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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與慈善法

發布時間:2021-04-01 01:26:30

Ⅰ 再釋慈善法:規定個人不能公開募捐,但不禁止個人求助

《慈善法》16日獲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近日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就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闞珂說在立法中的一個考慮是,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法所規范的慈善行為;慈善人人可為,但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錢,法律禁止個人募捐。
1,怎樣理解《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定義。第3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是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3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同時,按照第8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象是「面向社會」。「面向社會」這四個字是在審議過程當中增加上去的,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它有它特定的含義:將學者的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了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3條、第8條,就可判斷具體的一個活動是不是慈善活動。
2,怎樣看待第60條關於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60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既要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規范運作,又要符合實際。根據調研及測算:募集財產能力強、規模大的基金會,能達到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募基金會每年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規模小的基金會要達到管理費用不超過10%這個標准,還有一定的困難。
法律規定的10%的管理費用的標准,實際只是對很少的公募基金會的規定,對於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會沒有作這個規定。在北京調研時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冊登記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公募基金會佔北京市的公募私募基金會總和的10%多一點。天津市登記注冊的基金會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公募基金會不到1/3。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形式,如果這樣去算,即使從大的比例上算,它也只是占這三類組織的1/6。如果再細算,公募基金會占基金會的總數比例是很小的。
3,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待遇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第60條的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要求慈善組織把社會公共資金及時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澱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由於慈善組織的財產不是自己創造的,要根據本慈善組織的章程、宗旨,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組織,不同於企業,它的人員的工資標准不能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4,個人遇到困難,還能進行求助嗎?
闞珂:個人求助法律沒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遇到困難,向社會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個人募捐,本法規定得很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是不能開展募捐的,募捐活動要由慈善組織來做。
5,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有什麼區別?
闞珂:個人求助是個人遇到困難,求助社會給予幫助,是為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進行求助,比如說發微信求助。
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話說,那叫乞討。比如,遇到困難了,寫一張紙放在在馬路上,讓過路的好心人幫幫我。實際上意思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質沒有變,就是為了自己。
個人募捐,是為非親非故的人來籌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組織,對它政府是有管理的,要求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信息。個人募捐有很大風險,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讓人們充分信任。
6,不允許個人募捐的話,在對接機制上有保證嗎?
闞珂:弱勢群體遇到困難,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有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醫療保險等。有了慈善組織,並不等於政府要減輕責任。現在慈善財產太少了,一年在一千億元左右。
遇到困難,可以找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幫助,而且不得有關聯關系。有學者認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為的。個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錢。簡單地說,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7,對於求助進行轉發,如何看待?
闞珂:個人有困難向社會求助,自己可發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對象,我發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這個圈裡,你要再轉發,在另外一個圈又擴大,其實轉發人是做了背書——擔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難。如果是欺詐,給轉發人帶來一定的麻煩。對此,在立法過程中是考慮過的。我們希望,做這個事情的時候要慎重。現在互聯網很發達,有微博微信,有時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難分得清楚,要判斷好是個人求助和還是個人募捐。
8,在本社區、單位內的互濟「抱團取暖」不允許了嗎?
闞珂: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
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的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我們大家再幫助你。慈善有四個特點:自願的、無償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的募捐和個人募捐、一對一的幫助、本單位或者本社區內的互濟互助活動是有區別的。
9,國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遺產很大比例或全部捐給社會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後,有法律的完善和社會重視,能否預見在今後一段時期,中國也會出現這樣一些慈善家?
闞珂:在立法當中的一個考慮就是,要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慈善法第80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問題,做出這個規定是相當不容易的,這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有利於出現大慈善家。
現在一些企業家要捐贈,但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就納稅所得額時抵扣。這不是有利於企業家捐贈得更多嗎?
第84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對此需要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規定。現在的慈善法,解決了一部分問題。

