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主要有哪三個原則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主要有哪三個原則:第一,強制性原則。所謂強制性,就是說國家為實行失業保險制度,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金。目前,凡屬國營企業,無論大小,無論經營生產情況如何,作為社會上獨立的經濟成員,都必須承擔保證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共同的責任和義務,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失業保險基金。在這一點上,要堅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不能搞什麼自行其是或討價還價,更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拒不繳納。
第二,無償性原則。所謂無償性,就是說國家徵收失業保險金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納單位付出任何代價。失業職工脫離原單位後,就成為社會失業人員中的一個成員,對他們的救濟和保險,已經和原單位無直接聯系。無償性和強制性是相聯系的,正是這種無償性牽涉到繳納單位的經濟利益,所以才使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從這一點上也可說明,確定享受失業保險的范圍對象是和確定繳納標准有一定區別的。
第三,固定性原則。所謂固定性,是指國家事先規定繳納保險金的對象和應繳的數量比例,要求繳納對象按此標准繳納。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固定特點決定了國家建立這項基金具有最可靠的來源。
⑵ 為什麼強調失業保險要發揮促進就業的功能
不懂啊
失業保險金是在某人失業時至找到新工作前,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很少的錢不夠花啊,所以為了生活就不得不找新工作,
⑶ 簡述失業保險的幾種主要管理體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⑷ 如何發揮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
一)規范經辦流程,加強業務管理
規范經辦流程,是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省廳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原則,於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在經辦征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六個重點環節中實行"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記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用表。
(二)強化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
一是規范窗口服務。要求全省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要在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開辦事大廳,按統一標准開設失業保險對外服務窗口,並安排了解政策、熟悉業務、會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在前台窗口服務。
目前,
已基本實現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待遇支付、資金核算和信息查詢的"一站式"服務,同時可為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的"一條龍"服務,既規范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又促進了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二是不斷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素質。省廳把提高經辦人員"五種能力",即嚴格履行職責的能力、准確執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問題的能力、妥善處理矛盾的能力、主動當好參謀的能力,作為經辦人員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特別注重加強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進而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健全失業保險制度,規范基礎管理
2001年,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之後又相繼出台了《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湖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0餘個配套文件,構建了湖南省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省廳督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並形成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對帳制度。同時,積極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在實施重要工作措施時,形成部門聯動,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來,每年都聯合省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等部門在全省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促進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基礎建設,穩步推進失業保險管理信息化
從2002年起,省廳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由省廳統一開發的失業保險業務軟體,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推進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目前,全省已有112個經辦機構建立了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普及率達到82.4%。今年省廳又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
目前,新軟體系統的研發測試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選擇3個市進行試點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應用,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市聯網和部省聯網,並為將失業保險前台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奠定基礎。
(五)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在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方面,湖南省失業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則,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12.3億元,占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的40%。
同時,逐年加大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共計2.6億元,幫助22萬名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比例連年保持在38%以上。
⑸ 論述我國促進就業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措施.
