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體的哪一方面我就簡單的說說
深化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理論思考
前言: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似乎又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理論界和政策層面一些人士各種議論紛紛,包括主張再來一次顛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濟貧制度而不要社會保險的,以及要求回復到現收現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後參與在中南海、釣魚台等地方召開的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內部座談會,並就國務院今年頒發的新的改革方案較系統地闡述過自己的觀點,作者是主張在現行框架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體現了這一指導思想。現將作者的部分發言加以整理並公開發表出來。
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不能僅從經濟的或政治的或社會的層面去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縱觀世界,可以發現,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幾乎都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否則,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不是最早出現在發達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而是出現在較為薄弱的德意志?為什麼在一些福利國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時,亦還有澳大利亞、丹麥等國家卻在繼續強化並保持著福利國家模式的健康發展?為什麼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經濟大國,卻還有4000萬人口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而中國卻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為什麼許多西方國家學者或國際組織在建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採用智利模式的同時,卻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國實施這種完全由個人負責的制度?等等。對此,唯一的解釋便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確定乃至修訂,均要接受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乃至歷史文化、倫理道德的影響,依賴單一因素所做出的決策通常不會是最優決策,大多將註定要遭遇失敗的命運。清楚地認識這一點,對處於漸進改革、綜合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更是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事業進程中,就必然需要綜合考慮多元因素的影響,並在推進中確保求穩、求妥、不留後遺症。
有必要堅持在現行框架下推進改革的基本取向。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會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國民的後顧之憂,這種制度自產生發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連續穩定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承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已經遇到了信譽危機,這種信譽危機起因於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改革政策的不穩定性、社會保障待遇的無法全部兌現,以及過分強調個人負責的輿論渲染;它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了居民對政府信用的懷疑和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維護社會保障的信譽、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國民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以來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與方針,既考慮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又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從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並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歷史因素及其他現實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因此,當前應當討論並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消化歷史包袱,改善制約新制度生存與發展的現實條件,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等等,而不是放棄正在改革中得到確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維護現有制度的基本框架,還是因為特殊的國情決定了我國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負責的現收現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個人完全積累的極端激進型道路,而中間道路卻是一種比較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堅持認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應當在現有基本框架下進行,但現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樹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在我國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這里的效率是指社會保障自身的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是「平均主義」與「大鍋飯」盛行,需要矯枉過正;那麼,經過20年來的發展,情況又確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們既不能為了公平而放棄效率,也不能對貧富差距擴大化問題視而不見;社會保障改革應當有利於保護低收入階層的利益,改革的推進不能將職工對改革的熱情變成對改革的憎恨。針對目前的現狀,我認為提高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應當包括開辟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盡快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廣覆蓋、適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社會統籌中的份額、建立完整的對貧困居民的社會救助政策等。
在確定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監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時,堅持漸進改革。基於中國的現實國情,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綜合影響,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中,既要避免構成政府的沉重負擔,也不能對家庭或個人構成巨大壓力,在整個社會並未像前蘇聯、東歐國家及智利等發生劇變的條件下,社會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極端也不可能走向極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種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有效監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則是不能急於求成,而是同樣需要漸進式地推進。例如,計劃經濟幾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欠帳,就絕對不是現在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可以償還的,任何寄希望於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完成這樣巨大的還帳任務,不論採用何種手段,都是不現實的,也是註定行不通的。因此,採取自然過渡的方式來消化歷史欠帳,促進新制度的最終確立,或許是一條最適合中國現實國情的選擇;即國家只保證做實已經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的個人帳戶,而對此前的欠帳仍然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其結果必然是進入新制度中的人越來越多,而完全現收現付者自然減少,只不過需要的時間可能長一些,但償還歷史巨額債務卻不會構成現時的巨大壓力,我們仍然會沿著改革中確定的既有目標前進。