Ⅱ 《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會計制度有什麼要

慈善組織財務會計制度的特殊性在於其非營利性。為了規范民間非 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會計法》及有關法規,於2004年制定並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制度》,自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 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 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 真寺、教堂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 下特徵:(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宗旨;(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 入資源不得以取得經濟回報為目的;(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 有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出台適應了我國民間組織快速健 康發展的需要,解決了該類組織適用會計規范的問題,提高了該類組織會 計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有助於加強對於該類組織的監管。慈善組織 符合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的特徵,理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但是,實踐中由於宣傳和培訓不夠,有的慈善組織仍在適用《行政單位會 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採用修正的 收付實現制,《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採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民間非營利 組織會計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因此不同的會計核算基礎導致不同慈 善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慈善組織的評價缺少統一的財務 會計信息標准。慈善組織以籌集善款為其主要資金來源,可以依法享有 慈善募捐的權利和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而社會對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的 情況、善款使用、慈善財產管理等也有著非常高的期待和要求,對慈善組 織的財務信息狀況高度關注。為維護慈善公信力,保障捐獻者的愛心不 受傷害,政府有必要強化對慈善組織的監督,保證財務信息的公開、透明。 同時,會計制度也應該准確記錄和反映慈善組織的財務狀況和財產使用狀況。因此,《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 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來源於網路

Ⅲ 慈善法出台有什麼意義

《慈善法》由全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以第4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12章,107條。
《慈善法》界定了什麼是慈善、確立了慈善活動的原則(合法原則、自願原則、誠信原則、非營利原則、遵循公序良俗原則、國家鼓勵和支持原則)。規定了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規范了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等內容,明確了促進措施和日常監督管理行為以及違反慈善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那麼《慈善法》的確立有哪些意義呢?大概有四個:
(一)、開啟了依法治「善」的新時代。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的頒布實行,使我國的慈善事業從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康莊大道。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較快,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隨著慈善事業快速發展,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運作不盡規范,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持、促進的力度,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范,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近年來以「郭美美事件」為典型的一些負面案例,卻為我國慈善事業蒙上了陰影,也讓「慈善」二字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類似詐捐、作秀、炫富等事件,負面效應經過網路傳播被無限放大,直接拷問慈善事業的公信力。社會上不少人對慈善事業失去信心,對慈善組織失去信任。
2011年11月,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接受專訪時稱,郭美美事件3天毀了百年紅會,把紅會「打得稀里嘩啦的」。
「郭美美事件」從根本上說,就是慈善事業無法可依,慈善組織無章可循而導致的信任危機。慈善法對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服務、信息公開等都作出了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序,規范了慈善組織的行為准則和內部治理,強化了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它的制定和實施將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三)、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讓能做善事的組織更積極。
原來一些企業家要捐贈,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更有利於企業家捐贈。此外,慈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慈善法第八十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

(四)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會提倡、支持和鼓勵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友善精神,有助於社會成員在義行善舉中不斷累積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持久精神力量。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形成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風氣,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慈善法》的確立也引發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有如下十一點:
第一,關於慈善的范圍。
主要是關於「大慈善」和「小慈善」之爭。一方觀點認為,中國傳統的慈善就是扶貧濟困,雖然慈善法調整范圍不能完全囿於傳統的扶貧濟困,但也不宜擴展至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也就是說,公益和慈善不能劃等號,甚至民間公益和慈善也不能劃等號。另一方觀點則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慈善范圍也要與時俱進,傳統的扶貧濟困已無法涵蓋現代慈善的范疇,傳統的扶貧濟困領域更多的是政府社會救助的范疇,應當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職責。而現代慈善主要是民間的,其范圍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拓展。從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來看,法律起草者最終採納了「大慈善」的觀點。

第二,關於慈善日的問題。
法律中是否有必要設定一個慈善日,將哪一天作為慈善日,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一直存有爭議。據介紹,起草者曾主張將每年9月5日作為中華慈善日,因為這一天也是國際慈善日。但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在9月份的法定節慶日、紀念日太多,效果不好,建議調整到其他月份。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現在設定的節慶日、紀念日過多,法律中沒有必要規定慈善日。

第三,慈善組織是否都要經過合法登記。
在多次研討會和論證會中,行政主管部門都傾向於慈善法只規范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對於未經登記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可以給予促進和鼓勵,但不建議在法律中規范。原來許多慈善組織未登記是因為社會組織登記門檻相對較高,今後可以通過降低門檻等方式,讓更多的慈善組織依法登記。但是,多數慈善組織和學者都認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觀點忽視了當前絕大多數從事慈善活動的組織都未經登記這一現實,慈善法不僅要涉及未經登記的慈善組織,而且要規定比較詳細的促進和指導措施。慈善法甚至應當規定多種慈善組織形態,分別設立不同的成立條件,規定不同的權利義務。不過,這一觀點也未能體現在草案的一審和二審稿中。
另外,目前,草案對慈善組織的定位仍然不夠清晰,慈善組織到底是不是有別於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外的第四類社會組織形式?如果是,草案中有些規定就是多餘的;如果不是,則意味著一個慈善組織要進行兩次登記:既要登記為慈善組織,又要登記為基金會、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這種「雙重登記」模式是否科學,值得進一步探討。

