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福利彩票公益金申請條件
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應體現「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的宗旨,其使用范圍如下: (一)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等困難群體服務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事業。 (二)支持社區服務和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資助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機構公共設施的維護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務類項目。 (三)資助災區和對口扶持的老、少、邊、窮地區社會福利事業。 (四)資助社會公眾關注、有利於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三、所需材料
一般情況:
注意事項 1 . 廣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審批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2 . 資助申請來函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3 . 資助資金使用辦法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4 . 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實施方案、經費預算清單、績效管理目標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5 . 招標承諾書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6 . 申請人情況、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原件正本(核驗)1份,復印件1份)
四、窗口辦理流程
1.無無,無需來窗口辦理
五、網上辦理流程
1.一、接受申請項目(符合公益金資助范圍的項目), (一)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等困難群體服務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事業。 (二)支持社區服務和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資助防災減災救災、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機構公共設施的維護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務類項目。 (三)資助災區和對口扶持的老、少、邊、窮地區社會福利事業。 (四)資助社會公眾關注、有利於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註: 1、以上項目必須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的資助宗旨; 2、暫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3、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專項資金,不受理用於機構經常性支出的申請。
2.二、申報單位(評審辦直接受理申報材料的單位),(一)各區(縣級市)評委會; (二)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其登記管理機關; (三)市直有關部門。 申報單位屬下單位(即申請單位)應按管理層次逐級申請,通過申報單位向評委會提交申請。申請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從事與福利彩票公益金宗旨和使用范圍相一致的業務。申報單位對屬下申請單位承擔主管單位或登記主管部門的責任,並負責初審工作。
3.三、申請單位應當向市評委會提交的資料,(一)通用資料(各類項目都須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 2、項目審批表(一式兩份); 3、政策文件依據、領導批示;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機構設立批准文件; 6、申請單位情況介紹(福利機構要有床位數、政府供養人數); 7、項目說明、論證報告和績效評價指標; 8、按政府采購規定招標承諾書; 9、其他要求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申請工程項目應提供資料 1.工程進度表; 2.當地發改部門立項批文(維修工程不需要提供); 3.同級財政部門或科信部門簽章的概算評審文件; 4.基建工程提供申請項目資金落實情況、財政部門或金融部門簽章出具的資信證明。 (三)申請貨物類項目應提供資料 1、購置貨物明細表(註明擬購設備的名稱、型號、價格) 2、商家或廠家報價單(政府采購供應商一家報價或其它供應商三家比較價) (四)申請服務類項目應提供資料 1、市級(含市一級)以上政策依據(文件、批示);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招投標情況說明(用戶需求)及附件; 4、實施方案(含費用清單)。
4.四、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在每年3月前將下年度申請資助項目的所有資料報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初審後,於每年5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送市評審辦。
六、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365個自然日
承諾期限:365個自然日
七、辦事窗口
無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 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7:00
地 址:無
聯系電話: 12345
交通指引:
公交:無 地鐵:無
八、收費標准
不涉及收費
九、收費依據
不涉及收費
十、常見問題解答
請訪問12345自助查詢服務
十一、辦理依據
1.《 廣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無無
十二、備注
本業務無其他注意事項
B.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確保項目資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難群眾通過法律援助的途徑維護和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是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開展的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實施和管理要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嚴格監管、廣泛覆蓋、突出重點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項目資助案件的范圍和類型
第四條 項目資助案件范圍:
(一)當事人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
(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雖不屬於《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但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案件類型的;
(三)當事人經濟狀況高於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低於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
第五條 項目資助的地域包括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點是中西部地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案件資助范圍。
(一)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的(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東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但辦理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不超過本地區使用該項資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第六條 項目資助的案件類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2、婚姻家庭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等。
3、撫養、贍養糾紛
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扶養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贍養費糾紛 、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
4.收養關系糾紛
確認收養關系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
5、繼承糾紛
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
6、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7、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8、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大氣污染侵權糾紛、水污染侵權糾紛、雜訊污染侵權糾紛、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等。
9、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10、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11、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
12、社會保險糾紛
養老金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醫療費、醫療保險待遇糾紛、生育保險待遇糾紛、失業保險待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
