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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1 11:21:45

『壹』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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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

(一)已廢止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發布機關規章名稱文號發布日期廢止說明
1勞動部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1992.10.22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勞動部、對外經貿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1994.8.11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勞動部職業指導辦法勞部發[1994]434號1994.10.27已被《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廢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506號1994.12.14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1996.8.12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4號令1999.8.12
已被《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10號令2000.12.8已被《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廢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擬修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發布機關
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日期
修訂理由
1
勞動部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勞部發[1994]447號
1994.11.14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2
勞動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
1994.12.3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3
勞動部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勞部發[1995]223號
1995.5.10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4
勞動保障部、公安部、工商總局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15號令
2002.5.14
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
5
勞動保障部
集體合同規定
22號令
2004.1.20
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
(三)現行有效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1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勞人培
[1986]22號
1986.11.11
1987.1.1
2
勞動部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勞安字
[1990]2號
1990.1.18
1990.1.18
3
勞動部、國家稅務局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
勞薪字
[1991]46號
1991.10.5
1991.10.5
4
勞動部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勞部發
[1993]134號
1993.7.9
1993.7.9
5
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規定
勞部發
[1993]161號
1993.7.9
1993.7.9
6
勞動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勞部發
[1993]276號
1993.10.18
1993.10.18
7
勞動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勞部發
[1993]300號
1993.11.5
1993.11.5
8
勞動部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勞部發
[1993]301號
1993.11.5
1993.11.5
9
勞動部、人事部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勞部發
[1994]98號
1994.2.22
1994.2.22
10
勞動部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4]448號
1994.11.14
1995.1.1
11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
[1994]479號
1994.12.1
1995.1.1
12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4]497號
1994.12.3
1995.1.1
13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
[1994]489號
1994.12.6
1995.1.1
14
勞動部
就業訓練規定
勞部發
[1994]490號
1994.12.9
1995.1.1
15
勞動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部發
[1994]498號
1994.12.9
1995.1.1
16
勞動部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勞部發
[1994]503號
1994.12.14
1995.1.1
17
勞動部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
[1994]504號
1994.12.14
1995.1.1
18
勞動部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勞部發
[1994]532號
1994.12.26
1995.1.1
19
勞動部
勞動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5]142號
1995.3.22
1995.3.22
20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勞部發
[1995]218號
1995.4.21
1995.4.21
21
勞動部、審計署
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
勞部發
[1995]329號
1995.8.24
1995.10.1
22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貿部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6]29號
1996.1.22
1996.5.1
23
勞動部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1號令
1996.9.27
1996.10.1
24
勞動部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2號令
1996.9.27
1996.10.1
25
勞動部、國家經貿委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勞部發
[1996]370號
1996.10.30
1996.10.30
26
勞動部、國資局、稅務總局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
勞部發
[1997]181號
1997.5.29
1997.5.29
27
勞動部
技工學校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規定
9號令
1997.8.8
1997.9.1
28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號令
1999.3.19
1999.3.19
29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2號令
1999.3.19
1999.3.19
30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3號令
1999.3.19
1999.3.19
31
勞動保障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5號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勞動保障部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6號令
2000.3.16
2000.7.1
33
勞動保障部
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7號令
2000.8.29
2000.8.29
34
勞動保障部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8號令
2000.10.26
2001.1.1
35
勞動保障部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9號令
2000.11.8
2000.11.8
36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11號令
2001.5.18
2001.5.18
37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12號令
2001.5.18
2001.5.18
38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13號令
2001.5.27
2001.5.27
39
勞動保障部、工商總局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14號令
2001.10.9
2000.12.1
40
勞動保障部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16號令
2003.2.27
2003.4.1
41
勞動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17號令
2003.9.23
2004.1.1
42
勞動保障部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家屬范圍規定
18號令
2003.9.23
2004.1.1
43
勞動保障部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19號令
2003.9.23
2004.1.1
44
勞動保障部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號令
2004.1.6
2004.5.1
45
勞動保障部
最低工資規定
21號令
2004.1.20
2004.3.1
46
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3號令
2004.2.23
2004.5.1
47
勞動保障部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4號令
2004.12.31
2005.3.1
48
勞動保障部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25號令
2004.12.31
2005.2.1
49
勞動保障部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26號令
2005.6.14
2005.10.1
50
勞動保障部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27號令
2006.7.26
2006.10.1
51
勞動保障部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8號令
2007.11.5
2008.1.1
52
勞動保障部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29號令
2007.11.9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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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一、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令第2號)。
二、辦理流程
(一)社會保險登記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需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繳費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
2、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表》;變更事項的有效證明資料;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材料: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憑證;《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社會保險申報、核定: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在職職工:本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及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退休人員:市直機關帶人事局審批的調整工資明細表,中省單位申報的職工明細表必須經省養老保險局簽章認可。
(三)社會保險繳費
繳納正常核定的社保費,由繳費單位直接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繳納欠繳的社保費,由欠費單位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業務股列印《社會保險繳納核定單》後,持核定單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單位名稱:當陽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聯系地址:當陽市端直街24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樓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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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什麼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基金存入財政專戶

『伍』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什麼意思

2015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養老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由省級政府將各地可投資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統一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

《辦法》明確,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也是重要的公共資金。當前,隨著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基金積累快速增加,現行政策規定的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方式已不能適應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5)社會保險基金存放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

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陸』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柒』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社保基金監管包括主體和客體兩方面。在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是社保基金監管的主體,對不同的監督對象發揮不同的監督作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則是對基金監管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基金安全。基金監管的客體,是指依法應當接受基金監管當局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對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管理各項社會保險結余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1.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管主要是監督企業繳費行為,有無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管理,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付基金,有無多頭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收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等行為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管理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是支付給統籌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不得支付未參加統籌的人員。二是專款專用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只能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統一I出京則。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准開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持各項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項目。提高開支標准。四是適度性原則。基金支出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擴大支付規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監督。結余基金按期劃轉財政專戶後,要根據基金的安全陛、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購買國債和進行短期、中長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結余基金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除外),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對結余基金監督主要是指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動用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支出戶等行為進行監督。
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中,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合理組織、籌集、支付、運營社會保險基金,這就形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動,從而構成了基金的財務活動。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並於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使基金財務管理進一步邁向規范化和制度化。

『捌』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玖』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銷毀。
未經鑒定和批准,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督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並註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二) 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三) 玩忽職守,造成檔案遺失、毀損的;
(四) 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漏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各項社會保險年度統計報表………………〔永久〕
(二)社會保險數據和分析報告等資料…………〔30年〕
(三)社會保險業務月/季統計報表…………….〔10年〕
(四)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表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一)社會保險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書、工作記錄、相關證據、稽核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處罰建議書、稽核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二)社會保險監察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的社會保險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材料。包括內部控制監督工作方案、內部控制檢查通知、工作記錄、相關證據、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內部控制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四)社會保險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拾』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干什麼的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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