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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企業赴香港上市的模式
中國境內企業到香港上市主要有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兩種模式。
• 直接上市模式是直接以中國境內公司的名義向香港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所以也稱H股上市模式。
• 間接上市模式是中國境內企業到海外注冊或購買殼公司,海外殼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境內資產的控股權,並以殼公司名義在香港上市籌資的方式,此種方式也稱紅籌模式。
直接上市模式的股票目前在境外和境內沒有全流通,且上市條件相對較高,選擇此種模式的基本都是我國境內的國有企業。
紅籌股概念誕生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場,香港和國際投資者把在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帶有中國概念的股票稱為紅籌股,因而這些企業也被稱為紅籌企業。
紅籌模式的基本架構包含多種形式,但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兩種為直接持股模式和協議控制模式(也稱VIE模式)。直接持股模式適用於我國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限制的行業,協議控制模式適用於對外資持股比例有限制的行業。
直接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是我國境內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在香港上市的主流模式,該模式的架構圖如下:
直接持股模式架構搭建的步驟:
第一步: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及戰略投資者以個人的名義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或殼公司(也稱「特殊目的公司」)。境內企業通常會選擇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開曼群島(Cayman)設立特殊目的的公司。
設立境外殼公司時,一般從架構第一層的BVI公司開始設立,第一層設立完成後開始設立第二層的Cayman公司,最後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擇是否設立第三層BVI公司或直接設立第四層的香港公司。
第二步:境內運營公司股東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機構投資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ODI)備案手續。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文)的規定,在搭建紅籌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設立了境外殼公司後,在並購境內運營企業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如沒有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境內運營公司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境外直接投資(英文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簡稱ODI),是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准後,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投資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境內非國有企業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或並購交易,需獲得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行為的核准、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銀行外匯登記三大環節(如涉及到國有企業還要獲得國資委的批復)。
境內運營公司對外投資的股東如為個人,需辦理37號文規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對外投資的股東如為法人或團體,需辦理ODI備案。對外投資人在辦理上述登記及備案手續前不能有返程投資和融資行為。
第三步:境外香港公司收購境內運營公司。境內運營公司是境內經營的實體公司,境外香港公司對境內運營公司進行並購,使境內運營公司成為境外香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並購完成後直接持股方式的架構也搭建完成。搭建紅籌架構的過程實際上是將境內運營公司的境內股東轉為境外股東持股。
協議控制模式(VIE)
協議控制模式(也稱VIE模式)是紅籌模式中的一個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國上市時採用,因而國內也稱之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首字母的縮寫,譯為可變利益實體。
協議控制模式是指由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下稱「外商獨資企業」或「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或稱「VIE協議」),以實現合並報表之目的。協議控制模式架構請見圖:
外商直接投資在一定行業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均無法取得從事於特定行業的許可或牌照,而境內運營公司可以取得相應資質,因此通過協議安排,將境內運營公司的利潤轉移給外商獨資企業,允許境外控股公司的資金間接地注入境內運營公司,並允許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向境內運營公司提供服務,最終使得外商獨資企業取得對境內運營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
VIE模式架構搭建的步驟:
搭建VIE模式的第一步和第二步與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第三步是境外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從而實現對境內運營公司的控制並轉移利潤。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須簽署如下控制協議:
1、獨家服務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簽訂獨家服務協議,約定WFOE向境內運營公司提供特定服務,境內運營公司向WFOE支付服務費用,目的是將境內運營公司的經營利潤轉移至WFOE。具體服務范圍因行業而異,但通常包括咨詢、戰略服務以及技術服務。
2、借款協議。是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各股東簽署的借款協議,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提供貸款,以用於將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外商獨資企業。目前借款協議不是必須簽署,因辦理股權質押的管理部門現在認可收取獨家服務費也是一種債權,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可以基於此債權將股權質押給外商獨資企業。
3、股權質押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簽署股權質押協議,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出質其股權,作為履行其他VIE結構協議的保證。股權質押協議通常包括出質人授權外商獨資企業處分質押股權的條款。實踐中,境內運營公司的全部股東均需與外商獨資企業簽署股權質押協議。
4、投票權委託協議或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簽署投票權協議或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委託WFOE指定的人員行使其股東權利,包括投票權、查賬權、知情權、簽字權以及選舉權等,或者由WFOE委派的人員代為行使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的投票權。
5、購買選擇權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簽署購買選擇權協議,約定WFOE或其指定人員在我國對特定行業的外商投資限制解除後有權購買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購買股權的價格往往約定為我國法律項下允許的最低價格。
6、配偶承諾函。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的配偶承諾不就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提出任何主張,同時承諾VIE架構項下所有協議的修改或終止不需要其另行授權或同意。
上述相關協議簽署後VIE架構就搭建完成,架構中境外每一層的作用與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
⑵ 保險公司股權投資超過多少需要保監會審核
關於保險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六、【5%以上股東變更】投資人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持有掛牌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5%以下股東變更】投資人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協議方式受讓掛牌保險公司股份不足5%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以做市方式或競價方式受讓掛牌保險公司股份不足5%的,參照上市保險公司監管要求,不再履行備案手續。
⑶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三)、(七)、(八)項規定,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運用資本金直接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股權。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金投資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按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保險資金投資境內和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及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比例合並計算。
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類企業股權,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原有關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未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其本級自有資金投資的范圍和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⑸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⑹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說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
