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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同業理財業務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17 15:34:42

『壹』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什麼時間實行

樓主你好!
目前高層在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底稿進行梳理修改,可能會在2015年初正式發布。

『貳』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包括什麼

商業銀行理財業監管辦法包括什麼東西?這個法律太專業了,一般人不知道。

『叄』 什麼是銀行同業業務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基金)為服務與合作對象,存放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類型詳解

01

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在過去,信用拆借市場分為場內和場外,場外市場即雙方協定交易要素並簽訂合同,通過線下劃款的方式完成清算,並隨後向人民銀行相關科室報備。場內交易則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完成,自動生成拆借合同,並完成交易,無需額外報備。由於場外交易在合同內容、清算流程當中存在一定操作風險,所以現在基本已經停止,目前我們認為場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業借款業務了。

2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與同業拆借的最大區別就是場外交易,借給了非銀行機構。由於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屬於場外交易,雙方私下簽訂合同,相對而言多了很多「個性化」內容,近年來最常見的業務即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同業借款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甚至長達三五年。

3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存單是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發行後可以進入二級市場流通,也可作為質押品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試點工具。

同業存款業務以一對一的存款形式展開,而同業存單則是以一對多的憑證發行方式展開,是更為標准化的產品。此外,同業存款與同業存單在業務期限、定價方式、業務平台、業務開展方式等幾點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①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只需對手方之間互相認可即可,而發行同業存單需要在央行備案。發行同業存單前,機構需要在央行備案當年的發行額度,並在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②同業存款期限較同業存單靈活。同業存款期限可由業務雙方共同商定,一般為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年,且按照協議規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業存單發行期限更為標准化,可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業存款的報價以大行價格與市場情況為指導,同業存單的定價則以同期限Shibor利率為參考,並根據存單的市場供需情況定價。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的,以固定利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④同業存款由於是線下業務,並沒有統一的交易平台與完善的信息發布渠道。同業存單的發行則更加公開和透明,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發行系統進行電子化發行,發行前的公告和登記完成後的發行信息均會在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

4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5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6

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7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中,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8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9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肆』 如何系統的學習銀行同業理財業務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為服務與合作對象,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
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伍』 對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會計處理的幾點思考

『陸』 什麼是銀行同業理財

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等。

同業投資范圍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風格穩健、操作模式靈活、項目運作高效、客戶體驗至上。

購買其他商業銀行針對金融同業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與設立在中國境內的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具有辦理同業借款業務資格的非銀金融機構開展的資金借出業務。

(6)商業銀行同業理財業務管理擴展閱讀:

銀行同業理財的相關要求規定:

1、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2、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託管機構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自有資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3、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託管機構因自有資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柒』 商業銀行有哪些業務,具體業務的管理目標和目標實現途徑

就商業銀行經營的主要業務來說,一般可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表外業務三大類。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
一,負債業務
負債業務是形成商業銀行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前提和條件,廣義的商業銀行負債業務分為:自有資本和吸收外來資金兩大部分。
1,自有資本:主要包括股本、盈餘、債務資本和其他資金來源。實現途徑:商業銀行成立時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股份資本、公積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潤。(此項不再作為重點給予過細的列出)
2,吸收外來資金,即商業銀行的各類存款業務:
按照傳統的存款劃分方法,主要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①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戶隨時存取和轉讓的存款,它沒有確切的期限規定,銀行也無權要求客戶取款時作事先的書面通知。管理目標:市場上的小額閑散貨幣資金,主要針對個人,家庭的閑散剩餘資金。實現途徑:商業銀行通過很少的利息支出吸納大批小額散戶。
②定期存款:管理目標:有固定期限的貨幣資金。實現途徑:通過高於活期存款的利息支出吸引儲戶。
3,商業銀行的長、短期借款
①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債務,包括同業借款、向中央銀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管理目標:由於頭寸不足而需要的短期貨幣資金。實現形式:同行拆借,向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再貸款,轉貼現、回購協議、大額定期存單等形式。
②長期借款: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債務。管理目標:資本性債券、一般性金融債券和國際金融債券,這些代表貨幣資金的債券。實現形式:商業銀行根據相關程序集中、有限額的發行金融債券,是銀行的主動型負債形式。
二、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是其資金運用業務,主要分為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大類。
1,放款業務,即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 :管理目標:商業銀行所吸收的貨幣資金,取得利息收入。實現形式:對外放貸業務,如商行開展的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貸款,信用放款、擔保放款和票據貼現等業務。
2,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管理目標:商行自身擁有的資金。實現形式:商業銀行將資金用於購買有價證券等活動,主要方式是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債券進行投資。
三、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
此項業務是商行利用科技,信息,自身信譽等作為中間人或代理人,進行擔保,咨詢,託管等一些表外業務,此項業務不屬於商行的主營業務,不再進行詳細介紹。
(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捌』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個禁止"是什麼 個禁止

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可以概括為「一個原則、兩項制度、三點要求、四個禁止、五個注意」。

一個原則:即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這是體現在《辦法》和《指引》中的一條主線。
兩項制度:就是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必須針對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點要求:一是要求理財業務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塗不管掙錢賠錢什麼都辦;二是風險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風險揭示,要對社會負責,這個產品到底是誰承擔風險-是商業銀行還是客戶,要說清楚。
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將理財業務作為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二是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五個注意:一是在理財產品銷售和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攬儲就承擔著聲譽風險。二是在理財投資過程中,注意防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是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操作風險;四是在理財業務的會計處理、稅務管理等方面,注意防範合規性風險;五是在確定理財業務發展方向方面,注意防範戰略風險。

『玖』 2010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改嗎

還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頒布的第2號令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還是10日: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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