論述我國促進就業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措施。 答:就業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徑。就就全國來講,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以及勞動者素質不相適應的矛盾比較突出。就高校畢業生來講,數量大幅度上升,就業壓力持續增長。我國近年促進就業具體措施有,(1)提高勞動者素質。大力發展教育事業。(2)提高宏觀的就業環境。積極吸引外資,推動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3)開展職業培訓。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2)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一,將城鎮所有具有失業風險的勞動者都納入
適用范圍。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象范圍之內。(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進行嚴格審核。(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勢,僅僅依靠國家財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難以維系。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採用稅費結合的方法強制徵收失業保險費,擴寬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范圍,將城鎮和農村的一些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范圍內。(5)規范和完善失業保險的管理制度。鑒於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等問題,應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解決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扯皮內耗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成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6)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體系。(資料來源:三億文庫)
⑹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省轄市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並留足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准使用。
第十五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計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上繳。省級調劑金應當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准,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但累計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百分之二百;調劑後仍有缺口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徵收的失業保險基金依照國家規定存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並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各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⑺ 淺談如何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
一、資金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任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並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中央財政分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與各地就業狀況、地方財政投入、就業專項資金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等因素掛鉤。
二、資金使用。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於或變相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
三、預算執行。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
四、資金申請及支付管理。
(一)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就業服務後實際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經職業中介機構就業服務後已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名單、接受就業服務的本人簽名及《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對已經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根據其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並結合考慮其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安排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含設備購置、修繕和大型公共就業服務活動等項目支出),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對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暫按職業中介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縣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16號)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和創業服務的機構。
(二)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四類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可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月直接撥付學員本人。
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費申請材料除前款所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材料外,還應附初(高)中畢業證書、代為申請協議等。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等憑證材料。
對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培訓後根據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附: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三)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四類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四)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確定的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下同)。
1、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企業(單位)按季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註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可按季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六)就業見習補貼。對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企業(單位)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實際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見習人員《身份證》、《登記證》復印件和大學畢業證復印件、企業(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現行特定就業政策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助的政策,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地方國有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中央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
(八)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用於對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路硬體、軟體購置、以及開發應用支出)給予的補助。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為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對地方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專項補助資金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其他支出。包括《登記證》工本費以及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每次審核後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標准等)。財政部門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的材料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
