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內部人控制和股權分散的區別什麼是內部人控制,什麼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釋義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獨立於股東或投資者(外部人)的經理人員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監督,使所有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內部人控制"風險,是由美國斯坦福大學的青木昌彥針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情況而提出來的,是指從前的國有企業的經理和工人在企業公司化的過程中獲得相當大一部分控制權的現象。證券投資基金在信託契約中對基金管理人規定了諸多的義務。但是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的實質決定了,在基金資產的權利問題上,存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而存在"內部人控制"風險。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人控制"風險是指作為委託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標是追求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而作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標是追求個人的收入最大化,兩者的目標並不一致。由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的重要投資決策並沒有發言權,其並不能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內部人)就實際上掌握了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從而在基金投資決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現象產生的因素分析及對策探討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素質尤其是職業道德對投資者的利益影響較大。所以我們必須在基金管理人中引進競爭機制,讓投資者有的選擇餘地。下面我們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產生因素分析來探討對策。1.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內在因素。現代公司制有兩大特徵,一是法人財產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結構。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者人數眾多不可能進行直接經營管理,只能通過一個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交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即在組織形態上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即證券投資基金蘊涵著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內在條件。並且在我國,大多數基金主要發起人同時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因為按照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發起人選定的。這樣就造成主要基金發起人以一筆相對較小的發起人認購資金(發起人作為持有人擁有證券投資基金3%的股份約6000萬),可以穩獲得巨額的年基金管理費(約5000萬)。明顯地,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缺乏競爭機制。在現階段,投資者面對的不僅有管理人管理水平風險,更重要的是時刻面臨著管理人職業道德風險。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大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為主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人事、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種種利益關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會動用基金資產為其控股股東服務,最終受損的將是廣大基金持有人。從以上分析可知,不僅僅是因為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內在引發了"內部人控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也外在地方便了"內部人控制"的操作。如何防範這種不良體制的運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1)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行調整。由於投資者的極度分散,所以若讓投資者擁有經營權,所花代價可能是得不償失。我們從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嘗試探討。A、讓基金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也應向基金投資,並且應佔到一定比例;B、選舉基金持有人(不包括發起人)的代表進駐基金公司,作為獨立的監管部門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並且將相應的規章制度寫進基金信託契約。(2)減少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規避可能發生的基金與券商的聯手操作。(3)放寬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標准,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競爭。管理公司的設立首先要求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及發起人的資信情況,根據《暫行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七個條件,其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與國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國內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信要求是比較嚴的,這對保證才起步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在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長遠發展看,這一嚴格的規定也會使許多公司,甚至一些資信較好、業績優秀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失去機會,不利於公平競爭,不利於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我國基金業的長遠發展。在此,筆者建議放寬管理公司設立標准,把那些經營能力強,又規范守法的公司吸收到證券投資基金這一新興的金融領域,促進整個基金業的發展與壯大。(4)通過市場竟爭投標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讓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管理幾只基金。2.基金運作結構失衡,基金所有權分散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因素。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契約規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基金持有人與基金託管人均可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但由於基金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僅只是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投資者對自己資產運作的監督是事後的,具有極大的滯後性、虛弱性。