在改革策略上宜採取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官民結合、統放結合、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我的這些觀點其實早已在多個場合闡述過,但仍有重復的必要,因為我始終認為這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應當盡快採取的措施,這些措施的採取將能夠解決很多現實問題。例如,強調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並將多元制度安排作為必要的過渡,將能夠解決不同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從而既能夠減少改革的阻力與即期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改革目標的路徑,因為至少在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條件;強調官與民相結合,是基於責任共擔的改革方向,充分調動民間的、社會的力量,如在企事業單位自願基礎上建立補充保險制度,大力發展慈善機構及其他非營利性組織並對慈善事業給予直接的稅收優惠等,均可以不斷壯大民間力量,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強調統與放相結合,就是要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實現中央統一決策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對此予以明確,在層次上應當實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由立法規范,中央則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及重大災害的救濟等少數社會保障項目,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則應當下放,由地方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職責劃分明確、中央與地方協調推進,將使社會保障改革進展順利。強調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是在不損害受保障群體的利益的條件下,對能夠由市場替代的盡量由市場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應當鼓勵並有相應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養問題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終維護家庭保障的基礎作用,如哺幼養老既是我國傳統倫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國《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現行法律所明確規范的,因此,國家在考慮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時應當與這些法律相銜接,並促使獲得雙重效果。
關於費改稅問題。對這個問題,需要分層次來考慮:一方面,我贊同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者將原來的有關稅種收入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這些稅收都屬於收入分配調節范疇,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屬於恰到好處,從而值得決策層採納;另一方面,我對目前討論得更多的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卻持有與大多數人不同的觀點,即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因為這種改變不利於控制國家財政的責任,亦並不能真正解決現有的一些問題。具體理由包括:一是征稅與征費的強制性強弱,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即社會保險法與稅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種寄希望於通過征稅來解決征繳難問題的人至少是對社會保險費、稅在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具有的同等強制性不了解;二是費、稅之爭不是簡單的籌資手段之爭,而是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的問題,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帳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方式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採取現收現付模式的國家則既有徵稅的也有徵費的,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帳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三是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然能夠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國家財政的長期負擔埋下了隱患,國家財政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從而可能構成對國家財政正常運行的新的壓力源;五是在中國的現階段,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而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題,這些技術難題絕對不容小視,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因此,社會保險費改稅並不必然改變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困難,其強制徵收、專款專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徵,決定了國家不能將其與其他收費等同視之,與其在費、稅之間費力爭論,不如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多花功夫擴大覆蓋面,同時完善基金籌集與管理機制,強化監控。
關於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的結合。在討論社會保障改革時,我認為還不能只討論經濟保障問題,還需要同時討論服務保障問題,因為經濟保障事實上需要服務保障配套。如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需要服務系統,失業工人的培訓需要職業培訓系統,醫療保險的落實需要醫療服務系統;即使是能夠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也呈現出對養老院的需求增長的趨勢,而服務保障還能夠在某種
程度上改善經濟保障並補充經濟保障的不足。因此,應當將服務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主張以社區服務為基礎,以社會化服務系統為主導,輔之以各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現階段尤其應當強化社區服務系統,理順社會化服務系統,大力改造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它對於促進經濟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緩和失業問題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於養老保險。一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繼續完善,在堅持統帳結合的原則下調整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結構為必要舉措,我認為應當增大統籌部分的比例,縮小個人帳戶的規模,以便增強基本養老保險的互濟功能與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同時,主張在調小個人帳戶的基礎上,明確劃出責任起訖時間,逐步填實個人帳戶。二是對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軌,以避免制度分異激化階層沖突、增加運行成本;但從有利於將社會精英吸收到公務員隊伍出發,亦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補充待遇,根據職級高低、在國家機關服務年限長短、正常離退職與非正常離退職等情形實行一次性補償;但若短期內無法統一認識,則可以延後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定型。此外,還有一個需要引起關注的重要問題就是農村的養老保險等問題,因為農民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客觀的,尤其是已經非農化或正在非農化的具有鄉村戶口的職工對社會保障(如工傷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現階段一些富裕鄉村對村民福利採取全部包下來的做法和一些貧困地區連「五保戶」的生存也出現了困難的極端情形,表明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等處於失控狀態,如果不能及時加以引導,其後果同樣是十分嚴重的,對此,建議採取區域推進策略,而不宜全國展開,選擇自東向西、自發達地區向落後地區逐步推進的策略,實行自我負責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策引導與政府適度介入相結合,通過鄉村社會保障區域試點的示範,來規范農村的社會保障事務,這將是一項並不需要太多成本卻又能夠消除重大社會風險的舉措。
