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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管理規章制度保險福利

發布時間:2021-04-01 14:05:57

1. 什麼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是用人單位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關於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2. 用人單位如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意義在於,勞動規章制度是單位管理的重要依據,是企業規范化管理的重要載體。勞動規章制度在勞動糾紛中更大的實際意義是如果勞動者有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據此進行處罰,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這些勞動規章制度還
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首先,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時首先要了解掌握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條款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勞動行政部門要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制定勞動規章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這條規定的含義是指在規章制度中的一般條款不需要
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用人單位完全有權單方制定。但是如果涉及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就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也就是說,事關勞動者利益的重大事項,勞動者有權參與決策,這是民主管理的一種體現。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較為復雜,需要經過民主程序才能生效。實際操作時,如果有工會的單位,當然可以由工會來參與協商討論;如果沒有工會,用人單位不一定要召開職工大會,可以採用靈活的方式來處理,例如,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方式進行討論,最後由職工代表確認即可。
再次,勞動規章制度要進行公示才有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實踐中的公示方式可以採用以下幾種:1、將勞動規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勞動者簽名確認。2、將規章制度發放給勞動者閱讀,並要求勞動者在領取規章制度時簽字確認「已經閱讀」。3、在廠區將規章制度張貼公告,並以錄像或拍照等方式記錄下來,現場最好由第三方進行見證。4、進行勞動規章制度培訓,要求全體人員參加並簽名報到。
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才可以作為管理勞動者的依據。

3.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明示,這句話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明示的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4. 請問有知道《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嗎我年審用的。我們是經銷鋼材的,是小規模納稅人

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可包括兩方面主要內容:一是法定內容;二是非法定內容。法定內容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主要有:勞動合同管理、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內容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員工選聘依據、考核標准、晉升條件、工資分級等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有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等制度。
2、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資的分配形式、項目、標准及其確定、調整辦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等事項。
3、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指「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指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5、工時休假制度。主要指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休息休假等規定。
6、職工獎懲制度。主要指獎勵制度和違紀處分制度。
7、其他制度。主要指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的選聘、考核、晉升、培訓等制度
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1、民主程序制定
根據《公司法》第18條、第47條以及第50條規定:公司在制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規章制度時,首先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於公司的具體規章,由經理制定;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則由經理擬定,報董事會批准
2、向全體勞動者公示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所以它必須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所知悉。用人單位公示規章制度的方法可以採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等方式。但要注意的是,為避免司法機關在處理勞資糾紛時對規章制度公示效力認定的困難,建議用人單位在對新員工培訓時將規章制度作為培訓內容,並通過勞動合同或者簽收證明的方式對勞動者知曉其內容進行證據固定
四、關於規章制度的效力。
(一)關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效力。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勞動法》第5條也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第4條則明確賦予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以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以上法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在法律的明確授權下,行使經營管理自主權,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需要。該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且制定程序合法並告知勞動者,是合法有效的,對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沖突時的處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再向勞動者公示要求其遵守的管理制度,本質上屬於一種約定,而且是一般約定。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者勞動者推舉的代表為維護勞動者全體的利益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相對於規章制度屬於特別約定,但相對於勞動合同應屬於一般約定。勞動合同則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協商簽訂,最能體現勞動者的意志,屬特別約定。根據勞動法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理念,三者在效力上應為勞動合同優先、集體合同其次、規章制度最後。
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責任。根據《勞動監察保障條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保障,並可以根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為,做出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
(二)不予適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程序中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三個條件如有一個缺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5.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有何程序要求

【1】經職工大會討論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6. 《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對於涉及員工利益事項的規章制度,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1、制定程序為:
(1)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公示或者告知:
涉及員工利益制度應公示或者告知員工。
按照上述程序制定,並公示或告知員工後,該制度即對員工生效。

7. 關於勞動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企業為管理需要執行一些獎懲制度是可以的,但是懲罰不應超過合理的界限,而且在涉及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與職工協商。捐款應當自願,樂捐本身是不具有強制性的。所以主要看該制度在執行的時候是否存在不當。罰款一般用於違反勞動紀律主關惡性比較大場合,比如曠工。

8. 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制度必須要與職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備註: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者告之勞動者的規章制度都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9. 用人單位如何制定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自身特點制定的,在本單位實行的有關組織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總稱。企業規章制度通常由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等組成。具體內容包括勞動合同管理、酬薪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等。制定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一套比較完善的規章制度對於企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可以降低用工風險,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和規范員工的行為,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行為規范化,從而排除用人單位任意發號施令,亂施處罰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但是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制度會侵犯職工權益。企業規章制度不僅是一種規定,還賦予職工以權利和義務,從而產生積極地正面效應。

企業規章制度由企業自己制訂,但又能夠和法律一樣約束企業內的所有員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對企業規章制度的有效性做出限制,並不是說企業規章制度一經制訂出來就是有效的。

如何判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由於法律並未對規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規定,筆者經研究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所謂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內容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10.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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