而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進行監督則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為了加強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受自身利益驅動的限制,把權利當作籌碼,為自己今後佔有利地位可能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睜隻眼閉隻眼;另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的監管體制並不健全。沒有上層監管,只是一種信用交易。並且國內對監管中何為肯定能監督的條件,何為隱性監督的條件並無說明,也不存在處罰問題,約束與反約束並未成立。可以說現在國內基金託管人很少有做到嚴格按規事的。基金治理結構中有失衡的一面,只能寄希望於管理人職業道德品質上。3.基金信息分布不對稱,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信息知情權不足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又一根源。基金管理人由於其職業性及管理公司機構組成的特性,其掌握較多資產經營信息,而基金持有人極其分散,知道信息也較少,在客觀上形成信息分布不對稱。另外,在"兩權分離"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在獲得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充分信息知情權方面也有障礙:第一、監控成本,也即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出於基金運作的安全性考慮,在一定的時效內將會拒絕向基金持有人發布有關基金運作信息。第三、信息的非真實性。基金管理人在發生用基金資產為自己謀取私利時,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監控,有可能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那麼,如何才能克服這種基金的先天缺陷呢?一般來說可以採取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4.對策探討筆者本著研究的精神,在此對激勵機制與監督約束機制的方案及政策規定作一番探討。首先,從激勵機制上來看,是讓基金經理人分擔信息分布不對稱所產生的風險,也即讓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與基金收益掛鉤。然而非常遺憾的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資產的凈值以一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運作費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專家們卻沒有任何利益的激勵,沒有利益分成,沒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沒有購買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權,這樣投資專家們就極有可能結成聯盟合謀牟利。在設計激勵機制方案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對我國股票市場以及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方面的特點作一說明:(1)由於股票市場規模與運作規范、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制約,存在著基金管理人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資產凈值獲得高額管理費用的可能。由於我國股票市場尤其是流通股市場的規模還比較小,市場監管還有很多缺陷,證券投資基金這樣的大型機構投資者完全有可能操縱股票的價格及基金的凈資產值。以一隻20億元規模的基金為例,若其以資產的10%投資在一隻股票上,就達到2億元。這樣對於總市值為20億元,流通股佔30%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有可能控制該股票三分之一的流通股,再加以眾所周知的一些違規操作方式(如對敲、聯手操縱、製造假消息等),足以影響股票的市價。基金管理人若通過惡炒所控股票的手段來操縱基金資產的凈值,基金持有人不僅要付出過多的管理費,同時還須承擔因此而引致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而這種情況的根本解決,卻不應只著眼於基金業,根本措施在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整個監管體系的嚴厲與完善。(2)基金管理費用的提取標准應充分發揮激勵作用現存大部分基金其管理人的報酬均按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也出現了一些基金按1.5%的年費率加業績報酬來計提),這必然影響到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會盡量推遲基金收益的分配,這有可能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3)政府給基金業的一些優惠政策,使基金能夠坐享超額壟斷利潤。例如對基金進行新股配售,這讓基金輕松地擁有巨額利潤,對基金給的不是市場空間,對基金業的成長壯大並不利。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提出如下幾種方案。方案一,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基金資產凈值的某一較低的百分比(如1.5%)為基數,並每年根據基金相對於同一時期的大盤表現提取業績報酬。其業績報酬的提取可以採取累進比率。例如超出大盤表現的某一相對百分比如10%按超出部分收益的10%提取,超過10-20%部分的收益按15%提取,超過20-50%的部分按20%提取,超過50%部分按超過部分25%提取。顯然,這一方面可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凈值獲得一定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激勵著基金管理人盡量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盡量去追求更高的超額利潤。可以說這一方案已得到投資者與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認同。例如1999年6月份發行的12隻基金均採用了1.5%收取固定管理費和業績提取法,並且不少以前的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漢盛、同益、普惠、景宏、泰和、金泰、開元、興華、安信、浴陽等)也自發調整管理人報酬,由原來2.5%的年度管理費調減至1.5%年費固定費率。這種激勵方案可說是有其優點的。因為按業績計提報酬,可促使基金加大二級市場投資規模,鼓勵基金管理人努力運作,以獲得的收益。但由於監管體制與基金管理人的素質原因,這在一定程度卻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震盪,造成極壞的影響。各類基金為了追求利潤,紛紛退化了在招股時承諾的投資理念,這確是應引起管理層的注意,加強監管,加強操作的規范性,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和法制建設。總的來說,此方案由於沒有從根本上給基金管理人長期激勵,才造成了可能的炒作現象。若能在此方面進行完善,這種激勵機制才更有發展的潛力。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採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在市場上已廣為流行了,可以說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激勵方式。它實質上是一種選擇性期權,就是未來以給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力。它有效地將管理人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了,避免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較好地解決了經營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勵問題。