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清華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縮寫為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清華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4.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B.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C.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3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1994年1月)成立的,根據國家現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基金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可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進行合理的資金運作。
D. 教育基金會與教育基金理事會的區別
基金會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雖然同樣是基金管理機構,但有著本質的差別:
1、組織形式不同。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2、所有權關系不同。基金會的基金的建立基於捐贈關系,所有權發生轉移;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形成則是投資行為,所有權歸投資人。
(基金會的財產所有權不再屬於捐贈人,不能收回,捐贈人不再享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權,財產的轉移不可逆。而證券投資基金類似於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貨幣資金來購買對應份額的基金,也可以隨時出售或贖回。在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投資者可以隨時變現收回資金,並享有投資期間的增值收益。)
3、基金設立目的不同。基金會設立基金,目的是通過合理使用,服務於社會公益事業,謀求社會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證券投資基金則屬於一種金融產品,目的是為投資者的資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務,歸根結底是營利性的,唯一的目標是獲取利潤。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於所有權關系和追求目標的區別,兩種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區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將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在管理中受投資者意願的影響,在收益性、風險性、安全性三者之間,更強調收益性。而基金會基金由於具有社會公共財產的屬性,管理上主要強調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此外,證券投資基管理公司可以獲取管理費用,形成利潤,這部分利潤可用於管理者分配、而基金會雖然運營支出全部來源於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會作為管理者,並沒有自己的利益,基金會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於分配。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
2009-07-16 12:42
我國於2004年 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進行了分類規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便是: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的分類。條例第三條規定:「基金會分為面向公 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可見兩者的在定義上的區別在於是否得以向公眾開展募捐活 動。涉及到非公募基金會特點時,就得將其與公募基金會作一比較。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兩者在具體法律規則還存在以下差異:
一者,起始資金的下限不同。
全 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 元人民幣
E. 如何創辦教育基金會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基金會在20世紀蓬勃發展。1900年的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80年代以後,中國基金會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國務院常務會議在1988年9月通過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基金會的性質、建立條件、籌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項作出了規定。中國已建立的基金會有中國老年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福利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
F. 校園基金會 管理辦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運營得當。
