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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基金利息收入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4-01 17:23:49

❶ 專項資金的利息收入如何處理

第一條 為了強化財政預算資金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規范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開設、變更及撤銷行為,根據財政部、監察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帳戶管理的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參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有預算內收支及非稅收入收支活動的行政機關、審羊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其他與市財政局有資金繳撥關系的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批內容包括:銀行帳戶的開設、銀行帳戶的撤消、銀行帳戶的變更(變更開戶銀行與帳號、變更單位名稱、變更法人印章)等事項。 第四條 經批准行政事業單位可以開設的銀行帳戶有:財政繳款專用帳戶、基本存款帳戶(經費帳戶)、住房基金專用帳戶、基本建設專用帳戶、國債專項資金專用帳戶。 根據業務需要,每種帳戶每個行政事業單位只准開設一個。 第五條 銀行帳戶的核算內容 (一)財政繳款專用帳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各種基金、附加、資金兒專項收費)、罰沒收入、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資金(含管理費、收分成、基層上解資金)、社會團體會費、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含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估價入股、海域場地礦產有償使用、房屋出租場館及公園門票收入)、捐贈收入、廣告收入、彩票資金、社會力量辦學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經審核批准徵收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往來款項。 該帳戶內的資金名優能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用帳戶或財政國庫。 (二)基本存款帳戶(經費帳戶),用於核算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各項經費收;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撥出經費及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業務;經財政部門批准不納入財政繳款專用帳戶的往來款項;依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並經財政部門核實,不納入財政專用帳戶管理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 (三)住房基金專用帳戶,用於核算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用基金。 (四)基本建設專用帳戶,用於核算有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與該項目有關的基本建設收支款項。 (五)國債專項資金專用帳戶,用於核算利用國債專項資金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收支款項。 基本建設專用帳戶和國債專項資金專用帳戶屬於臨時性帳戶。臨時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決算審查及財務結算業務完成,國債專項資金銓部支付完畢後,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到市財政局國庫處辦理撤銷帳戶手續。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開設(變更),須經同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大連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輸。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開設(變更)的審批程序: (一)開設(變更)銀行帳戶的行政事業單位,須持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詳細寫明開設、變更銀行帳戶的名稱及原因),到市財政局國庫處填報《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開(銷)戶審批表》,加蓋單位、主管部門印章後返回財政局國庫處; (二)市財政局國庫處根據批准申請及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開(銷)戶審批表》,審核後,加蓋「大連市財政局銀行帳戶審批專用章」,於一周內返回申請單位;(三)單位持蓋有「大連市財政局銀行帳戶審批專用章」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開(銷)戶審批表》、有關批文、

❷ 醫院醫保基金與收入佔比管理辦法

醫院醫保提出與瘦弱佔比管理辦法,忙也是工資半職吧?

