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下列情形中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請才考相關規定。
第二節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條件。
保險代理機構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公司制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合夥制保險代理機構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三)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險工作10年以上經歷的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具有企業管理工作3年以上經歷的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期限未屆滿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八)因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未逾5年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職。
第六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任用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決定;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資格證書》復印件,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條 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提交說明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不報的,中國保監會對該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過司法機關、紀檢或者監察部門審查的;
(三)曾受過金融、保險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四)曾受過保險行業組織處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的到期債務等不誠信行為的;
(六)曾被僱傭單位辭退、開除或者免除職務的;
(七)曾對重大工作失誤或者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
(八)申請時仍在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中介機構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談話和公告。
第七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部同級調動,或者由高級別職務向低級別職務調動的,不需要重新進行任職資格核准。
第七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決定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任免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任用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與上述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七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㈡ 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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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代理業的社會影響很大,保險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為了保障保險代理公司的順利運營,也需要經營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的保險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保險法》第121條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第20、21條進一步明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是指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健全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決策機構,對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個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有助於充分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依法獨立地開展保險業務。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住所是指公司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它是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中心場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確定公司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准據法、送達地址的基本依據。保險代理公司要想順利地開展活動,也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7.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軟硬體設施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㈢ 2019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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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自20日內執行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2,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㈣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業務人員,離開該機構後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出具虛假材料等行為的投資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有關投資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請事項,並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因客觀情況,許可決定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或者不能執行的,對該機構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分立、合並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該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
(二)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的。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許可證的。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後,未按本規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或者委託製作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險費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具或者使用與實際不符的發票、收據、保險單證等重要業務憑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虛假理賠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或者業務檔案的;
(二)未開設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的;
(三)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手續費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委託代領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對外投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六)代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超出代理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拒絕、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二)進行清算時,未按本規定提交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存在重大遺漏的;
(三)違反本規定拒不交回許可證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業務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業務檔案或者專門賬簿管理的;
(三)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未按規定履行執業證書管理職責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登記簿或者保險代理業務賬簿的;
(二)未按規定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培訓和管理,唆使、誘導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從事保險違法行為的;
(三)向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費用的;
(四)發現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違法、違規,不及時制止和糾正的;
(五)有本規定第八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㈤ 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自20日內執行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2,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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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下列情形中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是( )。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
有限公司形式,個人出資和法人出資比例沒有限制,但是有保證金要求
㈦ 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管理規定》,什麼情形中不得擔任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D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肯定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