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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2021-04-01 10:12:31

『壹』 什麼是PE,VC and GP

國內通常把PE翻譯成狹義的股權投資,即「私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 其實,把Private Equity(PE)翻譯成「私募股權投資」,似乎Private的意義在於資金募集渠道是非公開發行。這實際上存在一種誤解,應當更多從投資角度來理解,PE主要是投資於非公開發行的公司股權而得名。 PE投資者一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投資人, 比如: KKR的亨利·克拉維斯、黑石的史蒂芬·施瓦茨曼、TPG的大衛·邦德爾曼。在中國也可以理解為買原始股等待上市。 在資金募集上,PE投資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而非公開方式,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主體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在流動性方面,PE的流動性較差,從投資到退出,一般在3年-5年左右的時間;相比而言,股票的流動性優勢更為明顯。在組織形式方面,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並存,但有限合夥制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和避免雙重征稅等優點,為PE投資機構廣泛採用。 PE與VC投資的區別 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企業的一種權益資本。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 PE與VC雖然都是對上市前企業的投資,但是兩者在投資階段有很大的不同,VC投資對象為處於創業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PE著重於企業成長與擴張階段,可以是高科技企業也可以是傳統行業。 PE投資的特點 首先是投資期限長。目前不論是股票還是房產,投資者持有的時間都不長。而PE投資一般需要五到七年。 其次,PE投資的金額大。例如我們即將和賽富基金合作募集的一款PE投資產品,門檻是1000萬元。 再次是風險大。因為PE投資最終收益的實現主要靠收購、兼並和上市。其中的變數很多,波動大,再加上投資期限長,PE投資風險很高。 但是PE投資的潛在收益也很高,有可能達到幾倍、甚至十幾倍。 由於PE投資在中國還屬於新興投資領域,PE投資公司經驗少,投資風格尚在形成中,人員變動大,這些都使PE投資公司的資產管理水平參差不齊。 作為一種新興的、另類高風險投資,PE投資的特點鮮明。首先,PE投資採取的是非公開的私募形式,只吸收少數機構和個人參與。其次,PE投資的存續時間比較長,且缺乏公開交易市場。這個特點決定了PE投資的流動性差,只適合高凈值客戶的閑散資金,例如用資產總額的5%-10%進行投資。但對投資者而言,PE投資的自主性不強:PE投資基金成立以後就要完全交給專業團隊(GP,即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投資管理,是對專業團隊完全的信任和授權。 PE投資與非法集資 PE投資基金一般是通過非公開渠道募集資金的。他們會開展小型的推介會,或通過第三方理財顧問公司召集投資者。 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私募基金的立法,但投資者從PE投資基金的管理過程當中還是很容易區分真正的PE投資基金和非法集資之間的差別的。PE投資基金一般採取有限合夥制。所以,連同基金管理人(GP),其他每個投資者參與了PE投資之後,都應當到工商局注冊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一般合夥人(即LP,LimitedPartner)。而且正規PE投資公司的管理過程非常規范,例如有託管的銀行;根據約定,投資者分批將資金打入該基金的託管銀行賬戶。PE投資基金內部有投資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合夥人大會、季度(年度)報告等。投資者都有權知曉這些機構的投資決策。 由於PE募集方式的私募特點,這就需要投資者在選擇PE投資產品的時候要更為慎重,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PE投資管理機構需要具有一定的股東背景,例如政府、大型的企業集團、券商等會成為PE投資管理機構股東或管理人,此類PE機構的競爭力比較強。其次,要了解PE基金管理團隊的從業經驗,過往操作過的成功案例等。第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否徹底等。此外,應注意PE投資管理機構內部是否具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 PE投資因為其私募性質,行業透明度不夠,人員流動大,因此投資者要更加謹慎。 實際上,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券商、基金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PE投資,甚至可以直接找到PE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但因為銀行是資金流和信息流最集中的機構,因此能提供更專業的建議。例如我們銀行為了更快獲取內部資料和信息,加強與私募股權基金的溝通,出資加入了幾個私募第三方評估組織和協會,成為其會員。並有專門人員負責跟蹤行業狀況。 投資程序 PE標准投資程序為: 1. 項目調查。接觸多家公司。自己選定目標公司或由具有聲望的中介機構或金融咨詢機構推薦。 2. 項目初篩。對投資機會事先進行評估。 3. 項目評估。籌備階段為期數周,有時會延長到幾年。一家PE/VC公司每年大約評估100個項目,其中有10個左右能夠進入談判階段,而最終只有一兩個能夠最終獲得投資。 4. 談判、報價。 5. 交易組織。 6. 盡職調查。在初步評估階段勝出的公司將進入盡職調查和談判程序。同時起草並確定股票收購和股東合同,修改公司章程,並與管理層簽訂相關就業、非競爭和保密協議。 7. 達成交易。在尋求結束交易並為公司注入資金時,基金和公司的關系將進入新階段。基金會繼續密切關注公司的行動,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並為公司的業績作出貢獻。基金將在董事會中保留自己的代表,而公司會定期將經營情況向基金通報並就具體決策進行咨詢。基金通常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但會關注公司的長期績效。 8. 審計、管理支持。私募股權和風險資本以及其他融資手段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私募股權基金提供管理、招聘、制度化和戰略策劃方面的協助,並與客戶、供應商、銀行家和律師建立聯系。 9.退出。獲利並退出是投資過程的最後環節。

