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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31 21:10:47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公布有關統計信息。
保險機構公布統計信息不得損害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利益。

㈡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十二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保險統計工作,適用本規定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保險統計工作的規定。

㈢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監督檢查。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機構統計制度的執行、統計崗位的設立、統計人員的配備以及統計信息質量等有關情況。
保險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的統計監督檢查。

㈣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1999年2月23日發布的《保險監管報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㈤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對保險機構統計信息進行採集、審核、匯總、分析、公布,開展統計預測,為實施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決策參考和依據。
保險機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完成各項保險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真實、完整、准確、及時地報送有關保險統計信息。

㈥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保監發〔20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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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㈦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依法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
(二)制定本機構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匯總、編制、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在保險機構內部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五)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實施本機構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㈧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十一條

下列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沒有其他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一)保險中介機構;
(二)保險集團公司;
(三)保險控股公司;
(四)政策性保險公司;
(五)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㈨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定期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全國保險行業統計信息。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本轄區內保險行業統計信息。

㈩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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