❸ 醫保基金專戶必須由財政管理嗎

是的:根據國發〔2016〕3號文件的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國 務 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六)統一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❹ 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規章制度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勞社部函〔2000〕4號 頒布日期:5/1/20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開展醫療保險經辦業務,我部制定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經辦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特別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執行《管理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各管理環節的崗位職責與工作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各操作環節的監控。省一級的實施辦法要報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備案。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切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信息、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並按部的統一規劃開發相關的資料庫。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我部將有計劃地組織各地及統籌地區經辦醫療保險業務的骨幹進行業務培訓。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對具體經辦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各地在落實《管理規定》的過程中,要善於發現、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二〇〇〇年一月五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規范全國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登記與繳費核定
(一)受理繳費單位(或個人)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其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並在自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者予以登記,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注銷事宜。
(二)建立和調整統籌地區內繳費單位和個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檔案資料(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見附件2與附件3)。
(三)根據上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情況,以及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支出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本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計劃。
(四)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認真核定參保人數和繳費單位與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費金額等項目。向用人單位發放繳費核定通知單。
(五)對於按規定應參加而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發放《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通知單》,督促其盡快補辦參保手續。
(六)按規定為在統籌地區內流動的參保人員核轉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對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除按規定核轉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外,還應通知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環節,對個人帳戶進行結算,為其轉移個人帳戶余額,並出具轉移情況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以確認其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八)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逐月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情況及繳費核定情況。
二、費用徵集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的開戶銀行、戶名、帳號、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及專管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情況。並與繳費單位建立固定業務聯系。
(二)依據核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開具委託收款及其他結算憑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徵集。
(三)以支票或現金形式徵集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社會保險費收款收據」。
(四)及時整理匯總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情況,對已辦理申報手續但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經辦機構要及時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者,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其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不繳納者,除責其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五)保費徵集情況要及時通知待遇審核和費用記錄處理環節。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繳期內暫停記載個人帳戶資金,不計算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待補齊欠費和滯納金後,方可恢復其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帳戶。
(六)定期匯總、分析、上報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情況,提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費徵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費用記錄處理
(一)根據繳費單位或個人的基礎檔案資料,及時建立基礎檔案庫及個人帳戶。
(二)根據費用徵集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進行記錄,及時建立並記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見附件4)。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根據待遇支付環節提供的數據,對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進行記錄,以反映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動態變更情況。
(三)由稅務機關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單位(或個人)的繳費情況對個人帳戶進行記錄,同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四)按有關規定計算並登記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本息和繳費年限。
(五)負責向繳費單位和個人提供繳費情況及個人帳戶記錄情況的查詢服務。對繳費記錄中出現的差錯,要及時向相關業務管理環節核實後予以糾正。
(六)根據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提供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變動情況,隨時向登記與繳費核定環節及待遇支付環節提供變動單位和個人的基礎資料及個人帳戶的相關情況。
(七)對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等報送的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報表,定期進行統計匯總與分析。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八)繳費年度初應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參保單位的繳費情況;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或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通知單,內容包括個人帳戶的劃入、支出及結存等情況;每半年應向社會公布一次保險費徵收情況和統籌基金支出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待遇審核
(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並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發放定點標牌。
(二)向繳費單位和個人發放定點醫療機構選擇登記表,並組織、指導其填報。根據參保人員的選擇意向、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及區域分布,進行統籌規劃,為參保人員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三)指導繳費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或繳費個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向參保人員發放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同時將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
(四)及時掌握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相關信息。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從次月起暫停由社會統籌基金向參保人員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費用申報以及參保人員因急診、經批準的轉診轉院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費用申報,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核准後向待遇支付環節傳送核准通知,對未被核准者發送拒付通知。
(六)負責建立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檔案,主要包括就醫記錄、個人帳戶及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等。
(七)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定期審核、調整參保人員所應享受的保險待遇。
(八)按照有關法規和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五、待遇支付
(一)確認繳費單位或個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資料,編制人員名冊與台帳或資料庫。
(二)根據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
(三)根據待遇審核環節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報資料,按協議規定的時間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進行結算,及時撥付結算款。
根據有關規定,核退個人墊付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款項;為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轉移個人帳戶余額;向參保人員繼承人支付個人帳戶結餘款。
(四)對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出情況及時進行登記,並將有關支出數據提供給費用記錄處理環節。
(五)與銀行、繳費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等建立經常性的業務聯系,以便於相互協調配合。
六、基金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只能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支出戶只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二)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支出記帳憑證,同時按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際收支進行審核。
(三)根據原始憑證、匯總憑證或記帳憑證,登記基本 醫療保險明細分類帳或現金日記帳、收入戶存款日記帳、支 出戶存款日記帳、財政專戶存款日記帳。定期匯總記帳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後登記總帳,並將明細帳金額分別與總帳進行核對,無誤後進行結帳。
(四)每月與開戶銀行對帳,確保帳帳、帳款相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調整未達帳項;對因銀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險費欠收,要及時通知費用徵集環節,查明原因、採取措施,確保保險費收繳到位。按照有關規定,與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定期對帳。
(五)按期計算、提取保險費用,並編制憑證。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根據保險基金的實際結存情況,在滿足周轉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或購買國債的手續;建立銀行定期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備查帳,掌握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存儲時間與金額,按時辦理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的轉存、兌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費用徵集、費用記錄處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應繳未繳、應付未付保險基金備查簿,以及各種業務台帳,定期進行核對、清理,加強對各種暫付款、借入款、暫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編報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基金的收支結存情況,並提供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等情況的分析報告。
(九)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次年的基金預算草案。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在預算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時,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上述報批程序執行。定期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十)年度終了後,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決算,並逐級上報。
(十一)制定、完善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監督職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險基金預警制度,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計算機管理系統要具備較為完善的基金監控、分析、評價、預測功能。
附件:
1.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圖(略)
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附件2
繳費單位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單位名稱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三、單位注冊地址
四、單位現所在地地址
五、單位郵政編碼
六、單位類型
七、單位隸屬關系
八、單位所有制性質
九、單位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十、單位所屬行業
十一、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
十二、單位法人代表
十三、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主管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四、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專管員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十五、單位的開戶銀行、戶名及帳號
十六、單位實行醫療保險的基本情況(含投保人數、人員分類、工資及退休金總額等項目)
十七、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經費來源
十八、其他情況