『貳』 保密協議違約金約定是否合法

現行法律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但並不禁止在保密協議中存在違約金條款。你所述的條款對保密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當予遵守。

但是,該合同關於培訓費用的約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若員工未履行完服務期提前跳槽,則用人單位可以按未履行完的服務期期間向員工追索違約金(相應期間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那麼如何確定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了明確的限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培訓費用必須是「有憑證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由三部分構成:「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差旅費用」、「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其中,「其他直接費用」一般包含辦理護照、簽訂費及代辦費、境外保險費、培訓補貼等各項費用。而你們的合同中將用人單位所投入的工資、技術開發費、差旅費計為專項培訓費用,顯然是曲解法律、自欺欺人的惡果。一旦發生糾紛,該約定不會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附:請重點關注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叄』 想要與廣告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可以與廣告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明確約定簽約雙方身份。
第二,要約定保密事項、保密范圍及保密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第三,要約定泄密方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明確賠償金額。
第四,要約定保密期限。

『肆』 保密協議範本

保密協議範本,主要是圍繞: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於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

正文

本合同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需求信息、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項目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4)基金會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2、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

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伍』 保密協議範本

保 密 協 議

本共同保密協議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

×××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並受其管轄、注冊地址位於 的公司(以下簡稱「提供方」)

×××投資基金會,一家根據 法律注冊成立並受其管轄、注冊地址位於 的公司(以下簡稱「接收方」)

以下將上述雙方合稱為「雙方當事人」,單稱為「一方當事人」。

鑒於,雙方當事人為了共同利益,將在「 ×××」融資項目中進行合作,交流信息。為此,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並按照本協議的條件和規定對在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獲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條 定義

1、保密信息的定義

保密信息指不為公眾所知,又能為其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的所有信息、數據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方的與研究、開發、生產、產品、服務、客戶、市場有關的軟體、程序、發明、工藝、設計、圖紙、專有技術、工程、流程、方式、硬體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研究報告、預測和估計、報表、商業計劃、商業秘密、商業模式、公司決議等任何或所有的商業信息、財務信息、技術資料、生產資料以及會議資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書面認定為保密或專有的,又包括口頭給予,隨即被書面確認為保密或專有的。

上述所稱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擔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曉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的為公眾所了解的;
c) 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那裡正當取得的,並且以該取得方所應了解為限,該第三方不是違法的獲得和披露該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沒有保密義務第三方合法披露並且被該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沒有接觸保密信息的情況下,接收方獨立開發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徵得提供方書面同意而發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獲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來源方。

第二條 保密義務

1、接收方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採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雙方當事人同意只可以給予或傳授給因履行所聘用之職務而必須並且適當地要求了解該等保密信息的雇員。雙方當事人應將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記錄存放在一個安全的、保險的地方。任何以電子方式存儲於電腦的保密信息應被譽為有效地防範於任何未經授權的直接或間接通過網路進行的入侵或使用。

