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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基金預算支出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1 20:10:58

A.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附加在稅收、價格上徵收,或者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已經明確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其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目的和依據、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資金用途、使用票據、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等,並說明有關理由。同時,還應當提交有關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財政部收到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後,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者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財政部正式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徵收對象和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應當聽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部原則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財政部關於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布。
批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據、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徵收標准根據有關事業發展需要,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
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上報國務院。其內容包括: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是否同意徵收及主要理由;對經審核同意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還應當提出對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內容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經批准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名稱,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支出范圍及期限或減征、免徵、緩征、停徵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徵收政府性基金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新的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對不宜再繼續徵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徵、緩征、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第三章 徵收和繳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徵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解繳入庫。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報體系,不斷提高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精細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逐級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均衡。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財政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決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者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標准和期限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並向財政部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加強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新批准徵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文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代擬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凡涉及新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調整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應當事先徵求財政部意見。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設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各類基金會接受社會自願捐贈設立的基金,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建立的專用基金,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B.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措施

(一)清理規范基金項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來源或不適應管理體制要求的基金項目;將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補償費等轉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將原先在預算外管理並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車輛通行費、船舶港務費等,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細化基金收支預算科目。在保持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框架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了基金收支分類科目設置,細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項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為基金預算編制打下良好基礎。
(三)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報表體系。修訂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錄入表,設計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控制數測算表、控制數見面表、匯總分析表等,基金預算報表由過去3張增加到10張,以滿足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和匯總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詳實地編報基金收支預算。
(四)開發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編審軟體。在「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系統」中開發了專門的「基金預算編審模塊」,具備預算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匯總、統計分析等功能,為開展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審核、測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
(五)制定中央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明確了中央基金預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環節、內容、時限和職責分工,確保中央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監督工作有序進行,提高中央基金預算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六)編制下一年年基金預算。

C. 什麼是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

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規定。

財政專項資金,是國家財政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就是一個規范中央級項目支出預算的制度。

(3)性基金預算支出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構成分類:

目前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在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規定,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

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

D. 《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腰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范圍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項基金、專項資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從其所屬的單位集中上繳的資金;
(五)用於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全部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銀行、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必須依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各市、州、縣、鄉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各部門均無權審批。
設立政府性基金,須由省財政部門審核,經省政府同意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 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各項基金、專項資金、附加的單位,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由各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不得賬外設賬或者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管理專用賬戶,用以核算預算外資金的繳撥業務。
第十二條 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賬戶。
未經財政部門批准,銀行不得為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是核算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存款的專用賬八
其資金只能繳入財政專戶,不得直接支出或者轉到其他賬戶;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是核算各
單位預算外資金支出業務的專用賬戶,其資金來源為財政專戶撥款,其他任何資金不得直接
存入該賬戶。
第十四條 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依據財政部門規定按時足額繳人財政專
戶,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逾期不繳入財政專戶的,銀行從該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
中將預算外資金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政財務制度使用預算外資金。
各單位所需支出,須編報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依據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和單位存款情況,及時為單位撥付資金,不得延誤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並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批資金,並按照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應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撥款。
第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有關控購管理規定力、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預算外資金嚴禁用於計劃外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各級財政部門經同級政府批准,可按照隸屬關系對預算外資金結余進行統籌調劑或者根據省政府規定對預算外資金全額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四章 預決算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結合財政預算經費使用情況,核定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計劃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編制本級政府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編制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編制本級政府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預、決算收支科目和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設立預算外資金總會計,保證預算外資金核算及時、准確、完整。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各單位收取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情況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應加強預算外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各單位和有關開戶銀行按照規定開設賬戶和劃撥資金。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嚴格審查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對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政、物價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收費項目、范圍、標准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
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給予下列處罰:
(一)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取項目、擴大收取范圍或者提高收取標準的,由財政、物價或者審計部門責令其退還或者投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使用財政部門印製或者監制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收繳違法票據,並視其情節,處以50田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收繳違法資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收繳違法資金,並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子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未全部繳人財政專戶,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預算外資金收入的;
(二)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支出范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三)用預算外資金濫發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用於計劃外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或者購買專控商品,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預算外資金收入未納入財務機構管理,賬外設賬,公款私存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的,責令其撤銷賬戶,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jlcf.gov.cn/zwgk/gkzf/200410/37.html

E.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F. 如何加強國家基金收支的管理 我國國家預算管理程序應如何改革為什麼

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

一、中央部門收入
中央部門收入是中央預算單位從不同來源取得的各類收入的總稱。具體包括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組織徵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央部門收入是部門行使職能的經濟保障,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必須合法、准確和完整。
二、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內容
1、中央部門一般收入預算
中央部門一般預算收入(由收入預算表集中反映)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收入是指由中央財政部門撥款形成的部門收入。中央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以及各方面收入來源情況,綜合核定對某一單位的年度財政撥款額。
(2)預算外資金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履行政府職能、彌補事業發展經費不足,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或提取,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財政性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其他預算外收入三種類型。
①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審批的行事業性收費。編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測算。具體數額可參考近幾年實際收入情況。在不調整收費標准和收費項目的前提下,各年之間收費收入數額一般應與業務規模成正比例關系。
② 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部門(含代行政府管理職能的總公司和行政性組織)按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預算應按照國家向下屬單位集中收入的有關規定編制。
③ 其他預算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預算外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財政專戶利息等。其他預算外收入一般不是經常性收入,因此在編制「其他預算外收入」預算時,可在上年收入數的基礎上,剔除一次性收入後編制。
(3)其他收入包括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指從事專業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等。
2、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
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確定的政府性基金管理原則,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並且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其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在部門預算報表中設計了《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單獨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本年度徵收計劃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目前,經國務院批准,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電加費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收入、煙草商業稅後利潤收入、郵政補貼專項資金收入、煤代油基金收入、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旅遊發展基金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外貿發展基金收入、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收入、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國家電影事業發展資金收入、庫區維護建設基金收入、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復費收入、育林基金收入、農網還貸基金收入等。
三、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要求
1、要保證合法性
中央各部門的收入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徵收上繳,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也沒得隨意提高徵收標准。
2、要注重完整性
首先要保證收入項目的完整性,即部門各類收入均應編入收入預算。其次要保證收入數額的完整性,中央各部門應如實測算各項收,不能隱瞞或少報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要足額編入單位的經營收入。
3、要保證准確性
財政撥款數要嚴格按照財政部下達的財政撥款控制數填列。預算外資金收入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參照上年和當年收數、依據下年的政府變化及其他收入增減因素測算。收入預算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沒有把握的收入項目和數額,不要列入部門預算。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項目逐項填報。

G.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原則是:「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結余結轉使用」。基金支出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當年基金預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結余資金安排支出;當年基金預算收入超出預算支出的,結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各項基金按規定用途安排,不調劑使用。

H. 政府性基金的關於支出管理

(二)關於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准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基金收入的徵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於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I.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內容

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基金共43項。按收入來源劃分,向社會徵收的基金31項,包括鐵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其他收入來源的基金12項,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按收入歸屬劃分,屬於中央收入的基金9項,屬於地方收入的基金20項,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基金14項。按支出用途劃分,用於公路、鐵路、民航、港口等建設的基金9項;用於水利建設的基金4項;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基金8項;用於教育、文化、體育等事業發展的基金7項;用於移民和社會保障的基金5項;用於生態環境建設的基金5項;用於其他方面的基金5項。

J.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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