由於現存基金一般封閉期均為15年,完全有期權制存在的基礎。筆者基於股票期權的這種內涵,借用股票期權內在長期激勵約束機制的思想,在此提出對基金管理人報酬採用期權激勵的方案。基金管理人每年以基金資產凈值的1%年費率提取固定比率報酬,其超過同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20%以上時按超過部分的20%提取業績報酬。由於基金資產凈值中包含有尚未實現利潤,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炒作基金資產凈值,應對基金管理人進行長期激勵。具體方案如下:基金發行時,基金預留10%的基金單位,用於對基金管理人的期權激勵。基金管理人每年有一次行權機會。即若基金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20%時可以以基金發行價和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價獲得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兩年後允許流通50%,三年之後允許全部流通。若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30%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基金發行價的90%或基金NAV之間低者認購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若基金錶現低於同期大盤表現,則基金管理人只能以基金發行價的150%或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進行認購。每年如此,直到第12年。第12年可以認購0.87%,此時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已認購了10%的基金單位,其又受兩方面的激勵:一是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二是基金爭取展期。因此基金管理人也會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若基金通過繼期請求,其期權激勵方案可按此思想類推。其二,從監督約束機制上來進行調整與完善。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信託投資工具,其具有明顯的委託-代理關系制度。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中主要當事人是基金投資者、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暫行法中對基金的設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資運作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監管。可以說,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規范和監管的。但是由於理論水平和經驗積累方面的欠缺,我國基金監督約束機制的實際運作中還是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從對基金的運作機制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構成了委託-代理關系的三角。他們各司其職,權利與義務清晰,形成了一種權力制衡、責任明確、分工協作和利益共享的機制。從理論上來講,這種內部制衡機制是相當科學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現實中其表現卻說明還是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的。筆者結合前人的觀點及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研究結果。第一是基金持有人權力發揮的有效性問題。由於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他們一般來說只能通過在二級市場上對基金的買賣表達自己的意願,無法對基金管理人形成直接監督,也即只能"用腳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若想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成本太大。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筆者借鑒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思想,建議在基金運作機構中引入監事會。監事會由基金持有人挑選,平時全權代表廣大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管理及時進行監督與指正,遇特殊情況,有權申請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進行商討。監事會最好由社會上專業機構公開招標競選產生。其出任與退任由基金持有人表決,對廣大基金持有人負責。其薪酬建議以基金凈資產的一固定比率提取(0.05%)。其退任與否只需基金持有人1/3通過即可,每年舉行一次。其也受證監會審核與監管。其次由於基金管理人經常代行基金所有權,致使託管人迫於自身業務拓展的利益驅動,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鬆其監督權,導致二者制約關系的相對弱化。造成這種影響的根源在於基金管理人的選擇過程。在我國,基金管理人是由擁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發起人選擇,而最關心基金業績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卻對基金管理人沒有事先選擇權。而一般來說基金發起人所選擇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權控股的公司。顯然,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發起人有合謀利益的基礎,這一運作機制有違科學性原則。建議嘗試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與基金的設立分離。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資格進行基金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發起成立,其管理人才應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均應通過執業資格認證。基金設立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參與基金的發起,基金發起人應在市場中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招標,真正做到良性競爭,讓作為基金業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規范成熟發展。基金託管銀行應由基金發起人選擇,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才能充分體現。可以說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中的競爭機制,其他問題就相應得到解決或弱化。第三,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制。目前,國內新成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際運作中都有一套內部管理機制,但健全程度及有效實施程度各不相同。對於尚處於試點階段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在法規上應給予一定的規定,應把建立內部隔離設施(防火牆)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條件之一,同時通過完善對基金管理人員的資格注冊,規范從業人員的素質,給基金管理公司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並且在管理公司內部應建立合理的監察文化,建立監察稽核部,以確保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符合監管標准。最後,完善全國范圍內的社會監督機制與法制化建設。法律的約束及社會的監督是一個行業、一個公司健康發展必須的外部約束環境。我們不應僅局限在基金業這個框子內,而應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出發,建立涉及經濟生活、法制生活等各個方面的社會監督體系,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B. 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
