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一共有多少個部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
外交部 國防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國防科工委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監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國資委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環保總局 民航總局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體育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統計局 林業局 食品葯品監管局 知識產權局 旅遊局 宗教局 參事室 國管局
國務院辦事機構(4個)
僑辦 港澳辦 法制辦 國研室 * 台辦 * 新聞辦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
新華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發展研究中心 行政學院 地震局 氣象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電監會 社保基金會 自然科學基金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0個)
信訪局 糧食局 煙草局 外專局 海洋局 測繪局 郵政局 文物局 中醫葯局 外匯局 * 檔案局 * 保密局 (* 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B. 農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問題,問題的成因,解決對策
近幾年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管理體制初步建立、產權制度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服務「三農」方向進一步明確、資產質量和經營狀況得到好轉。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農村信用社在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經營機制、管理體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嚴重製約著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因此,正視這些問題,認真分析成因,制定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產權關系仍需進一步明晰
多年以來,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責任不落實,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發展的一個核心問題。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關鍵就是要農村信用社作為一個市場主體,實現「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這一目標。這就要求股東在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出資額來清償債務,股東享有所出資產的收益權,企業由出資人或其僱用的經理人員來經營。按照市場經濟理論,產生這種效應的前提是生產要素的市場化流動、組合,而非政府行政主導。農村信用社由於歷史原因,使其自建社以來的所有改革均是政府行政主導的結果,社員投入資本的增多並不意味真正獲得更多的表決權和管理權,使社員沒有增加股本金份額的動力。目前,股本金補充仍處於被動引導而非主動增資的局面,導致農村信用社股本金經過多次的清產核資和改革規范都難以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意義,這種非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關鍵問題。
(二)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農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轉向現代金融企業制度過程中,現有的法人治理結構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還沒有建立起決策、執行、監督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激勵和約束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匹配。具體表現為: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各自的職責分工尚未明確,現有的許多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得到有效分離,股東會和理事會很難對信用社法人代表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一長獨大」的現象仍然嚴重。
(三)經營機制僵化和內控乏力
由於長期受「官辦」思想和國有商業銀行管理模式的影響,農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了「鐵工資」、「鐵飯碗」、「鐵交椅」的痼疾,難以實行有效的正向激勵制度,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處於粗放經營狀態,員工素質普遍偏低,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同業競爭中處於劣勢。在內控管理上存在著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力差、風險控制力弱等問題。
(四)歷史包袱沉重,資產質量差,經營困難,潛在金融風險仍然很大
為了明晰產權關系,真正轉換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機制,國家對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不僅發行了專項央行票據,置換了部分不良資產,彌補或部分彌補了歷年虧損掛賬,減免了稅收,希望達到「花錢買機制」的目的。應該說,這些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對於化解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改善資產質量,提高盈利能力發揮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村信用社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風險狀況也沒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後改革發展的問題仍然不少。這主要表現在:農村信用社票據兌付條件「門檻」較高,「出門」困難,即使票據兌付後歷史包袱仍然較重,不良貸款總量仍然很大,而且還有許多潛在不良資產沒有反映出來;人均利潤、資產利潤率等指標較小而虧損面、虧損額仍然較大;撥備嚴重不足,抗風險能力尚未得到明顯增強;農村信用社股金雖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質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礎很不穩固;農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項風險撥備後實際資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內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時常發生,潛在風險不容樂觀。
(五)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職權和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
經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的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形成了「國家宏觀調控、加強監管,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但是這一新的監督管理框架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省級政府依法管理的職責范圍沒有具體劃分,造成職責定位模糊、職責邊界不清,政企難以分開;省級聯社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基層聯社雙重授權管理(即省級政府授權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業管理,社員單位授權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自律管理)缺乏法律依據,且多重授權管理對基層聯社違規違制行為缺乏約束力,多級法人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決策、低層次決策。同時,金融監管與行業管理、行業管理與自主經營、依法管理與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涵還不清晰,各自的職權和責任還有待明確,職能交叉、責任不清的現象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成因分析