13、消費者權益糾紛
14、涉農糾紛
因購買、使用種子、農葯、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而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等。
(二)刑事案件
1、農民工、殘疾人(盲、聾、啞除外)、老年人、婦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作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執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項目資助辦理的案件。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項目由財政部、司法部委託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負責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財政部、司法部有關司局、單位對項目實施給予指導。具體職責分別是:
(一)財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計財裝備司負責項目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批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負責項目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立項審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參與組織項目培訓、調研、監督檢查、評估工作;
(四)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優秀律師事務所參與項目實施。
第八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設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成立本省(區、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實施單位的申報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實施單位是指接受項目資助辦理或指派案件承辦單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包括:
(一)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六省(市)的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和婦聯等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是主要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項目實施單位的數量及資金分配額度,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資金缺口以及辦案能力、質量等實際情況提出建議,經司法部審核並報財政部批准後確定,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統一發布《立項申請公告》。各類項目實施單位的立項申請和審批執行下列規定:
(一)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接受本轄區內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立項申請,並提出審核意見,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六省(市)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直接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出立項申請並由其審批。
第十三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與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與各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辦案質量要求、辦案數量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並於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項目案件的辦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向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申請表》(附件1),並提供其申請事項和經濟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范圍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核,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見表》(附件2),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指派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具體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作為項目實施單位,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出具辦理公函。
第十七條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應當盡量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本項目資助的案件。東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得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辦理本項目資助案件總數的30%。
第十八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在接受指派後的規定時限內與受援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九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財物。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過程中,如發現受援人申報的案情或經濟狀況等失實的,或發現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的情形時,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實施單位反映,項目實施單位視情況可以終止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認為應當終止對受援人法律援助的,還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自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結案審查表》(附件3),與下列材料一並提交項目實施單位進行結案審查。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受理審核表以及證明案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資助案件范圍的有關資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託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等委託手續;
(四)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五)會見委託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和其他有關調查材料以及主要證據復印件;
(六)答辯狀、辯護詞或者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七)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包括法院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和當事人在經律師見證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
(八)結案報告;
(九)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經本單位審查准予結案的案件,還應當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報所在地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所在省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進行案件受理、指派、辦理和結案審核工作。辦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須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檔案管理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立卷存檔。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應當作為卷宗材料的重要內容予以存檔。
第六章 項目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在財政部撥付司法部後,由司法部撥付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根據項目實施的進度將辦案補貼直接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七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為項目資金設立專戶,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項目資助的各地區的辦案補貼標准分別是:
(一)西部的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內蒙古等12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0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15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東部的山東省、遼寧省、福建省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2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0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500元。