附件3
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主要項目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月日
四、社會保障號
五、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參加工作時間
七、勞動用工形式
八、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九、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十、婚姻狀況
十一、女職工生育情況
十二、投保日期
十三、個人繳費基數
十四、跨統籌地區流動情況
十五、其他情況

附件4
個人帳戶主要記錄項目
一、姓名
二、社會保障號
三、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狀態(有效/無效)
四、人員分類(在職/退休)
五、上年工資總額
六、個人應繳費金額
七、單位應繳費金額
八、年劃撥額度及劃撥日期
九、實際劃撥額度及托收日期
十、歷年結轉額
十一、醫療費用支出情況
十二、個人帳戶支付額
十三、個人帳戶余額

❺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❻ 退休醫保基金領取規定

各地有差異,我們這里是用醫保卡退休人員自負8百元後開通醫保統籌基金,再到醫院看病自付|5%,醫保統籌報85%,自負開始只能在醫院用醫保卡累積用滿8百元,在葯房不能累積的

❼ 按照醫保基金管理制度,醫保局允許把醫保基金借給醫院使用嗎這樣做合理嗎

非常不合理,患者能預支醫保先看病再交錢嗎不足不夠的部分嗎。

❽ 醫保個人賬戶的相關法規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與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經辦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8)醫保基金利息收入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日起,廣西在全區范圍內實施個人醫保賬戶「家庭共享」政策,充分發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保障功能,增強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醫療費用負擔。

廣西全區范圍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住院治療產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及健康體檢的費用。其中,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既包括政策范圍內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也包括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❾ 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制度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行為,財政部於1999年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其中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基礎、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會計報表的填制等進行了明確。2003年,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財政部又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其中對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兩項會計制度的先後實施對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顯現。
(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活動的真實結果 《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制度》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意味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只能採用收付實現制。這主要是考慮到將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以實際收到或支出的款項為確認標准,能如實反映國家社會保障預算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防止社會保障預算虛收、虛支現象的發生。在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初期.其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用收付實現制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實際收支情況,在當時也是適用的。但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已不單純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還包括基金的監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況,參保人、監督機構、管理機構也都希望獲得更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如基金的籌集是否及時和足額,是否合理運用等。而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只能反映醫療保險基金中以現金實際收支的部分,並不能反映那些應收未收的保費、應付未付的債務(借入款項的利息、個人賬戶的應計利息)等。這些「隱性債權」和「隱性債務」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准確記錄、反映基金的資產、負債和運行情況,不利於防範基金支付風險。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均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處於同一核算序列,與「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呈對應關系,卻未在會計科目表中設置「待轉基金」科目,使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脫節,導致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表內、表間相關數據勾稽關系不明確,不方便使用者正確理解會計報表。
(三)對年末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待改進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條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劃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傲相反分錄予以轉回。「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月末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年度終了應無余額。筆者認為,將年末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經驗比例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會使「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年末數虛增,違背了財務數據真實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作為收入類科目,其餘額應轉入基金類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應均無余額。
(四)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異未提出賬務調整方法
實際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劃分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賬面余額不可能非常准確,因為中途可能有職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職工就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經辦機構必須相應對退保職工個人賬戶余額進行調整,這必然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存在差異,有的統籌地區這種年度差異額可能很大。而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未對這種財務現象提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辦法,存在制度盲點,使經辦機構在年度結轉時只能根據經驗和需要進行賬務調整,導致各經辦機構賬務處理方法不統一,不便於審查和考核。
(五)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的編制說明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待轉基金」項目的說明如下:「待轉基金」項目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貸方發生額「指1到11月份」合計填列。事實上,「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包括了能確定歸屬的和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使「待轉基金」項目的核算內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也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並提出該項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額「指1到1 1月份」填列。從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反映的核算內容理懈,其填制金額應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樣又必然導致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的填制金額不一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的表間勾稽關系互相矛盾。

