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東省社會保險徵收條例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8號)規定,廣東省2017年7月1日起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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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粵環〔2008〕88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
統一定點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環保局:
為推進重污染行業集中入園、污染統一治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現將《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一並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意見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直各有關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2008年8月26日印發
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省電鍍、造紙、印染、製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以下簡稱「重污染行業」)入園管理、集中治污工作,保障環境安全,結合我省重污染行業產業規劃和行業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通過優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資源,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加快優勝劣汰,引導我省重污染行業科學布局,合理規劃,逐步提高重污染行業總體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加強重污染行業環境監控和環境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我省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二、實施原則
(一)政府主導、因地制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重污染行業基地的建設要發揮主導作用。其中,省將重點放在制訂重污染行業發展規劃及組織行業協會制訂准入標准上;各地級以上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組織做好基地總體規劃,並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導重污染企業進基地,安排資金扶持,加快基地建設步伐。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基地前期的服務、指導工作,加強後期的環保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市根據現有重污染行業發展情況,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國土等規劃,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集中治理、統一監管」的要求,對重污染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布局。要充分考慮對相關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重污染工業區或企業集中建設區的整合、提升,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基地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環保規劃、流域水質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域內規劃和建設。
(三)分類指導、區別對待。通過基地建設引導、鼓勵重污染行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加快優勝劣汰;引導行業優化升級,走良性發展道路,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對新、擴建重污染行業企業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的大小及規模提出不同要求;對現有重污染行業企業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保留、搬遷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體規定見本意見第四條。對不同的重污染行業規定不同的審批許可權,其中,電鍍、制漿造紙、紡織印染(僅限漂染工藝)、製革(僅限鞣製工藝)行業基地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環保部門審批,其餘不涉及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的行業基地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委託各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審批。入基地單個項目應按照國家和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其中在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屬省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委託所屬市環保部門審批。
三、實施要求
(一)編制實施方案。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會同縣、區政府編制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應有對本地區現有重污染企業整改和進入基地提出明確時間要求的內容,報當地政府審定,電鍍、制漿造紙、紡織印染、製革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應同時抄送省環保部門備案。
(二)報批基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完成後,附上當地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上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應進行多址比選,確定選址推薦方案。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復同意後,基地方可動工建設。
(四)強化「三同時」驗收。基地的環保「三同時」現場管理按照轄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環保部門負責。基地及其入內項目竣工後,由審批的環保部門負責驗收。其中基地環評審批後超過五年尚未驗收的,需委託有資質的環評單位進行後評價,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否則,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入基地項目的環評審批。
四、分類指導要求
(一)電鍍行業。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按照省環保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行業和化學紙漿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4〕149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我省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7〕8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我省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粵環〔2007〕83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二)制漿造紙行業。化學制漿造紙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按照省造紙行業「十一五」規劃和《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行業和化學紙漿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4〕149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按以下要求實施:
1、新、擴建非化學制漿造紙(含廢紙造紙)項目原則上須進入造紙定點基地內建設。
2、下列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1)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非化學制漿項目。
(2)珠三角地區規模達40萬噸/年以上的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其它地區規模達20萬噸/年以上的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
