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3〕41號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規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5月2日
Ⅱ 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的A,B,C,D類,各有哪幾家保險公司
國家沒有具體指出哪些保險公司是A,B,C,D,只制定了相應的分類標准,具體如下:
根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六條 保監局根據公司風險狀況,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為四類:
(一)A類機構,指經營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二)B類機構,指經營較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雖有問題,但不嚴重的公司;
(三)C類機構,指經營存在較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四)D類機構,指業務經營存在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2)保險機構分類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八條 保監局按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三類監測指標的得分確定評價類別,將分支機構按風險由低到高評為A、B、C、D四類。
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得分高於80分(含80分)評為A類機構,得分為65至80分(含65分)評為B類機構,得分為50至65分(含50分)評為C類機構,得分在50分以下評為D類機構。
第九條 各保監局可以參考日常監管掌握的信息,對分類評價進行適當調整,確定最終評級類別。
Ⅲ 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內容
一、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保監會依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一)監測指標
1、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包括五大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3)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4)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一些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僅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監會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監管信息。
三、監管措施
保監會日常監管中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A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三)對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全面檢查;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性廣告;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7、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9、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范圍;
10、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一)保監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全面評價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一次,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二)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分類評價的結果披露
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
六、公司需要報送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詳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保監產險〔2008〕1567號)、《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壽險公司)》(保監壽險〔2008〕1566號)和《關於報送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信息的通知》(保監發〔2008〕113號)等文件。
七、保監局的職責
(一)根據保監會的工作部署,收集、報送分類監管基礎信息,包括:
1、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受行政處罰情況和保監局實施監管措施情況;
2、轄區內信訪投訴和舉報案件情況;
3、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發生的重大事項;
4、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評價和非現場監管信息。
(二)貫徹執行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採取的分類監管措施。
附件: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監測指標一覽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監測指標一覽表 序號 指標類別 產險公司的具體指標 壽險公司的具體指標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Ⅳ 保險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和客戶分類管理工作應遵循哪些原則
第三條 保險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和客戶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風險為本原則。保險機構應制定洗錢風險控制政策或洗錢風險控制目標,根據控制政策或控制目標,制定相應流程來應對洗錢風險,包括識別風險、開展風險評估、制定相關策略處臵或降低已識別的風險。保險機構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應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從而實現反洗錢資源的有效配臵。
(二)動態管理原則。保險機構應根據產品或服務、內部操作流程的洗錢風險水平變化和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管理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
(三)保密原則。保險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Ⅳ 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我在深圳做平安保險,也在關注此項政策的出台,希望跟大家聊聊:
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化解風險,我會對現行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分類監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保監會將根據公司2008年末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保監會依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一)監測指標
1、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包括五大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3)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4)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一些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僅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監會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監管信息。
三、監管措施
保監會日常監管中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A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三)對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全面檢查;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性廣告;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7、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9、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范圍;
10、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一)保監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全面評價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一次,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二)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分類評價的結果披露
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
六、公司需要報送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詳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保監產險〔2008〕1567號)、《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壽險公司)》(保監壽險〔2008〕1566號)和《關於報送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信息的通知》(保監發〔2008〕113號)等文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如何對保險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近期,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赴上海保險同業公會調研壽險營銷分級分類考試及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情況,醞釀已久的從業人員分級分類資格管理有望獲得突破。
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中保協負責牽頭建立行業從業人員分級分類考試制度,目前已開始著手開展行業教育培訓頂層設計工作,擬配合中國保監會的保險深化改革工作,逐步建立行業統一的資格認證體系,實施分級分類考試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特別是銷售人員的執業管理,以促進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的提升,逐步實現保險銷售職業化、專業化。
據了解,中保協與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經協商已達成一致,由中保協承接上海保險營銷員分級分類資格考試試點工作,在行業資格頂層設計中統籌兼顧,分段實施,強化教材建設,完善題庫和考務制度,穩步推進中國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體系,並率先推進營銷員分級分類考試在全國的落地。
事實上,保險業建立從業人員分級分類資格管理制度的呼聲由來已久,監管部門對此非常重視,保險公司也非常歡迎。2007年,上海保監局受中國保監會委託試點推行營銷員分級分類考試,推出「投資連結和萬能保險銷售資格」和「健康保險銷售資格」考試,銷售此類產品的保險營銷人員除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外,還需通過以上專項考試。制度推行後運行良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上海壽險市場中的銷售誤導行為。2013年初,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上明確提出,「建立從業人員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Ⅶ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簡介
關於印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08〕122號
各保監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Ⅷ 跪求。。。保險業客戶分類管理方法及大客戶管理
首先,最簡單的每個人都有親朋好友,然後你的親朋好友又可以給你介紹他的親戚朋友,這樣循序漸進,還有其它的渠道就是陌生拜訪啊,但是方式又有很多,可以通過在小區擺咨詢或者是一些相關行業的代辦。主要的就是要敢於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