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銷毀。
未經鑒定和批准,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督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並註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二) 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三) 玩忽職守,造成檔案遺失、毀損的;
(四) 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漏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各項社會保險年度統計報表………………〔永久〕
(二)社會保險數據和分析報告等資料…………〔30年〕
(三)社會保險業務月/季統計報表…………….〔10年〕
(四)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表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一)社會保險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書、工作記錄、相關證據、稽核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處罰建議書、稽核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二)社會保險監察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的社會保險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材料。包括內部控制監督工作方案、內部控制檢查通知、工作記錄、相關證據、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內部控制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四)社會保險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⑵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
(四)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提供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相關的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機構)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提供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遵循及時、完整、准確、安全、保密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於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採集和審核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同時,應當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工商、民政、公安、機構編制等部門通報的情況進行核對。
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相關金融機構等(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准確提供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核查。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經辦原始資料及時採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
通過互聯網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採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經辦前台完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採集工作,不得在後台資料庫直接錄入、修改數據。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繳費數額、待遇標准、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等待遇計發的數據,應當根據事先設定的業務規則,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原始採集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後生成。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採集的初審、審核、復核、審批制度,明確崗位職責,並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進行崗位許可權設置。
第三章保管和維護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信息機構應當配備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管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建立並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專網。
第九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保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存儲管理辦法;
(二)定期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保管、可讀取、備份記錄狀況等進行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應當定期備份,備份介質異地存放;
(四)保管的軟硬體環境、存儲載體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遷移、轉換,並保留原有數據備查。
第十條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轉出後,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檢查記錄的完整性、合規性,並按照規定程序修正和補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獨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維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維護日誌,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的時間、內容、維護原因、處理方法和責任人等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採集、保管和維護等環節涉及的書面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四章查詢和使用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託人需持書面委託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於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需要使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需求規定范圍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的,所提供的內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第十九條 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
(三)查詢的內容。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予以提供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資料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密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知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條 信息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和災難恢復演練,確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安全。
第二十六條信息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庫用戶管理制度,明確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業務經辦用戶和信息查詢用戶的職責,實行用戶身份認證和許可權控制。
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不得兼職業務經辦用戶或者信息查詢用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完整、准確記載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
(二)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兼職業務經辦用戶或者信息查詢用戶的;
(三)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偽造、篡改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或者提供虛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