關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同樣存在著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補充保險制度急切需要明確監管部門,並由其負起制定規則並實施監管的責任,因為盡管補充保險應當且可以按照市場化來運營和管理,但在市場體制還未成熟的條件下,政府的監控先嚴後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應當盡快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為此需要盡快擴充失業保險基金,以便應付加入WTO後可能出現的失業保險金支付高峰;醫療保險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醫德為基礎的醫生執業資格制度,並真正實現醫務人員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需要摒棄歧視性色彩,同時將居民的非工資性收入(如房產收入、存款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納入家庭收入統計范圍,並盡可能地採取統一的現金或物質援助方式,防止多種補貼(如現金補貼、房租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糧油補貼、「送溫暖」等)並存情形下造成貧困陷阱與失業陷阱,等等。
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也存在著需要吸取的教訓,目前又進入一個較為關鍵的時期。為此,既需要加快推進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而堅持在現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無疑是避免造成混亂和給未來留下後遺症的正確取向。
2. 我國社會醫療保險模式的優缺點
本文通過對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現狀、問題的分析,說明必須建立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並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資金籌集中的地位和責任,明確了各自應承擔的方式和份額,以及對基金籌集的財政管理問題。
以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杜會福利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標志,已廣為人們所認識和接受。綜觀當今實行市場經濟比較成功的國家,都無一例外的有著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較晚,一度成為制約國有企業改革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滯後因素。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環節和核心問題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因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模式籌集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並正常運行的前提和財力保證。
一、我國當前基金籌集的現狀及問題
回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歷程,大體上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新中國成立至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這一階段從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在城鎮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逐步建立了以勞動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階段基金的籌集主要由國家和企業負擔,職工個人不負擔任何社會保障費用。第二階段是從改革開放開始,特別是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容和目標以後,我國有步驟地進行了以養老、醫療、失業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關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等方面的暫行規定,並在全國陸續選定了若干城市作為試點,以積累經驗、發現問題,為全國性推廣奠定基礎。這一階段在籌資方式上進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後實施過多種籌資方案。後來在全國大面積推行了企業職工養老金社會統籌辦法,起步階段以市縣為統籌基本單位,參加統籌的企業採取「以支定收、現收現付」的辦法。到1993年末,國有企業全部實現了市縣級以上統籌;集體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統籌達到1927個縣;外商投資企業統籌達到800多個縣。在此基礎上,國家又決定逐步提高各地社會統籌的層次,從市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由此可見,經過幾年的改革,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和籌措方式目前正處在新舊交替的特殊階段。一方面,舊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籌措模式已經漸漸解體,而另一方面新的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籌資方式還剛剛起步,遠未達到規范化、系統化的要求。這種新舊交替的現狀導致了現階段各種相互矛盾的做法並存的局面,出現了過渡階段特有的特點,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首先,雖然國家不再統攬一切社會保障經費的籌措,但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仍然很重。國家負擔重除了因為由國家財政支撐的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繼續由國家負擔外,還因為國家目前還負擔著一部分本應由三方共同分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如目前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實際上是由國家財政在負擔;雖然在「兩江」等地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但就全國范圍而言,公費醫療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沒有實質性變化。企業在現階段的負擔仍然過重。據統計,到1993年末,全國共計有59萬戶各類所有制企業,8000多萬職工和近2000萬退休工人參加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分別占城鎮企業職工的60%和退休人員的80%。但就費用的籌集來源而言,絕大部分由企業統籌,個人繳費率還不足1.5%。
其次,與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相聯系,特別是由於企業負擔過重,又導致社會保障基金收繳困難。有的地方強制性統籌甚至演變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情況為例,全國平均收繳率為86%,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縣情況更為嚴重。基金收繳困難存在客觀原因,當前國有企業虧損嚴重,在這樣的情況下再負擔過重的社會保險費用實在難以承受,而在國家行政強制統籌收費的情況下,企業也只有採取拖欠的辦法。
第三,由於採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體情況徵收統籌基金,而統籌的范圍層次以市縣為主,省、地、縣各種規格的均有,交納統籌基金的比例和計算辦法,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性質均存在差異,這導致出現一個突出問題,即各地各自為政,各地方財政和企業的負擔水平極不平衡,從而社會保障的社會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降低了統籌基金分擔社會風險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負責籌集,管理體制不暢,基金籌集欠規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涉及到勞動、人事、衛生、民政、財政以及行業系統統籌部門和保險公司,特別是許多部門都錯誤地把養老保險視為一塊肥肉,各爭一塊,造成政出多門、多頭經辦、標准各異、業務交叉的「多龍戲水」局面,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聲譽。而今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成立,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將逐步走向統一,這一問題也將相應得到解決。
可見,從克服我國目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上的缺點,規范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渠道,減輕國家和企業負擔等諸多方面考慮,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以給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
