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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管理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01 17:52:43

① 工程保險在建設施工中的應用

1實行工程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1工程保險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項目是國家的,項目資金來源於國家投資。建設單位是政府或其下屬,施工單位也是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所屬的施工企業。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遭受不可抗力的破壞時,雙方都不會承擔損失,而是由國家最終負責。即主要建築材料隨投資向各工程項目按需調撥。既然風險無損自己的利益,工程保險就顯得無關重要了。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合資、獨資、國有企業等多種經濟成分及多種經營方式同時存在,多層次經濟結構的諸多組織同時濟身於開放的建設市場中。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對於發包方而言,雖然投資者均以追求最大利益為目的;但投資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對於承包方而言,企業與政府脫鉤,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甚至一些施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都發生了變化,這樣,如果發生損失,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是直接的受害者。因此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就要想方設法地轉移或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工程保險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1.2工程保險可以減少風險的不確定性
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這包含了風險事件的發生與否不確定,發生於何時不確定,發生的原因不確定,和損失的結果不確定。例如,在建工程可能會失火,但是任何人都不能預測何時發生;而失火的原因也有多種可能,不能預知是哪種原因所致;對於導致的損失也是不可能預測的,它可能使工程全部燒毀,也可能只燒毀一小部分。類似這樣的風險,往往會導致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項目的同時,也要承擔負擔風險、防患損失的巨大心理壓力。
但投保可將這些具有不確定因素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承攬保險,就是引火燒身。保險公司根據大數定律對期望損失作出比較准確的判斷,從而採取各種防範和應急措施來降低不確定性的影響。如向投保人提供有關安全、防災的教育和培訓,提供關於現場檢查和其它方面的有益幫助等,從而減低風險發生的機率。另外,業主或承包商只要付出少量的保險費,便可獲得保險范圍內風險發生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賠償,從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導致的損失。
1.3工程保險有利於增強競爭力
目前,國內的施工單位或承包商的主要問題是市場佔有問題。沒有市場,就談不上競爭,更談不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國大部分建築企業的市場主要局限在該地區或該部門,難以有所突破。原因雖然很多,但風險管理水平比較低,風險防範意識比較薄弱是其中不可忽視的一條重要原因。這體現在事前未能預測可能發生的風險並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或在風險發生之後又難以採取合理的措施來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而建設工程是一項高風險事業,這就導致承包商容易產生害怕心理,懼怕風險損失,嚴重阻礙了他們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參與競爭。而工程保險就是著眼於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和意外不測,從若干方面消除或補償遭遇風險造成損失的一種特殊措施。盡管這種對於風險後果的補償只能彌補整個工程項目損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情況下卻能保證承包商不致破產而獲得生機。通過保險,可以解除應保險范圍風險發生所承受的經濟損失,增強承包商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其大膽地參與競爭。
1.4工程保險有利於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險作為承包商的一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我國政府也規定,凡「三資」項目及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工程保險。隨著我國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外的承包商會不斷地湧入我國的建築市場。同樣,我國的建築承包企業也要參與國際競爭。在國際建築市場上,我們必須按照國際慣例運作。而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制度,是我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對於提高我們的項目管理水平起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綜上所述,工程保險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其重要意義在於以極小的代價換取了最大的安全。因此,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的一項有效措施。
2我國工程保險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2.1思想觀念落後,缺乏保險意識
(1).保險通過集合危險(風險)來實現賠償的職能,即多數人參加保險,分擔少數人的損失,這是一種社會行為。但是,現在仍有不少人將具有社會互助性質的保險事業視為個別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即:你遇到風險,由你承擔損失;我遇到風險,由我承擔損失。由此導致人們在保險問題上錯誤地認為:既然保險是個別行為,因此買不買保險由自己決定,因而大多數業主或承包商不願意花錢買工程保險。
(2).由於建設工程的風險事件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因而許多承包商或業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僥幸心理。他們認為如果風險不發生,或者發生了但損失不大,不投保而節約的費用足以應付損失,否則所支付的保險費將白花,沒有任何回報。這種心理嚴重地影響了建設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2.2法規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
目前我國缺乏《保險法》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關於建設工程推行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至今未見出台,因而影響了工程保險制度的運作。
(1).計劃經濟的影響仍繼續發揮著作用
在建設工程保險方面,1985年國家計委、審計署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建設項目實行強制保險加大了基建投資,增加了工程造價,這種做法不妥」。根據這個意見,在通知中規定:國家預算內的「撥貸款」項目不實行財產保險;國家計劃用信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也不實行保險;各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實行保險,可自行決定。這項規定在《保險法》實施後,是否還繼續實行,沒有具體的規定。由此給建設工程推行保險制度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2).配套法規滯後阻礙了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由《保險法》可知,我國的保險活動實行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兩種形式。由於工 保險的標底一般與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應該實行強制保險。在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強制規定承包商必須投保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社會保險,機動車輛險,一些法語國家還強制規定投保十年責任險。但是,我國在建設工程保險方面,只在《建築法》中有「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強制規定,而對其它方面則無強制保險規定。由此造成是否投保建築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由承發雙方自願決定的狀況,影響了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2.3缺乏專門人才和中介機構