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是由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特別設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學生或應屆畢業生進行創業活動的專項基金。武漢眾和創業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負責創業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創業基金支持的對象
1、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的科技項目
(2)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以研發階段項目為主。
項目處於研發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研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新裝置或對現有工藝、產品、生產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一系列技術工作;其成果應為一種具有新產品或新技術基本特點的原型(樣品、樣機)。
項目處於中試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利用研發階段得到的原型(樣品、樣機)、工藝、技術等成果進行產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產所需的技術參數等一系列技術開發工作;這一階段包括產品試制與設計、工業性試驗以及小批量試生產。
項目處於批量(規模化)階段:指項目利用中試階段的技術開發成果進行較大規模的生產活動。
2、申請創業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在校大學生(含碩士、博士)。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申請人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在校期間品學兼優,無不良在校記錄。
二、創業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據大學生創業的實際情況,申請創業基金的大學生基本為首次創業,為了便於管理及增強大學生的創業責任感,投資公司擬採取資本金(股本金)投入並對其財務進行監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學生的創業行動。
資本金投入:資本金投入以投資公司自有資金投入為主,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或申請人准備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過3萬元。
同時投資公司還會從公司注冊手續的辦理、企業稅務的代理、經營中的管理培訓及相關政策的把握等各個方面給予申請人新設的企業以支持。
三、創業基金的申請
創業基金對同一個大學生只支持一個項目。
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支持的項目所處的階段和個人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1.申請時間
創業基金不設開始及截止時間,有創業夢想的在校大學生隨時可以提出申報
2.申請程序
符合創業基金申請條件的項目,申請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1)到投資公司網站下載《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並認真閱讀有關文件。
(2)按統一要求准備申請材料(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附件等)。
(3)將准備好的申報材料郵寄或E-MAIL到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的通訊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創業街SBI7號樓一樓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題請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網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請材料
申請創業基金支持的大學生,應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在《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中提供。申請人按填寫說明規定錄入相關內容,並列印出完整的《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2)《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按通用項目報告的要求及格式進行編制。該報告可以由申請人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有關中介機構編制,報告中所涉及的有關數據須與《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一致。
(3)申請材料附件
申請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請人身份證及學生證或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已經經營一定時間的企業,需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復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審計單位印章。
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企業注冊時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
擬新設立企業的個人需提交在校期間學費已繳清的相關證明文件。
③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復印件)。