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企業(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及勞動者個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並且通常是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下來的。
(一)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主要依靠國家財政和企業,企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是統收統支的,所以實際仍是財政負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會保障社會化,要逐步減輕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因而今後國家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中的作用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務是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搞好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順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渠道,為社會保障資金提供穩定的有法律依據的資金來源。另外,作為組織者和管理者,在有關的經濟政策方面如稅收、利率方面給予社會保障事業適度的優惠,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如: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對於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要給予政策扶持,其扶持辦法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
其次,要適度承擔一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政府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主要應該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區服務四項。因為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福利屬於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疇,體現國家對達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應盡的救助責任,體現公平的原則,只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資金。而社區服務起始階段也是由財政支撐興辦的項目。以上保障項目資金的籌集是國家財政要承擔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從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角度看,國家財政主要負擔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管理社會保險支出的行政費用,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屬於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其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開支理所當然應由財政支出。二是通過財政撥款彌補社會保險費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國家財政扮演著「最後出場」的角色,是社會保險的後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各個項目發生困難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國家財政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要給予適當補貼。誠然.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應按照保險的原則,主要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的均是這一方式。但社會保險一旦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財政必須給予補貼。因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許出現收支不平衡的,具體而言,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政府所承擔的上述社會保障基金份額是通過財政預算撥款的方式進行的。即通過國家預算的轉移性支出項目來完成,其資金的來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稅收,支出屬於國家預算支出項目。在目前未設立單獨的社會保障預算、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財政所能撥付的社會保障資金也受到整個國家財政收支狀況的影響。但從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角度來說,應該明確國家財政究竟應承擔多大的份額,給予哪些方面以最後補貼,並測算出這一部分所佔的比例。這對於克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非規范化的缺點是大有幫助的。目前,我國有關專家認為國家財政應承擔的份額.比例大約是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30%一40%(含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基金支出在內),如果是在這個比例之間,國家的負擔應該說是有所減輕的。這里還有一點值得說明,財政所承擔的社會保障份額並非僅僅指中央財政,也包括各級地方財政在內,如失業救濟發生困難即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由此可見,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承擔的是那些只能由國家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至於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國家只作為支持者、後盾的角色出現,主要還是依靠企業和職工個人。
(二)企業和個人在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中的責任和義務
在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基金的原則下,勞動者所在經濟單位(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必須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份額。根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我國要逐步採取由企業與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稅)的辦法,並實行養老、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保障費(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險費,具體操作辦法是;首先,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和職工本人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交納社會保險費。然後,在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統籌基金,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社會互助性質,職工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另一部分則記人職工個人帳戶。其中,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實行個人帳戶之前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醫療費。個人帳戶主要用於職工個人養老金或醫療費的支付。至於企業和個人所承擔的具體比例各項基金有所不同:
1、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 1995年3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推薦的兩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個方案改革本地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個方案對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及基金的設立作了具體規定。各地按所選方案規定的比例迅速組織了基金籌集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22個省、市、區出台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改革方案、全國已有61.7萬戶企業、8738.2萬職工和2241.2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地方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總覆蓋面約為1.2億人。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達1020億元。但兩種方案的實施也導致出現了全國各地個人帳戶比例、企業繳費比例、管理層次和待遇支付標準的不同,為此於1997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來各地按照新的統一的方案盡快實現並軌。方案重新規定企業和個人的承擔比例。