解決農村信用社在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經營機制、歷史包袱、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問題是農村信用社今後改革和發展仍需努力的方向。總的來說,這些問題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是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
(一)股權分散和經營虧損是農村信用社產權關系難以真正清晰的重要原因
按照2003年和2004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構建新的產權關系,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因地制宜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進一步完善合作制的產權改革,構建法人機構新的產權形式和組織模式。一是提高入股起點金額。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的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確定入股金額。二是拓寬入股范圍。以農村信用社原有社員為基礎,廣泛吸收轄區內農民、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三是積極探索建立新的股權結構。但在實際運作中,尚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重新認定股東和吸收新的股東後,信用社的股東人數有所下降,人均股本有所提高;企業股東數量少,但所持股份很多。但總的來說,股權結構仍較為分散,股東對信用社的監督成本過於昂貴,分散的小股東往往缺乏關心和監督農村信用社的激勵。其次,政策制定者在引進大股東後,希望大股東能夠對農村信用社切實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但在信用社經營機制未轉換,又存在大量虧損的情況下,農戶和個體工商戶是不願意投資入股的。如果入了股,其目的也只可能有兩個:獲得貸款服務和獲得比存款更高的利率回報。在大量虧損情況下,股東又要獲得更高的利潤回報,這只能說他們關注的是信用社短期利益,而不是信用社的長遠利益,更不會對管理層有什麼監督了。第三,由於農戶和個體工商戶不願意加入虧損的信用社,而虧損信用社為達到專項央行票據發行及兌付條件,採取分配任務、存款股金化等辦法募集股金,造成虧損信用社存款化股金較多。因此,其股權結構的變化未必會引起法人治理結構的實質變化。
(二)股東會的先天缺陷是法人治理結構仍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由於股權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股東會的先天缺陷。表現在小額股東「搭便車」傾向嚴重,對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缺乏責任,從而造成出資人在信用社治理結構中處於虛置狀態,不能發揮作用。由於股東會的先天缺陷,農村信用社出現了「外部人」控制問題和「內部人」控制問題以及「外部人」內部化問題。這三個問題的存在和發展,使得農村信用社難以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制衡的機制,造成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完善。這里的「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如基層政府)利用直接或間接的權利影響農村信用社領導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經營原則的決策。「內部人」控制是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員在信用社的資產使用、處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作出違背股東利益行為的現象。「外部人」內部化就是與農村信用社相關但不在農村信用社經營者行列的「外部人」通過實施一定權利而能直接或間接地從企業中獲得收益,從而與經營者串謀的現象。這三種現象都會使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無法完善。
(三)治理結構不完善是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難以轉換的主要原因
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使得農村信用社不能按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原則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用工、幹部任用、績效考核和薪酬確定等制度僵化,不能與現代企業的經營機制相適應,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進一步發展。
(四)傳統體制慣性是農村信用社內控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原因
首先,表現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衡、有效分離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真正建立,有其「形」而無其「神」。其次,表現在制度建設步伐落後。自1996年行社脫鉤以後,信用社內控制度沒有象商業銀行一樣自成體系,在人事政工、勞動工資、審計監察等方面的內控建設上還存有盲點,有些甚至仍在沿用原農業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導致一些制度與信用社的管理實際脫節;一些新業務的管理制度跟不上,無法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第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力。對已出台的制度真正落實的少。這些問題的成因主要是傳統的、不適應發展形勢的習慣方式在農村信用社從業人員的思想上、行動上還未根除,新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還未真正建立和完善。
(五)擔負政策性金融任務是造成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等問題的關鍵原因
農村信用社作為企業,只有走市場化、商業化道路才能使自己生存和發展,但同時農村信用社又要執行國家的金融支農政策,這種政策性金融任務使農村信用社違背市場操作規律去發放貸款,造成信用社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歷史包袱沉重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由於行政干預、指令性貸款造成貸款損失。如八十年代支持鄉鎮企業貸款等。二是體制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新呆賬。主要是:行社脫鉤時農業銀行向農村信用社劃轉的呆帳、合作基金會撤銷帶進來的呆賬和保值儲蓄貼息支出三個包袱。三是由於擔負的政策性金融任務而使借款人認為農村信用社貸款是「不用白不用」的財政資金,造成信用社不良貸款的增加。在本次改革中,國家對虧損信用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貼息給予補貼,解除了這一歷史包袱;對於農村信用社的歷年掛帳虧損和實際資產損失方面,人民銀行按照2002年年底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以安排專項再貸款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來給予農村信用社資金支持,減輕農村信用社的歷史負擔;還通過稅收減免、允許信用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的政策,增加農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進一步減輕農村信用社的歷史負擔。但是,中央對農村信用社實際資不抵債額的計算基數是按照信用社2002年的財務報表數確定的,由於較多的信用社受短期利益沖動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報表反映失真,因而尚有很大一部分資不抵債額未能獲得專項再貸款或專項央行票據,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尚未真正化解。
(六)省級信用聯社職能定位不清是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不順的重要原因
按照有關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當地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省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職責中,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對當地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目標規劃等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並通過省級聯社實現對當地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省級聯社對指導、督促轄內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和經營機制負主要責任。同時,省級聯社既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委託對其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的聯合體,又是可以經營部分資金業務、清算業務的獨立的金融企業法人。因此,省級聯社是集政府行政管理、行業自律管理和金融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三種職能於一身的機構組織,其體制設計使省級聯社難以「政企分開」、「職責明確」。