④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產權使用授權書,產權使用認可書、技術合同等的復印件)。
⑤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 (如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等的復印件及產品照片)。
⑥個人的品行證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薦意見書
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投資公司將不再受理該大學生的申請。
四、申請受理
1.受理單位
投資公司負責受理創業基金項目的申請。
2.受理處理
投資公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申請人電話告之。
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將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其進行立項審查。立項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對該項目進行受理審查之日起四個月內,電話通知。
申請材料一律不退還。申請人可根據需要備份申請材料。
五、立項及監理
通過立項審查並報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投資公司將於立項之日起20日內以申請人可以獲知的方式通知申請人,並與其簽訂〈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合同》。
投資公司對創業基金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內容和要求:
1、 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必須入駐SBI創業街孵化,否則將不於考慮對其給予支持。
2、 創業基金支持的額度不超過申請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請人入駐後自主經營,投資公司對其公司財務狀況定期核查。如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及轉移公司資產的情況則投資公司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處理。
G. 村委會成立教育基金會如何辦理手續(即成立的步驟)
行嗎??重點在後面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面臨的難題及對策研究
摘要:農業、農村、農民這一問題是政府關心的重點,是學者研究的焦點。中國的改革第一步源起於「三農」,中國未來的成敗,也必將取決於「三農」,這是顯而易見的。泱泱大國,農為根本,只有「根本」的問題解決好,才是最徹底的,最有價值的,最革命的。
2006年4月,國家發改委下達了關於開展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的指令,按照國家發改委下達的調研課題,筆者有針對性的深入湘潭縣農村開展調研,並運用湘潭縣縣委基層辦、縣委政研室和湘潭縣政府經研室的相關調研成果,形成了綜合性調研報告。
調查結果表明:村級集體經濟薄弱、農民增收乏力,村莊建設規劃滯後和尚未建立長期投入機制,成為我國當前新農村建設面臨的四大難題。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要原因是與「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鄉村」相悖的政策失衡、體制障礙、城鄉隔閡。要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偉大目標,筆者以為要做好做活五個方面的文章: 一、生產發展 用工業化的理念 實現經濟重建--關於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研究;二、生活富裕 用產業化的布局 實現社會重建 --關於增加農民收入研究;三、鄉風文明 用市場化的思維 實現制度重建 --關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四、村容整潔用城鎮化戰略 實現生態重建 --關於農村環境污染研究;五、管理民主 用科技化的手段 實現文化重建 --關於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研究
關鍵詞:農村經濟,經濟發展,和諧發展
近三年,中共中央制定出台了關於「三農」問題的三個一號文件,有力促進了農民增產增收,提高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開創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局面。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下發,即改革開放以來中央第六個一號文件。文件要求,要調整農業結構,擴大農民就業,加快科技進步,深化農村改革,增加農業投入,強化對農業支持保護,力爭實現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盡快扭轉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
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下發,即改革開放以來中央第七個一號文件。文件要求,要穩定、完善和強化各項支農政策,切實加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繼續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努力實現糧食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發,即改革開放以來中央第八個一號文件。文件要求,要完善強化支農政策,建設現代農業,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調整農業結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快社會事業發展,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確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良好開局。