(四)丟失、破壞、違反規定銷毀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擅自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
(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單獨管理和維護的。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以及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於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涉及會計等材料,國家對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⑶ 社會保險服務指導標准
社會保險服務窗口是直接為企業和群眾服務的基層單位,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根據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創建優質服務窗口活動考核評分細則》(試行)(溫勞紀監〔2006〕100號和《關於印發在縣社保服務中心開展創建優質服務窗口活動實施意見的通知》(泰人勞社〔2006〕76號)的要求,我中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開展「鞏固保持共產黨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為契機,以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嚴格依法行政,為群眾提供滿意服務為目標,面對面,心貼心,實打實地為參保人員與企業退休職工提供文明、誠實、熱情、積極的優質服務,創建性的開展創建優質服務窗口活動,有力地促進了我縣社會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現將一年來開展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積極組織引導,營造學習氛圍
職工是優質服務的創造者,是社保形象的塑造者。我中心提出以創建「優質、高效、廉潔、和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目標,通過多形式、多角度、多層次的教育活動,著力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的職工隊伍。為此,先後策劃和開展了「多照鏡子、少照電筒」、「我的工作無差錯,我的服務您滿意」等系列活動,以宏偉的目標激勵職工,以優秀的領導帶領職工,以榜樣的力量影響職工。共產黨員在這些活動中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在優質服務中保持和展示了先進性。黨支部積極開展創建學習型黨支部、爭先創優、兩明顯等系列主題活動,發揮了生力軍作用。為了強化基礎管理,實現業務管理方式的現代化,採取集中培訓與自學、輔導與研討、交流相結合的形式,組織職工業務練習。2005年12月組織中心全體職工參加全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資格考試,全部人員都順利通過考試;兩次組織社保經辦機構主要科室負責人到瑞安、永嘉、洞頭等優質服務先進單位進行考察學習;一年來組織全體幹部職工集中學習17次。同時我們還購買《社保中心規范建設與創新管理實務全書》(一、二、三、四)、《工傷保險手冊》等業務或素質教育書籍,拓展職工的知識面。職工們深有感觸地說:在社保工作,不僅有干好工作的氛圍,而且個人在知識、能力、素質等方面有更好的發展機會。
二、完善工作制度,規范服務行為
健全規章制度是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的需要。我們把開展創建優質服務窗口活動同加強內部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將經驗、措施和新的理念融於內部管理和業務經辦工作中,進行制度創新。先後制定和完善了《泰順縣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優質服務窗口建設責任制》,其中包括《督辦督查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制度》、《辦事公開制度》等,形成了科學決策、有序管理、高效服務的運作機制。我們還根據崗位設置、工作職責及服務范圍,制定了一系列服務規范,懸掛在服務大廳明顯位置,如工作人員「五不準」,即不準無故遲到早退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準x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執或有粗暴行為;不準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準推諉扯皮、敷衍塞責、貽誤工作;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索拿卡要。為了保障服務到位,我們又推行了五項硬措施,一是統一使用規范用語,杜絕禁忌用語和不當表達語氣,給參保單位和參保者以親切感。二是推行首問責任制和服務承諾制,對群眾提供的材料認真審查,如有缺漏材料或不符合規定的,做到一次性明確告知受理辦證的所有要求和注意事項。三是推行微笑服務,讓群眾存疑而來,滿意而歸。四是除涉及秘密文件和數據外,所有業務經辦內容都予以公開。五是把窗口服務延伸到服務對象現場,實行跟蹤服務、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
三、加大資金投入,改善辦公環境
為了營造一個寬敞明亮,設施齊全,方便溫馨的服務環境,我們堅持硬體與軟體一起抓。從2005年10月份起,在省社保廳和縣政府、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千方百計地籌集30多萬元資金,著手創建辦事大廳,並於今年的5月將200多平方米辦事大廳建成投入使用,切實改變了以往分散、擁擠、秩序亂的辦公事環境,為進一步實現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規范服務流程,簡化登記申報手續,實行一次登記,登記申報一個窗口,繳費一個基數的一條龍服務提供硬體基礎,同時還對原來老、慢的計算機進行全面更新,大大提高了窗口辦事效率。
四、注重細節服務,凸現人文關懷
為了體現人性化的服務,我們在辦事大廳內設有政策和業務咨詢、征繳、待遇支付、審計稽核等業務受理工作區,設置了空調、飲水機、休息座椅、沙發、寫字台、筆、紙等各種附屬設施和用具。業務辦理流程、辦理條件、辦理程序、服務標准、辦結時限等予以上牆公示,同時備有各類格式文書及便民服務指南,方便服務對象參照填寫。開放式辦公場所、低櫃台式辦公、現代化的設備、親情化的服務設施,給前來辦事的群眾傳遞著富有愛心的服務。與此同時,我們確立了「細微之處見真情,服務之中樹形象」的理念,要求全體職工從服務用語到儀容儀表,從服務環境到個人的服務能力,每一個細小環節都不能含糊。不僅精通自己的業務,還要旁通相關部門的工作程序和有關要求。在服務態度上,做到了一張笑臉相迎,一聲暖語問候,一腔熱情接待;真情接待零距離,真心辦事零差錯,真誠服務零投訴。
為了更好地體現人文關懷,從2004年開始,我們經多方努力,取得地稅、工行等部門的支持,由工行指派專人在我中心辦公,收取保險費,改變了實行收支兩條線以來參保人員在社保和地稅之間來回參保、繳費繁瑣程序;多次組織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到溫州永中移民點、溫州市委老幹部活動中心、玉環縣等地點進行現場辦理保險費報銷手續,並深入各有關鄉鎮、企業,進行現場辦公。並積極地著手創建泰順人事勞動社會保障網,將相關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業務流程、辦事須知等在網站瀏覽、查詢,使「我的服務您滿意」的內涵逐步延伸。
五、堅持糾建並舉,完善監督機制
工作作風如何,服務質量好壞,我們交由服務對象來評議,督促工作人員把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作為創建優質服務窗口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此,採取四項措施:一是通過多種形式,公開辦事依據、程序、條件、辦結時限,設立咨詢台、咨詢電話,指定兩位政策和業務熟悉的同志做好接待工作。二是把承諾事項和便民措施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從制定措施到監督檢查都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制度和規定,有效的保證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三是強化社會監督。成立工作監督小組,設立監督意見簿、公布了舉報電話,接受群眾投訴及意見和建議,設立公開宣傳欄,堅持做到「有訴必理,有理必果」。四是從社會上聘請了13位有閱歷、有專長的效能監督員,頒發聘書,賦予權力,隨時檢查。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通過扎實開展「我的服務您滿意」等創建優質服務窗口活動,全中心的服務意識明顯增強,工作方法明顯改進,工作效率明顯提高,隊伍素質明顯改善,得到了各參保單位和個人的一致好評,參保人員對我們的服務滿意率達98%以上,樹立了良好的社保經辦服務窗口形象。社會保險事業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到今年10月底,我縣共參加養老保險人數達21783人,城鎮職工凈增參保人員780人,完成市下達任務數的156%;參加醫療保險人數14939人,凈增參保人員775人,完成市下達任務數的110.7%,參加工傷保險人數10575人,凈增400人,完成市下達任務數的100%。社會保險基金各年度均略有節余,到10月底,養老保險累計結餘2873萬元,其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結餘1706萬元,支付能力達個8.5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累計結餘1167萬元。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結餘2624萬元;工傷保險累計結餘176萬元;新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以來,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均能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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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一、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令第2號)。