內部控制是由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服務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單位可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實現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服務目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是:
1.合法性——管理和服務活動的合法合規
2.安全性——資產安全
3.可靠性——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
4.效率性——提高管理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5.風險防範——排除障礙實現單位發展戰略
C. 什麼是內部人控制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釋義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獨立於股東或投資者(外部人)的經理人員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監督,使所有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內部人控制"風險,是由美國斯坦福大學的青木昌彥針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情況而提出來的,是指從前的國有企業的經理和工人在企業公司化的過程中獲得相當大一部分控制權的現象。
證券投資基金在信託契約中對基金管理人規定了諸多的義務。但是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的實質決定了,在基金資產的權利問題上,存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而存在"內部人控制"風險。
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人控制"風險是指作為委託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標是追求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而作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標是追求個人的收入最大化,兩者的目標並不一致。
由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的重要投資決策並沒有發言權,其並不能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內部人)就實際上掌握了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從而在基金投資決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現象產生的因素分析及對策探討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素質尤其是職業道德對投資者的利益影響較大。所以我們必須在基金管理人中引進競爭機制,讓投資者有更多的選擇餘地。下面我們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產生因素分析來探討對策。
1.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內在因素。
現代公司制有兩大特徵,一是法人財產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結構。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者人數眾多不可能進行直接經營管理,只能通過一個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交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即在組織形態上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即證券投資基金蘊涵著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內在條件。並且在我國,大多數基金主要發起人同時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因為按照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發起人選定的。這樣就造成主要基金發起人以一筆相對較小的發起人認購資金(發起人作為持有人擁有證券投資基金3%的股份約6000萬),可以穩獲得巨額的年基金管理費(約5000萬)。
明顯地,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缺乏競爭機制。在現階段,投資者面對的不僅有管理人管理水平風險,更重要的是時刻面臨著管理人職業道德風險。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大的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為主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人事、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種種利益關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會動用基金資產為其控股股東服務,最終受損的將是廣大基金持有人。從以上分析可知,不僅僅是因為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內在引發了"內部人控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也外在地方便了"內部人控制"的操作。如何防範這種不良體制的運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
(1)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行調整。由於投資者的極度分散,所以若讓投資者擁有經營權,所花代價可能是得不償失。我們從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嘗試探討。A、讓基金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也應向基金投資,並且應佔到一定比例;B、選舉基金持有人(不包括發起人)的代表進駐基金公司,作為獨立的監管部門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並且將相應的規章制度寫進基金信託契約。
(2)減少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規避可能發生的基金與券商的聯手操作。
(3)放寬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標准,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競爭。管理公司的設立首先要求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及發起人的資信情況,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七個條件,其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與國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國內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信要求是比較嚴的,這對保證才起步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在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長遠發展看,這一嚴格的規定也會使許多公司,甚至一些資信較好、業績優秀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失去機會,不利於公平競爭,不利於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我國基金業的長遠發展。在此,筆者建議放寬管理公司設立標准,把那些經營能力強,又規范守法的公司吸收到證券投資基金這一新興的金融領域,促進整個基金業的發展與壯大。