(三)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6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8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二十九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10%。
第三十條 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以及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如案情簡單,工作量小,應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資助標准基礎上降低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每季度向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5)。
第三十二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匯總、統計本省(區、市)各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每季度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6)、《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7)。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核上述材料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 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要及時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並將《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辦案補貼發放情況表》(附件8)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的項目資金,只能用於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不得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項目資金,不得貪污挪用、虛報冒領、揮霍浪費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由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請其他財政法律援助經費或其他辦案補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
(一)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的;
(二)擅自終止或者轉委託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辦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四)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履行職責而被更換的;
(五)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項目要求的;
(六)虛構案件冒領辦案補貼的。
第三十八條 由於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而終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如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可以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減半支付辦案補貼。
第三十九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接受相關部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財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數據管理系統,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實時監控和數據統計,並委託有關審計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的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本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階段性集中檢查。
項目檢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當事人回訪、接受舉報、實地考察、組織審計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一) 項目資助辦理案件的質量;
(二) 各項目實施單位是否設立專項賬戶,是否與其他資金混淆使用;
(三) 資金使用中是否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將辦案補貼如數發放給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
(五) 其他認為應確定為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未按要求執行項目或項目管理中存在較大問題以及未及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並責令其改正,同時可視情況扣減或暫停下一階段項目資金;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暫停項目在該單位的實施,責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項目評估系統,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下期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表現突出的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承辦人,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每半年向財政部、司法部報告項目實施和管理等有關情況,每一年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六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設立舉報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項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請表》等一切表格和宣傳材料,均需註明「本項目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字樣。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C.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宣傳公告
第十九條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財政部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國務院提交上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門、單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
D. 國家對彩票有法律法規嗎
國家對彩票有法律法規。
1987年6月 國務院頒發《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7月 民政部和財政部等發布《關於做好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工作的聯合通知》,1991年12月 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加強彩票管理的通知》,2000年1月 中國人民銀行把彩票管理權正式移交給國家財政部。
2000年3月 財政部發布《關於認真做好彩票發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23日財政部印發《社會福利獎券實物兌獎獎品管理辦法(試行)》規定,2001年10月 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范彩票管理的通知》,2001年10月 中國足球彩票正式發行,2002年1月1日財政部印發《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規定。
2006年3月23日財政部印發《處理因意外事故無法銷售獎券的暫行規定》規定,2007年12月24日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印發《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辦法(試行)》,2008年2月 「中福在線」改版,三種玩法停售,限制單人單日的投註上限為200元,返獎比例提高到65%。
2008年3月 國務院頒布《彩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2009年7月國務院發布並施行《彩票管理條例》,同時也是中國第一部彩票法,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和施行,2009年10月財政部同時發布並施行《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和《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10月 財政部發布《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和《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1月 財政部廢止包括禁止互聯網銷售彩票等11份涉及彩票文件。
(4)福利彩票公益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彩票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全國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活動,監督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議;