難題之一: 鄉村債務問題
據調查,一般規模較大的行政村年剛性支出需15萬元左右,規模相對較小的行政村也不少於10萬元。但目前大多數村的經濟現狀都不樂觀。原因有幾個方面:一是受政策性制約,企業改制斷了收入,稅費改革少了收入,招商引資沒了收入;二是經濟發展空間小,受制於有限土地資源、資金和自然資源;三是財政轉移支付入不敷出,不可預見性支出不斷攀升,正常運轉難以為繼。村級集體往往經濟薄弱、無錢辦事,這成為建設新農村的突出難題。
一、鄉村債務結構分析
~~縣鄉村兩級負債總額為55161.99萬元,其中鄉一級負債42586.33萬元,村一級負債12575.66萬元,其債務結構如下:
按成因劃分:A、地方上項目、辦企業,造成決策失誤或因管理、市場原因虧損形成的債務14992.45萬元(其中鄉級13814.10萬元、村級1178.35萬元)佔27.18%。B、辦福利事業、「普九」、鄉鎮醫院和村辦福利事業建設形成的債務5853.77萬元(其中鄉級4819.21萬元。村級1034.56萬元),佔10.61%。C、民間高息借貸、完成各種上交任務,因本金、利息形成的村級債務3599.48萬元(其中鄉級2484.72萬元、村級1114.76萬元),佔6.53%。D、如通鄉鎮油路、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債務4922.01萬元(其中鄉級3070.66萬元、村級1851.35萬元),佔8.92%。E、因村級財務管理混亂,幹部因素形成的歷史性債務1335.54萬元(其中鄉級968.14萬元、村級367.4萬元),佔2.42%。F、農戶欠交稅費, 逐年欠款而增加形成的集體債務10640.2萬元(其中鄉級4659.72萬元、村級5980.48萬元),佔19.29%。H、其它原因形成的債務13818.54萬元(其中鄉級12769.78萬元、村級1048.76萬元),佔25.05%。
按債權人劃分:A、欠銀行、農村信用社、基金會及其他金融機構20131.79萬元(其中鄉級17614.46萬元、村級2517.33萬元),佔36.49%。B、欠鄉村工程業主3418.82萬元(其中鄉級2755.70萬元、村級663.12萬元),佔6.2%。C、欠鄉村幹部7682.6萬元(其中鄉幹部5769.09萬元、村幹部1913.51萬元),佔13.93%。D、欠鄉村教師2518.4萬元(其中鄉級2452.30萬元、村級66.1萬元),佔4.57%。E、欠民間個人2568.06萬元(其中鄉級l537.07萬元、村級1030.99萬元),佔4.66%。F、欠其他經濟組織10881.74萬元(其中鄉級6049.24萬元、村級4832.50萬元),佔19.7%。H、欠其他債權人7960.58萬元(其中鄉級6408.47萬元、村級1552.11萬元),佔14.42%。
二、鄉村債務成因分析
1、財源有限。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撤區並鄉、農村稅費改革、免徵農業稅等農村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村集體不再有剩餘產品的分配權和經濟收入的支配權,「五統三提」、農業稅附加等鄉村集體收入也隨之消失,鄉縝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大多數被取消,預算外收入銳減,鄉村集體收入來源被逐漸抽空;由於人才、技術、資金、市場缺乏、企業組織化程度低等方面的先天不足,曾經紅火一時的鄉鎮企業,在90年代紛紛破產倒閉或改制重組,每個鄉鎮每年幾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的企業管理費收入頓時化為烏有;1988-1993年,國家實行:劃分稅種、核實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財政的留成比例較高,理財自主權較大,財政狀況相對寬裕,而94年以後實行的分稅制,地方的獨享稅種只有營業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小額稅種,而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只分享25%、40%,地方財源嚴重「縮水」。
2、剛性支出居高不下。由於機構雍腫,隊伍膨脹,鄉村二級的工資、誤工補貼,辦公費、交通費等基本支出使鄉村不堪重負,政策性增資只能「掛空檔」。旱澇災害、山林火災、礦山事故等突發事件而導致的不可預算費用,使原本拮據的鄉村財力更加捉襟見肘。,
3、財源流失嚴重。分田到戶後,村級集體財產被一分而盡;撤區並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嚴重;人情稅、關系稅、稅收征管力度不夠,導致稅收不能按國家政策足額徵收;農民增收緩慢,,農業稅費收繳缺口大,尾欠收繳難度大,徵收成本高;實行分稅制以來,一定四年的鄉鎮稅收任務必須無條件完成,不能完成的鄉鎮只能高價買稅(20~30%的手續費)或高息借貸墊交;成立於1994年的農村基金會、互儲會,一開始就以高息和分紅瘋狂吸收存款,違規大額放貸,直接威脅金融秩序,99年國家下令強行關閉時,鄉鎮財政向國家舉債1.181億元兌付農民存款,農村「兩會」清收不僅使縣、鄉、村支付了巨額的清收成本,還承擔了1368萬元的利息債務,至今還有9000多萬元的不良貸款沒有收回,
4、盲目性建設投資強力擴張。改革開放初期,由於政企不分,政府辦企業、政府為企業擔保貸款,使鄉鎮不得不花巨資為企業虧損買單,為企業償還不良貸款本息;各種達標工程、政績工程勞民傷財,使鄉村債務陡增;為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政府運用行政手段組織農民發展新的生產經營項目,並和農民簽訂保產保利合同,項目失敗後,政府不得不替農民交納巨額學費。
5、預算約束力不強,揮霍浪費嚴重。鄉鎮人大會議上通過的財政預算報告往往是一個形式,鄉鎮的財政支出一是拆東牆,補西牆,毫無預算可言。二是鄉鎮財政支出往往是書記、鄉鎮長說了算,管他預算不預算,支出決策不僅脫離預算而且基本上沒有民主可言、更不要說財務制度了。三是村級財務管理混亂,鄉級財務賬性違規違紀支出現象較為普遍,有限的鄉村財力「跑、冒、滴、漏」嚴重,鄉村債務雪球越滾越大。四是鄉鎮主要領導異動頻繁(平均任期2年左右),在領導的潛意識中,根本就沒有長遠打算,大多是過日子、守攤子、找路子,希望早日脫離「苦海」,支出的隨意性也就被無限放大。五是村一級的支出就更沒有計劃了,「到手就是財、今朝有錢今朝用,管他明天怎麼過」,是大多數村幹部的理財之道。