(4)通過市場竟爭投標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讓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管理幾只基金。
2.基金運作結構失衡,基金所有權分散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因素。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契約規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基金持有人與基金託管人均可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但由於基金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僅只是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投資者對自己資產運作的監督是事後的,具有極大的滯後性、虛弱性。而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進行監督則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為了加強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受自身利益驅動的限制,把權利當作籌碼,為自己今後佔有利地位可能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睜隻眼閉隻眼;另一方面基金託管人的監管體制並不健全。沒有上層監管,只是一種信用交易。並且國內對監管中何為肯定能監督的條件,何為隱性監督的條件並無說明,也不存在處罰問題,約束與反約束並未成立。可以說現在國內基金託管人很少有做到嚴格按規辦事的。基金治理結構中有失衡的一面,只能寄希望於管理人職業道德品質上。
3.基金信息分布不對稱,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信息知情權不足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又一根源。
基金管理人由於其職業性及管理公司機構組成的特性,其掌握較多資產經營信息,而基金持有人極其分散,知道信息也較少,在客觀上形成信息分布不對稱。另外,在"兩權分離"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在獲得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充分信息知情權方面也有障礙:
第一、監控成本,也即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
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出於基金運作的安全性考慮,在一定的時效內將會拒絕向基金持有人發布有關基金運作信息。
第三、信息的非真實性。基金管理人在發生用基金資產為自己謀取私利時,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監控,有可能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
那麼,如何才能克服這種基金的先天缺陷呢?一般來說可以採取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4.對策探討
筆者本著研究的精神,在此對激勵機制與監督約束機制的方案及政策規定作一番探討。
首先,從激勵機制上來看,是讓基金經理人分擔信息分布不對稱所產生的風險,也即讓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與基金收益掛鉤。然而非常遺憾的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資產的凈值以一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運作費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專家們卻沒有任何利益的激勵,沒有利益分成,沒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沒有購買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權,這樣投資專家們就極有可能結成聯盟合謀牟利。
在設計激勵機制方案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對我國股票市場以及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方面的特點作一說明:
(1)由於股票市場規模與運作規范、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制約,存在著基金管理人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資產凈值獲得高額管理費用的可能。
由於我國股票市場尤其是流通股市場的規模還比較小,市場監管還有很多缺陷,證券投資基金這樣的大型機構投資者完全有可能操縱股票的價格及基金的凈資產值。以一隻20億元規模的基金為例,若其以資產的10%投資在一隻股票上,就達到2億元。這樣對於總市值為20億元,流通股佔30%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有可能控制該股票三分之一的流通股,再加以眾所周知的一些違規操作方式(如對敲、聯手操縱、製造假消息等),足以影響股票的市價。基金管理人若通過惡炒所控股票的手段來操縱基金資產的凈值,基金持有人不僅要付出過多的管理費,同時還須承擔因此而引致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而這種情況的根本解決,卻不應只著眼於基金業,根本措施在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整個監管體系的嚴厲與完善。
(2)基金管理費用的提取標准應充分發揮激勵作用現存大部分基金其管理人的報酬均按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也出現了一些基金按1.5%的年費率加業績報酬來計提),這必然影響到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會盡量推遲基金收益的分配,這有可能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
(3)政府給基金業的一些優惠政策,使基金能夠坐享超額壟斷利潤。例如對基金進行新股配售,這讓基金輕松地擁有巨額利潤,對基金給的不是市場空間,對基金業的成長壯大並不利。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提出如下幾種方案。
方案一,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基金資產凈值的某一較低的百分比(如1.5%)為基數,並每年根據基金相對於同一時期的大盤表現提取業績報酬。其業績報酬的提取可以採取累進比率。例如超出大盤表現的某一相對百分比如10%按超出部分收益的10%提取,超過10-20%部分的收益按15%提取,超過20-50%的部分按20%提取,超過50%部分按超過部分25%提取。顯然,這一方面可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凈值獲得一定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激勵著基金管理人盡量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盡量去追求更高的超額利潤。可以說這一方案已得到投資者與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認同。例如1999年6月份發行的12隻基金均採用了1.5%收取固定管理費和業績提取法,並且不少以前的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漢盛、同益、普惠、景宏、泰和、金泰、開元、興華、安信、浴陽等)也自發調整管理人報酬,由原來2.5%的年度管理費調減至1.5%年費固定費率。
這種激勵方案可說是有其優點的。因為按業績計提報酬,可促使基金加大二級市場投資規模,鼓勵基金管理人努力運作,以獲得更多的收益。但由於監管體制與基金管理人的素質原因,這在一定程度卻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震盪,造成極壞的影響。
