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體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籌資標准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自願參保,個人繳費,政府補貼;
(三)保大病,保當期,不設繳費年限;
(四)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三條 (統籌模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參保補助資金的籌集和對基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及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的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並組織參保及資助。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托幼機構組織在冊學生、在園幼兒參保。
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管理並協助組織散居兒童參保。
計生部門負責新增計生「三結合」幫扶對象的確認並提供證明,幫扶部門給予參保資助。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統一組織城鄉殘疾人員(不含殘疾學生、低保殘疾人)參保。負責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以及殘疾學生兒童的參保資助。
街道辦事處(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所(站)負責組織其他城鄉居民(含散居兒童)參保。
第五條 (業務經辦)
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市和區(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 (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年齡滿1個月以上的嬰兒、散居學齡前兒童和因病(殘)未入學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二)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從業年齡內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不含現役軍人)。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離休幹部、港澳台地區人員和外國人、無國籍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繳費標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分設三檔:第一檔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檔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檔每人每年300元。城鄉居民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在戶籍所在地任選一檔參保繳費,家庭成員所選繳費標准必須相同,且選定的繳費標准兩年內不得變更。
學生兒童繳費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年120元。
各區(市)縣政府自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享受政府全額資助人員的繳費檔次。
第八條 (參保補助)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按以下標准享受政府補助: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財政補助基本標准為每人每年80元,所選繳費檔次剩餘部分由個人繳納。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對選擇二檔或三檔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增加地方財政補助;
(二)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以及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殘疾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別由民政、殘疾人聯合會全額補助;
(三)新增計生 「三結合」幫扶戶中,其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由計生「三結合」幫扶部門全額補助。
第九條 (參保方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一)在冊學生、在園幼兒以學校、托幼機構為單位組織參保並代收保險費;
(二)除本條第(一)項所列對象外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和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由民政部門組織參保;
(三)除本條第(一)、第(二)項所列對象外的城鄉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由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參保;
(四)散居兒童由街道(鎮鄉)、社區勞動保障所(站)等組織參保,並統一代收保險費;
(五)除本條第(一)至第(四)項所列對象外的其他城鄉居民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參保。
第十條 (繳費時間)
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新生兒滿月入戶後30日內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有效期限)
參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保險有效期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兒的保險有效期從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起付標准)
參保人員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為:鄉鎮衛生院5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500元。市外轉診的起付標准為1000元。
第十三條 (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含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下同),其數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個人先支付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後,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醫療機構級別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6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60%,二級醫院55%,三級醫院35%;
(二)按第二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0%;
(三)按第三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65%;
(四)學生兒童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0%。
第十四條 (報銷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下列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費用:
(一)住院醫療費;
(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
(三)住院期間因所在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
第十五條 (不予支付情形)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
(三)因吸毒、打架斗毆、違法犯罪等造成傷害的醫療費;
(四)因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傳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性缺陷(學生兒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六)第三方責任等引發的非疾病醫療費;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
(八)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沒有享受相關補償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可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 (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按第一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4萬元;按第二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5萬元;按第三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6萬元;參保學生兒童為8萬元。
第十七條 (門診補助)
非學生兒童參保人員享受門診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年16元,門診定額補助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生育補助)
對參保人員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產前檢查每人定額補助100元,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700元,在二級和三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800元。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
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農村五保戶和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比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城鄉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門診特殊疾病)
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需長期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特殊疾病實行定醫療機構、定病種、定診療項目和葯品范圍,定審核和結算時間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異地醫療)
參保人員因居住等原因,在異地就醫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風險儲備金)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的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基金超支處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超支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 (結算方式)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參保人員入院時,個人應向定點醫療機構預繳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預付醫療費的具體數額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與參保人員結算。
第二十五條 (醫療服務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葯監等部門另行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用材料目錄及支付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的核算辦法,統籌使用資金,分城鄉明細記賬,分類統計數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條 (個人違規責任)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報銷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社會保險卡借給他人冒名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三)偽造、塗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二)未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經核實無病歷記載或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或確屬過度用葯、診療的;