(五)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說明;
(六)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說明;
(七)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特別註明經有關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准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審核期間,擬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該項股權投資:
(一)出現或者面臨巨額虧損、巨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二)出現或者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退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說明轉讓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二)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
(三)對投資機構及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
(三)資產管理及運作;
(四)資產估值;
(五)資產質量及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 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 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 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 資產估值情況;
(五) 主要風險狀況;
(六) 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准,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准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股權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不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標准、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企業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加快發展,規范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登記、設立、運作和監管,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專項用於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集合。該基金應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的,並由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股權投資基金委託,規范管理運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x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和信託制。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發起設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募集總額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含50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批准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在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的指導。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積極支持已在天津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第二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
第四條 設立公司制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機關。
第五條 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第九條 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三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備案管理與投資運作
第十條 符合備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注冊登記後,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持續保持盈利的財務狀況,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契約制和信託制基金)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濟管理經驗。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五)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六)有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別承擔基金的管理責任和託管責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基金託管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託管計劃。
(七)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基金發起人協議(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夥協議)、章程、管理協議、託管協議等規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四)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的證明文件。
(五)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備案申請書、基本情況表、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審核通過後須提交其電子文檔。
(九)基金管理計劃書和基金託管計劃書。
(十)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支持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一)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都在天津濱海新區登記注冊。
(二)金融機構認購(承諾認購)金額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3。
(三)國家發改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人、託管人變更。
(四)重大投資事項。
(五)清算與結業。
第十六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和託管銀行提交的財務報告、業務報告與託管報告等進行年度審查。在必要時,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審查。
對未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組織架構、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基金資產安全,原則上要求股權投資基金委託經銀監會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基金資產。
基金未投資於企業的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
第十九條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一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及時分析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情況,根據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⑻ 如何制定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
一、投資原則1、是否有利於加快公司整體持續較快協調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2、是否有利於促進產權有序流轉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加快企業經營機制轉換;
3、是否有利於防範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出資人資本安全;
4、是否有利於依法規范運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實管理責任。
二、投資要求 對外投資的方向,具備相當規模,適合整體經營,對公司主營業務發展有重大戰略意義的投資。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且對所屬分子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投資。市場前景較好,與主營業務關聯度不大的社會通用性業務,鼓勵引入外部增量資金,利用企業現有存量資產的投資。 投資資本回報率(年平均凈收益/投資資本)標准,根據具體情況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況,如對企業具有戰略意義,投資資本回報率不符合標準的投資項目由董事會專項審議決策。
三、審批決策 企業集團為對外投資主體。所屬分子公司原則上不得進行對外投資。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其對外投資許可權要按照經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章程》的規定許可權執行。對外投資的審批管理,以企業集團為主體的投資項目和以所屬企業為主體投資金額在XXXX萬元以內的投資項目由企業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在XXXXX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由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證券、委託理財等領域項目不論規模大小,一律由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 對外投資決策原則上要經過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設立三個階段。