上述各項補貼的具體標准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標准可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准確定。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決算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後,要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六、賬戶管理。各地財政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戶管理,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七、監督管理。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台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⑻ 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勞動就業體制的重要內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層功能。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它對穩定社會、凝聚民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歷史性缺欠,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並逐步發展起來的,其先天不足的歷史局限及快速發展變化的就業環境,決定著其自我缺陷與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經成為我國改革攻堅階段的一大難題,失業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但是,對於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方面的認識依然不到位。失業保險既不像職業傷害那樣產生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到每一個勞動者,它只涉及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失業的部分人員,失業人員是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並非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意識不強,對參加失業保險甚至採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由於該條例對前者參保是強制性規定,而對後者是選擇性規定,所以從執行情況看,事實上存在後三類人員中有全部參保的,也有部分參保的,還有根本沒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另外,該條例沒有明確機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機關人員普遍沒有參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攀比。此外,「下崗」職工被排斥在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之外。按現行條例和政策的規定,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雖然失去工作但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實際上就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者顯性化,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未曾就業的失業者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之外。該條例中對失業人員的認定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曾經就業者不含尚未就業者,事實上,我國目前25歲以下尚未就業的青年失業者比例很高。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基金承受能力較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徵收對象;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准工資總數的0.6%—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繳。由於計算口徑是依照標准工資額,因而占實際工資收人的比例很低 (從參照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一般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就得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支付的失業救濟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業保險給付標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可根據工齡的長短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以職工失業前的標准工資為標准,金額視不同情況占標准工資的50%-75%,然而我國職工的標准工資只佔工資總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計算出的失業救濟金僅占失業者工資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這個標准不僅大大低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而且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審核不夠嚴格,資格審核欠缺相應的機構。世界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條件是相同的,即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非就業人員並積極要求就業的證據;失業前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有過一定的投保經歷。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4條對就業期、參保期、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主觀就業願望都有明確規定,惟獨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這一條沒有要求,造成了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顯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因而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有更加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者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往往一部分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從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來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較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濟互助性較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監管的機構,又缺乏進行監管和處罰的細則,挪用、擠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還表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由於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准等多個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所處理的信息有誤,妨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立法的高度。它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一個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這無疑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僱傭保險法》、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以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改革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2.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1)《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一,將城鎮所有具有失業風險的勞動者都納入適用范圍。這樣,可避免各地在適用范圍及對象上存在差異,有利於這項制度在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上健康發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象范圍之內。
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進行嚴格審核。我國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欠缺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為此建議在修訂條例時,在條例第十四條增補「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條款,這樣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條件不僅與國際接軌,且從制度的設計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備勞動能力,沒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而又符合其他條件的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應明確界定「就業」與「失業」,設立專門的失業保險資格審核機構,督促失業者早日進入失業保障體系,隱性就業者申報就業,退出失業保障體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良性運行。