(四)採取虛記費用、串換葯品或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定點零售葯店違規責任)
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處方配(售)葯品或超劑量配(售)葯品,擅自更改外配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價格政策,弄虛作假,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行政及經辦部門的違規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施細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保險關系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號令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轉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相關規定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不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也可按本辦法續保。
第三十三條 (政策調整)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做出調整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對本辦法進行修改,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門診定額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金收支結余情況、醫療費用增長幅度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3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成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補償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7〕84號)、《成都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辦發〔2005〕105號)同時廢止。
㈡ 自貢市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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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政府和城鎮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准,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
(二)堅持以居民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三)堅持自願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四)堅持統籌協調,與我市已經建立的其他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五)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六)堅持全市實行統一政策,市級適當統籌調劑,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包括:
(一)18周歲以下鄉(鎮)以上中小學在校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的學生)和非在校的少年兒童;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
第四條長期在我市城區務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其跟隨自己在本市上學或生活的18周歲以下子女,可按本辦法規定參保。
第三章基金籌集和調劑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標准:
在校學生和未滿18周歲非在校少年兒童(含農民工子女)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10元;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繳費比例為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具體繳費標准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上年基金運行情況確定並公布(2008年執行300元)。
第七條政府補助對象及補助標准:
(一)在校學生和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補助90元。低保家庭或重度殘疾少年兒童和學生在此基礎上再補助1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元。在此基礎上,城市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補助80元(城市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再補助10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政府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
(四)同時具備享受政府補助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能享受一種政府補助。
第八條政府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區(縣)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政府補助外,市政府補助參保人員每人每年20元,區(縣)政府承擔轄區特殊人群的補助,並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
第九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繳費補助,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調劑金制度,統籌調劑金主要用於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的適當調劑。區(縣)財政每年應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集總額的5%提取統籌調劑金並一次性上繳市財政專戶管理。統籌調劑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參保繳費方式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費,在校學生按學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繳保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學生在所在學校參保繳費,托幼機構的幼兒在所在托幼機構參保繳費,其他城鎮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家庭為單位,持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參保繳費。
第五章基金支付范圍及待遇水平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范圍,參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川勞社發〔2000〕11號)執行。國家、省、市有新的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因患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慢性白血病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及肝腎器官移植術後抗免疫排斥葯物治療,在一個年度首先支付一次住院起付金之後,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視同住院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實行單次住院結算,起付標准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報銷范圍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年度基金支付制定最高支付限額。
(一)起付線標准:三級醫療機構6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一級及以下的醫療機構300元,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
(二)起付線以上的符合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三級醫療機構50%,二級醫療機構55%,一級醫療機構60%,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5%,18周歲以下的學生和非在校的少年兒童的報銷比例在此基礎上提高5%。自貢市境外異地就醫人員首先自付10%,再按相應等級醫院比例報銷。
(三)最高支付限額:每人每年20000元。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期限: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保中斷1年後繳費續保的,自續保繳費之日起滿1年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參加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管理服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屬於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持有關資料與相關的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第二十條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葯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配套體系改革等方面的制度銜接,充分發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醫療體制中的籌資和費用控制等作用。
第七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列帳核算。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支付風險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政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定點葯店、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等違反醫保政策規定的行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追迴流失的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具體管理。區(縣)勞動保障局為同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撥付和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基金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三無人員」參保的資格認定工作,協助做好社區居民參保的組織工作和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建設工作,保證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衛生部門負責指導定點醫療機構為居民提供優質優惠的醫療服務;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托幼機構組織學生、幼兒的參保繳費工作;殘聯負責殘疾人資格的確認工作;發改、監察、地稅、物價、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和組織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區縣政府要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能力和社區平台建設。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各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現有編制數基礎上適當增加,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應配備3—5名專職工作人員,社區均應建立勞動保障工作站,配備1—2名工作人員,其中1人須為專職人員,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中的任務和職責。妥善解決鄉鎮、街道及社區服務平台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所需資金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啟動資金、工作運行費。啟動資金按應參保人數2元/人安排,工作運行費每年按基金籌集額不低於3%的標准,由區縣政府納入財政預算,統一安排給勞動保障部門管理使用,以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進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㈢ 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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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為員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方式:聯系商業保險公司辦理
