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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保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1 04:58:50

A. 青海省人社廳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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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從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青海省已著手開始全面取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集中認證。

B. 青海省醫保有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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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部分,也是我對後面政策的解讀(關於新規定實時報銷的我沒找到,也不清楚)
1.門急診一年累計花費的起付線為2000(第四十條一),設你的門急診花費為x,那麼醫保為你報銷錢數為0.5*(x-2000)。條件是2000<x<42000。即上限為4萬2千元。
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裡面所說的「補充醫療保險」和現實中我們說的「補充醫療保險」(即你們公司給你上的)根本不是一個概念。
前者其實應該叫做「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是醫保的一部分,該互助資金負責兩個部分的報銷金額,一是前面第1條說的門急診2000到42000的那一部分,二是住院費用醫保報銷超過17.886萬元(根據第三十二條,2009年北京平均工資44715元)之後的部分,這部分錢報銷70%,最高能給你10萬元。
後者是商業保險,找平安保險公司這一類的公司買的,目的是補充《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規定不報銷的部分。即x<2000或x>42000這一部分。根據保險公司給的規定不同,有的商險還管2000<x<42000這一部分(因為這一部分醫保只報50%)以及醫保報銷金額超過最高上限27.886萬元之外的部分。具體的還是要看你們公司選的商險的細則了。
總的來說,因為社保有起付線、報銷比例、上限的限制,有定點醫院的限制,有一些自費葯和治療費的限制,有免責的限制(如犯罪、自殘、交通事故等),因此需要商業的補充醫療保險,並且國家針對企業上補充醫療險有優惠政策,企業給員工上補充醫療險也不是很大負擔。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公布
根據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號令第二次修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七章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第六條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十條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後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澱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個人帳戶存儲額的利息;
(四)依法納入個人帳戶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前款所列標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停止計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的區、縣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跨區、縣或者跨統籌地區流動時,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第三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第三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布。
第三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第三十六條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一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七條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但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並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帳,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3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對於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上給予照顧。
本市設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特困人員因醫療費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市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職工和退休人員可選擇3至5家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單位匯總後,報單位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確定。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和定點中醫醫療機構為全體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的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按照規定持醫療保險憑證到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四十五條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核發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並被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中醫管理和葯品監督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價格政策和標准,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的管理規定和標准,制定並執行常見病診療常規,建立醫療質量效益綜合評估標准,准確提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門診、急診、住院和單病種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定點零售葯店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葯品管理的規定,建立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做到供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條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改革城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便人民群眾就醫。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抑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減輕人民群眾和社會的負擔。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的監管。
第七章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漏繳、少繳,或者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被騙取的基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轉賣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葯品謀取不當利益,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對該個人處騙取醫療保險基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三)將非急診、搶救病人的費用列入急診、搶救項目支付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病人進行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掛名住院、作假病歷的;
(五)挪用他人個人帳戶的;
(六)弄虛作假、調換葯品的;
(七)採取其它手段騙取醫療保險金的。
有前款行為之一,但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定點醫療機構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一)不按照外配處方出售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處方劑量配葯的;
(三)將外配處方用葯換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葯品、物價等管理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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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青海2O2O社保有什麼新規

你可以上你們當地的勞動局進行咨詢,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政策。

D. 青海省城鎮居民如何繳納養老保險金,需繳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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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一、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二、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法
縣級社保機構會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以下簡稱「銀行存摺」)。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採取自主選擇繳費、政府補貼、個人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標准便民查詢應包含繳費檔次、各檔次政府或集體補貼、參保年齡等要素,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在個人繳費方面,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根據國家標准填寫,詳細內容按照各縣市區規定而定在集體補助方面,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E. 青海省居民如何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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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4年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342元(年平均工資52105元),城鎮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繳費能力,繳費基數在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願選擇繳費。

F. 西寧社保轉移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1、該項只有在當事人的戶口遷入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同意接收當事人的社保關系的前提下,才能辦理;
2、當事人應帶上本人的社保卡、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勞動合同等證件及資料,親自前往咨詢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准。

一,轉移社保關系的手續及需要的資料,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單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憑單位介紹函、被代理人員停保手續和社會保障卡到相關的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2,提供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開出的社保轉移證明原件(註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社保機構的戶名、帳號和開戶行名稱,並蓋社保機構公章。該證明3個月以內有效。)和身份證復印件1張(第二代身份證需在同一張A4紙上復印正面和背面);
3,個人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持接收單位介紹函,調出單位停保手續和社會保障卡到相關的人才服務中心辦理。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

二,社保續交的方式和資料,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只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基金不再轉移。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的,轉移模式依然為「雙轉移」,即個人賬戶基金和統籌基金都要轉移。可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2,具體辦理方式為: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或自謀職業者可攜帶身份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或醫療保險手冊、卡,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社保關系接續手續,第二月按季或按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G. 青海社保局補交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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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養老金。沒有是否補交的規定,具體的繳費細則都是各省規定
補交的規定是各地社保局規定
目前我知道的是,東三省規定中斷必須補交,否則不辦理參保手續。主要因為當地養老保險缺口過大

H. 青海省社保4050政策是哪年出台的內容是啥

4050政策是全國統一出的,不是說哪個省先有哪個省後有。

I. 2016年青海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社保繳費基數怎麼算

社保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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