目前我國對於失業與就業的界限未作明確劃分,西方國家對失業與就業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條: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失業者如果從事一些合法的經濟活動並獲得相應的收入且收入達到法定最低工資的就可以視為就業者,這樣在理論和實務上就可以將失業者和就業者加以區分,在此基礎上設立專門的資格審核機構嚴格把關,在失業申報的同時,輔之以就業申報,實行失業與就業的雙重申報制度,並將失業保險待遇與各種就業活動掛鉤。這樣一方面能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也解決「隱性失業」導致的失業保險金的流失現象。
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勢,僅僅依靠國家財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難以維系。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採用稅費結合的方法強制徵收失業保險費,擴寬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范圍,將城鎮和農村的一些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范圍內。同時,廣泛開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如鼓勵個人和單位的投資、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的高效運作吸引投資、通過開展公益性的活動等項目來吸引投資等。
5.規范和完善失業保險的管理制度。(1)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財政、審計、計劃、勞動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把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納入國家財務檢查和審計之中,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置於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做到專款專用,無論是原准備金,還是其增值部分應全部用於失業保險。(2)加強對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機構等方面也都應向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過渡。鑒於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等問題,應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解決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扯皮內耗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成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
6.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體系。失業保險制度作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建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盡快制定《失業保險法》作為失業保險基本法,同時由國務院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現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統計、審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
三、建立就業保障機制,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改革與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就必須建立與之配套的就業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順利發展。
1.突出就業導向。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就是促進再就業,政府應該在改革失業保險的進程中突出就業導向,在宣傳上突出就業的積極作用和意義。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了大批的轉崗人員,這部分人口從某種程度上就構成了現實的失業人口,調整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要解決好這部分人的觀念問題,引導他們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現象存在的客觀性,建立「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的模式,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通過就業和再就業促進失業保險問題的解決。
2.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在改革與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時,我們是以承認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失業現象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也需要把失業率控制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之內,才可能保證失業保險的順利進行。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就是監測失業並適時採取對策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體說,失業預警制度就是通過失業控制目標的確立、失業系統的建立、失業控制對策及實施等環節來達到控制失業水平的目的。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是建立就業保障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助於就業政策的調整和實施。
3.建設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就業保險機制除了要能夠提供適當的事先預防措施外,還應該具有事後補救的功能。失業現象一旦發生,我們必須正視這一事實,特別是摩擦性失業是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面臨的事實,因此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必不可少。具體表現在:出台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擴大就業形式、開辟新的就業渠道、加大再就業工程資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來促進就業機會創造體系的建設。
4.加強就業信息網的建設。就業保障機制能否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暢。建設一個高效的就業信息網,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業者的信息和有關職位空缺的信息,而失業與職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業產生的根源,因此,就業信息網的建設有助於解決摩擦性失業問題。特別是在勞動力全球化的進程中,最大限度地運用通訊、電子技術建設就業信息網,有助於勞動力的跨市場、跨地域、跨行業流動,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來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也為勞動者提供更多更適宜的勞動機會,增加盡快就業的可能性,可以解決失業保險制度的困境。
總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中,一定要把推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國家、企業、個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備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保障社會穩定、深化國企改革、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⑼ 我國政府對失業。做了哪些措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高度重視。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聽取了再就業工作情況匯報,並決定在適當時候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進一步推動再就業工作。去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加強了對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陸續出台了配套實施辦法,逐步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並在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對象再就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區間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區存在著工作進展緩慢、責任不夠明確、政策措施不夠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顯實效等問題。當前,我國就業的壓力很大,就業的結構性矛盾相當突出,困難群體再就業問題還未緩解,就業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發,使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的不確定因素增加,給就業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和不利影響,實現今年工作目標的任務相當艱巨。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千方百計實現今年凈增就業800萬人以上、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400萬人以上(其中「4050」人員1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各地要處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與經濟工作的關系,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這件大事,一手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各級政府要從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促進就業和再就業作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來抓,繼續鞏固和強化再就業工作「一把手」責任制,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把凈增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五項具體工作目標,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是否落實的重要內容,層層分解,從措施辦法、資金投入和督促檢查等方面給予保證,除了非典型肺炎疫情暫時比較嚴重的地區外,其他地區均要按月、按季落實再就業工作目標的完成進度,落實部門責任制。