各類基金為了追求利潤,紛紛退化了在招股時承諾的投資理念,這確是應引起管理層的注意,加強監管,加強操作的規范性,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和法制建設。
總的來說,此方案由於沒有從根本上給基金管理人長期激勵,才造成了可能的炒作現象。若能在此方面進行完善,這種激勵機制才更有發展的潛力。
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採用期權激勵。
股票期權在市場上已廣為流行了,可以說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激勵方式。它實質上是一種選擇性期權,就是未來以給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力。它有效地將管理人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了,避免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較好地解決了經營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勵問題。由於現存基金一般封閉期均為15年,完全有期權制存在的基礎。筆者基於股票期權的這種內涵,借用股票期權內在長期激勵約束機制的思想,在此提出對基金管理人報酬採用期權激勵的方案。
基金管理人每年以基金資產凈值的1%年費率提取固定比率報酬,其超過同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20%以上時按超過部分的20%提取業績報酬。由於基金資產凈值中包含有尚未實現利潤,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炒作基金資產凈值,應對基金管理人進行長期激勵。具體方案如下:基金發行時,基金預留10%的基金單位,用於對基金管理人的期權激勵。基金管理人每年有一次行權機會。即若基金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20%時可以以基金發行價和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價獲得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兩年後允許流通50%,三年之後允許全部流通。若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30%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基金發行價的90%或基金NAV之間低者認購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若基金錶現低於同期大盤表現,則基金管理人只能以基金發行價的150%或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進行認購。每年如此,直到第12年。第12年可以認購0.87%,此時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已認購了10%的基金單位,其又受兩方面的激勵:一是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二是基金爭取展期。因此基金管理人也會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若基金通過繼期請求,其期權激勵方案可按此思想類推。
其二,從監督約束機制上來進行調整與完善。
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信託投資工具,其具有明顯的委託-代理關系制度。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中主要當事人是基金投資者、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暫行辦法中對基金的設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資運作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監管。可以說,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從一開始就是十分重視規范和監管的。但是由於理論水平和經驗積累方面的欠缺,我國基金監督約束機制的實際運作中還是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從對基金的運作機制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構成了委託-代理關系的三角。他們各司其職,權利與義務清晰,形成了一種權力制衡、責任明確、分工協作和利益共享的機制。從理論上來講,這種內部制衡機制是相當科學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現實中其表現卻說明還是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的。筆者結合前人的觀點及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研究結果。
第一是基金持有人權力發揮的有效性問題。由於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他們一般來說只能通過在二級市場上對基金的買賣表達自己的意願,無法對基金管理人形成直接監督,也即只能"用腳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若想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成本太大。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筆者借鑒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思想,建議在基金運作機構中引入監事會。監事會由基金持有人挑選,平時全權代表廣大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管理及時進行監督與指正,遇特殊情況,有權申請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進行商討。監事會最好由社會上專業機構公開招標競選產生。其出任與退任由基金持有人表決,對廣大基金持有人負責。其薪酬建議以基金凈資產的一固定比率提取(0.05%)。其退任與否只需基金持有人1/3通過即可,每年舉行一次。其也受證監會審核與監管。
其次由於基金管理人經常代行基金所有權,致使託管人迫於自身業務拓展的利益驅動,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鬆其監督權,導致二者制約關系的相對弱化。造成這種影響的根源在於基金管理人的選擇過程。在我國,基金管理人是由擁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發起人選擇,而最關心基金業績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卻對基金管理人沒有事先選擇權。而一般來說基金發起人所選擇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權控股的公司。
顯然,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發起人有合謀利益的基礎,這一運作機制有違科學性原則。建議嘗試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與基金的設立分離。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資格進行基金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發起成立,其管理人才應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均應通過執業資格認證。基金設立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參與基金的發起,基金發起人應在市場中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招標,真正做到良性競爭,讓作為基金業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規范成熟發展。基金託管銀行應由基金發起人選擇,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才能充分體現。可以說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中的競爭機制,其他問題就相應得到解決或弱化。