對於承包商或業主而言,購買保險能否得到保障,這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有許多人投了保,但在風險發生之後卻不能獲得賠償。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投保決策失誤。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險人的具體情況,進行認真深入的評估和比較,做出妥善的決策。同時,還要嚴格執行保險合同條款。所有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專門知識,既要擅長分析保險人的可靠性,又要精於成本計算、效益分析,同時還要對建築工程的特點瞭然於胸,能善用機遇擴大索賠效益。另外,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保險有兩個任務:一是在被保險人受災時予以科學、准確的評估和賠償;另一方面,由於建築工程規模大,工期長,涉及的內容廣泛,潛在的風險很多,保險公司為了降低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要通過保險條款促使投保人提高對事故的警惕,增強防範意識,並協助投保人就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預防風險,減少損失。因此,需要有一批專業人員去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
目前我國十分缺乏從事工程保險業務的專門人才,社會上亦少有這類代理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從而使得工程保險難以實現社會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2.4造價管理體制落後
保險費是投保人轉移風險的代價,保險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按照《FIDIC合同條件》(它是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是一份國際通用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工程本身、施工機械設備、工程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的生命財產的保險均由承包商負責,其保險費納入投標報價中。而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仍然按計劃經濟的做法,把保險費分別劃歸業主和承包商。承包商只能按規定從業主處得到施工機械使用費中的運輸機械保險,現場管理費中用於施工管理的財產、車輛保險、特殊工種安全保險,企業管理費中的企業財產和管理用車輛保險費用。至於工程保險費、即建築和安裝工程一切險,被劃在工程建設其它費用中,由業主自己支配,承包商無法負責辦理全部的險種。這給通過保險來進行風險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具體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設工程對於業主來說,具有一次性的特點。大多數業主並不熟悉施工階段的各個生產環節和施工方法,不了解產品的特點,人員投入也有限。讓其就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他就必須連帶承擔施工階段的風險防範和工程保護工作,這是很難做好的。另外,業主從節約工程造價的角度考慮,亦不會辦理保險。
第二,對於承包商來說,由於投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屬於他的責任。因此,從經濟利益出發,他們也不會主動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去採取措施防範風險,保護工程、材料及配套設備。
3建議
3.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首先,要宣傳保險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意義和完善建築市場的作用,以提高業主和承包商對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的認識。使業主和承包商懂得,參加工程保險不是個別的、僥幸的行為,而是一項社會性的補償制度,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的重大舉措。同時,在建設領域普及工程保險知識,使業主和承包商認識到工程保險是著眼於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利情況和意外不測,從若干方面消除或補償遭受風險造成損失的一種措施。其重大意義在於能以極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安全,進而促使業主和承包商自覺地參加建設工程保險,推動保險制度在建設工程中逐步實施。
3.2加快立法步伐,為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為了確保工程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加快立法工作。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及外國的經驗,結合建築工程自身特點,盡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建設工程強制保險法律、法規,促使建設工程依法實行工程保險。在抓好立法同時,還應加強工程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設工程保險的制度化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一是工程保險作為一項制度納入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二是工程保險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投保、索賠、監督制度等。工程保險的規范化也應分二個層次:一是政府的各項管理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並依法行事;二是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保險的條款,要逐步形成比較成熟、規范的模式。
3.3培育和發展工程保險隊伍
工程保險工作能不能搞得好,與工程保險隊伍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有著密切的關系。工程保險是一種集約型、高智能的綜合性工作,因此,工程保險隊伍的發展一定要堅持高標准、嚴要求,不能一哄而起。目前,從事的部門只有保險公司;從事的人員或者只懂保險不懂建築,或者只懂建築不懂保險,難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所以,效仿國外的經驗,建立專門從事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有利於推動工程保險制度的全面開展。
加強工程保險人員的培訓工作,這是保證工程保險隊伍高素質、高水平的重要途徑。但無論何種培訓都要保證質量,要選好教師,選擇適用教材,確保達到培訓的目的。在抓好崗位培訓工作的同時,還應積極推進工程保險的專業教育。
3.4改革造價管理體制
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參照國際慣例,改革現在的造價管理體制,逐步將保險責任和保險義務轉移給承包商,把保險費納入到承包商的投標報價中去。這樣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有以下一些優點:
第一,明確保險責任和保險經費,使工程保險落在實處;
第二,轉移了業主和承包商的風險,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風險損失;
第三,有利於預防風險,保護工程;
第四,可增強承包商保護工程的責任心,提高承包商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
3.5加強工程保險的理論研究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對整個工程建設影響也不相同。例如,基礎工程由於施工的環境難以意料,施工技術復雜,極易發生意外。而且,一旦出現了問題,對整個工程影響極大。因而,我們應加強在此方面的研究,總結出每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機率的大小及其影響,從而確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額。
同時,我們還要合理地計算保險費率,根據建築工程涉及保險范圍的風險概率來計算不同險種的費率,如:建築工程本身、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及設備、現場人員、第三方人員及財產等。投保對象的保險費率,應根據不同對象過去發生的大量風險事件加以統計,在此基礎上預測將來同類風險發生的概率。概率高的保險費率可以高一些,反之,則可以低一些。
3.6創造條件,全面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保險制度,重點應當在三個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新開工的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都應當逐步實行工程保險。我們實行工程保險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風險,而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往往投資大、工期長、工藝復雜,對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一旦出現意外,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成為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重點。二是市級以上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全部開展工程保險工作,以當地政府的名義,頒布地方法規,實行工程保險。三是規定強制保險范圍,除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傷害保險外,還應包括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② 國外工程項目,出國人員應該怎麼購買保險