第四,關於募捐資格的問題。
綜合各方提供的消息,在草案起草的前期,行政主管部門曾主張明確設立募捐資格制度,建議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慈善組織,通過變更組織登記的方式,賦予其募捐資格,不過這一建議遭到了各方反對,地方行政主管部門也認為不可行。後來,起草者曾考慮,所有經過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自然獲得募捐資格。不過,由於認識不夠一致,為穩妥起見,雖然所有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獲得了募捐資格,不過卻將募捐資格區分為公開募捐資格和非公開募捐資格,獲得公開募捐資格需要具備「依法成立滿兩年,未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等條件。

第五,網路募捐是否要予以限制。
直接參與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網路募捐問題是起草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問題。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我們已進入「互聯網+」的時代,網路是開展募捐的一種最經濟快捷的方式,互聯網募捐資格要完全放開。另一種觀點認為,目前網路募捐魚龍混雜,嚴重影響了慈善的公信力,慈善的公信力經不住少數不守規矩的慈善組織「折騰」,因此,建議只有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甚至只有在民政部登記的慈善組織才能通過互聯網募捐。在草案一審稿中體現了後者的觀點,在二審稿中,對互聯網募捐的管制有所放鬆。但據了解,各方似乎對此都不滿意。審議過程中代表們的主流觀點,或許會左右法律最後的內容。

第六,募捐能否進行地域限制。
慈善法(草案)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設置募捐箱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甚至也只能通過當地廣播、電視、報刊發布募捐消息。在募捐市場尚待完善的情況下,對募捐作適當限制是必要的,但要求慈善組織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現場募捐,是否科學,卻值得討論。

第七,「詐捐」是否要規范。
最近幾年,每逢發生大的自然災害,總有一些企業和個人聲稱要捐款捐物,但是新聞公開報道後,卻遲遲不予以落實。為此,草案起草中,一種主流的觀點是要對「詐捐」行為給予嚴懲,並且要明確規定聲稱捐贈者的履責義務。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實中所謂的「詐捐」原因非常復雜,比如,在當地電視台主辦的一場慈善晚會中,一個企業家受到感染,當場宣布捐贈50萬元,但事實上,是捐現金還是物品,捐贈什麼樣的物品,何時履行完捐贈義務,捐給誰等問題都有待企業決策層進一步決定,如果達不成一致,都可能影響捐贈。因此,建議法律中不作太嚴苛的規定。對於在新聞媒體公開宣稱捐贈而拒不履約者,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就可以。

第八,是否要明確規定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年度支出標准。
據參加過多次論證的慈善組織代表反映,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希望在法律中明確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最低支出標准,並且曾提出了行政管理成本不超過10%、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支出標准不低於5%的設想。但慈善組織對此反對聲音較大,認為「一刀切」的標准根本不可行。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中都採納了慈善組織的意見。

第九,志願服務是否在法律中規定。
有的單位提出,慈善的本質就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志願服務本質上也屬於慈善的范疇,因此,在用較大篇幅規定了「出錢」的內容後,也有必要專章規定志願服務。但也有人提出,既然國家有意向對志願服務專門立法,而且,志願服務和慈善中的「出力」內涵還有較大區別,因此建議對志願服務只作原則規定。從法律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的內容看,似乎立法者仍在左右權衡,最後的表決稿如何規定,仍有待觀察。

第十,稅收優惠如何規定。
許多人提出,當前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稅收制度不合理。比如,只能向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組織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獲得稅前捐贈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數量有限;再比如,捐贈貨幣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捐贈實物和股票等不僅不能享受,而且還可能要先交稅;稅前扣除比例過低而且無法結轉等等,這都制約了捐贈的積極性。但是,立法者考慮到多種因素,沒有在法律草案中明確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只是作了「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之類的原則規定。考慮到稅法的完善尚需時日,許多人建議盡量細化稅收優惠措施。

