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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安全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31 22:00:05

Ⅰ 計程車安全怎樣管理

不知道, 您是說如何在計程車經營中保證安全生產吧? 那就針對不安全的因素採取措施了, 比如, 司機的管理, 乘客的管理, 路途的跟蹤管理, 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 等等

Ⅱ 河南計程車安全基金收取有沒有國家文件

非法。。。。。。。。。。

Ⅲ 求關於計程車行業所有的法律法規

延安市城區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提高計程車行業的服務效率和質量,保障公眾利益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經營城市計程車業務。
第三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應保障乘客和計程車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獲得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公司)應向公眾提供持續、安全、優質的普遍服務,通過依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工作,行使相關權利,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可委託所屬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市公安、工商、物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職能,配合搞好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現有計程車經營企業,在企業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企業間聯合、兼並、重組等形式,組建成2-3家計程車公司,實現產權並購置換,擴大經營規模,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競標企業資質條件。
企業實施重組後,原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及人員分流安置,均由新組建的企業承擔。
第七條 交通部門通過招投標,採取競價拍賣方式,公平、公正地將城市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權授予符合條件的企業,並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市內50輛旅遊待租車,通過公開競價,由取得經營權的公司向政府一次交納2006年9月30日前的有償經營權使用費後,經營權歸公司所有。
第八條 現擁有合法經營權的403輛計程車可按原合同規定,繼續經營到2006年9月30日,但必須自願選擇一家特許經營公司簽約掛戶,接受掛戶公司管理,特許經營公司依照掛戶合同,對掛戶計程車進行管理、提供服務。對不進入特許公司經營的計程車或進入特許經營公司後發生計程車主倒賣經營權的,取消其出租營運資格。
從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授權,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計程車公司與個體車主逐年簽訂經營合同,雙方由掛戶管理關系轉變為依約管理關系。特許經營公司原掛戶的計程車主可優先與掛戶的公司簽訂經營合同,但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服從簽約公司管理。對未按規定時限(2004年6月底前)掛靠特許經營公司的計程車,不再續簽經營合同。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城市計程車全面實行公司化經營管理,計程車經營權和車輛產權全部轉為公司所有,對未達到報廢條件的營運計程車,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由特許經營公司統一收購。
未競得特許經營權的計程車經營企業,交通部門將收回《城市客運出租經營許可證》,公司的債權債務、人員安置自行解決。
第九條 參與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權競標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重組企業可按重組前的企業合並計算):
(一)資歷:企業經營計程車客運2年以上,企業在近2年內年均完成客運量90萬人或客運周轉量450萬人公里以上。
(二)人員素質:企業經理有從事運輸行業經營(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管理工作6年以上的經歷;企業管理人員中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0%。
(三)資產規模:企業凈資產500萬元以上,其中客運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四)車輛和設施:自有營運車輛50輛以上;至少有一個自有的或建立五年以上合同關系的二類以上的汽車維修廠;要有能滿足企業擁有車輛停放及站務管理需求、固定的停車場。
(五)企業管理:企業有較健全的經營,財務、統計、安全、技術、勞動等管理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六)經營效益:企業年完成總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其中客運收入3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
(七)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住所在城市建成區內。
第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經營者:
(一)擬定特許經營權招投標方案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組織專家對參加投標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評議,確定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委託拍賣中介機構,通過公開競價拍賣,確定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和拍買價格及車輛數量;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後,對中標企業沒有異議的,經市政府批准,與競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一條 計程車行業特許經營權期限為5年,特許經營權期滿時終止。原特許經營公司在新一輪特許經營權招標拍賣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約獲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客運管理及基礎設施建設、維護。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期滿前6個月,交通部門應當發布公告,組織新一輪特許經營權招標拍買活動。
第十四條 各縣可根據本縣實際,參照實施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起施行。

Ⅳ 計程車的新管理辦法。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9月26日經第9次交通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詳文如下: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並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准;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後,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塗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准、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並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餘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准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後准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並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註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准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准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後,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遊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並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並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准,並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准,並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採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路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於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後,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計提公交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基金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規定:
1、計提時: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
2、用於費用支出時: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於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
3、用於形成資產時: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4、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

Ⅵ 出租汽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認識

見附件

Ⅶ 如何加強管理出租汽車營運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是關繫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種隱患 , 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 , 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Ⅷ 公司安全生產季度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下面提供一份關於礦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一份,希望能對你有些幫助。

一、獎勵目的
1、確保完成興業礦業及各所屬企業2012年度總體經營目標。
2、強化各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經營成本。
3、激勵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性,提高全體員工主人翁意識,增強管理和技術團隊的核心凝聚力。
二、獎勵原則
1、公司利益與企業員工利益相結合,價值增值,利益分配。
2、注重工作質量,合理拉開差距,公平、公正、科學、合理。
三、獎勵辦法的制定
1、各企業成立以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為組長的獎勵方案考核小組,自行制定獎金分配方案和考核辦法,報公司生產技術部、企管部、人力資源部及審計部等部門審核。
2、獎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工種的技術含量、難易程度、風險大小及工作條件優劣等因素,向貢獻傾斜,向效益傾斜,向智力傾斜。
3、各企業獎金分配方案要分解到月份,並明確獎勵方案考核小組責任,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等瀆職行為,總公司將不定期進行審計。
四、獎勵方案說明
1、各企業提取的季度獎勵指標須經公司生產技術部審核通過。
2、各企業提取的季度獎勵指標含在季度績效工資考核指標之內。
3、一季度獎勵指標提取要充分考慮春節放假、復工證件辦理等影響生產的因素,一季度完不成的獎勵指標可調節到二季度完成,但不能調節至三、四季度。
4、該獎勵方案自2012年開始試行,季度驗收考核後即計算獎勵結果,一季度獎勵結果在二季度兌現,其它季度獎勵結果當季兌現。
5、該獎勵方案適用於各企業領導班子、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行政後勤工作人員及選廠員工。
五、獎勵標准
1、出礦任務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季度出礦任務超1噸獎勵2元,巨源、富生二企業:超1噸獎勵3元。
2、掘進任務
完成季度掘進計劃,超1米獎勵50元,重點工程超1米獎勵100元。
3、選礦任務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季度選礦任務超1噸獎勵3元,富生二企業季度選礦任務超1噸獎勵5元。
4、成本費用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采、選直接成本在下浮1%的基礎上,節余獎勵20%,巨源、富生二企業采、選直接成本在下浮2%的基礎上,節余獎勵20%。
5、季度回收率提高部分多創造的價值按以下比例進行獎勵
錫林、融冠、儲源6%;巨源、富生10%。
6、入選品位
錫林、融冠:鋅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鐵品位每提高1%,獎勵2萬元。
儲源:鉬品位每提高0.001%,獎勵3萬元。
巨源、富生:鋅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鉛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
五、其它
1、季度末對所屬企業進行獎勵核算時,經過公司許可調整的任務指標以調整後的數據為准。
2、除儲源礦業公司外其它企業考核兩種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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