到國外去工作,這樣的情況能買什麼保險嗎?是否有合適的險種可選擇?
不管是外派到國外的普通勞務工還是高級白領、技術人員,一定要跟派遣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對將去的國家社保情況、派遣單位提供的保險福利有明確的約定。
目前,由僱主方購買的保險比較常見的是僱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為外派員工購買境外緊急救援意外傷害保險。在這些保險產品中,能為僱用單位轉嫁風險的僱主責任險的投保量較大。
到陌生的國家工作,面臨的風險比國內稍大,出於對自己和家庭負責的態度,購買一份在境外生效的人身意外險很有必要。建議在外派前可以要求僱主為自己購買人身意外險,另外提醒已在國內購買過意外險的人,一些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明確規定境內有效,所以出國之前應該問清楚這些保險到了國外是否仍在責任范圍之內。
此外,如果需要購買新的保險,還要根據所到的國家,對保險產品做詳細的咨詢。比如,一些正在發生暴亂和內戰的國家,保險公司很有可能不保或者提高保費;含境外緊急救援的國家投保更容易些,選擇范圍也大。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由不少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針對出境工作的保險產品。除了傳統的人身意外險,還有境外醫療、緊急搜救、第三者責任等。
經濟情況一般的勞務工可以選擇為自己購買一份比較便宜的境外人身意外險。境外人身意外險的保費相對境內意外險稍貴一些,並且針對所去國家、從事職業的不同,有不同的費率,一般1年期在幾百元到上千元不等。以平安保險的境外工作險為例,去阿富汗,相同年齡,一年期保額20萬元,保障范圍包括意外殘疾、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IT業維護工程師保費1075元,而從事建築工程的泥水匠保費需要1792元。
經濟情況較好的人士,可以考慮在意外險的殘疾、身故保障基礎上,再加上包括緊急就醫及醫療費用、醫療轉運、牙科門診費用、安排親屬探病、緊急搜救、輔助設備費用等在內的緊急醫療救援保障,不過保費會相應提高。以40周歲人士到阿富汗從事泥水匠為例,在意外險保障20萬元的基礎上,加50萬元緊急醫療救援保障,保費就從之前的1075元提高到了6577元。「建議綜合個人情況考慮購買」。專業人士建議,如果本身身體條件較好,所去國家又有強制的社保,不必多花錢購買緊急醫療救援保障