第十一,是否需要規定年檢制度。
目前,依據相關的行政法規,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都需要接受年度檢查,因此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在慈善法中明確將年檢制度寫入。但在多場座談會上,許多慈善組織都提出,目前的年檢制度流於形式,沒有實質意義。而且地方民政部門也認為,現行的年檢制度需要完善,建議改為年報加抽查制度。不過,對於每年報送什麼材料,各方依然有不同認識。其實,法律中規定年檢制度還是年報制度本身並不重要,關鍵的是要簡化程序,減輕慈善組織的各種負擔。

Ⅳ 《慈善法》究竟要解決哪些問題

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凌霄,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對《慈善法》十個亮點進行解讀。
第一,《慈善法》採取了大慈善的概念。首先,中國在此之前有一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益事業捐贈法》更強調的是公益,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進行公益事業。例如救助救災、防治環境污染這塊。在中國傳統的慈善是救助、扶貧,這里的《慈善法》中的慈善就是採取了大慈善的概念,包括公益+傳統慈善,就等於《慈善法》當中的慈善。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是鼓勵整個社會依法行善的。
第二,《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形式和概念進行了界定。《慈善法》對於慈善組織的定位是:首先是非營利組織,第二是以慈善為宗旨,三是組織形式是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只要符合這三個標准,那你就是一個慈善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登記領取證書。
第三,慈善組織直接登記,不用再經過雙重登記。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組織登記還要找一個主管部門再去民政部門,現在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存在的慈善組織也可以直接去向民政部門登記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第四,實行年報制度。原來三大條例對基金會、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實行年檢,現在《慈善法》規定不用年檢了,但是實行年報,要求慈善組織每年公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規定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慈善財產怎麼募集來的?如何分配的?剩餘多少?這些項目要做信息公開,包括慈善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六,統一公開募捐的標准。公開募捐的資格不再區分官辦民辦,標准統一為:依法登記滿兩年,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規范的慈善組織都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的資格。同時也進行了限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是個人,不得進行公開募捐。如果要進行公開募捐,必須依託於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相關募捐來的財產也歸於相應的慈善組織進行管理和規范。
第七,互聯網捐助信息平台統一,媒介提供者有驗證的義務。首先,如果要發布募捐信息,一定要在民政部門指定的網站上進行發布;發布完之後可以再在其他的網路媒體上進行發布。同時媒介提供者,網路平台包括其他的發布平台要檢查慈善組織的證書和公開募捐的資格證書。
第八,建立慈善信息的公開制度以及信息公開。在指定的平台上發布相關的慈善募捐信息以及相關的慈善活動,公眾都可以查詢。
第九,《慈善法》明確了慈善組織、受益人、捐贈者以及志願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對稅收等進行了相關的約定。
第十,慈善組織最後如果有剩餘財產,這個剩餘財產是不能分配的,拋去其他部分後可以轉到相近的慈善組織。

Ⅳ 根據慈善法,我們應該怎麼樣做慈善

《慈善法》十個亮點進行解讀。
第一,《慈善法》採取了大慈善的概念。首先,中國在此之前有一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益事業捐贈法》更強調的是公益,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進行公益事業。例如救助救災、防治環境污染這塊。在中國傳統的慈善是救助、扶貧,這里的《慈善法》中的慈善就是採取了大慈善的概念,包括公益+傳統慈善,就等於《慈善法》當中的慈善。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是鼓勵整個社會依法行善的。
第二,《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形式和概念進行了界定。《慈善法》對於慈善組織的定位是:首先是非營利組織,第二是以慈善為宗旨,三是組織形式是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只要符合這三個標准,那你就是一個慈善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登記領取證書。
第三,慈善組織直接登記,不用再經過雙重登記。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組織登記還要找一個主管部門再去民政部門,現在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存在的慈善組織也可以直接去向民政部門登記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第四,實行年報制度。原來三大條例對基金會、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實行年檢,現在《慈善法》規定不用年檢了,但是實行年報,要求慈善組織每年公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規定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慈善財產怎麼募集來的?如何分配的?剩餘多少?這些項目要做信息公開,包括慈善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六,統一公開募捐的標准。公開募捐的資格不再區分官辦民辦,標准統一為:依法登記滿兩年,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規范的慈善組織都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的資格。同時也進行了限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是個人,不得進行公開募捐。如果要進行公開募捐,必須依託於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相關募捐來的財產也歸於相應的慈善組織進行管理和規范。
第七,互聯網捐助信息平台統一,媒介提供者有驗證的義務。首先,如果要發布募捐信息,一定要在民政部門指定的網站上進行發布;發布完之後可以再在其他的網路媒體上進行發布。同時媒介提供者,網路平台包括其他的發布平台要檢查慈善組織的證書和公開募捐的資格證書。
第八,建立慈善信息的公開制度以及信息公開。在指定的平台上發布相關的慈善募捐信息以及相關的慈善活動,公眾都可以查詢。
第九,《慈善法》明確了慈善組織、受益人、捐贈者以及志願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對稅收等進行了相關的約定。
第十,慈善組織最後如果有剩餘財產,這個剩餘財產是不能分配的,拋去其他部分後可以轉到相近的慈善組織。

