❶ 如何正確看待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❷ 如何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
備受關注的《存款保險條例》已於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先手棋」,《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表明我國銀行業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序幕已經拉開。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通俗地說,是指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強制要求銀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損時,及時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向存款人償付受保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出台,被賦予了更多的使命。其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其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其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推進利率市場化等下一步金融改革創造環境和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存款保險條例》的出台,為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明確的依據。
當然,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有約束條件的,比如,對於法律制度不完善、國家壟斷和腐敗盛行的新興市場經濟體來說,更容易出現道德風險的問題,所以,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消除腐敗並通過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建立競爭性市場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有學者指出,完善的制度環境能夠限制銀行因存款保險而滋生的從事高風險活動的動機,即防範道德風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將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良好環境。
值得指出的是,《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實現了我國由政府擔保的「隱性保險」轉向「顯性保險」的變遷,這不僅能抑制銀行業金融機構片面追求商業利益的沖動,避免過大的道德風險,對於保持金融系統穩定、守住「不爆發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也對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具有重大意義。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表明了中央要用市場化的手段去解決信貸約束的問題。具體表現為,首先,中央將通過放開對利率的管控、取消存款利率上限來促進存款利率的市場化改革。利率市場化有利於引入金融市場的競爭機制,通過銀行業的充分競爭使資本要素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在這個改革過程中,由於評定等級較差的銀行可能出現高風險經營的道德風險,這時,存款保險條例這張金融安全網就會發揮作用,保障金融市場的安全。其次,由於有了存款保險的安全網,中央會降低民營銀行准入的「門檻」,鼓勵民營資本進入資本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競爭性,提高民營資本的使用效率。第三,營造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由於存款保險這張安全網,客觀上增強了小銀行的信用,會使存款者可以放心地存款到民營銀行,支持了民營銀行的發展。而民營銀行的大力發展,也會活躍我國的信貸市場。一旦民營企業貸款難的信貸約束困局被解開,民營企業的創新需求就會得到更大的滿足,那時,也會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提高,從而推動我國經濟轉型發展。
❸ 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應著重哪幾個方面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長期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包括銀行在內的許多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都是公有和國營,所以在公眾心裡形成了銀行為國有和官辦的認識,只要國家和政權存在,銀行就不會賴賬更不會倒閉。因此,公眾到銀行存款,不存在任何風險,把錢存到銀行,就是把錢放進了保險箱。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實現了政企分離,企業已經成為市場主體。就銀行而言,也已打破了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壟斷局面,國有控股銀行、混合所有制銀行、民營銀行並存的多元格局初步形成,各類銀行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在計劃經濟時代,公眾的風險意識受到弱化。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公眾的風險意識需要得到強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風險意識方面,將具有標志性的意義,它宣告銀行用國家信用做保證的時代已經結束,可讓公眾認識到,當銀行存款都不能零風險的時候,個人投資面臨風險將成為新常態。這對於解決理財糾紛、打擊非法集資等都將起到推動作用,讓公眾在投資時做到理性選擇。「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已成為股民的共識,「賠付有額度,存款應選擇」也應成為儲戶的理念。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
如同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公眾的風險意識淡薄一樣,長期伴隨高度計劃經濟造成公眾難以形成強烈的法律意識。這是因為計劃經濟主要採用行政手段配置資源,也就是政府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經濟活動基本不需要法律來規范,因此公眾在經濟活動中既不善於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不習慣運用法律解決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至今社會上還不時出現群眾被經濟詐騙後到各級政府上訪的情況。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必然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經濟活動主要依靠法律來規范,所以有人稱市場經濟為法制經濟,但公眾法律意識不強是制約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重要因素。雖然我國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並不斷完善,法律宣傳工作也在不斷加強,但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辦事的濃厚氛圍還任重道遠。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將大有裨益。我國是目前世界上儲蓄率最高的國家,存款是居民家庭最主要的財產之一,存款的安全性必然牽動每個儲戶的神經,儲戶關注存款保險法規,這無異於一次法規教育活動,而且具有很大的普及性和自覺性。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就是要依靠那些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斷制定和實施,使公眾生活與法律法規親密接觸,深度融合。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提高公眾的投資意識
