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近年中國民間集資產生的作用及後果
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坎坷之路
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從1986年開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已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企業之間,特別是民營企業之間的直接臨時資金拆借或高於銀行固定利率性質的民間借貸數量巨大,估計僅2000年企業之間直接拆借或借貸的金額高達800~1000億元人民幣。然而,相對於巨大的民間資本規模,我國的民間金融規模並不大,據有關估計,我國民間金融總量大約在3000億元,佔全國金融總量的0.3%。這也說明,我國的民間資本潛力巨大,民間融資尚未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雖然,我國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但真正的民營銀行迄今為止還只有民生銀行一家,其它進入銀行業的資本都是以參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銀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沒有一家是民間資本控股的。我國目前正在由徐滇慶教授組織的5 家民營銀行的試點研究工作(這五家民營銀行是:沈陽瑞豐銀行、廣東南華銀行、深圳民華銀行、江蘇蘇南銀行、西安長城銀行,參與試點的企業包括:東宇集團、申達集團、豐嘉集團、志高空調公司、中科智擔保公司等),已進行了幾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至今沒有一家得到監管機構的批准。所以說,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還處於邊緣地位。
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一級)
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國民間資本蘊藏著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億元的民間金融總量,相對於8萬億居民儲蓄存款和12萬億民間資本來說,現有的資本市場還遠沒有將民間資本充分激活。我們目前的任務就是要尋找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其主要途徑有:
民間金融公開化、合法化(二級)
一是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庄、企業集資等取得合法形式,銀行監管機構對其加強監管。對一些確具備一定的注冊資本金、能夠依法經營、履約率較高的私人錢庄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二是鼓勵民間資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既可以借鑒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模式,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又可以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從體制上為農村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吸收社會資本金、增強服務功能創造條件。目前,江蘇無錫、江陰、張家港三市的農村信用社組建了農村商業銀行,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辟了一條道路。
大力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各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二級)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一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就像國有企業的問題要通過發展民營企業來解決一樣,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是解決國有銀行問題的手段。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
發展投資基金和信託基金(二級)
我國銀行系統集中了巨大的個人財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龍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經濟建設,目前有些地方已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如上海,通過信託基金,民間資本(個人儲蓄存款)購買基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民間資本進入原來的國有經濟領域,既實現了所有制結構調整,又實現了融資方式的變革,一舉兩得。因此,我們要把更多的國有企業經營領域放手給非公有制企業來經營,給非公企業更寬松的環境,更多的融資方式,如投資基金、信託基金等,居民將其儲蓄購買投資基金、信託基金,通過市場運作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原來的國有部門,實現對國有部門股權結構和經營機制的轉換。這樣可以提高原國有部門經營的運行效率,符合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
發行企業債券(二級)
相對於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有其優勢,因為,股權涉及到分紅,而債券只需還本付息,如果經營得好,債券發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資金回報率。真正效益好的企業更希望發債融資,把利潤留在本企業,而不是用來分紅,這樣就能鼓勵企業債券融資,就會徹底改變目前股市火爆、債市冷落的局面,同時也從根本上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
發展三板市場(二級)
我國目前已建立了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三板市場初具規模。經濟轉軌時期形成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櫃台市場是我國三板市場的雛形。三板市場的目標就是要彌補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間資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發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和促進企業股權流動作為主要目標。因此,在我國的民營企業無法進入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的情況下,盡快發展三板市場,引導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三板市場,流向民營企業,是促進資金供求平衡的有效辦法。
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制度保障(一級)
我國的民間金融目前處於一種無序狀態,所以,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現民間金融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建立一套嚴格的制度作保障,要盡快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正常進入和退出機制及嚴格的監管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二級)
不論是民間借貸、各種標會、私人錢庄,還是民營銀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機制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種機制就是存款保險制度。有人擔心,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會造成民營銀行的道德風險,甚至是由經營好的銀行為經營差的銀行埋單。其實,只要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這類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但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障,民營金融就發展不起來。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並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它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並,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利率市場化與貸款擔保制度(二級)
目前來說,我國尚未實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只有農村地區已開始進行試點,所以,銀行仍舊只願意貸款給國有企業,而不願意貸款經民營企業。我們一方面要盡快創造條件,實現利率市場化,讓資金價格來調節資金流向,實現資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應鼓勵、支持和規范民間擔保公司的發展,使其更好地為民營企業融資服務。政府建立擔保公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而不是把民間擔保公司整垮或擠出市場。相對於民營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來說,目前的擔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為民營金融的一種制度保障,應當得到鼓勵與支持。
破產清算制度(二級)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統一的、完善的破產清算制度,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有三方面:一是國有企業適應於破產法,非國有企業適應於民事訴訟法。二是破產清算要主動申請,所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不能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就為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債務人通過提前受償使銀行的債權不能公平受償。債務人自己不申請破產,企業資不低債時,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債權人採取訴訟手段,取得債權,提前受償,而銀行的債權則往往在進入破產程序後才開始受償,造成嚴重損失。要盡快建立包括法人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破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施細則。
徵信制度(二級)
信用制度是保證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徵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機構降低風險和民間資本進入正規融資體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包括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信用資料庫。隨時向客戶提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黑名單,以保證金融交易中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二級)
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以,對進入者必須有嚴格的規定,如注冊資本、經營場地、經營范圍等,另外,在原有民間金融機構正規化的過程中,它們過去是否守法經營、有無損害存款人利益的行為,都是可否進入金融業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金融業的市場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對責任者的懲戒制度(二級)
對於民營金融機構的風險,不僅來自於借款者,而且來自於機構本身。如何防範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是發展民營金融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對銀行業經營者建立懲戒制度,以強化其責任意識,保證其合法經營並主動防範金融風險。
B. 民間基金會違反了哪條規定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以上是國家的一些法律條文,比較權威,希望對您有幫助
C. 美國基金會的產生
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會的設立均一致,它是在中央政府的民政部門所管理的非營利組織英文簡稱NPO也稱NGO,一般情況由民間人士樂捐而成立也可由政府出資支持,成立的資金不能動用僅可以其存放銀行之利息或投資合法的票券獲利作為全職人員的薪資或工作費用。其辦理活動以公益為主,近年來也可辦理收費性與成立宗旨有關的活動,但得依法納稅。
D. 各種民間的基金會可以算作民間慈善組織么
所有民間的都要到民政備案注冊的,而且國內90%的慈善組織都是民間發起的,請採納
E. 成立基金會是干什麼用的
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基金會功能:
第一,可用於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以自願的方式被聚集起來。《2015-2020年中國基金會運作情況與治理模式分析報告》顯示,據不完全統計,到 20 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 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基金高達300 億美元,基金會數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統計中,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10 萬之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中的基金會大量出現。
第二,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
第三,基金會是法人為主體的體系模式,能籌到的資金高於其他非營利機構,這使得現代基金會具有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和時代變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回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F. 中國民間有哪些慈善機構
參見
北京地球村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李嘉誠基金會
玉米愛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時報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會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會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華慈善總會在線捐助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北京國際人員志願人員協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慈善募捐專線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中國民間有哪些慈善機構
G. 基金會成立條件
以下內容是從《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摘抄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
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
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
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