三、對策措施
(一)進一步明晰產權結構
由於股份制在促進產權明晰、強化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本聚集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產權形式所不具備的優越性,因此,銀監會在2006年2月底召開的「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上把農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定位為:堅持市場化、商業化取向,爭取用5-10年時間分期分批逐步過渡到符合現代金融企業要求、有特色的社區性農村銀行機構。按照這一改革定位,農村信用社應圍繞股份制社區銀行來進一步明晰產權結構,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當前,一是要培養市場機制。由於目前我國經濟金融處於轉軌時期,還不具備完善的農村經濟金融市場體系,因此,要使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各級政府大力培育和發展與市場有關的機制,如制定經濟金融法規、促進生產要素的市場化組合等。對農村信用社而言,就是要不斷深化市場機制的利用,減少政府幹預,在生產要素市場化組合的基礎上,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二是建立農村信用社補充資本金機制。制定符合農村信用社實際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規章制度和資本金管理機制,完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評估資本金結構的合理性和資本充足率水平。三是創新資本金補充渠道。鑒於目前農村信用社盈利水平有限,不能吸收外資和上市籌資,國家又不能對農村信用社直接注資的客觀實際,國家應允許農村信用社發行次級債券。這樣,既能減輕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的財務壓力,又能優化資本金結構,擴大投資農村信用社的范圍。四是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在經濟較發達、信用社實力較強的地區,可將當地的優質民營企業、合格的國內投資機構、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引進為農村信用社的戰略投資者,這樣不僅可以有效解決增資擴股的難題、規范增資擴股行為,而且可以改善農村信用社資本結構,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加速農村信用社改革進程。在實施中,應適當提高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上限。建議監管部門比照《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國內戰略投資者向信用社入股的比例定為「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總股本的20%」。五是增大經營者持股份額。經營者所持股份的增加,有利於對經營者的激勵,使經營者的收入與資本所得掛鉤,從而使經營者與股東利益趨於一致。六是根據入股金額實施差別優惠政策。按照不同的入股金額,在貸款方式、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辦理程序和時限等方面對股東體現差別優惠服務。
(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三會」制度。嚴格實行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分離,形成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相互制約、真正發揮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結構。二是規范操作機制。積極探索建立理事會經營決策機制,充分發揮高級管理層和內設專業委員會在經營管理中的作用;要把經營班子深化為經營執行機構;要把監事會深化為經營監督機構,積極探索在聯社高級管理層下設置專職合規部門,對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章、行業管理准則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三是引入獨立理事參與農村信用社管理。獨立理事既不是農村信用社的股東理事,也不是農村信用社的經理理事,是從農村信用社外部產生,不是農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關者。獨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農村信用社股東大會聘任,獨立依法行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獨立理事以客觀公正的立場參與理事會決策,有助於農村信用社決策的科學有效,有效制衡經理理事或執行理事的決策立場,保證決策的專家性。
(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
一是按照「授權經營、分級考核」的原則,合理設定各項管理和業務工作權責。二是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全員考核、競爭上崗、崗位輪換等用工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優勝劣態的用人機制;要精簡機構、壓縮人員,有效治理農村信用社職工總量過大、結構不合理,分布不均衡問題。三是改革分配製度,全面推行績效掛鉤的工資分配製度。加大考核力度,根據崗位責任的大小、工作質量的高低、經營業績的好壞和所作貢獻的多少拉開收入差距,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四是要改進管理人員的選拔辦法和選拔方式,推行競聘上崗、擇優選用的方式,加大交流力度,防範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五是遵循「精簡、高效」原則,分類實施「定崗、定員、定編」制度。通過明確職責和任務,解決有人無事乾和有事無人乾的問題,解決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中長期存在的無人承擔失職、瀆職責任,無人彌補經營損失等問題。
(四)全面加強內控建設
一是樹立正確的內控觀念。要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使全體員工在思想上、行動上摒棄傳統體制慣性,樹立理性、穩健、審慎的管理理念;要堅持「制度先行」的原則,在全體員工中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統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內控制度。要通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控制、崗位控制、程序控制和業務操作程序與授權授信的規章制度,制定風險防範責任制和防範措施。三是創新內控方法。通過管理體制和崗位職責的調整,實現內控的組織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職務徹底分離。四是明確業務流程,實現內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雙重控制、賬款分開、換人復核、雙線核對、日清月結、貸款「三查」等。五是明確職責和許可權,實現內控的授權控制要求。理清授權事項,明確授權的責任和審批程序,建立檢查制度等。六是嚴格規范操作,實現內控的實物保護控制要求。如對現金及其他有價證券嚴格執行雙人守庫、雙人押運、雙人管庫、交接登記、相互監督約束、定期盤點等。七是建立員工管理的制約機制和優勝劣汰機制,實現內控中對人的控制要求。嚴格執行辭退制度、競聘制度、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幹部交流、輪崗、迴避、休假稽核制度等。嚴格稽核監督和合規管理,實現內控的監控職能,並引入客觀評價體系。
(五)加大金融創新力度
一是創新經營理念。克服傳統思維、定勢思維和順向思維的障礙,樹立效益意識、市場意識、服務意識。二是創新金融技術。建立起以省為單位的大集中網路電子平台,在此基礎上實現全國范圍的大聯網。三是創新金融產品。按照「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原則,加強對中小企業和個人金融業務的創新,大力推進中間產品創新。四是創新服務方式。建立「個人貸款服務中心」和「個人投資理財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推進信用共同體建設,構建以利益共同體為支撐的聯保服務體系;按照「社區銀行」、「零售銀行」品牌戰略,合理布局網點,完善業務功能,健全個人業務優質服務體系,打造標准化和精品化網點,提升形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比照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財政注資和不良貸款剝離的方式,降低專項央行票據兌付「門檻」。同時,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額應以權威中介機構在清產核資後的確認數為准,而不以農村信用社報表數為准,以體現政策公允性原則。二是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農業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專項補貼。三是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扶持政策再延長10-15年。四是取消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限制政策,幫助拓展優良客戶市場。五是妥善解決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向農村信用社承貸、擔保及私貸公用形成的不良貸款等問題,化解歷史包袱。六是切實解決接受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遺留問題和對已關閉城市信用社的債權問題,保全農村信用社資產。七是地方政府要切實改善信用環境,出台保護農村信用社合法權益、降低農村信用社維權成本的相關辦法,以增強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七)完善省級管理體制