我國居民儲蓄率為世界最高,這與我國的國情有關。一方面長期以來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人們有錢不敢花,把錢存起來是一種自我保障;另一方面過去個人投資渠道比較狹窄,許多領域對民間資本並不開放,儲蓄成為人們理財的主渠道。高儲蓄曾經被當作優勢和美德,在支持間接融資和提倡勤儉節約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也要看到其消極作用。首先,高儲蓄抑制即期消費。拉動經濟增長主要依靠「三駕馬車」,與投資拉動和出口拉動相比,我國消費拉動相對比較薄弱,還有很大空間和潛力,動員人們擴大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有效手段。其次,高儲蓄限制直接融資。在培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我國一直努力增加直接融資的比例,從而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和銀行體系風險,目前直接融資有了很大發展,但與間接融資相比仍然處於弱勢,擴大直接融資還需要從間接融資中進行分流。應當創新針對居民個人的投資渠道和理財產品,鼓勵人們投資多元化,讓人們在投資中賺錢,在理財中生錢,在消費中花錢,形成良性循環的態勢。儲蓄只是一種傳統的理財方式,雖然它仍然是大多數居民理財的首選,但已不是唯一選擇,股票、債券、保險、信託等理財產品都應進入人們投資的視野。不僅如此,我國目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甚至可以進入石油、電力、鐵路、銀行等行業,民間資本通過參股或創業向實體經濟直接投資,這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和轉型、解決社會就業困難和矛盾都將發揮積極作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利率市場化步伐將進一步加快,影響存款安全和收益的不確定因素增加,儲蓄的投資屬性顯現出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於提高公眾的投資意識將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❹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簡答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表現在哪些方面
1、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2、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1)對於世界: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2)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提高公眾風險意識;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3、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作用:
(1)對於世界: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產生逆向選擇的問題。
(2)對於中國:中國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會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
❺ 存款保險制度要來了 存款怎樣保險又增值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目前已經實施,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❻ 存款保險制度5月1日起實施 投資者應該怎麼理財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目前已經正式實施,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險存款人不需要交納保費,存款保險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部分,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收取保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❼ 存款保險條例的主要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於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中小銀行的改革和發展
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存款保險可以抬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
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布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❽ 如何做好存款保險標識實施前准備工作
強化制度學習。3月31日前,該行及時下發組織學習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各網點在4月1日利用晨會組織員工認真學習,機關全體員工在4月1日早進行集中學習,認真領會文件精神,並認真抓早、抓實,工作做在前,爭取工作主動。
強化大局意識。要求全行上下樹立大局意識,針對《存款保險條例》出台,有可能會引起客戶的誤解和個別人進行的不當宣傳的可能性,要求各單位負責人要以大局為出發點,積極宣傳制度的正面影響,避免引發不必要的問題和風險。
強化教育管理。加強對一線員工和客戶經理教育和管理,對於客戶要求辦理的正常業務,應按照正常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推諉;不得詆毀同業,誤導客戶。一旦發現有員工不按人行的規定進行惡意宣傳《存款保險條例》而造成風險事件的,將嚴格按《員工行為守則》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強化報告制度。對《存款保險制度》公布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要求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向支行報告,對隱瞞不報或推遲上報的,支行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強化資金調度。要求各網點保持正常備付率,備足現金,保證正常支付結算,確保安全營運。
❾ 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
(9)如何加強存款保險管理擴展閱讀: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款保險制度
❿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及如何建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及如何建設
我國金融業正處在向市場化轉化過程中,存款機構在客觀上面臨較高的風險。現階段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銀行業完善安全保障體系的需要,是減輕政府和央行市場退出成本壓力的需要,也是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需要。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進程的最終實現,國家信用的隱性擔保作用將逐步弱化,特別是從今年開始,我國金融改革將全面加速:利率、匯率市場化將逐步推進,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即將改制上市,而中小商業銀行的改革也需要一個良好的進入和退出機制。這些改革的進行,將很難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是確保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沒有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業下一步的改革措施將缺乏安全保障。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及形式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說的簡單些,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機構繳納保費,一旦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就由這家保險機構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存款保險體系形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和英國;另一種是由民間建立的以協會形式存在的保險機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第三種是由官方和民間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比利時。各國的存款保險機構在組織形式上雖有不同,但其宗旨卻基本一致,而且都同時承擔著金融監管的職能。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即強制性與自願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機構都被強製成為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後者則允許金融機構選擇是否投保。