新方案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人個人帳戶的部分),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同時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從上述新方案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幾點:規定了企業總的社會保障負擔水平,這有利於減輕國有老牌企業的負擔,為消除企業之間負擔畸輕畸重的不公平現象提供了依據;在企業和個人承擔的份額中,隨著個人負擔份額的逐年提高,企業負擔呈逐年下降趨勢。這體現了減輕企業負擔、發揮個人在籌資中的作用的精神。
2、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比例 由於我國原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因而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職工醫療經費緊張的問題,而另一方面有限的醫療資源又浪費驚人。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國家組織在江蘇鎮江和江西九江兩地先行進行了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4月開始,試點又逐步擴大到57個城市。這些試點均採用了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制度,其資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方面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比例,「兩江」均規定改革之初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與離退休人員費用總額之和為基數,暫按10%提取。今後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變化適時調整。職工個人繳納的比例,改革起步時暫按本人年工資總額的1%繳納,今後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為不過多增加職工負擔,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應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
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按上述比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要按一定比例分別進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個人醫療帳戶中的基金來源於三個部分:一是職工個人按年工資總額的1%繳費部分,二是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年工資總額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歲以上和45歲以下)計入個人醫療帳戶;三是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其中一半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為職工繳費的其餘部分及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另一半則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集中調劑使用。九江市對個人醫療帳戶及社會統籌基金的來源也有類似規定。
事實證明,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很好地落實了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問題,所以它既可以滿足生病職工的醫療需要,同時也可以避免葯品浪費等問題,提高了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失業保險建立至今,發放了大量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費,並建立了一系列轉業訓練基地、生產自救基地,對解決我國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要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一l%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具體的繳費費率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地的失業狀況確定;失業保險計劃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職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來看,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均不同於養老保險,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業(僱主)負擔,職工個人不交納或只交納名義上的失業保險費,但鑒於我國目前及今後的人口和就業壓力,我國宜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起步階段職工個人所繳納部分可以採取較低的比例,不致給職工個人造成負擔。
綜上所述,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中,國家主要是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來支撐、支持社會保障事業,企業和個人要按一定比例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這兩條渠道,由三方共同負責。那麼如何才能明確體現三方的權利與義務、規范三個行為主體的行為、保障三方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這除了加強各項社會保障的立法、執法、宣傳工作力度之外,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納入國家預算進行統一管理,能從根本上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應統一納入國家預算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社會保障費用的原則,並且已著手在養老、醫療等項目上實施或試點,但現在納入國家預算的僅僅是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的保障項目,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軍人撫恤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並且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經費雖然包括在預算內,但與行政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於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門管理,這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還屬於預算外資金範疇。這種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金管理的混亂,致使各項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請水平偏高,結余投資運營混亂,流失、挪用、浪費現象時有發生。據調查,陝西省5年內共動用了養老保險基金2.5億元。因此,為了保證國家、企業、個人各方籌集的社會保障基金能專門用於社會保障事業,必須盡快改變目前預算內、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將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人國家財政預算管理。
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就必須單獨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為此,首先要將現行的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改為由政府公共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組成的三式預算,並重新劃分收支。將社會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納人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納人、屬預算外資金的部分社會保障收支。社會保障預算和政府其他預算之間必須保持相互獨立,特別要注是不得將社會保障收人用於彌補政府公共預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關於這一點是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預算實踐中得出的普遍經驗。