為解決現行省級聯社職責定位不準、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增強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提高決策層次和決策水平,實施有效管理,應在現行體制下,先將縣級聯社建成統一法人、合作銀行和商業銀行,再用3-5年的時間建成全省統一合作銀行或商業銀行。這樣,既有利於加強行業管理,形成較為完善的風險防範體系,又有利於完善業務功能,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增強信用社市場競爭能力,使農村信用社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C. 國務院都有哪些部 像林業部 水利部 教育部
中國現有政府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
外交部 國防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國防科工委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監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國資委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環保總局 民航總局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體育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統計局 林業局 食品葯品監管局 知識產權局 旅遊局 宗教局 參事室 國管局
國務院辦事機構(4個)
僑辦 港澳辦 法制辦 國研室 * 台辦 * 新聞辦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
新華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發展研究中心 行政學院 地震局 氣象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電監會 社保基金會 自然科學基金會 [詳細]
D.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任建新 原中央書記處書記兼中央政法委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理 事 長:
蔡 誠 原司法部部長
常務副理事長:
肖建章 原司法部副部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唐樹備 原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
顧 問:
唐德華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梁國慶 原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蔣先進 原公安部副部長
卞耀武 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晨光 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王廣發 法政集團公司董事長
雲大棉 香港英美洋行主席
樂美真 原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朱蘇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陳 群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秘書長、原法律出版社副社長
李偉興 原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秘書
沈四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
吳志攀 北京大學副校長
林紹國 環太湖(圖影)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 艷 原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副會長
徐顯明 山東大學校長
黃 進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黃 閩 法律出版社社長 、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副會長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曾憲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
董良翮 中國農機總局司長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文佳 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訓交流中心主任
王 翔 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聯絡部部長
王耀梁 江蘇省司法廳原副廳長
王維信 西安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處長
王錦彪 福建三明機場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方光林 貴州省司法廳原廳長
葉興平 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
丘升明 廣州市司法局局長
劉 文 原公安部局長
孫鎮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二處處長
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商法研究所所長
劉穎冰 人民政協報社主編
任興磊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企業家年會秘書長
呂國興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助理主任
安霖賢 《青海司法》編委會副主任、依法治省辦公室原專職副主任
張萬明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法制局副局長
陳 傑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副會長
張冠華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副所長
巫昌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李 玫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佟麗華 全國律師協會法律援助與公益事務委員會副主任
沈小英 法律出版社財稅分社社長、《中國司法》雜志社長助理
李正堂 新疆兵團監獄管理局副局長
杜兆清 吉林省司法廳廳長
張平發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楊驥川 北京市西城區原副區長、區政協副主席
李錫海 石家莊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吳遠之 博聞投資集團董事長
鄭靜仁 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副司長
鄭建邦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聯絡部部長
金德安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聯絡部副部長
鄭世凱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聯絡部副部長
羅炳忠 湖南省司法廳巡視員
周建華 北京千禧興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趙秉志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
施朝興 雲南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
項先權 浙江新台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徐國權 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常委、秘書長
高友東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研究室副主任
夏 衛 廣東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郭山輝 東莞台升傢具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景鈞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主任