二、辦理流程
(一)社會保險登記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需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繳費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
2、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表》;變更事項的有效證明資料;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材料: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憑證;《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社會保險申報、核定: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在職職工:本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及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退休人員:市直機關帶人事局審批的調整工資明細表,中省單位申報的職工明細表必須經省養老保險局簽章認可。
(三)社會保險繳費
繳納正常核定的社保費,由繳費單位直接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繳納欠繳的社保費,由欠費單位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業務股列印《社會保險繳納核定單》後,持核定單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單位名稱:當陽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聯系地址:當陽市端直街24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樓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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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求一個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工作職責包括: 1.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以及繳納保險人員名單的提交; 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咨詢、解答; 2.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執行與辦理; 3.財務部負責參保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管理。
第五條 參保范圍 (一)公司現有在冊在崗正式員工(不含借調、兼職人員及臨時工); (二)新招聘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 (三)調動人員及臨時工通過考核辦理入職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 新入公司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由人力資源部填寫保險繳納申請名單,報總經理簽批。人力資源部按總經理簽批意見,通知需參保人員。
第七條 新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1張,續交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單)後,財務部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造成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八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服從公司的安排,自覺繳納保險。如因員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參保或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九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保險條件,但因已經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合作醫療」 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員工轉入的社會保險,在轉移前將應繳的費用金額繳清,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依據財務部計算金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員工離職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在當月或次月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的停保手續。
第十二條 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財務部核算金額,並交清後方才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 如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及時通知、咨詢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按照相關流程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維持現場原貌並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醫療明細、身份證復印件、准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通警察事故調節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
第三章 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各險種繳納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部分由財務部按月核算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並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暫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財務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財務部在下年度調整繳費基數時,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簽批後執行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統一標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並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⑹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 國標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2009年7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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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辦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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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
【承辦機構】:社保機構
【辦理事項】:領取社保登記證
【咨詢電話】:12333
【相關業務】:社保登記證補辦、社保登記證年檢
辦理條件:
1、新成立用人單位;
2、按照規定為職員繳納社保費用。
辦理資料:
1、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中華人員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其它有關證件。
【注】:具體辦理所需資料依據當地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辦理流程:
1、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社會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保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
3、經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發放社保登記證。
【部分城市社保登記證辦理】:北京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廣州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指南、成都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程序、上海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惠州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指南、青島社保登記證辦理流程。
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