在現行的鄉村績效考核機制中,數字化強制性硬指標不少,唯獨沒有行政成本的考核指標,鄉村幹部在行政過程中,沒有成本意識,從客觀上助長了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個別鄉村幹部為了自己的仕途和聲譽,不惜花公款製造虛假政績為自己臉上貼金。在鄉村財力日益拮據的狀況下,辦公費、交通費、通信費、公務接待費卻節節攀升,大吃大喝儼然成風,公費請客送禮愈演愈烈。在公款消費上講排場、講檔次、互相攀比,債務包袱越背越重,群眾怨聲載道。
三、鄉村債務影響分析
巨額的鄉村債務對基層組織運轉、農村社會穩定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1,是違法行政的重要誘因。鄉村出現收支失衡後,鄉村幹部首先想到的是利用行政資源,巧立名目向行政相對人收取各種費用,因而,農村「三亂」久治不止;為了彌補工作經費的不足,鄉村兩級均熱衷於違規徵用土地搞建設,通過炒地皮,從中獲取20-30%的收益;由於經費緊張,驅使政府機關和幹部採取各種隱蔽手段經商辦企業;為確保正常運轉,鄉村幹部千方百計找門路,以項目建設為幌子,通過非正常途徑,採取非正常手段,爭取上級支持,以彌補工作經費不足。
2、直接影響黨的執政能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沉重的債務包袱,使鄉村主要領導整天處於「借新債、還舊債、躲追債」的狀態下,影響了他們謀劃經濟發展的精力;湘潭縣的幹部工資只有~~市的1/2、長沙市的1/3,並且還不能按時發放。鄉村幹部為墊交稅費、墊付工作經費,每人手裡攥著幾千元、上萬元乃至10多萬元的「白條」,兌付遙遙無期,鄉村千部人心渙散、意志消沉;面對存量和增量均嚴重不足且強制帶病超負荷運行的農村基礎設施、亟待完善的社會事業公益設施,鄉村二級無力改造和建設,農村公共產品供需脫節的現象更加嚴峻;由於缺乏足夠的資金保障,有限的農業技術推廣經費和教育經費被鄉村挪用已習以為常,直接影響農業科技推廣和農村基礎教育。沉重的債務包袱,致使鄉村二級運轉困難,公共服務職能難以正常發揮,勢必影響黨的執政能力,同時,由於公共投入不足,也直接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影響農民增收致富。
3,有損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巨額的鄉村債務使鄉鎮政府、村委會成為農村最大的債務人。對內,欠鄉村幹部的工資和公款私墊費用,對外,大到欠金融機構貸款、施工單位工程款,小到欠水電費、運費、餐費、辦公用品費,而且在目前狀況下,鄉村根本不具備償還能力,只能採取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應對之策,社會公信度大打折扣。債主為了早日拿回欠款,無奈之下,只能無休止地糾纏鄉村幹部,圍堵幹部家門和鄉村駐地、封堵學校大門、強行搬走農具和辦公用品,搞得鄉村幹部聲名狼藉,無法開展工作。
難題之二: 農民增收問題
近年來國家實施了一系列惠農政策促進農民增收,但受多種因素制約,農民增收依然十分困難。農民富裕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根本目的,增收困難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挑戰。
首先是種養業增收難。農業抵禦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的能力很弱,增收的不穩定性較大。雖然國家對農民實行了種糧補貼,但生產資料和機械作業費等持續漲價,無形中增加了生產成本,農民從事種養業增收困難。二是產業化帶動難。近幾年農業產業化有了一定發展,但農業競爭力總體還不強,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還不高,帶動農民增收不明顯。公司加農戶和協會加農戶等模式並未給農民增收帶來多少實惠。公司、協會和農民之間還未真正形成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農民幾乎沒有在企業或協會的二次分配中獲益增收。有的地方將合作經濟組織或協會作為普通企業對待,有的作為社會團體對待,還有的地方根本沒有適當的名分。這種混亂局面使得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貸款、納稅、保險等諸多方面困難重重,嚴重妨礙其發展。三是轉移性增收難。隨著農村勞動力轉移到二、三產業的比例逐年增加,外出打工和就地轉移的勞動力隊伍龐大,但由於綜合素質低,大多數勞動力仍從事著低收入的工作,技術型、技能型勞動力轉移輸出很少,無法獲得較高收入,農民工資性收入增長受到抑制。四是政策性增收難。自2005年起,國家取消了農業稅及其附加,「一免三補」政策提高了農民的種田積極性,但農民依靠政策增收的空間也在縮小,沒有更多途徑。
一、農業政策執行情況
稅費改革前的2001年,~~縣農民的稅費負擔情況為:農業稅28404509元、農業特產稅5160000元、生豬屠宰稅1352700元、鄉統籌47604645元、村提留18886556元,共101408410元。人平負擔98元,畝平(按計稅面積計算)負擔108元。一些臨時性攤派和搭車收費(約30元以上/人)尚未計算在內。
2002年稅費改革時,湘潭縣核減一批不合理計稅面積,合理確定計稅產量,取消農業特產稅、生豬屠宰稅和「五統三提」,將農業稅費門類規范為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2002年和2003年因稅費改革使農民減負約30元/畝。
2004年農業稅稅率由7%下調至4%,全縣農業稅及附加總額3304萬元,人平負擔31.98元,畝平負擔35.30元,較2001年下降67.42%。 2005年,農業稅全免,全縣預計免徵農業稅6046.4萬元,從此,農民完全從稅費負擔的梏桎中解放出來。
2003-2004年,~~縣共減免農業稅10116.4萬元,得到了上級財政等額專項轉移支付。
2002-2004年,~~縣共下援農業稅災社減免2163.7萬元,重點照顧貧困村組的農戶、五保戶、烈軍屬、殘疾人、受災群眾和水庫庫區內的困難群眾。
2004年,~~縣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發放直補資金970萬元,糧補資金1544.4萬元,使農民直接增收2514.4萬元,人均增收24.51元。
二,2000~2004年~~縣農民收入情況
〈一〉、農民人均純收入總量及構成的變化情況。
農民人均純收入由2000年的2644元增加到2004年的3681元,5年內增加1037元,增長39.2%,年均遞增8.62%。