梁 紅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參政議政部副巡視員
梁淑雲 山西省司法廳巡視員
崔 薦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黃 煒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主任
路 寧 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魏 群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常務副總編
秘 書 長:
陳 群
常務副秘書長:
沈小英
副 秘 書 長:
周建華
劉穎冰
魏 群
任興磊
和新明
秘書處辦公室主任:
蘇 燕
法律服務部負責人:
王 健
E. 司法部是什麼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歷史發展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十條規定政務院設司法部,規定司法部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主持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宜。
1949年10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試行組織條例》。
至1950年,全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大學,培養法學、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1952年7月16日,在中央司法部成立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辦公室。
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後,中央司法部的機構作了調整,內設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專門法院管理司、幹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傳司和專門委員室。
1954年8月13日,隨著各大行政區及大區司法部的撤消,司法部發出《關於各省與中央直轄市審判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立問題的意見》,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和京、津、滬三市立即建立司法廳(局),其它各省逐步建立司法廳,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同時在全國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司法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一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
1955年11月2日,司法部第261次部務會議決定改進工作方法和調整機構,機構設置改為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運輸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證律師司、法令編纂司及財務處、人民接待室。
1957年8月9日,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決定撤銷全國的鐵路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法院,據此,司法部也相應地撤銷了運輸法院管理司。
1958年6月13日至8月20日,在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司法部領導成員遭到錯誤批判。
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延續了20年。
1979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全國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中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1980年4月14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設立法制局,負責法規整理和匯編工作。
1981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設立外事局,統一擔負全國司法外事工作。
1982年,司法部職能進行調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劃歸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規匯編劃歸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承擔。
1983年,監獄、勞教工作由公安部劃歸司法部管理。
1984年6月11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設立審計室。
1984年8月,成立直屬於司法部的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前身為原中央政法幹部學校,1983年5月並入中國政法大學,1984年8月又獨立建校。
1984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司法部恢復計劃財務司。
1987年6月,國務院批准司法部成立司法協助局,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與其它國家的司法協助工作。
1988年10月25日,國家編委批準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確定,機構設置改為辦公廳、教育司、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宣傳司、律師司、公證司、基層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協助司、法規司、人事司、計劃財務司、行政司等14個司局及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老幹部局。
1994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1998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2001年11月21日,司法部增設司法考試司。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職能機構
司法部有職能機構16個:辦公廳、政治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局、法制宣傳司、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層工作指導司、國家司法考試司、司法鑒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協助外事司、計財裝備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直屬單位
司法部有直屬單位22個: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機關服務中心、燕城監獄、法律援助中心、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報社、法律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公證協會、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協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訓交流中心。
派駐機構
司法部有派駐機構1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地方廳局
司法部有下屬地方廳局30個: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慶市司法局、黑龍江省司法廳、吉林省司法廳、遼寧省司法廳、河北省司法廳、山西省司法廳、陝西省司法廳、甘肅省司法廳、青海省司法廳、山東省司法廳、河南省司法廳、湖北省司法廳、湖南省司法廳、江蘇省司法廳、江西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福建省司法廳、安徽省司法廳、廣東省司法廳、貴州省司法廳、雲南省司法廳、海南省司法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西藏自治區司法廳。
F. 新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新刑法司法解釋
(一)第一條
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於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據的規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性質決定了我國的刑法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有著本質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據的規定中明確地體現了我國刑法的本質特徵。
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兩方面內容:
1、制定刑法的目的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我國刑法的目的就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因此,它決定了我國的刑法與其他一切剝削階級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政治制度和社會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決定了制定我國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其中「懲罰犯罪」,就是通過刑法,規定什麼是犯罪,哪些行為是犯罪,犯什麼罪應受到什麼樣的懲罰的方式,對任何觸犯刑法規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懲罰犯罪提供法律武器,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保護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這里所說的「保護人民」,不僅是指保護人民個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國家安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遭到破壞。
2、制定刑法的依據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我國刑法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憲法;二是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憲法關於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規定,關於國家的政治、經濟的基本制度的規定,關於保護公共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規定,關於保護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規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據。憲法序言中所確定的指引中國革命走向勝利並取得社會主義事業成就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仍是制定我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根據。建國以來,我國在同各種刑事犯罪的斗爭中,曾制定了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單行刑事法規,特別是1979年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刑法典以及隨著實際情況的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一系列的「決定」和「補充規定」,對刑法加以修改和補充。這些法律的實施,對加強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並積累了同犯罪作斗爭的大量經驗。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進行。國內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的滲透、顛覆活動也從未停止,出現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因此,不斷總結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的犯罪,調整我國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效地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都是我國制定刑法的依據
(二)第二條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本條是關於刑法任務的規定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其具體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務。我國的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人民經過長期革命斗爭取得的,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制度,是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因此,用刑罰方法同一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勾結外國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犯罪作斗爭,是刑法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刑法的打擊鋒芒,就是指向這類危害最嚴重的犯罪,這是符合國家和人民最根本利益的。
2、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是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是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物質保證。根據憲法關於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刑法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公民生產、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同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刑法對於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其人身權利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利;民主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各項權利;其他權利是指勞動、婚姻自由、老人、兒童不受虐待、遺棄等權利。刑法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作斗爭,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務。
4、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尤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否則,什麼事情也辦不成。因此,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成為刑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予以打擊。
(三)第三條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
1、79年的刑法基本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制定的,如對於什麼是犯罪,以及對各種犯罪和處刑都作了具體規定,但是考慮到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的第一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比較少,只有103條,而且犯罪情況很復雜,可能出現一些犯罪行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沒有規定,因此,為了有利於同犯罪作斗爭,不得已原刑法保留了有嚴格控制的類推制度,因為保留了類推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未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實施17年來,各種新的犯罪已充分暴露出來,在認真總結同犯罪作斗爭的經驗基礎上,這次修訂刑法,分則由143條增至350條,對各種犯罪作了大量的補充,並對罪狀和處刑作了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又一項基本原則。
2、《刑法》規定,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具體體現了《憲法》規定的人人平等原則。這一《刑法》原則有兩層含義:
1、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的任何人,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出身、性別、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情況、職位高低和功勞大小,都應予以刑事追究,公正、平等地適用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只有遵守這個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才能維護和實現《刑法》的權威性。
2、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由於封建殘餘思想、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特權思想在一些人中仍有一定市場,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因此,本條這一規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於在刑法全文司法解釋內容的介紹中,需要明確的是,刑法是為了保護人民且根據憲法來制定的,而且,制定刑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以及安全,在出現事故時及時的保障人民群眾的權益,而且,刑法與其他的法律一樣,對待任何犯罪行為,絕不姑息。