③ 國外工程保險有哪些

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在國際上都是工程風險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不可缺少的。那麼,國外工程保險有哪些?主要包括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僱主責任險、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以及職業責任險,下面我們看看詳細的介紹。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築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以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適用於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進入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安裝完畢通過驗收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也要根據工程性質、地區條件、風險大小等因素而確定,一般為合同總價的0.3%—0.5%。

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是僱主為其雇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病後,將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

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

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屬於工程質量保險,主要是針對工程建成後使用周期長、承包商流動性大的特點而設立,為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本身及其他有關人身財產提供保障。

職業責任險

在國外,建築師、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均要購買職業責任險(亦稱專業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對因他們的失誤或疏忽而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美國,凡需要承擔職業責任的有關人員,如不參加保險,就不允許開業。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保哥提示:國外工程保險有哪些?主要包括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僱主責任險、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以及職業責任險,可實現對工程風險的有效防禦,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④ 國際工程中的保險項目計入直接費中的人工費的是

1、建築、安裝工程費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由人工費、材料(包含工程設備,下同)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組成。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包含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用。
2、市政工程費用包括項目組成及內容
(一)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組成
1.直接工程費:(1)人工費(2)材料費(3)機械費
2.措施費(1)通用項目措施費
(2)專業項目措施費
(二)間接費
1.規費:是指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規費包括內容工程排污費、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障費(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程定額測定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2.企業管理費:是指市政施工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費用。
(三)其他項目費
(四)利潤:利潤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五)稅金: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市政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3、裝飾裝修工程費用構成
一、直接費
(一)、基本直接費: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
(二)、其它直接費及現場管理費
二、間接費:企業管理費
三、利潤
四、稅金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⑤ 工程項目保險

工程保險是通過工程參與各方購買相應的保險,將風險因素轉移給保險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發生時,其蒙受的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工程保險是工程風險管理採用較多的方法之一。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險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築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可保利益為限。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率視工程風險程度而定,一般為合同總價的0.2%~0.45%。
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適用於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也要根據工程性質、地區條件、風險大小等因素而確定,一般為合同總價的0.3%~0.5%。

僱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
職(執)業責任險
信用保險
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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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

四、國內外標准(示範)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險條款特點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我國常用的FIDIC《施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兩種合同條件,這兩種合同條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從而有利於降低造價。


(1)施工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施工合同條件下,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情況為:


業主承擔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風險,業主自身行為以及業主能控制的行為產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如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物價上漲、後續法規、設備采購、勘察設計等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承包商承擔自身行為風險,如報價、施工方案及工藝、勞務及材料采購等風險,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設計部分的風險等。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辦理保險。


(2)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擔施工合同條件下的風險外,還承擔設計責任風險。業主承擔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尤其承擔的風險。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辦理保險以及承保上人員額保險。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下各方具體風險分擔和保險安排見FIDIC合同標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國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1)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中保險安排: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保險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後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報告制度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2011年版《標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發包人投保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發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對方。

⑦ 國際工程管理的內容簡介

《國際工程管理》根據國際建築市場發展和國際工程管理的研究和實踐,全面、系統地介紹了國際建築市場的形成、特點和發展變化,國際建築市場結構分析,國際大型承包商發展戰略,國際建築市場准入與技術壁壘,國際工程招標與投標,國際工程計量與估價,國際工程合同管理,國際工程風險管理,國際工程保險與擔保,國際工程材料和設備采購管理以及國際工程項目現場管理。

⑧ 工程一切險包括什麼

建築工程一切險」用於工程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一切險不賠償范圍有:
1、故意行為
2、戰爭、罷工
3、核污染。
4、停工
5、設計錯誤
6、自然磨損
7、非外力引起的設備本身失靈
8、領公用牌照的運輸工具
9、文件、帳單、現金等。
一切險賠償范圍包括除上述不不賠償范圍外的工程上的所有人員、財產、危險。
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時可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用於由於施工意外而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如果需要打官司而支付的訴訟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⑨ 國際上強制性的工程保險主要有幾種

國際上,強制性的工程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建築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社會保險(如人身意外險、業主責任險和其他國家法令規定的強制保險)、機動車輛險、10年責任險和5年責任險、專業責任險等等。
其中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在實施期間的所有風險提供全面的保險,即對安裝施工期間工程本身、工程設備、施工機械和器具以及其他物質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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