(四)審批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准;
(六)審批彩票發行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發行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七)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方案。
第四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設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
(三)制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審核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監督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範文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銷售活動,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審批彩票銷售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機構;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路;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省以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行為。
E.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
眾所周知,發行彩票是為了集中社會閑散財力以用於支持國家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公益金的使用上,大部分人知曉的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向某個項目撥款。卻不知隨著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公益金的使用也有了新內容的增加。
2000年,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主管職能發生了轉變之後,各級財政部門便成為了我國各級彩票市場的監管機構。2002年以前,由政府直接向受資助項目撥款,是公益金主要的使用方式。記者在查閱了資料之後發現,電腦彩票上市伊始(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彩票管理的35號文件,確定了財政部、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在彩票管理和發行方面的職責范圍,並調整了彩票資金的結構:返獎比率為50%,發行經費從不得高於20%下調為15%,公益金比例由不得高於30%提高到35%——這項內容延續至今。
2005年,為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統籌協調發展,有利於形成彩票公益金與彩票市場良性互動的發展機制,有關部門就已經經過國務院的批准,對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作了如下的調整:一、彩票公益金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50:50的比例分配。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會保障基金、專項公益金、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之間,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三、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將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分開核算,堅持按彩票發行宗旨使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民政、體育部門研究確定分配原則。
在2002年,彩票公益金的適用范圍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大,除了用於已有的民政福利、公共體育、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及維護、補充社會保障基金領域外,還設立了北京奧運會專項公益金政策和救助紅十字會人道主義救助事業的資金項目。也就是在這一年,第一個有權利「支配」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基金會出現——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據財政部綜合司彩票處有關人士介紹,在中央留成的公益金部分中,會每年定向撥給紅十字基金會一部分,由他們來支配這些資金的使用,以便更好地幫助患有疾病的困難家庭。而在2008年和2009年,在公益金的使用上,又分別設立了教育基金會和法律援助基金會。前者是為了能讓公益金在教育方面發揮更多的作用,而後者則也是希望能使公益金在法律援助方面發揮的更有效。
「目前在公益金的使用上,只有這三個基金會。」該人士表示,「之所以設立這些基金會,也是希望能夠有更多的公益金使用途徑,讓公益金使用的效果更加有效、更有針對性,能夠成為政府直接撥款形式的有力補充。」
實際上,各級福彩中心在與其配套的宣傳中,每年也都使用了一定量的發行經費來宣傳各地的品牌公益金項目。采訪中,江蘇省福彩中心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他們每年初都會向財政部門申報宣傳預算經費。「現在,江蘇已經有了『一一五一一』工程、『助殘福康行』等品牌公益金項目,這與大力的宣傳肯定分不開。」而深圳福彩中心市場部的有關人士也告訴記者,在他們每年大力度的宣傳下,深圳的公益金品牌項目已經成為了整個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典範:「我們的『尋找需要幫助的人』、『愛心資助農民工回家』等都已經成了明星級的項目,為社會所熟知,也為公益金的使用做了很好的宣傳。當然,平時的宣傳也是會經常進行的。」
公益金做好事請留名
「什麼?我們身邊就有公益金的貢獻?」在北京普通市民羅先生印象中,公益金距離自己很遙遠。別說公益金資助項目有哪些,就連自家小區的健身器材為公益金所資助的,他都不知曉。
不僅羅先生對公益金資助項目知之甚少,公益時報記者采訪發現,「公益金」宣傳盲點眾多。一些業內人士對此也表示擔憂,但也不乏一些建設性建議顯現。有人就指出,應通過部門協調,加強彩票公益金「品牌化」建設。
「做好事不留名」
針對羅先生所反映的問題,公益時報記者與多名媒體記者取得聯系,不少記者表示確實存在上述情況。
「很常見。捐贈給誰、為什麼捐贈是清晰的,但是被捐贈的錢從哪裡來?往往語焉不詳,得追問。有時候臨到刊發報道,彩票公益金這個來源又被隱藏了。」某省電視台編導張斌認為,這一現象普遍存在於宣傳報道中,他笑稱其為「好事不留名」式的宣傳。
對於這種情況,張斌認為可能有兩種原因:一是媒體習慣將受捐贈方的情況作為報道重點,另一方面則源於媒體和公益金籌集、使用部門之間的溝通不暢。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除了新聞報道中存在將彩票公益金「隱藏」的現象外,許多實物捐贈過程中,公益金也遭到了「缺席」待遇。
「小區里的健身器材是用誰的錢買來的?」北京彩民高俊英告訴記者,自己所在小區的健身器材上只寫了生產廠家,隻字未提彩票公益金:「也就少數人知道是彩票公益金做的貢獻,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生產廠家捐贈的呢。」
「知名度」有待提高
「如果是一個人捐贈了,不想留名,那理當給予匿名。但公益金是數不清的彩民投入的啊。」讀者羅先生認為給公益金做好宣傳,不僅是對彩民的一個交代,更有利於促進社會認同,擴大彩票的公益影響力。
事實上,目前關於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方面,中央多以各類公益項目顯現,項目名稱上會特別突出公益金。但在地方上,公益金使用中遭遇到的,更多則是「隱藏」或「取而代之」的宣傳。各地公益金資助項目即使內容相同,卻名頭各異,大多指明了受捐贈對象,但卻沒有明確道出使用資金的性質和來源。
也因此,彩票公益金的「知名度」備受業界質疑,早前北京大學公益彩票事業研究所的一項調查顯示:高達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不知道公益金為何物,更妄談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日本等國對於由彩票公益金捐贈而來的實物,均以「彩票號」或「彩票公益號」進行命名,相關捐贈項目名稱,亦突出彩票公益金,從而使彩票公益金在社會上形成巨大影響力,獲得民眾廣泛認同。
專家建議「品牌化」宣傳
「對彩票公益金的宣傳,應該力求能夠清晰、明確地被大眾理解,所以在整個公益金的使用過程中,和在相關的宣傳裡面,都要盡可能規范化、統一化。」業內專家程陽建議:「可借鑒一些成功商業品牌的宣傳策略,建立一個屬於公益金的『品牌化』的宣傳戰略,從而我國彩票的公益性得到充分彰顯,帶動民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當然,首先要實現各部門的協調一致,建立對公益金宣傳的共識。」
商業領域的「品牌化」宣傳辦法,能否被借鑒到對公益金的宣傳工作中來?中國傳媒大學傳播學在讀研究生劉月認為,這在國外已早有先例:「一些著名品牌之所以成功,不僅是其產品質量,更在於他們所奉行的一些宣傳辦法,比如其產品宣傳中會長期保持一個鮮明的要素,不斷重復。這類宣傳辦法已經很廣泛地被用於商業領域之外,而且成為傳播學里的經典案例。」
「幾乎每個國際慈善組織都在強化這種宣傳,都在走一條品牌化的道路,我們為什麼不可以?」劉月認為,無論是機構還是公益金使用部門,都應該盡快提高宣傳辦法,轉變宣傳策略。
彩票基金成英國奧運代表團「金庫」
原本已經博彩成風的英國,因為倫敦奧運的到來令博彩業旺上加旺。據英國媒體報道,在本屆奧運會期間,每8個英國人中就有1個會投注比賽,可謂「全民博彩奧運」,而英國博彩業籌集的彩票基金也成為了英國奧運代表團的堅強後盾。
奧運為英國帶來約170億英鎊的博彩收入
四年一次的奧運會駕臨倫敦,作為博彩業開山鼻祖的英國博彩公司當然不會放棄這一賺錢的大好機會。令人驚嘆的是,本屆奧運會幾乎所有賽事都接受投注,而遍布倫敦街頭的彩票站也成為了奧運期間的一道獨特風景,來這里參觀和投注的人絡繹不絕。
不少店主表示,奧運會開賽以來顧客增加了20%,大部分彩民都是沖著奧運會賽事而來,其中,網球、足球等英國人熱衷的賽事投注量最大。而據英國媒體的預估,本屆奧運會期間僅博彩業就可以為英國帶來大約170億英鎊的收入。
英國代表團460萬英鎊換一枚獎牌
英國博彩業籌集到的體育基金也給英國的奧運選手帶來了豐厚的資金支持。
拿英國體育基金會來說,從2004年雅典奧運會的7000萬英鎊,到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2.35億英鎊,漲幅之大讓人驚嘆。到了今年的倫敦奧運會,由於全球經濟不佳(特別是歐債危機)的緣故,英國體育基金會的數額相比四年前有所下降,但依然達到2.64億英鎊,其中絕大多數都來自於英國國內的彩票收入。