人民銀行有關課題組最近就各國存款保險體系做了比較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盡管各國存款保險體系存在較大差異,但基本目標是相同的,即:一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居於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二是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於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三是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
二、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在樹立存款人信心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方面確實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它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設計不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可能導致金融業經營狀況惡化。因此,構建一個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們必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參照外國的經驗和模式,取長補短。首先,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設計應當體現強制加入、費率掛鉤、風險共擔的原則;其次,要加強銀行監管,包括對市場准入、業務范圍、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管;最後,要強化市場約束。通過強化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的監督,可以減弱道德風險,同時有效的市場約束必須以穩健的會計制度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強有力的支持。
1、存款保險的范圍及投保方式。我國存款機構主要有國有商業銀行、非國有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中國分支機構和郵政儲蓄局五類。存款保險是為防範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應實行強制性投保原則。理由如下:一方面銀行風險是必然存在的,與之相對應,居民及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淡薄;另一方面,如採取自願投保,目前在金融體系中佔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憑借其特殊地位和競爭優勢,很可能為降低經營成本而不參加保險,造成金融安全網的缺口。因此我國應實行強制投保原則,以增強整個系統的抗風險性。隨著居民和金融機構風險意識增強,存款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可逐步過渡到自願投保方式及設立存款保險的准入制度。
2、存款保險的對象。存款保險的對象是保險合同的標的物。存款保險制度應對同業拆藉以外的居民本、外幣存款予以保險。為了適應金融開放的要求,在中國境內的外幣儲蓄存款也可以作為存款保險的對象,這樣對我國居民來講,是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對外國居民來講,提高了中國國際金融信譽。
3、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率確定。從國際上看,存款保險費率一般有兩種:一是單一保險費率,即按各銀行存款余額乘以統一的保險費率來收取保險費;二是根據風險來確定差別保險費率,即先根據各銀行資本及其他的監督指標確定保險費率,再乘以各銀行的存款余額。兩種制度相比,後者不僅體現了保險的基本原則,而且對銀行從事高風險信貸的動機有抑製作用。資本充足率不高或高風險資產較多的銀行,將被認為高風險銀行,則要繳納比一般銀行高的保險費,從而增加了其經營成本。更重要的是,保險費率隨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指標的變化而不斷調整,有利於鼓勵銀行持有更多的資本及更少的高風險資產。由於我國各類存款機構的風險程度、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規模和資產質量有較大區別,因此可考慮採取差別費率制,對風險不同的機構採取不同的保險費率。不同類型的存款機構因風險不同保險費率存在一定差異,同一類型機構因風險程度指標值不同,所承擔的保險費率也不同。具體操作時,可根據對各類機構風險的整體評價,確定不同的基準保險費率,再通過對每個機構風險指標值的總體衡量,對超過類別風險指標的個別機構的保險費率做必要的上浮。
4、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較為現實的選擇則是由政府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存款保險公司,該公司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領導,這樣既可增強政府和投保金融機構對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責任感,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又可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手段,強化其宏觀金融調控能力。
5、存款保險限額。存款保險公司應對存款帳戶確定一個最高保險金額。如果最高保險金額過低,一旦銀行發生倒閉,會給存款者造成較大損失,降低儲戶存款信心,從而將減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如果最高保險金額過高,則又會使存款者產生依賴思想,認為即使銀行倒閉也不會使自己遭受損失,從而不謹慎地選擇存款銀行。合理確定存款保險最高金額的基點一是要使極大部分儲戶的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二是要使銀行破產後的清償工作得以實事求是地開展。根據目前我國居民收入狀況及貨幣使用偏好,我國存款保險最高金額宜確定為10萬元人民幣,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存款實行全額賠償,超過10萬元的給予一定的遞減比率賠償。
6、存款保險理賠。當投保機構因主動解散或由監管機關宣布關閉而不能履行支付義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就需要對存款辦理賠付。賠付含義不僅限於支付現金,同時更主要的是對存款人現金給付權的承認,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不同的賠付方式:一是根據停業機構帳冊記錄及存款人提出的存款余額證明,按保險金額直接核算其所得金額,然後以現金支付;二是在同一地區,由存款保險公司出面,將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它銀行帳戶中;三是以存款保險公司名義繼續經營。在確定保險賠付標准時,應考慮到中國城鄉居民和中小企業的金融資產結構中銀行存款佔主導部分這一特點,實行「保底」、「遞減」、「封頂」的賠付原則。「保底」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倒閉機構的各種存款債權之和(以下稱存款債權)少於或等於法定數額的,全額賠付。「遞減」是指存款債權超過法定數額的,按適當比例賠付。「封頂」是同一次清算中同一存款債權的最高獲賠金額是法定的。採用「保底」、「遞減」、「封頂」的賠付模式,有利於避免大額存款人比小額存款人地位更優越,同時將降低存款人的道德風險程度,促使存款人事前主動關心存款銀行的安全性。
結束語
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可以降低和防範風險,但還是有缺陷的。必須在不斷加強中央銀行和銀監會金融監管的同時,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體系,提高其自我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