其次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收人的來源。社會保障預算的收人主要來源於三方面:一是國家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面向全社會徵收的社會作障稅,目前我國是按照這一原則徵收各類社會保險費;二是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還有社會保障基金積累部分的投資收益。社會保障稅由財稅機關會同勞動保險業務部門根據社會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稅率、徵收范圍,分別由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政府社會保障撥款即應由國家財政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可直接從政府公共預算劃轉;投資收益是政府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額用於投資所獲收益。
同時還要確定社會保障預算支出項目。社會保障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撥付給勞動保險部門建立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具體包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以及社會福利基金支出,社會救濟支出等項目。各項基金的金額。應由財政部門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安排。
最後是關於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平衡問題。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預算必須保持收支平衡。社會保障預算不同於政府其他預算,一般不得發生赤字。若發生赤字,應提高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或重新調整社會保障支出的范圍和標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撥款,以保證預算的平衡。而社會保障盈餘應開展運營,主要用於購買國債以及銀行儲蓄,也可用於政府擔保的投資項目,以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保值增值。
將全部社會保障資金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有利於強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還必須解決相關的一些問題。如必須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出台,作為准繩;要協調、規范社會保障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繳納各類社會保障費為統一的社會保障稅,並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關於以社會保障稅取代目前的規費形式已有許多文章述及,這里不再贅述。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過低問題的解決取決於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按統一的稅率征稅,統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於問題的解決;二是各地經濟及社會保障事業本身的發展速度、程度。目前國家已決定統一全國基本養老金收繳比例,這對於解決統籌層次過低問題是一大突破。相信隨著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規范化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渠道將逐步確立。
綜上所述,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今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將按照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主要依靠兩條渠道:一條是社會保障稅收人,它來自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一條是國家財政的轉移性支出,它來自於國家的一般性稅收收入。其中,社會保障稅將逐步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的主渠道,而財政則構成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堅強後盾。上述兩條籌資渠道均應統一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和監督。
3. 社會保險基金的模式評析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實施部分積累制, 即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綜合。按照有關規定, 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採用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行籌集的, 這對不同的徵收形式下籌集基金時以不同的賬戶設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戶和財政專戶兩個賬戶, 前者由經辦機構管理, 後者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 經辦機構開設收入戶暫存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並定期或定額轉入財政專戶;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 不設收入戶, 繳費收入直接存入財政專戶。就籌資而言,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和接受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
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 已經實施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 社會統籌實行現收現付制, 用於支付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 但由於該部分人沒有個人積累, 所以社會統籌資金在彌補這一部分缺口。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 這部分缺口也越來越大, 社會統籌資金收不抵支, 侵佔了個人賬戶的資金, 使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從而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首先, 由於制度規定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徵收, 拖欠, 拒繳現象嚴重。據有關資料反映, 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 有30%左右的工資總額未記在應繳的基數內。截止1999 年底, 企業累計欠繳的養老保險費383 億元, 欠繳100 萬元以上的右5000 家, 欠繳1000 萬元以上的有154 家, 最多的欠繳1 億元。這些違規行為導致養老保險費實際繳費率不斷下降, 1992 年全國養老保險費收繳率96. 3%, 1993年降為93. 3%, 1994年降為92. 4%, 1998年降為90. 24%, 征繳率偏低。企業虛報工資, 造成工資的計征標准偏低。參保對象為國有企業和少數民企, 造成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偏窄, 難以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來分散風險。
其次, 融資渠道單一, 單純依靠社會統籌基金解決問題力量有限, 繳費比率偏高, 企業拖欠, 拒繳現象更加嚴重, 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職工(民工)或者轉移工作地點的職工(民工)退保現象比較嚴重, 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額與預期目標存在收繳缺口, 直接威脅到制度的安全與穩定。同時, 人口老齡化使養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 也導致費率越來越高, 這樣會直接導致兩方面的後果: 一方面費率上升引起逆選擇現象, 覆蓋面更窄, 收繳率更低, 收支缺口更大, 結果再一次提高費率, 形成惡性循環。另一方面, 費率上升增加企業的用人成本, 影響企業的經濟活力, 降低企業的競爭力。
最後, 因徵收程序有待完善, 管理缺乏效率, 基金收繳困難, 徵收效率低。同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不完備、激勵機制缺位等原因, 會存在主觀上的漏收, 少收現象。 第一, 採用社會保險稅代替社會保險費的形式, 並將征繳職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至稅務機關, 我國大約有3 /2 的地區已經在執行稅務機關代征這一職能。這樣, 不僅減少征繳及管理成本, 而且稅務部門對企業有更多的信息優勢, 權威性強, 提高工作效率, 減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滯留時間。
第二, 對於歷史債務, 中央和地方政府應該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來消化轉製成本, 從財政預算中撥出專項資金, 逐步消化每年應該承擔的轉製成本數額。償付的手段有很多, 可以用國民財富的增量來償債, 也可以用存量來償債, 還可以二者並用。