2、雙方當事人相互承認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給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關的一切權利,是提供方的專有財產,接受方應考慮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雙方在「×××」 項目中的融資合作。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應只限於該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時,提供方另外以書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與上述規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則應以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為准。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將保密信息用於其他之目的。雙方在此保證僅在與雙方商定的項目有關時使用從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絕不為與項目無關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雙方當事人承諾,雙方當事人將對其各自及其雇員或代表,在其他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點因履行義務而知曉的所有內部商業信息嚴格保守秘密,絕不將該等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此規定特別適用於有關技術、設計、生產、經營或組織機構事宜的所有內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意圖與第三方簽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該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則該方當事人應事先從另一方當事人得到書面同意。該披露信息之當事人與分包方並應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與本協議相同的格式簽署一份保密協議。

6、若接收方與第三方合並、被第三方兼並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接收方不得向該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將提供方的保密資料歸還提供方,或根據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銷毀;但如事先獲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接收方可繼續使用該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報,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並且應用盡適用法的所有程序來保護該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由提供方承擔。

第三條 非權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獲得並不意味著授予接收方任何有關提供方所有的專利權或版權,也不意味著授予接收方有關對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權利,除了接收方有權為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條 知識產權

1、 保密義務同樣適用於有關未經注冊或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對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其歸屬。

第五條 違約和賠償

1、 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的情形,無論故意與過失,應當立即停止侵害,並在第一時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擴散,盡最大可能消除影響。

2、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3、上述違約金數額並不影響受損害方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該等賠償以受損害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

第六條 保密文件的歸還

在每一單獨訂立合同的項目終止之後,協議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給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其他具體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復印件均需立即交還提供方,或者予以銷毀,且有關銷毀憑證應同時送交給對方。

第七條 一般規定

1、對本協議任何條款進行修改,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否則無效。

2、本協議任何部分的無效不應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協議任何部分被宣告無效,當事人各方均應友好協商確定替代的規定,該等替代的規定應盡可能與雙方當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無義務保證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確性與完整性,也無義務承擔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後續的、間接的損害或損失,但該方應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會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訴訟、仲裁、扣押或沒收、賠償或補償請求或其他權利要求,由此給接收方造成的損害和損失,提供方應給予賠償或補償;接收方對第三方任何合理賠償或補償,該提供方應給予補償,但接收方錯誤地使用該保密信息的除外。

5、雙方都承認,如有違本協議,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將難以估量,並承諾: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關的部門申請保護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該等權利的行使不影響其繼續享有和行使其他權利和補償權。

6、一方沒有履行本協議的規定或沒有行使協議項下的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並不構成該方將來履行該規定或其他規定、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的放棄。

7、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但獲得對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本協議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協議自本協議文首載明的日期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發出書面通知給接收方終止本協議,或協議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但是按照本協議之規定對於在本協議終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義務將不受影響,而將繼續有效,繼續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任何通過友好協商後不能解決的爭議均應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其他

本協議用中英文寫成,中英文版本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 公司簽署
簽字:
姓名:
職務:
日期:

代表
簽字:
姓名:
職務:

『陸』 誰有學費的保密協議範本給我穿一份唄 謝謝 QQ:1009329998

本共同保密協議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

×××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並受其管轄、注冊地址位於 的公司(以下簡稱「提供方」)

×××投資基金會,一家根據 法律注冊成立並受其管轄、注冊地址位於 的公司(以下簡稱「接收方」)

以下將上述雙方合稱為「雙方當事人」,單稱為「一方當事人」。

鑒於,雙方當事人為了共同利益,將在「 ×××」融資項目中進行合作,交流信息。為此,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並按照本協議的條件和規定對在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獲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條 定義

1、保密信息的定義

保密信息指不為公眾所知,又能為其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的所有信息、數據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方的與研究、開發、生產、產品、服務、客戶、市場有關的軟體、程序、發明、工藝、設計、圖紙、專有技術、工程、流程、方式、硬體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研究報告、預測和估計、報表、商業計劃、商業秘密、商業模式、公司決議等任何或所有的商業信息、財務信息、技術資料、生產資料以及會議資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書面認定為保密或專有的,又包括口頭給予,隨即被書面確認為保密或專有的。

上述所稱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擔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曉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的為公眾所了解的;
c) 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那裡正當取得的,並且以該取得方所應了解為限,該第三方不是違法的獲得和披露該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沒有保密義務第三方合法披露並且被該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沒有接觸保密信息的情況下,接收方獨立開發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徵得提供方書面同意而發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獲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來源方。