由於主場作戰,英國代表團表現搶眼。截止到8月9日,英國已經取得48枚獎牌,金牌總數更是達到了22枚,這也是英國代表團104年來首次突破19塊金牌,創造了新的歷史。如果英國隊能夠在本屆奧運會收獲預計中的57塊獎牌,那麼平攤下來,每塊獎牌的價值約為460萬英鎊,比起2000年悉尼奧運會時的每塊約210萬英鎊漲了足足一倍多。
奪得倫敦奧運體操高低杠項目銅牌的英國選手貝斯-泰德爾坦言,本國的彩票業是奧運代表團的堅強後盾。今年27歲的貝斯-泰德爾是首位奪得奧運會體操項目個人獎牌的英國女子選手,在她看來,體育基金會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參加奧運角逐的542名英國選手中,有90%的人都受益於這個基金會。
彩票公益金成各國奧運代表團「金庫」
其實,用彩票籌集到的基金支持奧運健兒的做法,已經成為全球各個國家通行的辦法。特別是對於一些貧困的國家來說,他們幾乎不可能在某些運動項目中取得成功。在非洲的衣索比亞,平均每600萬人才能獲得1個游泳池,所以指望這個國家誕生一名游泳冠軍是不可能的。
有專家指出,通過研究,發現有四種運動是不可能在那些貧窮國家誕生冠軍的,分別是馬術、賽艇、自行車和游泳。因此,這些項目更加需要資金的支持。數據顯示,英國的劃船運動從體育基金會里受益最多,共得到2730萬英鎊的支持;接下來依次是自行車(2600萬英鎊)、游泳和田徑(分別是2510萬英鎊)。在中國,彩票公益金更成為了我國「奧運爭光」和「全民健身」計劃的最有力的支持者和堅強後盾。
毫不誇張地說,彩票公益金如今已經成為支撐各國體育事業發展的「金庫」,其在體育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謂無可替代。
F. 彩票管理條例是什麼啊是出台的法律嗎可以告訴我在哪裡可以看嗎
是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直接拷給你吧:
《彩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彩票管理,規范彩票市場發展,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
彩票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三條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第四條彩票的發行、銷售和開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二章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第七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停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具體品種(以下簡稱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
第八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彩票品種的規則;
(三)發行方式、發行范圍;
(四)市場分析報告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開獎、兌獎操作規程;
(六)風險控制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對開設彩票品種聽取社會意見,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九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審批事項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停止彩票品種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經批准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在開設、變更、停止的10個自然日前,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決定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或者停止彩票品種。
第十三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購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的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和可疑資金報告制度,保障彩票發行、銷售的安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以及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不得委託他人管理。
第十五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單位、個人代理銷售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與接受委託的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範文本分別由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彩票代銷者不得委託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六條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屬於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條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彩票發行機構的指導下,統籌規劃彩票銷售場所的布局。彩票銷售場所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設置彩票銷售標識,張貼警示標語。
第十八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第十九條需要銷毀彩票的,由彩票發行機構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二十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將彩票發行、銷售情況向社會全面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章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二十一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彩票品種的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開獎。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確保彩票開獎的公開、公正。
第二十二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准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後至開獎活動結束前,不得查閱、變更或者刪除銷售數據。
第二十三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對開獎設備的管理,確保開獎設備正常運行,並配置備用開獎設備。
第二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每期彩票銷售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當期彩票的銷售情況和開獎結果。
第二十五條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持中獎彩票到指定的地點兌獎,彩票品種的規則規定需要出示身份證件的,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逾期不兌獎的視為棄獎。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
第二十六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品種的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
彩票中獎獎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
第二十七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彩票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
彩票品種中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確定。
隨著彩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彩票品種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發行費比例。
第二十九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賬戶,用於核算彩票資金。
第三十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彩票銷售和資金流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彩票獎金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彩票單注獎金的最高限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決定。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二條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支出。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支出應當符合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
第三十五條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未經批准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
(二)未按批準的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開獎兌獎操作規程發行、銷售彩票或者開獎兌獎的;
(三)將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或者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委託他人管理的;
(四)違反規定查閱、變更、刪除彩票銷售數據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六)未經批准銷毀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資金的。