❿ 關於醫療保險

下崗證和再就業優惠證都是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優惠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濟作用,滿足現行醫療保障制度和政策尚未覆蓋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要,提高城鎮居民的健康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組織實施,實行家庭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遵循「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基金徵收、就醫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將財政承擔的醫療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保證財政補助資金與家庭繳費同步匹配到位。
市衛生局負責制定並落實城鎮居民就醫優惠政策,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
市教育局、油田教育中心和石化教育中心負責組織所屬學校及托幼園所,對在校學生及在園嬰幼兒的參保進行信息登記、醫療保險費代收代繳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城鎮居民的戶籍認定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以下簡稱低保居民)的身份及「三無人員」、優撫對象、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並遵循動態管理原則,及時提供低保居民的類別及「三無人員」、優撫對象、低收入家庭的變動信息。
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居民(僅指殘疾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殘疾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資格審核、信息上報、證卡發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 具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籍的以下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以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各類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高中、職業高中、初中中專、技校)的在校學生(含本市農村戶籍和非本市戶籍的在籍學生,18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視同未成年人)、各類托幼園所的在園嬰幼兒和18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截至當年12月31日,下同;不含出生28天以內的新生兒)的非在校城鎮居民(以下簡稱未成年人);
(二)未參加城鎮各種形式社會醫療保險的重度殘疾居民;
(三)未參加城鎮各種形式社會醫療保險的低保居民、「三無人員」及優撫對象;
(四)未參加城鎮各種形式社會醫療保險,且年齡在60周歲(含60周歲,下同)以上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城鎮居民;
(五)未參加城鎮各種形式社會醫療保險的法定就業年齡內因病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
(六)未參加城鎮各種形式社會醫療保險的其他城鎮非從業居民。
在法定就業年齡內具備勞動能力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依據現行的個體從業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參加個體從業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也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新生兒在辦理落戶手續後辦理參保手續)按以下方式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各類學校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各類托幼園所的嬰幼兒,由所在托幼園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他城鎮居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大慶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低收入家庭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和《優撫對象證明》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街道的社區辦理登記、參保等手續。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員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投入的城鎮居民醫療補助資金;
(三)其它渠道籌集的城鎮居民醫療補助資金;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列賬,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免徵利息稅。
市財政局、審計局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准。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醫療消費需求及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本著籌資水平與保障水平相統一、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標准。
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一定額度的醫療補助。實行各種形式職工家屬醫療保障的用人單位,要繼續對其職工家屬的參保繳費給予一定額度的醫療補助;其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也要對其職工家屬的參保繳費給予一定額度的醫療補助。家庭繳費及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家屬支付的醫療補助資金享受國家制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一)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繳納96元,其中:一般居民家庭承擔60元,財政補助36元;低保居民、「三無人員」、優撫對象及重度殘疾居民家庭承擔18元,財政補助78元。
(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納420元,其中:一般居民家庭承擔378元,財政補助42元;低保居民、「三無人員」、優撫對象、重度殘疾居民、退養家屬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居民家庭承擔96元,財政補助324元。
財政承擔的醫療補助資金,按6:4的比例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運行後,視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及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能力、城鎮居民收入和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情況,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家庭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可按月辦理參保手續,並一次性繳費至當年年末。保費到位後,按繳費月數一次性劃入當年的個人賬戶資金。對首次參保的城鎮居民,實行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待遇等待期為六個月,等待期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在待遇等待期內,參保的城鎮居民僅享受個人賬戶待遇,不享受住院及門診「三種特病」(指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症透析和臟器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葯品)的醫療保障待遇。
城鎮居民參保後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方可享受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對欠繳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待足額補繳保費後方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繳保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核銷。欠繳保費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續保的,視同首次參保。