第二條 保密義務

1、接收方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採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雙方當事人同意只可以給予或傳授給因履行所聘用之職務而必須並且適當地要求了解該等保密信息的雇員。雙方當事人應將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記錄存放在一個安全的、保險的地方。任何以電子方式存儲於電腦的保密信息應被譽為有效地防範於任何未經授權的直接或間接通過網路進行的入侵或使用。

2、雙方當事人相互承認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給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關的一切權利,是提供方的專有財產,接受方應考慮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雙方在「×××」 項目中的融資合作。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應只限於該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時,提供方另外以書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與上述規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則應以披露時指明的使用目的為准。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將保密信息用於其他之目的。雙方在此保證僅在與雙方商定的項目有關時使用從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絕不為與項目無關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雙方當事人承諾,雙方當事人將對其各自及其雇員或代表,在其他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點因履行義務而知曉的所有內部商業信息嚴格保守秘密,絕不將該等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此規定特別適用於有關技術、設計、生產、經營或組織機構事宜的所有內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意圖與第三方簽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該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則該方當事人應事先從另一方當事人得到書面同意。該披露信息之當事人與分包方並應在披露該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與本協議相同的格式簽署一份保密協議。

6、若接收方與第三方合並、被第三方兼並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接收方不得向該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將提供方的保密資料歸還提供方,或根據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銷毀;但如事先獲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接收方可繼續使用該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報,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並且應用盡適用法的所有程序來保護該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由提供方承擔。

第三條 非權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獲得並不意味著授予接收方任何有關提供方所有的專利權或版權,也不意味著授予接收方有關對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權利,除了接收方有權為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條 知識產權

1、 保密義務同樣適用於有關未經注冊或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對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其歸屬。

第五條 違約和賠償

1、 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的情形,無論故意與過失,應當立即停止侵害,並在第一時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擴散,盡最大可能消除影響。

2、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3、上述違約金數額並不影響受損害方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該等賠償以受損害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

第六條 保密文件的歸還

在每一單獨訂立合同的項目終止之後,協議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給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其他具體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復印件均需立即交還提供方,或者予以銷毀,且有關銷毀憑證應同時送交給對方。

第七條 一般規定

1、對本協議任何條款進行修改,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權代表簽署,否則無效。

2、本協議任何部分的無效不應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協議任何部分被宣告無效,當事人各方均應友好協商確定替代的規定,該等替代的規定應盡可能與雙方當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無義務保證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確性與完整性,也無義務承擔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後續的、間接的損害或損失,但該方應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會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訴訟、仲裁、扣押或沒收、賠償或補償請求或其他權利要求,由此給接收方造成的損害和損失,提供方應給予賠償或補償;接收方對第三方任何合理賠償或補償,該提供方應給予補償,但接收方錯誤地使用該保密信息的除外。

5、雙方都承認,如有違本協議,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將難以估量,並承諾: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關的部門申請保護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該等權利的行使不影響其繼續享有和行使其他權利和補償權。

6、一方沒有履行本協議的規定或沒有行使協議項下的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並不構成該方將來履行該規定或其他規定、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的放棄。

7、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但獲得對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本協議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協議自本協議文首載明的日期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發出書面通知給接收方終止本協議,或協議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但是按照本協議之規定對於在本協議終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義務將不受影響,而將繼續有效,繼續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任何通過友好協商後不能解決的爭議均應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其他

本協議用中英文寫成,中英文版本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 公司簽署
簽字:
姓名:
職務:
日期:

代表
簽字:
姓名:
職務:
保 密 協 議

甲方:中國聯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區西單北大街甲133號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王建宙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鑒於: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移動數據業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碟、軟體、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於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並至少採取適用於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註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並在告知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並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於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後,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並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於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採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採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於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並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於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並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柒』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1、「進修培訓一年,費用5000元,約定席某如提前解除,要返還全部培訓費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經調查,勞動合同及其內部規章制度中沒能約定或規定有關技術保密義務.」因此,不能適用於: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本案應由席某承擔違反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不存在泄露商業秘密的責任,有關技術保密的義務。

『捌』 律師事務所可以和律師約定違約金嗎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縱橫法律網 牛增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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