2000—2004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度增長具有極大的不均衡性(2000年較1999年增長3.97%,2001年較20001年增長5.3%,2002年較2001年增長5.7%,2003年較2002年增長7.5%,2004年較2003年增長16.3%)。5年中,農民收入雖穩步上升,但有四年的年間增速低於8.62%的年均增速;其增長規律具有較強的階段性和明顯的跳躍性,前四年為低速期,年均增速僅6.17,2004年為快速增長期,較2003年增加516元。增長16.3,首次超過城鎮居民純收入增返5.3個百分點。若沒有2004年的高速增長支撐,就不可能實現8.62%的年均增速。
5年間,農民純收入的構成基本穩定。家庭經營收入佔60.78%,5年間的增減幅度穩定在58—2.5%之間;工資性收入佔36.19%,5年間的增減幅度穩定在34.3~38.9%之間;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僅佔0.87%、2.16%。湘潭縣2004年農業總產值44.3億元,農業增加值25.21億元,糧食種植面積187.4萬畝,糧食總產量85.72萬噸,出欄牲豬234.49萬頭,農民人均純收入3681元,分別比上年增長8.6%、8.5%、17.3%、14.7%、8.4%、16.3%。以上數據顯示,隨著一系列以「多予、少取、放活」為核心的支農扶農政策的頒布實施,農業和農村取得了多年以來難得一見的好形勢,糧食生產在短期內實現了恢復性增長,農產品全面豐收,農業效益明顯提高,特別是農民收入增幅首次超過城鎮居民,成為國家宏觀調控下,縣域經濟特別是農業大縣縣域經濟的最大亮點之一。
〈二〉、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特點
1、農民收入的增長仍然依賴於家庭經營收入和工資性收入,收入來源渠道依然狹窄。
2、農民收入增長與國家政策緊密相連,2004年農民收入的快速增長主要是政策效應。免徵農業稅不僅使農民減輕了負擔,更重要的是從源頭根治了農村亂收費的痼疾,使各種巧立名目的搭車收費失去其依附的載休,廣大農民群眾可謂歡呼雀躍,拍手稱快。直補、良補給了農民一條穩定的政策性增收渠道,減負和增收使農民在長期的「高負低收」的惡性循環下解脫出來。
3、較長時期內農民收入增速一直低位徘徊。以2000~2004年為例,年均增速僅8.62%,其中,2000年較1999年僅增長3.97%,2001年增長5.3%,2002年增長5.7%。扣除物價上漲因素,2000~2003年的農民收入增長處於停滯和負增長狀態。
4、農民收入的內部分化日趨加劇。2003年,我們調查了8個鄉鎮20個村50戶農戶的收入情況,戶均收入8400元,其中年收入10000元以上的17戶,佔34%;年收入在5000~10000元的26戶,佔52%;年收入1000~5000元的5戶,佔10%;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2戶,佔4%。
三、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因素
1、農民增收的空間非常有限。1998年以來,農民收入持續低迷的原因除政策等因素外,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經歷了10多年的家庭經營後,農村生產力、單位土地面積的生產效率已經發揮到了極至,在新的經濟體制、產業格局、生產經營模式沒有出現以前,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必然進入「休眠期」。2004年的增產、增收、增效緣於政策好、市場旺、人努力、天幫忙,政策的引扶效應和市場的刺激效應又一次發揮到了極至,要保持2004年的良好發展態勢已屬不易,要謀求新的發展和突破,難度可想而知。
2004年,農作物產量和價格也接近峰值,依靠提高單產和市場漲價增收顯然「內存」嚴重不足。在世界農產品生產與貿易不斷集中、全球農產品貿易的壟斷性經營、發達國家對農產品進行巨額補內貼並對其他國家的農產品進口設置綠色壁壘的國際背景下,中國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不強。
2004年,我國農產品的平均關稅從45%下降到17%,許多農產品的關稅普遍下調20—30%,國際農產品在中國的市場價格也將下降20—30%,農產品價格回落的壓力越來越大。一家一戶的小生產已經無法經受國際國內大市場的沖擊,國內農產品生產和加工企業面臨新的考驗和挑戰。
進入雞年,農產品價格就遭遇「寒潮」,首先是稻穀價格比2004年下跌5~8元/50kg,接著是4月下旬~5月下旬的牲豬價格直線下跌,良雜豬由去年的10.2元/kg跌至8.4元/kg ,良良豬由去年的11元/kg跌至8.4元/kg,在經歷了一個月的低價運行後,牲豬價格才觸底反彈,小幅上揚,但仍然沒有恢復到2004年的價格水平。工資收入己成為農民收入的「創業板」。受國民經濟繼續保持較快增長和就業機會相對較多的影響,尤其是城鎮建築業、製造業等對農民工需求大的產業增長強勁,民工外出務工尋找工作的機會相對較多。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將為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提供一定數量的就業崗位。估計在近幾年,工資性收入會成為農民收入增長最主要的貢獻因子。但,從發展的角度看,勞務經濟也面臨諸多制約,一是競爭越來越激烈。全國共有農村勞動力42億,農業自身的勞動力需求只有1.7億,尚有3.1億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加上城鎮下崗失業工人和新增就業人員,城市的承載能力相對有限。二是隨著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勞動力的需求越來越少。三是勞動力的供大於求,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體力型務工人員的薪金待遇會越來越低。四是湘潭縣的勞務經濟至今是一種自發經濟,管理鬆散,組織化程度低,若不引起高度重視,就有可能失去部分勞務輸出市場。
2、農民增收的風險性系數大。農村是一個龐大的「露天工廠」,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農民是「靠天討吃」。目前,我國尚末建立農業風險救助機制,一遇自然災害,農民就只能望天興嘆。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實現了超常規的快速發展,資源、環境壓力也與日俱增。眾所周知,過度開發和盲目擴張所帶來的環境污染、水士流失、生態失衡、資源緊缺必然導致氣候的反常,自然災害發生頻繁,農民增收的風險系數也就不斷放大。