(三)漂染行業。
1、新、擴建生產過程含洗毛、染整或脫膠工段的紡織印染項目或有精煉廢水等產生的絲綢項目原則上須進入定點基地。
2、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漂染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四)鞣革行業。
1、新、擴建以原皮和藍濕皮等為原料、需要鞣製工序的製革項目原則上須進入定點基地。
2、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鞣革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五)廠址位於基地外的現有漂染、鞣革、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審核後方可保留,但不得擴建(增產不增污項目除外):
1、選址位於非環境敏感區、有環境容量。
2、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3、污染物能夠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地方核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4、達到國內先進清潔生產水平,並經省認定的清潔生產企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應由地級以上市政府限期搬遷進入定點基地,屬國家產業政策淘汰類的應加快淘汰。
(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行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入園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則組織實施,本意見不作統一規定。
五、基地及入基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初審重點
(一)總量指標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未獲排放指標的基地和入基地項目一律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初審或預審應在准確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尤其是當地上季度餘量的基礎上,明確基地和入基地項目的總量來源,並分配具體的排放指標。若總量餘量不足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總量指標的來源;如需關停轄區內建設項目以調劑總量指標的,應提交關停企業名錄清單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查基地和入基地項目選址的合法合理性。在確認基地和入基地項目建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且與當地現行各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上報審批。另外,還應針對基地規劃和入基地項目總體布局提出意見和建議,做到合理規劃、科學布局。
(三)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公眾參與的適應性。初審意見應說明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環評機構是否已按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和我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公眾參與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7〕99號)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符合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尤其是要確認公眾參與活動的深度、廣度、代表性以及採取的形式是否與基地和入基地項目的環境敏感性相適應等。
(四)應審查入基地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達到何種先進程度。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清潔生產要求、採用落後淘汰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的,不得同意上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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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社保費徵收管理辦法
一般當月的社保是由當月繳納的,生效日從當月繳納的1號算起。扣繳時間一般在月底20多號左右,根據你的社保繳費單上的扣繳日期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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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Ⅳ 廣東社會保險費全責徵收的內容是什麼
社會保險費全責徵收是指:由稅務機關全面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追欠、查處、劃解財政專戶等相關工作,並將徵收數據准確、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
Ⅵ 廣東省社保費補繳政策
補交廣東省的社保分以下情況來進行補交
一、非一次性補交
1、補繳所需條件,女方年齡最大限54歲(59年出生的)、男方年齡最大限59歲(54年出生的),且補繳年沒領過失業救濟金及退過保的而且還需年滿18歲;
2、補繳時段分小齡【女不超過45歲(68年後出生的)、男不超過55歲(58年後出生的)】、大齡【女45歲及45歲以上、男55歲及55歲以上】兩種情況,小齡補繳從2000年1月開始至今,大齡補繳從2000年1月開始至2012年12月;
3、補繳社保種類需五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一起補,不能單補或組合補,且統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補;
4、操作過程,逢單月10號小齡截止報單,每月20號大齡截止報單,截止後2個月內補繳好(國家規定正常補繳時間為60天到90天),並且可在補繳好後的1至2個月里(大齡1個月,小齡2個月)在廣東社保查詢網上查詢到;
5、補繳人員需提供廣州社保號(番禺、花都、增城、從化開號的需09年9月後有一個月在廣州市區投保過才屬於廣州社保號,否則當沒在廣州買過社保非廣州社保號),沒有社保號的(沒有買過社保的或者沒有在廣州買過社保的)需先辦理增員注冊一個號後再補繳(凡新增人員社保醫保卡國家需4個月後才能領取到)並提供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
6、補繳可同時一次性補繳多個時段且每個時段原則上要滿二年,如補繳人員在廣州還在參保的可不需現公司停保(非廣州市需停保,番禺、花都、增城、從化區的也需停保,以免查詢不到參保狀態而增員補重復),只要直接加補所需時段就行,如補繳出現重復的,國家只能退養老個人部分,並不能單補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段,要補繳這段的需連到2002年8月;
7、費用合算:社保費+社保利息+服務費+殘疾人保障金【(50元∕人﹒月)補2012年及後的需加此項】+加急費【(20元/人﹒月)需補2008年及後的當月補當月顯社保網的需加此項,每月10號截止報單】+調配費【(70元∕人﹒月)女45歲及以上男55歲及以上的需加此項】
二、一次性補交
一次性補繳業務類型分別有以下5種,為廣東省戶籍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
1、企業未參保人員(237號文)。2011年7月1日前曾與中央、省直和軍隊駐穗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原單位為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納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2、未參保集體企業人員(193號文)。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城鎮集體企業,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3、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91號文)。在1978年6月1日後離開中央、省直駐穗機關事業單位,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身份是幹部(含經縣以上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幹部,不包括單位自行聘用的幹部)和固定工的人員(不包括原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應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宗教教職人員(45號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滿60周歲且仍在我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我省戶籍宗教教職人員,可自願按照屬地原則,一次性繳費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5、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7號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企業,且離開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人員。(原企業是指1994年1月後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參加省直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中央、軍隊企業以及原改制破產的企業))。