G. 司法考試
基本解釋:①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等人員組成。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②民國初年的內閣,以國務總理為首。③美國政府中主管外交兼管部分內政的部門,主管者稱國務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憲法規定,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
外交部 國防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國防科工委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安部 監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國資委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環保總局 民航總局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體育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統計局 林業局 食品葯品監管局 知識產權局 旅遊局 宗教局 參事室 國管局
國務院辦事機構(4個)
僑辦 港澳辦 法制辦 國研室 * 台辦 * 新聞辦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
新華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發展研究中心 行政學院 地震局 氣象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電監會 社保基金會 自然科學基金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1個)
信訪局 糧食局 煙草局 外專局 海洋局 測繪局 郵政局 文物局 中醫葯局 外匯局 煤礦安監局
* 檔案局* 保密局(* 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2、省:河北省 山西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台灣省
3、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直轄市: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5、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務院的職權 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其職權包括:
①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並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②有權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③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等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下設各部、各委員會分別管理各項國家行政事務。1982年憲法規定:「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國務院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專門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
H. 司法部有哪些部門
司法部有職能機構16個:辦公廳、政治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局、法制宣傳司、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層工作指導司、國家司法考試司、司法鑒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協助外事司、計財裝備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司法部有直屬單位22個: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機關服務中心、燕城監獄、法律援助中心、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報社、法律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國公證協會、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協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訓交流中心。
司法部有派駐機構1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8)司法改革基金會擴展閱讀:
國家司法部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啟用統一的司法行政徽章,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司法行政徽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字樣組成。
標准規格為直徑70cm;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中英文字樣和法繩圖案組成,標准規格為直徑25mm。
I. 有人有今年的人大關於機構改革大部委的提案嗎
國務院大機構改革方案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
1、辦公廳(法制辦公室+新聞辦公室+外事辦+機關事務管理局+保密局+檔案局+值班室+信訪局+綜合司+行政司+秘書司+電子政務司+國務院應急中心)國務秘書長主持國 務院日常事務工作,領導國務院辦公廳
2、民政部(原民政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能部門:民族事務司、宗教事務司、行政改革司、基層政權建設與選舉事務司、民間組織管理司、退伍軍人與優撫安置司、救災救濟司、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司
3、外交部(原外交部、外國專家局、僑務辦)
4、國防部(原國防部+國防科工委部分職能
5、司法部(原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偵察監督、審判監督、公訴職能)主要職能部門:普法與司法考試司、律師與公證工作指導司、獄政管理司、司法警察司、青少年犯罪預防 司、偵察監督司、公訴司、審判監督司
6、國家人事與監察委員會(原人事部、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實行集體領導制:7名委員,1名主任、3名人事委員、3名監察委員。重要人事任免、監察問題處理由委員會集 體決定。
7、國家經濟與貿易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制(原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旅遊局、國家物質儲備局、煙草局)主要職能部門:政策研究與法規司、發展改革與規劃司、經濟運行司、國民經濟綜合司、產業政策司、價格司、國外資金利用管理司、中小企業司、工業司、區域發展與農村經濟司、物質儲備局、亞洲司、西亞與非洲司、歐洲司、美洲大洋洲司、港澳台司、對外貿易司、國際經貿與世貿組織司、市場體系與商業改革司、市場運行調節司、對外經濟合作與援助司、公平貿易局、產業損害調查局、旅遊事業管理局
8、財政部(原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直屬海關總署、稅務總署
9、農業部(原農業部、林業局、水利部部分職能)
10、能源部(原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改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委核電部分、水利部水電部分、國家石油儲備中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
11、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
三大主要業務部門:貨幣政策委員會+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管理委員會
12、勞動與社會保障部
13、交通部(原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水運職能、郵政局)
14、衛生部(原衛生部、國家人口計劃與發展委員會)
15、文化部(原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版權局、文物局、體育總局)
16、教育科技部(原教育部、科技部、信息產業部、知識產權局、國防科工委部分職能)
17、環境與建設部(原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環保總局、海洋局、發改委規劃職能、測繪局、水利部部分職能)
18、國家審計署
19、國家警察總署(原公安部)
二、國務院直屬機構
1、國家安全局(內設中央情報局)
2、國家統計局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4、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總局