3、農民增收的自主性非常有限。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受思想觀念、認知水平的限制,農民死抱自己的一畝三分自留地不放,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土地浪轉機制難以形成,產業結構調整步履艱難。作田、養豬、打工不可能使農民收入出現量的飛躍和質的變化,增收動力明顯不足。
農產品價格是農業的「晴雨表」,農資價格又是農業的「風向標」,農民對「二價」只能無條件的被動接受,農民增收的不確定因素增加。今天以來,農產品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跌,農資價格卻一路飈升,尿素零售價(下同)1950元/噸,同比(下同)上漲14.9%;鉀肥2200元/噸,上漲29.4%;碳胺540元/噸,上漲17.4%;復合肥1050元/噸,上漲32.9%;種子9元/kg,上漲28.6%;農地膜14元/kg,上漲4%;拋秧盤0.65元/塊,上漲160%;農葯的平均漲幅也在20%以上。因農資漲價,農民種田成本增加50元以上/畝。按2004年湘潭縣「二補一免」55.72元/人計算,政策給農民帶來的收益被農資漲價全額抵消。
受煤、電、油、運緊張和原材料漲價等因素的影響,農資價格上漲有其客觀原因。但透過漲價現象還是可以發現一些不可忽視的深層次的問題。一是近年來,輿論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宣傳有失偏頗。農業和農村經濟剛有轉機和起色,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把農村形勢說得天花亂墜,片面宣傳和誇大成就,對仍在存在的各種問題或是忽略不計,或是輕描淡定,給人以「三農」問題已經解決,農民已經富裕的輿論誤導,各行各業,特別是農資生產商和經銷商也就爭先恐後來分「蛋糕」,為農資漲價埋下伏筆。二是農民對農資生產成本、進零差率等生產經營信息全然不和,漲不漲價、為什麼漲價、漲多少,全是生產企業和經銷商的一面之詞。三是國家在農業生產資料的「產前」補貼方面出台了許多優惠政策,投入大量資金,但真正的「好處」往往落到了生產企業和經銷商手中,他們一方面享受國家的行業政策優惠,一方面叫苦不迭,大呼虧本經營,一次又一次提高農資市場價格,最終受「擠榨」的還是農民。
難題之三:村鎮規劃問題
一、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情況
二、98年以來建設的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當前存在的問題
難題之四:投入機制問題
1,金融資源流失嚴重,經濟發展受資金「瓶頸」制約
2、上學難、看病難、貸款難,打官司難。
主要原因:政策失衡、體制障礙、城鄉隔閡
原因之一:生產經營模式落後,產業科技含量不高。
原因之二:基礎設施薄弱,綜合生產能力脆弱。
原因之三:鄉鎮機構雍腫,幹部隊伍龐大。
表現之四:鄉村兩級經費緊張,基層組織運轉困難。
原因之五:黨群關系疏離、干群關系緊張。
原因之六:社會保障體系嚴重缺失 勞務輸出引發社會問題
生產發展 用工業化的理念 實現經濟重建
----關於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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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計劃。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議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用途
(一)資助中國內地貧困家庭學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支持一些貧困地區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二)資助到中國內地學習、進修的家庭困難的香港、澳門、台灣學生;
(三)獎勵對教育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四)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五)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舉行的大型募捐活動或接受1000萬元(含)以上的捐贈活動;對外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日常運轉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和使用效益。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如果捐贈人認定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了捐贈的資金和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解除捐贈協議。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議。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I. 大學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有投資業務范圍)出資到股權投資基金或擬上市企業,有什麼障礙有哪些例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規定,社會團體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但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從規定上看,如果沒有特別限制,投資企業法人是沒有障礙的,尤其是業務范圍里有投資一項。
從實踐中看,也有投資擬上市公司的案例。比如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投資農行,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投資通鼎光電等等。
還不太掌握出資到股權投資基金的案例,有的地方工商局不允許作為基金會作為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注冊,從規定上說也有道理,因為規定只允許投資法人,所以合夥制的投資基金按道理是不能投的。如果股權投資企業是按公司注冊的,那理論上是可以出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