Ⅵ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一、募捐對象不同:

1、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二、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不同

1、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2、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三、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2、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四、登記管理機關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6)基金會與慈善法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行為,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非營利活動:
(一)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二)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三)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五)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慈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第七條每年3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組織
第八條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登記,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
第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已經設立的社會組織,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准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十一條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形式。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設立宗旨及業務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條件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創始財產;
(二)捐贈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的財產只能根據章程或者捐贈協議的規定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第十六條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妥善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約定的捐贈目的。
第十七條慈善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標准,捐贈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議未約定的,依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第十九條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必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條件的贈與。
第二十一條慈善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五年;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分立、合並需要終止;
(二)發生章程規定的終止條件;
(三)連續三年未從事慈善活動;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組織終止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決策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公告其業務活動終止後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由民政部門主持轉贈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條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非公開募捐。
第二十六條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
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民政部門經審查,沒有發現其受到本法規定行政處罰的,應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由民政部門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當地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在當地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當地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
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網站開展募捐。在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開展互聯網募捐。
第二十九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應當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收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處理方式等。
第三十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三十一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採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三十三條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四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五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產。
第四章慈善捐贈
第三十七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慈善捐贈財產包括資金、實物、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收益等有形或者無形財產。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等標准。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提供產品合格證書或者質量檢驗證書。
第四十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贈用於慈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實施捐贈,並將捐贈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二條慈善組織接受數額較大的捐贈,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但捐贈人表示不簽訂的除外。
慈善組織接受數額較小的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違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製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等法律法規禁止宣傳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應當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
(一)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訂立書面捐贈協議;
(二)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
捐贈人訂立書面捐贈協議或者公開承諾捐贈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五條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捐贈財產價值較大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等方式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慈善信託
第四十六條慈善信託是委託人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信託文件要求備案的,受託人應當將信託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委託人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條受託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應當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在民政部門備案的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該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條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
第五十一條慈善信託根據需要可以由信託文件規定設信託監察人。受託人以及其他信託事務執行人不得兼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確定。
第五十三條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受託人和信託監察人的報酬以及履行職責所需費用,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從信託財產中支出,並向社會公開。
慈善信託管理成本的具體標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依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在民政部門備案的慈善信託終止的,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該民政部門,並依法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慈善信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信託文件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當將剩餘財產轉贈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慈善信託。
第六章 慈善服務
第五十七條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會提供的非營利服務。
第五十八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
第五十九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產等事項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六十條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六十一條慈善組織確定慈善服務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違背慈善宗旨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近親屬作為受益人。
第六十二條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資助財產用途、數額、服務內容、方式等。
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資助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
第六十三條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隱私。
第六十四條開展醫療康復、照料護理、教育培訓、社會工作等具有專門技能的慈善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制定的標准和規程。
第六十五條慈善組織可以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招募志願者,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全部信息,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六條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七條慈善組織應當安排志願者從事與其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慈善服務,並根據需要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八條志願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慈善組織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開展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十條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和便利條件,引導和支持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有序開展慈善服務。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七十二條慈善組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五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組織章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書號碼等登記信息;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贈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
(四)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六條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運作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大於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的具體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運作周期大於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運作的具體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運作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七條慈善組織向特定對象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八條慈善組織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七十九條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在內部開展慈善募捐,應當在本社區、單位內部及時公開款物募集和使用情況。
第八十條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不得公開。
捐贈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名稱、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八章促進措施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法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八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八十三條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八十五條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或者慈善服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六條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十七條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或者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十八條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助殘、養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2l61TxdwROd_h3Eh-96Eml2ut8LIJAwsQft_-#4