第三,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制。目前,國內新成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際運作中都有一套內部管理機制,但健全程度及有效實施程度各不相同。對於尚處於試點階段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在法規上應給予一定的規定,應把建立內部隔離設施(防火牆)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條件之一,同時通過完善對基金管理人員的資格注冊,規范從業人員的素質,給基金管理公司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並且在管理公司內部應建立合理的監察文化,建立監察稽核部,以確保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符合監管標准。
最後,完善全國范圍內的社會監督機制與法制化建設。法律的約束及社會的監督是一個行業、一個公司健康發展必須的外部約束環境。我們不應僅局限在基金業這個框子內,而應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出發,建立涉及經濟生活、法制生活等各個方面的社會監督體系,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D. 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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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2.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製程序,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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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什麼
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確保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2、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強化風險管理,確保單位各項業務活動的健康運行。
3、堵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欺詐、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財產的安全完整。
4、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5、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影響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制約因素錯綜復雜。但通過系統研究和歸納,我們可得出有效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的途徑。
1、適應外部控制環境,改善內部控制環境。控制環境包括組織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為實現組織的最高目標,內部控制必須謹慎設計以適應環境。
就外部控制環境而言,正如前面所討論的,組織必須服從於社會通過法律和法規、職業道德規則、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等表現出的一系列要求,盡管管理者不能輕易地對外部環境施加影響,但為使內部控制能有效運行,管理者一定要建立一個內部控制系統來確認和滿足組織的外部環境要求。
內部控制的威脅因素是指那些普遍存在的妨礙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消極現象。即使一個設計科學的內部控制系統,也可能因忽視內部控制運行的威脅因素而使其難以發揮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並正視這些威脅因素。
1、管理者不夠正直。內部控制主要是為了使誠實人能保持誠實,並不能有效防範管理者的道德風險。在一個組織中,管理層(又稱白領階層)如果不能很好地遵守道德規范將會嚴重干擾控制系統的有效運行。
2、合謀。對不相容的崗位和職務,即使採取職責分開的控制手段,如果員工們企圖共串通和欺詐的話,控制所防範的風險和不測事件仍會發生。
3、利益沖突。對組織而言,利益沖突,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與組織利益的沖突,會對控制系統構成顯著的威脅。
F.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什麼
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根據財會[2008]7號《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內部控制包括五大目標: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報告目標:對內對外報告的可靠性
經營目標:對風險做出適當反應,促進運營的效率和效益(為企業目標的實現提供合理保證)
合規目標:法律法規、商業行為的內部政策
(6)基金管理人內部控目標包括擴展閱讀:
內部控制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就是指企業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准繩,在國家的規章制度范圍內,制定本企業切實可行的財務內控制度。
2、整體性原則,就是指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必須充分涉及到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的控制,它既要符合企業的長期規劃,又要注重企業的短期目標,還要與企業的其他內控制度相互協調。
3、針對性原則,是指內控制度的建立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針對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企業切實有效的內控制度,將各個環節和細節加以有效控制,以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水平。
4、一貫性原則,就是指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必須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5、適應性原則,指企業財務內控制度應根據企業變化了的情況及財務會計專業的發展及社會發展狀況及時補充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
6、經濟性原則,是指企業的財務內控制度的建立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也就是說企業財務控制度的操作性要強,要切實可行。
7、發展性原則,制定企業財務內控制度要充分考慮宏觀政策和企業的發展,密切洞察競爭者的動向,制定出具有發展性或未來著眼點的規章制度。
G. 基金託管人內部控制的目標具體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會計核算進行復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將復核後的會計信息對外披露。
基金財務報表的復核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資產負債表、基金經營業績表、基金收益分配表、基金凈值變動表等報表內容進行核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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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目標是什麼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目標是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基金管理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確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