第四十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采購不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
(六)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的。
第四十一條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彩票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單位違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沒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資格。
第四十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彩票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G. 彩票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彩票管理,規范彩票市場發展,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
彩票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三條
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第四條
彩票的發行、銷售和開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第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停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具體品種(以下簡稱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
第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彩票品種的規則;
(三)發行方式、發行范圍;
(四)市場分析報告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開獎、兌獎操作規程;
(六)風險控制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對開設彩票品種聽取社會意見,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審批事項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停止彩票品種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經批准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在開設、變更、停止的10個自然日前,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決定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或者停止彩票品種。
第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購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的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和可疑資金報告制度,保障彩票發行、銷售的安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以及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不得委託他人管理。
第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單位、個人代理銷售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與接受委託的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範文本分別由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彩票代銷者不得委託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六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屬於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彩票發行機構的指導下,統籌規劃彩票銷售場所的布局。彩票銷售場所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設置彩票銷售標識,張貼警示標語。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第十九條
需要銷毀彩票的,由彩票發行機構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將彩票發行、銷售情況向社會全面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彩票品種的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開獎。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確保彩票開獎的公開、公正。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准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後至開獎活動結束前,不得查閱、變更或者刪除銷售數據。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對開獎設備的管理,確保開獎設備正常運行,並配置備用開獎設備。
第二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每期彩票銷售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當期彩票的銷售情況和開獎結果。
第二十五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持中獎彩票到指定的地點兌獎,彩票品種的規則規定需要出示身份證件的,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逾期不兌獎的視為棄獎。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
第二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品種的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
彩票中獎獎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
第二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
彩票品種中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確定。
隨著彩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彩票品種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發行費比例。
第二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賬戶,用於核算彩票資金。
第三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彩票銷售和資金流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
彩票獎金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彩票單注獎金的最高限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決定。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二條
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支出。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支出應當符合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
第三十五條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費、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未經批准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
(二)未按批準的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開獎兌獎操作規程發行、銷售彩票或者開獎兌獎的;
(三)將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或者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委託他人管理的;
(四)違反規定查閱、變更、刪除彩票銷售數據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六)未經批准銷毀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資金的。
第四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采購不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
(六)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的。
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彩票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單位違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沒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資格。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彩票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H. 我們買了福利彩票它是怎麼捐款的例如買了一注兩元的可以捐多少捐了的錢又歸誰管理,然後如何做善事
《彩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下: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