(二)加強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國務院決定建立再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勞動保障部、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國資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和全國總工會組成,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加強部門統一協調,及時通報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分析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研究解決政策難點,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任務完成情況,更有力地指導和推動再就業工作開展。地方各級政府也要相應建立再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從上到下建立落實再就業政策的推動機制,按季調度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基層單位基礎台賬和本系統的統計制度。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動政策落實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實政策
(三)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貫徹《通知》精神,加快落實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小額貸款、就業服務、工商登記、場地安排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地級城市所有配套政策的實施辦法應在6月底前制訂出台,並在街道、社區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切實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確保7月底前全面進入政策實施階段。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辦法,加強規范管理,加快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核、發放,保證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領到優惠證,並定期向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在各項扶持政策的具體實施中,各地及各有關部門要從有利於解決實際問題和積極促進再就業出發,切實保證已經出台的各項再就業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努力為就業和再就業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各地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
(四)各級政府要根據再就業工作的實際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再就業資金,並按時足額撥付到位。2003年度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已下達,並與地方資金實際投入情況和工作成效掛鉤。各地應根據當年凈增就業崗位、強化再就業服務、幫助困難群體再就業等目標任務的需要,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並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做到及時撥付,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各商業銀行抓緊制定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並督促各經辦銀行按要求加大貸款發放力度,簡化貸款手續,提高經辦效率。各級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在6月底前將擔保基金落實到位,使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盡快開展起來。各級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將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工作成效作為部門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按規定執行有關稅費減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稅費徵收任務為由對落實稅費減免的有關政策打折扣。對按政策減免的稅費,可以相應抵減基層單位稅費收繳的任務。財政部、稅務總局、國資委等部門要進一步明確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商貿企業的標准,細化國有企業主輔分離的操作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使地方和企業准確執行政策。
三、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多渠道拓寬就業門路
(六)各地要努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促進充分就業雙重目標,並結合本地實際,提出發展經濟與增加就業崗位有機結合、擴大內需與擴大就業良性互動的具體措施。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以及有比較優勢和市場需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個體、私營、外商投資、股份合作等多種所有制經濟,積極發展有市場需求的中小企業,繼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促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千方百計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創造崗位和機會。要積極推進城市社區建設,大力開發社會化服務崗位,引導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服務領域實現再就業。當前,要特別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與開發社區環境衛生、清潔消毒等公益性就業崗位結合起來,幫助就業困難對象實現再就業。
(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運用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鼓勵服務型企業多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再就業;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重組改制、主輔分離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
四、強化就業服務,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
(八)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全面落實免費再就業培訓和免費職業介紹政策。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要廣泛推行上門服務、即時服務和承諾服務,普遍推廣在同一場所開展各項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業務的「一站式」服務。要努力提高再就業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制度,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再就業培訓和中介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對社會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進行資質認定,並根據培訓和再就業效果給予補貼。要大力開展創業培訓,結合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稅費減免、跟蹤扶持,以創業促就業。要加快研究制訂鼓勵靈活就業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服務工作。
(九)建立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千方百計幫助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這項工作要從政府、部門一直落實到基層。各級政府要抓緊建立公益性崗位空崗報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資形成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4050」人員。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和社區工作人員要摸清「4050」人員底數,並逐一建立台賬,為其提供專門的幫助和便捷的服務,切實幫扶一批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
五、鞏固「兩個確保」的成果,做好三條保障線銜接
(十)各級政府要繼續落實資金,進一步鞏固「兩個確保」,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要進一步加強三條保障線的銜接,積極穩妥地解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中出現的問題。對企業新裁減人員和出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做好社會保險接續工作,按規定為其提供失業保險。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原則上應按規定出中心,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對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各級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資金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要處理好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的關系,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和就業培訓活動。