5、國家工商質量管理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6、國家地震氣象局
7、國務院港澳台事務管理局
8、國務院發展改革研究中心(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學術性機構、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國務院參事室)
9、國家中央研究院(原科學院、工程院、社科院)下屬科學部、社科部、工程技術部
10、國家行政學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新華社——轉制為國有企業
三、國務院特設直屬機構(垂直領導、不受地方領導國家特別調查署(原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反貪污賄賂總局)國家特別調查署受國務院總理直接領導;並定期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對重大問題與國務院總理發生原則分歧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J. 福特基金會的社會改良
社會改良的核心問題是幫助弱勢群體,緩解貧困當然是題中之義。不過把治理城鄉貧困問題作為其常年的優先項目之一的基金會並不太多,福特是少數之一。福特基金會最早於50年代提出「社區發展」和「灰色區域」項目, 大力開發關於青少年犯罪、老年和城市貧民窟問題的研究工作,並協助市政府研究和實施城市改造計劃,於1961—1965年在美國5座城市——奧克蘭、紐黑文、費城、波士頓、華盛頓——和北卡羅來納州實施。所謂「灰色區域」,是指介於郊區和鬧市區之間,通常是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入城市聚居的地區。這是一項綜合 治理計劃,該計劃試圖示範一種治理城市貧民窟的新方法。它試圖推動地方政府和私人聯合組成某種機構,進行實驗性的社區行動。每項計劃包括從學齡前開始的教 育、職業教育、少年犯罪教養班、法律服務、包含健康、家庭、青年就業等項咨詢服務的居民中心,還特別爭取被服務對象參加工作。福特基金會為此共出資 2000萬美元。這一計劃中的許多創意後來為60年代約翰遜的「向貧困開戰」計劃所吸收,同時也推動了大學和學術界對城市貧困人群和少數族裔問題的研究。 1964年底約翰遜政府成立經濟機會辦公室負責「向貧困開戰」計劃,福特就撤出了。
基金會的「挑戰貧困」計劃不斷研究、跟蹤變化中的貧困性質,並隨著需要的變化而轉移重點。80年代初開始從城市發展到農村,因為南方農村由 於傳統製造業式微,農業生產下降而貧困化,有可能出現向城市的移民潮,基金會及時注意到這一問題,並研究對策。在農村的工作分兩大部分,一部分歸納為「生活、就業和創收」, 另一部分是更為治本的農業改進和水土治理。1986年,基金會任命了一個專家組,對前5年的工作作出全面評估,並對今後的工作提出建議,結果形成了7大冊 報告書,統稱《80年代中期報告》(以下簡稱《中期報告》),其中關於扶貧工作占據了最大的篇幅。
《中期報告》首先肯定把扶貧作為持續的優先目標的必要性,因為這是美國的頑症,據統計,美國在任何10年期間總有1/4人口曾處於貧困之中;同時福特基金會由於實力雄厚,是少數能夠多少對改變現狀作出成績的基金會之一。1986—1987年的兩年間,用於城市扶貧項目的預算是6590萬美元,農村為1370萬美元。與1982—1983年的兩年相比,城市增長了57%,農村增長了4.5倍。從1982—1986年的四年中,用於城鄉扶貧的預算占基金會總預算的40%,這還不包括列入其他項目下。但實際與扶貧有關的預算,例如教育、人權和單項資助。此外,基金會還促進了對一些社會問題政策的辯論,並影響了政策的明朗化,例如少女懷孕和福利制度改革等問題。在政府對 某些與扶貧有關的項目大幅度減少預算時,福特基金會的做法吸引了其他基金向這些項目投資,例如社區經濟發展、法律服務等。因此,在這方面,福特起了帶頭作 用,表現在三個方面:長期承諾;把這一主題放在公開日程的顯著地位;影響他人(榜樣作用)。
在具體做法上,福特基金會有一些創新,主要是鼓勵和支持其 他投資者參與社區扶貧工作。一種形式是資助成立或支持已有的各種「社區開發公司」,吸引投資,激活經濟。這些公司的業務內容有:改造城市貧困社區;對開發性和服務性項目進行投資,例如對城區低收入住宅的開發 投資;建立社會福利研究機構。基金會還對這些公司提供金融和管理方面的咨詢。另一種形式是在企業和有關項目中充當中介者。總的思想是,使有關投資者在扶貧 的同時也能得利,同時促使經濟繁榮,社會進步。
體現帶頭作用的另一工作就是研究問題,稱為「創知」工作。就是不斷根據形式變化提出問題,組織專題討論或資助專家學者進行研究,以便選擇恰當的重點,使扶貧工作事半功倍而有長遠效應。
在80年代的具體項目中有兩大重點值得一提,都與從尼克松到里根削減福利經費有關。
① 青年就業問題。從在校生做起,舉辦與就業相聯系的訓練班,在校外則支持社區與政府機構舉辦這類訓練項目。5年中每年為此花費10億美元,受益青年達75萬人。
② 貧苦婦女兒童健康問題。這是社會中最弱的群體,而又與 社會的長遠發展關系重大。實際上這一領域從50年代起就是福特的關注點之一,不過在70—80年代政府大幅度削減福利中,這一群體受害最大,其嚴重性更加 突顯出來,所以成為福特80年代特別關注的重點。此項計劃統稱為「兒童生存/貧困婦女與兒童公平起點」計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計劃生育、婦女在家庭 中的權利與健康的關系、幼童(3歲以下)生存與公平起點。具體做法是先建立少數社區的示範工作站,與志願人員或團體合作,派工作人員幫助貧困婦女提高家庭 地位,懂得運用醫療服務提高防病意識,保護兒童健康,然後收集資料,總結經驗,加以推廣。5年中用於該項計劃國內部分共計2100萬美元。
此外還有特殊幫助對象如懷孕少女、南方農村的貧苦婦女、貧困地區的嬰兒、失學兒童等。 社會改良與種族問題,特別與黑人問題分不開。這是福特基金會長期關注的核心之一。五六十年代正是種族問題尖銳化和民權運動高漲之時,因此基金會在推進種族平等方面態度比較鮮明,工作也做得較多。在1950年的工作 方針中就強調美國種族歧視問題的嚴重性,明確以此為工作重點。在各大基金會中它直接用於反對種族歧視和黑人福利的撥款遙居榜首,從50年代到60年代末不 到20年間總數達25億美元。其中突出的是支持「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的活動,主要是保證黑人在登記選舉、就業、居住和司法管理方面有平 等的機會。這一資助延伸到墨西哥裔美國人和美國本土人(即印第安人)及婦女等。此外還關注國外的種族歧視,長期支持南非反種族隔離運動、支持巴西非洲裔人 的平等權利以及亞洲爭取憲法更加公開地對待少數族裔問題的運動。
教育方面,1956年一次性撥巨款資助全國各本科大學、醫學院和醫院,盡管不是專為黑人,但全國60家黑人院校都受到資助。
福特基金會對民權運動間接和直接的資助,比較突出的有:
1953年正當麥卡錫主義猖獗之時,資助「共和國基金」(一個民權組織)1500萬美元,用以維護公民自由權,特別是黑人的權利。 50年代資助南方教育報告服務社,每年對教育方面取消種族隔離的進展情況作出調查報告,這項工作對推動南方有關機構解決種族隔離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 1962年基金會董事會在一項決議中進一步明確要擴大 有關支持黑人履行選舉權,實行一切種族在教育、就業、住房、娛樂、社交和政治方面機會均等的工作。60年代後期更加直接支持黑人爭取政治權利的活動,通過 一些組織支持黑人捍衛選舉權、培養青年黑人政治活動家等。 1968年,出資數百萬美元在華盛頓建立了一個「社 區改革中心」,宗旨是推動全國各城市成立強有力的社區組織以「提高窮人決定自己命運的呼聲」;與此相聯系,成立了一個游說組織——「社區事務委員會」。由 於華盛頓的貧窮地區實際上黑人占絕大多數,這一項目實際的幫助對象也是黑人。 由於這一系列被認為「激進」的活動介入了政治,引起了白人 保守派的反對。50年代和60年代都有國會調查基金會的事件,福特首當其沖。1968年遭到第二次國會調查(罪名之一是資助黑人競選)之後,基金會又於 1971年大張旗鼓地宣布出資1000萬美元以6年為期用於資助一批黑人高等院校。各方對此舉的評論不一,有的認為是基金會的反擊,表示繼續支持黑人;有 的認為是妥協,說明回到教育,退出政治。1968年董事會第一次吸收一名黑人,改變了大基金會清一色為白人的歷史(現在不少基金會的領導機構都已有黑人, 不足為奇)。
90年代美國經濟持續繁榮,基金會的資金也相應增加。福特 基金會除繼續原來的領域外,還開拓了一些新的領域,其中有宗教與社會的關系以及傳媒在公民和教育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還有一些組織得到長期捐款,與扶貧和少 數民族有關的有:「關心非洲裔組織」),「人力示範研究公司」,美國公民權利聯盟等。此外,有幾筆一次性的大額捐款也是這一時期的特殊項目,它們是:
5200萬美元給北卡社區自助中心。該中心與全美聯邦國家抵押協會合作致力於增加低收入和少數民族家庭的住房擁有率。這筆款項中的200萬美元用於對這項計劃實施10年的成績評估。 2600萬美元用於資助「畢業夢想成真」 計劃。這是一項成功的公立學校改革項目,先在休斯頓開始,後來推廣到美國其他地區。在考試成績提高、學校氣氛改善、高中畢業率增加、十幾歲學生 懷孕率減少和升學率提高等方面成績顯著。基金會准備資助將這一計劃擴大到6個城市10萬名學生。參與合作的機構有其他公益組織,也有聯邦政府。 900萬美元用於支持對「肯定性行動」的結果的研究和對話,並研究幫助發言權較少的群體的其他途徑。這個問題對美國仍然很重要,因為在各方面 的生活中,膚色、性別的區別還很明顯。 另外還有一個與扶貧無直接關系,卻與社區文化有關的4000 萬美元「匹配」贈款項目,捐給全美國28個藝術文化團體,包括戲劇、舞蹈、詩歌、博物館及其他領域。這些團體都表現出特殊的創新精神,其中大部分接受者是 第一次接受福特捐款,並願同時為新的工作積極籌款。這一項目為期5年,接受團體在這期間進行合作,交流經驗和技術。驅使福特基金會做這件事的原因是意識到 文化機構對美國的思想生活、表達自由和社區活力極為重要。
僅2000年一年,福特基金會對「和平與社會正義」項目的 撥款就達8000萬美元,支持全世界的人權活動,其中2600萬美元用於少數族類的權利和種族正義,700萬美元用於難民和移民的權利,800萬美元用於 婦女權利。另外還有1400萬美元用於支持原來的有色人種協進會和墨西哥裔人的法律教育基金,進行有關「肯定性行動」的訴訟和爭取受高等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