Ⅷ 如何評價《慈善法》出台的意義

固然是進一步有進一步的歡喜,慈善法出台對公益界的規范化一定有正面作用,也算是十年磨一劍。但具體的執行效果還要再觀察,目前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

想廢話兩句的是前一段的關於慈善法「管理費用」規定的爭議,也是關於立法流程的爭議,3月1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規定了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這一標准。

原文為: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而且註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不光公募基金會,未來民辦非企業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募捐管理條例等法規在設立和修訂相關條款時,都可能會直接參照《慈善法》的相關管理費用比例規定進行。

這一規定的出現是突然的,且值得玩味。在此前公布的一審二審稿中,沒有出現過規定年度管理成本標準的規定。而3月11日的三審稿中,突然出現了「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的規定,在行業內掀起一陣討論。而這個標准在一天之後又變成了「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進程一日千里,隨後正式寫入法律之中。

對公益機構的監管監督應該是全方位的,設立披露信息的渠道,開放競爭機制,讓社會公眾參與到監督中來,從而讓公益機構更透明,避免貪腐與丑聞。而不是依靠某個一刀切的法律,非營利組織有不同議題的差別,教育、環保、維權、扶貧、孵化各個內部分工不同,成本結構也不盡相同。

管理成本是個有操作空間的詞彙,但管理費用則是對專門的會計科目進行約束。對於大型基金會,有千萬級、億級支出,則每年的行政成本有百萬、千萬的空間,尚且無憂。但若是年支出100萬左右或以下的機構,每年則只有10萬元人民幣或更少的空間。

這些錢要負擔機構人員的薪資、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等等,一個年支出100萬元人民幣的機構,是否有能力僱傭一名全職員工都是問題。提高了行業參與的門檻,這對於草根小組織的發展會是毀滅性的打擊,說殺死也不為過。你可以選擇注冊成工商企業避免限制,但也會同時失去免稅資格(雖然本來也很難有)的可能。而一個社會公民力量的基礎,往往是由大量的草根組織支撐起來,針對單一社區、單一議題的小型機構是最直接的公益組織,然而如今他們的發展蒙上了疑雲。

反觀一些國際基金會、公益組織,其會計報表中管理費用科目也極少低於年支出的10%。嚴格管理是好事,但過低的標准肯定會導致大多數組織超標,需要以特殊情況申報,這一特殊情況不再「特殊」,各個機構都特殊。更嚴重的,這一標准可能會限制公益從業者的薪酬,若公益機構的薪資低於其他行業太多,必然導致人才流失,那也無助於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

幾天前,168家公益組織聯名呼籲對這一標准重新討論,遞交了建議函。結果自然是石沉大海,絲毫無法阻擋歷史車輪的前進。就在今天,新華社發布了慈善法全文,10%的標准赫然在列。

立法進程快,但這次顯然有一些條款過於快了。負責立法的代表中,對公益行業的了解是匱乏的。從3月11日突然提出15%,到16號正式通過慈善法,6天時間絲毫沒給外人以申辯、反應的時間,這多少給人一種欽定的感覺。

就像對婚姻法的討論,我國針對某部法律的廣泛社會討論,總是發生在法律已經頒布之後,而非制定論證的階段,這是一種很詭異的狀況。關鍵條款的設定是否應該放在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階段,而非立法機關的內部討論階段。社會討論若無法對立法流程造成影響,討論的意義也失色不少。

一個關鍵條款沒有在向公眾徵求意見的階段提出,卻在閉門會議的階段突然冒出來,並迅速確定,沒有給相關社會人士反饋意見的空間。

這個問題不光存在於慈善法,也可能發生在任意一部法律之上。若沒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立法委員,那人民的意志如何上升到立法層面?相比於10%的具體規定,這才是我最想關注的問題。

如今木已成舟,善法未能更善,只能再觀察,再想辦法。但這次立法過程中的獨特樣貌,是觀察中國人大立法流程的絕好樣本。如何監督立法程序,草根民眾如何影響、質詢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制訂,都是留給我們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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