六、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宣傳力度
(十二)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舉報機制,對再就業工作進行督辦、督促和檢查評估。5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城市和各有關部門要普遍建立再就業政策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從6月份開始,勞動保障部要按月匯總各地再就業專項工作進展情況,按季匯總主要目標的完成情況,對地方政府進行通報(對非典型肺炎疫情仍較重的地區可適當推遲)。各級政府也要建立再就業工作通報制度,了解工作進展,推動工作落實。國務院將在今年第三季度組織專項督查,採取地方自查與國務院有關部」督辦相結合的方式,促使再就業政策切實得到貫徹落實。
(十三)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各地要結合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大勞動監察力度,組織開展企業用工情況大檢查,對各類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拖欠和剋扣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要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進一步做好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十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多種形式把促進再就業的各項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並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下崗失業人員的關心和對再就業工作的支持,繼續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轉變就業觀念,樹立和宣傳一批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典型,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再就業的良好氣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來源: 勞動部網站 失業是發達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同時,由於必要、合理的失業能夠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起到對勞動力供求關系的調節作用,因此,我們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消滅失業。我們所要做的,是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我國的失業控制在一個合理、適度的程度內。
1 我們應當盡快採取必要措施,加快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現國有企業大面積的扭虧增盈。這樣,既可以減少國有企業下崗失業的人數,又可以增加對勞動力的有效需求。在這里我們想著重談一談我國國有企業在改革中擴大企業家經營決策權同強化職工的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關系對企業的重要影響問題。我國在企業改革過程中,擴大企業家的經營決策權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但如何保證這種權力不被濫用卻是任何人也不能迴避並且在事實上也一直未能解決的問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國家、職工無法控制企業廠長(經理)的行為,再加之有很多人事實上沒有經營管理能力甚至沒有責任心,導致企業經營決策的失誤並進一步導致企業破產倒閉成為一種經常的現象。更為嚴重的是在企業負責人權力膨脹甚至失控時,還往往導致腐敗現象。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困難或破產倒閉企業,其負責人的責任是相當大的。這樣,在企業職工對廠長(經理)的行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卻要讓職工來承擔下崗失業的風險和後果,是極不正常和極不應當的。因此,為了實現國有企業大面積的扭虧增盈,為了讓企業職工的權力與承擔的風險相對稱,我們必須強化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2 在解決失業和再就業問題上,應當強化政府的作用。我們認為,從總體上來講應當建立就業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的政府管理體制,把就業問題納入宏觀調控政策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合資合作項目管理體系中。具體來講,政府作用的強化應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應當盡快採取有效措施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以增加對勞動力的有效需求;二是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各種免費的職業介紹機構,疏通就業信息,溝通就業渠道,並規范目前部分收費的私人職業介紹機構,堅決取締那些存在欺騙行為的私人職業介紹機構;三是可考慮增加政府對失業勞動者進行再就業培訓的經費投入,建立各種行業、跨行業的就業培訓和指導中心,通過加強職業培訓,改進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調整勞動者的知識結構和技術結構;四是作為一種短期措施,可考慮在國有企業改革攻堅戰的近2-3年內,由政府投資舉辦各種公共工程建設項目,以暫時緩解再就業的壓力;五是可考慮幫助部分勞動者由失業問題較嚴重的老工業城市和地區向新的經濟增長地帶和城市實現地區遷移;六是作為一種短期措施,可考慮在近幾年內適當限制富餘勞動力向失業問題較嚴重的城鎮和地區的無序、過量流入,以減少他們與城鎮勞動力競爭有限的就業崗位。
3 採取一些優惠政策,大力發展 「 勞動密集型 」 產業,特別是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應當指出的是,在發展第三產業問題上,我國是大有潛力可挖的。據統計,在就業人數上比較,1994年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在全國就業總人數中,幾個國家的比重分別為:美國72.8%,日本62.7%,德國59.4%,俄羅斯56%,而我國僅為23%。在發展第三產業中,大力發展區街經濟、社區經濟等不失為可供選擇的方案。
4 大力發展彈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鍾點工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以拓寬就業渠道
5 加大宣傳力度。轉變勞動者的擇業、就業觀念,使他們由目前相當部分人所持有的對就業期望值過高、不切實際地希望找到舒適輕松、報酬優厚、相對穩定的工作的思維定勢中解脫出來,增強就業、擇業的競爭意識。同時,政府應對苦、臟、累、險等工作崗位實行必要的分配傾斜政策,如減免這些部門、行業的部分稅收等,以吸引勞動者到這些部門、行業就業。
6 對下崗和失業勞動者進行勞動關系的清償。眾所周知,我國企業過去一直實行低工資的政策,在這種制度下的工資實際上僅是工人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其餘部分連同工人在剩餘勞動內創造的價值則形成了積累。可以說我國龐大的國有資產事實上是廣大勞動者勞動的結晶。從理論上講,這種勞動的結晶理應用於保證勞動者同生產資料的結合從而進行勞動並獲得勞動收入。我們在同許多下崗失業勞動者交談時,他們幾乎都不約而同地提出了一個共同的問題:我們在企業工作多年,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現在我們老了,重新尋找工作的能力又有限,而企業虧損或破產倒閉,要我們自謀生路,那麼過去的老帳應該怎樣算?事實上這是對勞動關系明確提出的補償要求。對這一問題,我們認為絕不應當視之為無稽之談而置之不理,在勞動者下崗失業時應當對他們進行勞動關系的清償。具體辦法可以採用一次性清算,如廣東省實行的一次性 工齡買斷 」 的辦法,也可以採用分期支付的辦法;既可考慮用貨幣形式支付,也可考慮以國有資產的債權、股權甚至住房等非貨幣形式支付。或者在職工自願參加的原則下,將這部分資金適當集中建立一種基金,用於失業勞動者的培訓、為失業者 自我僱傭 」 的開業提供貸款或為他們到銀行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等等。我們認為,實行這一辦法至少有兩個好處,首先,可以增強失業勞動者再就業的經濟能力(如失業者可以使用這部分貨幣實現 自我僱傭 」 ,也可以使用這部分貨幣投資入股,在 「 股份合作制 」 企業實現再就業,等等);其次,可以解決部分下崗勞動者事實上已重新就業,但仍在原企業領取一定數量收入,企業的壓力事實上並未減輕的 隱性失業 」 問題。需要指出的是,我們絕不能把這種對勞動關系的清償視之為國有資產流失,從理論上講,這只是 取之於民,還之於民 」 。
7 增加失業保險基金數量,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規范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比例過低(企業上繳部分及職工個人交納部分合計只佔工資總額的2%-3%),因此,應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比例,特別是應當把交納失業保險金通過法律程序規定下來,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應當交納,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應當增加政府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投入力度(政府應當增加對失業保險基金投入力度的理論依據與上述關於對勞動關系清償是相同的)。在此基礎上,應當擴大失業保險金的覆蓋范圍(目前許多地方只對幾種特殊類型的失業人員發放)。在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上,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基金時常被挪作他用的現象發生。
我國的社會主義國家,廣大勞動者從整體上看是生產資料的共同主人,大家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