上述人員根據不同的補繳類型按照下列流程分類辦理:
一、第1、2、3、4類補繳人員
(一)申請
申請資料:(1)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2)密封的個人檔案復印件(加蓋復印機構公章和「與原件相符」章;(3)填寫《個人自願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申請表》。(4)第4類補繳人員提供我省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教職人員身份證明、以及教職人員所在宗教活動場所或宗教團體出具並經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審核的其60周歲前在我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年限證明。申請人等候受理並領取《受理回執》。
(二)領取審核結果並選擇繳費年限
申請人按回執上的查詢時間(20個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業務大廳領取《一次性繳費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或審核結果告知書。
(1)不符合辦理本業務條件的人員,領取核定結果,簽名確認。
(2)符合辦理一次性繳費條件的人員,領取《審核表》後,對個人信息及工作年限進行簽名確認後,選擇繳費年限。
辦理時,由申請人在《審核表》上選擇填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據申請人選擇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納的金額,加蓋省社保局業務專用章後交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三)繳費
申請人於簽名確認繳費金額之日起3個月內憑《一次性繳費審核表》到省地稅局直屬分局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因申請人原因逾期未繳納的,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後續業務
申請人到地稅部門繳清一次性繳費的全部費用5個工作日後,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或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需申領養老金以及醫保參保手續的,或需申請一次性躉繳或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和程序到我局相關窗口申請辦理。
二、第5類補繳人員(即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
(一)申請
申請資料:(1)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2)本人在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任意一家銀行開立的銀行卡或活期存摺原件及首頁復印件一份;(2)密封的個人檔案復印件(加蓋復印機構公章和「與原件相符」章);(3)已參保的申請人最後參保地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需加蓋當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從未參保人員和最後參保地為省直的不需提供);(4)填寫《個人自願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和《委託銀行自動結算社會資金授權書》(一式兩份)。申請人等候受理並領取《受理回執》。
(二)領取審核結果並選擇繳費年限
申請人按回執上的查詢時間(20個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業務大廳領取《早期離開省屬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或審核結果告知書。
(1)不符合辦理本業務條件的人員,領取核定結果,簽名確認。
(2)符合辦理條件的人員,領取《審核表》後,對個人信息及工作年限進行簽名確認後,選擇繳費年限。
辦理時,由申請人在《審核表》上選擇填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據申請人選擇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納的金額,加蓋省社保局業務專用章後交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三)繳費
申請人於簽名確認繳費金額之日起3個月內將核定的應繳款項存入本人提供的銀行賬戶,等待公示通過後扣款。因申請人原因逾期扣款不成功的,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後續業務
扣款成功後,申請人在最後參保地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或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需申領養老金以及醫保參保手續的,或需申請一次性躉繳或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和程序到最後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相關窗口申請辦理。
三、法律責任
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審核結論外,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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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規定
1、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登記制度。
2、社會保險登記的主管部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4、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及注銷。 1、納費人報送的納費申報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無誤的,繳費單位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全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原則。
3、利息、滯納金的計算和繳納。 利息的計算和繳納。納費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要計算繳納利息,利息計算按遼寧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確定利息所屬期限及應補繳利息數額,地稅機關只負責徵收。 滯納金。納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納費人在補繳費款時,徵收機關要一並計算、徵收滯納金。
4、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 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暫緩繳納,符合緩繳條件的納費人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審批表》,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其緩繳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1、納費檢查的主體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2、納費檢查的客體是納費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實際應繳費基數與納費申報數或核定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費和偷費現象。
3、納費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4、地稅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首先開具《社會保險費納費檢查通知書》,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 1、對未按規定期限納費申報和報送納費資料的,拒不接受檢查和不提供納費資料的,有意隱瞞工資發放情況造成不納或少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2、單位納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納費擔保人在地稅機關規定的限期內仍不繳納費款的,地稅機關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