第十三條 財政承擔的醫療補助資金要納入政府的財政預算,並在家庭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足額到位後,由市、區兩級財政依據各類居民的實際繳費人數,及時、足額將醫療補助資金劃入市財政社會保障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對低保居民、「三無人員」、優撫對象及重度殘疾居民等人群的醫療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按相應的出資渠道一次性劃入市財政社會保障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規定額度籌集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按總籌資額的15%建立個人醫療賬戶,用於支付本人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年終有結余的,連同利息一並轉入下年繼續使用。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後的剩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城鎮居民的住院及門診「三種特病」的醫療費用。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住院及門診「三種特病」醫療費用的核銷比例分別為80%和60%。轉外就診的費用,其核銷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80000元。
第十五條 本著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連續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城鎮居民參保後,連續繳費在三年以上的,每增加三年,其醫療費用的核銷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但最高不超過10個百分點。
第十六條 為鼓勵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不設享受待遇等待期,繳費後即可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因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就業等原因,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個體從業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按三年抵一年計算城鎮職工或個體從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
城鎮居民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體從業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能視條件參加一種形式的社會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出國定居、戶籍遷出或死亡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一並解決各種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過渡和有效銜接問題。
享受社會醫療救助政策的已關停、破產的原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本人自願和財政補助政策不變的前期下,可在個人一次性繳納一定數額的醫療保險費後,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形式為:基本醫療保險附加大額醫療補助),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具體的補繳保費辦法詳見附件1。未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仍按原社會醫療救助政策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享受社會醫療救助的市政系統退養家屬在本人自願的前提下,可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繳費標准繳納醫療保險費後,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未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退養家屬,仍按原社會醫療救助政策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低保人員按本《辦法》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其患病的診治實行定點醫療(葯)制度。參保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可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中自主選擇就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需住院治療的,應持《社會保障卡》到定點醫院的住院處辦理網上登記手續。在市區內各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採用記賬方式結算。城鎮居民只需按政策規定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病歷的基礎上,按月向定點醫院支付合理的醫療費用。
需轉市外指定上級醫院診治和異地居住人員的就診,應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辦理轉外就診和異地居住就診手續。轉外就診和異地居住就診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現金墊付,出院後持轉診介紹信、出院證、復式處方或住院病歷復印件、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單、正規醫療費用收據等票據和資料,到轄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核銷手續。
除急診急救外,參保人員不在市內定點單位治療或未經批准自行到市外醫院治療的,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時的基本醫療用葯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葯及高值材料(未成年人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范圍暫執行增補目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2,待國家和省印發增補目錄後,執行國家和省的增補目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均按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執行(具體政策詳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時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分別為:轉市外醫院600元、市內市級醫院400元、市內區級及企事業單位醫院200元。參保人員年度內多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標准每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能低於100元。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各種美容、健美項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各種保健用品、保健葯品,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等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視城鎮居民的特點,完善醫療保險的業務管理辦法,並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退休人員由社會醫療救助向社會醫療保險並軌時的補繳保費辦法

一、並軌的范圍:僅限於2004年6月末以前因企業已關停破產,退休人員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而納入社會醫療救助的已關停、破產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和改制後的國有參股控股特困企業(以名冊為准)。其退休人員既包括200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也包括2005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
二、補繳保費辦法:
(一)1998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只需滿足累計繳費年限的要求,便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1999年1月1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除滿足累計繳費年限外(享受社會醫療救助的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還需按56元/人、月的標准補繳延期參保至退休時的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需按366元/人、年的標准繳納醫療保險費後方可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本附件第(二)條規定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在退休人員由社會醫療救助向社會醫療保險並軌後,退休人員醫療救助基金不再實行單獨管理,統一並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附件:2.未成年人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范圍增補目錄
3.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葯及高值材料個人承擔醫療費用比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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