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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從業人員執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1 19:57:37

❶ 根據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前取得的執業

資格證書

❷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不包括的內容

家庭住址

❸ 42.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不包括的內容是() A工

你好!不包括的內容是:A 工作場所

❹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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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5)關於保險從業人員執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❻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施行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從業資格、執業管理、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予以廢止。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經2006年3月1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06年4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資格管理、展業登記管理、展業行為管理、崗前培訓與後續教育、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8章64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該《辦法》第36條決定,廢止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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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執業證書應當包括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7)關於保險從業人員執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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