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河北省政法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哪些
所謂政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它是國家為提高政法系統的部門經費保障水平,平衡貧困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的政法保障力度,促進不同地區的政法工作協調發展,實現地區間政法部門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基本平衡,提高公信力的一種由國家財政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貳』 河北省現在開辦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驗資嗎
我們二月份剛辦下來一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要驗資,現在都是認繳制,網路郭慕林
『叄』 急求河北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03】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dsm)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優化用電方式和移峰填谷,減少單位電量消耗和高峰電力需求,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消費的用電管理活動;是實施可持續發展和提高經濟競爭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利國利民、造福社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戰略工程;也是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具體體現。為在全省深入持久地開展這項工作,省經貿委、財政廳、物價局、地稅局、建設廳、環保局六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大力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意見》(冀經貿電力[2002]342號文件),確定建立「省電力需求側專項資金」。為做好資金的征繳工作,規范資金的使用,充分發揮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宏觀引導和帶動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從電價所含的城市附加費中,每千瓦時集中1厘錢,用於電力需求側管理技改技措、產品推廣和科研開發等方面投資進行貼息的資金。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收繳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收繳方式:
(一) 從電費所含的城市附加費中提取,不徵收附加費的單位不收繳專項資金;(二) 由電力公司逐級上交省財政。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
專項資金屬於財政性資金,應嚴格執行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資金的使用,納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收繳程序及辦法:
各縣級供電公司在每月收繳電費後,從實收的附加費中按每千瓦時1厘錢提取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要單設科目記帳並於當月月底前足額上繳設區市供電公司;設區市供電公司將各縣(區)當月上繳的專項資金匯總後,於次月5日前足額上繳華北電力集團公司或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力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將各設區市當月上繳的專項資金匯總後,於次月10日前足額上繳省級預算外財政專戶。省財政廳參照冀政[1992]111號文件,從實際入庫的專項資金中按千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向華北電力集團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返還手續費,用於專項資金匯繳入庫的費用開支。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以下方面:
(一) 電力需求側管理新技術、新產品
1、負荷管理技術;
2、蓄冰空調和蓄熱電鍋爐等蓄能技術;
3、綠色照明技術和節能型家用電器;
4、熱泵、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
5、遠紅外、微波、大功率中頻感應加熱技術;
6、大功率低頻電源冶煉技術;
7、交流電動機調速運行技術;
8、高效風機、水泵、電動機、變壓器應用技術;
9、熱處理、電鍍、鑄造、制氧等專業化生產技術;
10、無功自動補償技術;
11、高效蓄電池應用技術及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
12、替代煤、油、氣等相關環保產品技術;
(二) 電力需求側管理指導中心經費及宣傳、推廣、開 發、研製和會議等費用;
(三) 其它屬於電力需求側管理(dsm)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有關活動費用。
『肆』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有下屬部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共設23個內設機構,現列舉如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准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准;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准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伍』 誰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廢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規章目錄》,省政府令〔2010〕第9號,謝謝!!
《河北省人民政府廢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規章目錄》,省政府令〔2010〕第9號
一、河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經省政府批准,1988年10月18日省農業廳、林業廳公布實施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二、河北省白洋淀水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1989年1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代替)
三、河北省酒類產(商)品監督管理規定
1990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二次修正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四、河北省節約能源監測辦法
1990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號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五、河北省對外國記者采訪活動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規代替)
六、河北省舞廳、游藝游樂、書、報、刊經營活動管理費收取辦法
經省政府批准,1990年12月26日省文化廳、新聞出版局、財政廳、物價局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規不相符)
七、河北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實施細則
1991年6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施行,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規不相符)
八、河北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九、河北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十、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規定
1994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不相符)
十一、河北省統計登記辦法
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正
(調整對象已不存在 已經失效)
十二、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1995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十三、河北省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995年5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十四、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
1995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代替)
十五、河北省農村計劃生育優待辦法
1995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1995年1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十六、河北省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6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二次修正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規不相符)
十七、河北省「寒門學子基金」管理辦法
1997年6月29日冀政[1997]52號公布施行
(調整對象已不存在 已經失效)
十八、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7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規代替)
十九、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1997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二十、河北省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規代替)
二十一、河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1998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二十二、河北省醫療機構刑事醫學鑒定辦法
1999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3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符)
二十三、河北省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號公布實施
(已被新的法規代替)
二十四、河北省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
2001年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5號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二十五、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辦法
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
二十六、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2002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號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二十七、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2002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號公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不相符)
二十八、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辦法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3號公布,2002年10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規代替)
二十九、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8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號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與新的行政法規不相符)
『陸』 河北省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綜述:河北省房屋維修基金 河北省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房屋漏水屬小修,應包含在物業費里.維修基金屬大修,極不容易申請.
『柒』 求《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04]101號)
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確保各項糧改政策的落實,根據財政部《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執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在包乾的基礎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從各市集中部分糧食風險基金,統籌安排用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二)各市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權利和責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確保配套資金的足額籌集;按照規定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確保專款專用。
(三)對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補貼等開支,必須通過專戶撥付;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補助資金,在確認的補貼和補助數額內,可採取提取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農民和職工兌付。
二、關於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
(一)為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對各市應籌措的配套資金,繼續採取財政劃轉的方式從市全額上劃到省,省按包干數額及有關規定及時撥付。
(二)省級配套和各市籌措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個月底前撥到省財政廳在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抵頂下年度應到位的配套資金。
(四)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並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到位的配套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當年的糧食風險基金超支時,應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解決。對確實無法籌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經省政府批准後向國務院申請商業銀行借款。
三、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
(一)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政策性高價位庫存小麥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虧損,經省認定為政策性虧損掛賬的,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4、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局、省農發行,在中央各有關部門審批的額度內,根據各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情況審定。
5、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工作經費。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宣傳費、資料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等所必需的經費開支,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和省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審批的額度核定。
(二)糧食風險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規定的用途統籌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本金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四、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和清算
(一)對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分別由省、市財政部門按季撥付,補貼資金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撥付到承擔儲備任務的糧食購銷企業。
(二)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由農業發展銀行按月向財政部門提供計息單,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利息補貼款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消化政策性掛賬本金款,也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收到消化掛賬款後,要及時通知負責政策性掛賬集中管理的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銷相應賬務。
(三)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撥付的糧食風險基金後,根據應補貼數額要在10日內撥付同級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發展銀行或下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如無正當理由滯撥資金的,省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財建[2001]691號文件規定向應補貼單位的開戶行劃撥一定比例的應補貼資金,並通知相關財政部門及時清算。
(四)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收到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款通知後,要在2日內(節假日順延)劃撥到下一級財政部門或應補貼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專戶上,並將回執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並解釋原因。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後,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於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關業務完成後或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補貼項目或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內各項補貼的清算工作。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完成後,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理,將不能兌付的資金余額繳回省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提供的庫存統計報表,與企業清算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根據同級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計息清單,清算政策性掛賬利息補貼。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按照要求編報單項補貼的決算報表或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報表。
五、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和年報制度
(一)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工作。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簽章後,按規定的格式於次月的3日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農業發展銀行。
省財政廳將根據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變動情況,重新制定下發糧食風險基金月報表,具體格式另行下發。
(二)糧食風險基金的決算報表,由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會簽蓋章後,於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
六、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要納入各級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各市財政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或將已撥補企業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用於其他項目開支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省金庫,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三)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省農業發展銀行追究滯撥行的責任。
(四)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報的市,省財政廳將給予通報批評。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