四、股權處置 企業集團和所屬分子公司的股權處置事項須經由企業集團董事會批准。股權處置應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程序。實施處置前,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應對擬處置的投資進行清產核資和審計,並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值作為確定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股權轉讓程序,對於需要轉讓的股權項目,所屬分子公司在企業集團授權下,或者企業集團自身要主動聯系受讓方,並按照規范的法律程序進行轉讓;股權轉讓價格一般以凈資產評估、市盈率法、資產重置法、現金流量折現等價值評估方法測算底價,通過拍賣、招投標或協議轉讓等方式確定;股權轉讓應與受讓方進行充分談判和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擬訂股權轉讓意向書草案,將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權轉讓申請報告》、《股權轉讓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一起上報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按照企業集團董事會的批准,對外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負責股權處置方案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進行股權轉讓,做好工商注冊變更等相關工作,相關處置結果統一在企業集團發展規劃部、辦公室備案。 股權清算程序,被投資企業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大會決議和出現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應組織清算。企業集團自身或授權所屬分子公司促成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形成清算決議,進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通知並公告、處分企業財產、注銷登記與公告,並將清算結果統一在企業集團發展規劃部、辦公室備案;被投資企業需要延長經營的,按照對外投資許可權審批;對於已經停業或無法追溯被投資人的投資項目,能夠提供核銷的有效證據,可以進行核銷;不能提供合理的證據,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報企業集團董事會批准後可以通過賬銷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銷,並另設台賬進行備案管理,繼續保留權益追索權。
五、管理職責 企業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是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管理的決策參謀部門和檢查監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財務部門:負責對我方出資的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按對外投資計劃籌措和撥付資金;負責對外投資協議、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關財務會計條款的審查;負責回收對外投資收益;負責股權處置過程中的帳務處理。
部:負責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的審計和實施過程監督;負責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的效能監察。 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查對外投資新設法人實體的機構設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資單位委派(或推薦)董(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人選,履行委派(或推薦)手續;明確派出人員的管理許可權、選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發展規劃部:負責對外投資規劃和項目的立項審查;負責審查與對外投資項目有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對外投資的統計工作;負責對外投資中有關出資方式、股權設置、收益或利潤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等的審查和管理;跟蹤對外投資項目的運行狀況,組織後評價工作,為董事會提供輔助決策支持。 辦公室:參與有關談判和協議、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處理所涉及的法律論證、法律糾紛、外聘律師、商標使用等法律事務;負責有關簽約文本的最終審查及辦理有關授權等法律手續,組織起草相關議案,籌備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按照有關要求,予以信息備案。
六、考核監督 對外投資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資本回報率納入企業集團預算考核。企業集團注入到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按投資資本回報率,納入對所屬企業的預算考核。 對於利用股權處置之機,轉移、侵佔、侵吞、有意低價轉讓、核銷公司資產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處理,視輕重給予公司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最後對管理制度明確由企業集團發展規劃部負責制訂、修改並解釋。申明凡與本制度有抵觸的,均依照本制度執行。明確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如需經企業集團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需對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進行說明。
⑼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投資規范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運用資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或者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准備金;
(三)間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和保險產品的責任准備金。人壽保險公司運用萬能、分紅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財產保險公司運用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應當滿足產品特性和投資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30%;
(三)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范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許可權及批准許可權。根據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及投資方式、目標和規模等因素,做好相關制度安排。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股權投資風險,按照資產認可標准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股權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不得採用非現場方式表決。
保險資金追加同一企業股權投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涉及關聯關系的,其投資決策和具體執行過程,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八條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投資咨詢及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對投資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及其發行的投資基金進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投資基金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間接投資股權,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基金募集說明書等文件,或者依據協議約定,提供有關論證報告或者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大股權投資,應當通過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或者關鍵崗位人選,確保對企業的控股權或者控制力,維護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權投資,應當通過對制度安排、合同約定、交易結構、交易流程的參與和影響,維護保險當事人的知情權、收益權等各項合法權益。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同或者協議,載明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沖突處理、異常情況處置等事項;還應當與投資基金其他投資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業的相關報告,比較不同投資機構的管理狀況,通過與投資機構溝通交流及考察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等方式,監督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
投資基金採取公司型的,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結構;採取契約型的,應當建立受益人大會;採取合夥型的,應當建立投資顧問委員會。間接投資股權,可以要求投資機構按照約定比例跟進投資,並在投資合同或者發起設立協議中載明。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範經營和投資風險;選聘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採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運營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運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
(三)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採取不限於本條規定的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第二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國際慣例,依據市場原則,協商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和業績報酬水平,並在投資合同中載明。投資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資產質量、投資風險與收益等因素,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兌現業績報酬水平,倡導正向激勵和引導,防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採用兩種以上國際通用的估值評估方法,持續對所投股權資產進行估值和壓力測試,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基於資產的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
第二十三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社會責任,恪守道德規范,充分保護環境,做負責任的機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