第三, 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 加強工作責任。在採用社會保險稅征繳以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搞好籌資中的管理性工作, 包括合理審核企業的工資總額, 及時傳遞正確的征繳單, 盡快核賬, 盡快促使基金進入財政專戶, 減少流通時間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和流程滯留風險。
第四, 採用一定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提高籌資過程中經辦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責任心, 杜絕具體經辦人員的道德風險行為。
第五, 加強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保證信息暢通, 及時准確的傳遞企業員工的真實信息和經營狀況, 以較完備的信息約束企業的道德風險行為。
4.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模式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其核心是引進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的機理,積累基金建築在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同時又保持了社會統籌互助調劑的機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大部分統籌調劑用於支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統籌保險費的一部分一起進入職工個人賬戶。這種模式由於建立了養老金個人賬戶,具有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保留了社會統籌互濟的優點,集聚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和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兩者的優點,防止和克服了兩者的弱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
5.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當前中國基本社會保障主要面臨以下四方面的突出問題(1)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難以適應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需要。在五大社會保險中,覆蓋面最大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參加該制度的在職職工加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還不到2億人,相對7.6億全社會從業人員的總數來說,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仍然偏小。(2)社會保障資金的統籌層次低。按照目標要求社會保障基金要實現省級統籌,但從目前情況看除福建、陝西等少數省(市)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外,其餘地區大都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統籌層次低,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弱、基金調劑功能弱。(3)基本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目前,基本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中存在著民政、衛生、社會保障部門之間政策分割、部門利益分割的矛盾和問題,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大規模人口流動和就業方式多樣化、收入分配不平衡的挑戰。(4)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空帳」問題嚴重。例如,全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模式上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的一本賬管理。由於目前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退休人員逐年上升,導致社會統籌收不抵支,迫不得已佔用個人賬戶基金,使得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嚴重。
6. 中國社會保險基金模式是什麼
基金積累制模式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其核心是引進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的機理,積累基金建築在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同時又保持了社會統籌互助調劑的機制。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大部分統籌調劑用於支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統籌保險費的一部分一起進入職工個人賬戶。這種模式由於建立了養老金個人賬戶,具有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保留了社會統籌互濟的優點,集聚了個人賬戶儲存基金制和現收現付社會統籌制兩者的優點,防止和克服了兩者的弱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
7.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即在全國或整個地區建立一個管理機構,集中管理社會保障事務。 其優點是社會互助、協調性較好,政令暢通,運行簡便,成本低,保險落實。
8. 根據我國法定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由哪個機構收支管理和運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於2000年8月設立,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簡稱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是不同的基金,資金來源和運營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區別。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9.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的籌資模式是什麼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目前實行介於現收現付制和預籌積累制之間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險支付體系實行強制和自願的混合模式。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保險方式。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10. 第19題.我國保險基金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當前中國基本社會保障主要面臨以下四方面的突出問題(1)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難以適應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需要。在五大社會保險中,覆蓋面最大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參加該制度的在職職工加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還不到2億人,相對7.6億全社會從業人員的總數來說,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仍然偏小。(2)社會保障資金的統籌層次低。按照目標要求社會保障基金要實現省級統籌,但從目前情況看除福建、陝西等少數省(市)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外,其餘地區大都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統籌層次低,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弱、基金調劑功能弱。(3)基本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目前,基本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中存在著民政、衛生、社會保障部門之間政策分割、部門利益分割的矛盾和問題,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大規模人口流動和就業方式多樣化、收入分配不平衡的挑戰。(4)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空帳」問題嚴重。例如,全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模式上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的一本賬管理。由於目前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退休人員逐年上升,導致社會統籌收不抵支,迫不得已佔用個人賬戶基金,使得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