注意事項:
第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由企業為職工辦理,職工不得個人自己進行辦理。
第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辦理必須基於基本醫療保險已經辦理完畢,否則無法辦理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對象是退休職工住院時需要支付的費用以及在職職工住院需要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北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基本可以參照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參考相關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支付標准給定和服務設施范圍。
第五,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如果當年有結余的哈,可以轉到下一年進行使用。
第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需要在每年的1月30號之前在所屬的參保地區以及相關機構進行登記,並說明上一年資金的使用情況,如果不按時報到登記將會走很麻煩的程序。
㈣ 關於醫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 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於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 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
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 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
《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外地就醫人員門診規定病種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於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 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 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於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意見>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 農民工醫療保險
《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發 (2006)11 號)
《關於印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 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6〕5 號)
2006-06-19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 號)2000-04-29
河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
於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 號) 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和河南省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01)106 號)
3、《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國家公務員醫
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2]70 號)
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 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1 號)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1 號)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67 號)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 發〔2007〕20 號)2007-07-10
2、《關於印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 知》(勞社部發〔2007〕34 號)2007-09-04
3、《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勞社部 發〔2007〕40 號)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意見》(豫政〔2007〕68 號)
2、《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09〕35 號文件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鄭州市政策文件: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試行)>的通知》(鄭政〔2007〕4 號)2007-1-29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 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2007〕2 號)2007-1-29
3、《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關於繳納城鎮居民醫 療保險費的通知》(鄭居民醫保(2007)8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啟動和實施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10 號)2007-1-30
5、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 充醫療保險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鄭政〔2008〕18 號)
在校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 號)
2、《關於駐鄭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 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8〕10 號)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 號)
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高校大學生參加城 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
診醫療費統籌的意見》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大學生
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號)2009-12-01
6、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全日制在 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
》
㈤ 醫保結算業務管理制度
社會醫療保險卡,簡稱醫療保險卡或醫保卡,是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專用卡,以個人身份證為識別碼,儲存記載著個人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以及帳戶金的撥付、消費情況等詳細資料信息。醫保卡由當地指定代理銀行承辦,是銀行多功能借計卡的一種。參保單位繳費後,地方醫療保險事業部門在月底將個人帳戶金部分委託銀行撥付到參保職工個人醫保卡上。
醫保卡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並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
建立醫保管理網路,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准掌握以及出院帶葯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
六、採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採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准,合理控制醫
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並降低住院葯品佔比、自費率佔比,確保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准。規范葯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准確及時傳送和網路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
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療保險執行情況。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
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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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溫州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從單位里領來的溫州市醫療保險專用證歷怎麼沒有蓋鋼印,而規定的第15條是本證必須加蓋鋼印方能生效。求助,你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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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保障廣大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等費用。
㈧ 牡丹江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社保卡怎麼激活?
參保人在領取到社會保障卡需要在半年內辦理激活,否則原醫療保險卡將限制使用。以下大家保為你提供激活社保卡的方法。
一、參保人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明原件到對應銀行營業網點激活社會保障卡,激活後醫療保險賬戶將恢復正常。
二、在醫保定點醫院使用社保卡直接啟用社保功能。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使用社保卡時,只需正常辦理門診或住院掛號登記業務,即可直接啟用社保功能。
三、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葯店首次使用社保卡時,插入原醫保卡,再按要求插入社保卡後,即可啟用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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