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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17 05:59:01

A. 湖北省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管理,規范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我會制定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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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許可證的管理,規范保險業許可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保險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職權。
第三條中國保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保險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保險類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保險許可證:
(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保險類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一)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四)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五)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六)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第六條保險許可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未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製、發放、收繳和扣押保險許可證。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下列機構保險許可證的送達和更換: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六)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九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機構編碼;
(三)機構住所;
(四)機構業務范圍;
(五)機構地域范圍;
(六)行政許可決定日期;
(七)頒發許可證日期;
(八)發證機關。
保險許可證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條保險類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中國保監會按照保險類機構的編碼列印保險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的機構編碼實行永久制。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有效期屆滿、遺失或者破損,保險類機構申請領取新許可證的,新許可證繼續沿用原機構編碼。
保險類機構性質變更、跨地區遷址或者依法終止的,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的內容應當與行政許可決定文件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中國保監會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保險許可證的,應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頒發保險許可證。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與保險許可證同時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許可證,應當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中國保監會直接送達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必須保留郵寄憑證。郵寄憑證上註明的郵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有困難的,可以公告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告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2個月,即視為送達。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自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公告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保險許可證。逾期不領取的,行政許可決定和保險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保險類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險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
第十六條保險類機構應當將保險許可證原件放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以備查驗。
第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保險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保險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前款所稱事項變更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十九條下列保險類機構的保險許可證不設定期限:
(一)保險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除上述保險類機構外,其他保險類機構保險許可證的有效期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保險許可證有效期滿,保險類機構需要延續保險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中國保監會准予保險類機構延續保險許可證有效期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收到准予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保險許可證損毀的,保險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保險許可證遺失的,保險類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並持書面說明及聲明作廢的相關材料向中國保監會重新申領。
第二十三條保險類機構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保險類機構介紹信或者委託書;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保險類機構收到保險許可證或者因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應當自收到或者領取保險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許可證記載事項;
(二)保險類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保險類機構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四)保險類機構的住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五條保險類機構應當自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辦理保險許可證的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保險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保險類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保險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保險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定期銷毀繳回的保險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保險類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保險許可證記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繳回原證並領取新保險許可證的;
(二)遺失保險許可證後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在營業場所放置保險許可證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報紙上登載公告的。
第二十九條保險類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者失效保險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期限,除以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C. 最新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一、問題提出的背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二、筆者的觀點(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D. 有哪些保險兼業公司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接受保險人的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從其業務種類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和人身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分別具有以下特點:
(1)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以汽車保險為主,而汽車保險業務的兼業代理機構則以車商為主。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行業的快速發展,個人、單位的汽車擁有量迅速增加,從而促進汽車保險的需求增加。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強制保險,也促使汽車保險成為保險兼業代理市場的主導險種。另外,經營汽車保險的兼業代理機構的數量比較多,業務辦理程序相對簡便,方便了顧客投保。目前,汽車保險兼業代理的保費收入已佔財產保險兼業代理保費收入的50%以上。
(2)人身險兼業代理機構主要集中在銀行、郵政機構,其業務以專門針對這些機構的特點所設計的分紅型壽險產品為主。目前,銀行、郵政代理業務已成為當前壽險公司保費的重要來源。由於各保險公司和銀行、郵政部門對代理業務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強,壽險公司之間對該渠道的競爭以及各兼業代理機構之間的競爭也日漸加劇。
200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管理、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管理、保險兼業代理執業管理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需經過中國保監會核准後,才能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中國保監會對經核准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關系,委託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此外,《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還對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營業場所、展業禁止行為、兼業代理合同、代收保費的專戶管理、手續費結算、業務台賬和業務檔案、定期接受培訓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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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兼業代理有什麼特點有哪些相關規定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接受保險人的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從其業務種類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和人身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分別具有以下特點:

(1)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以汽車保險為主,而汽車保險業務的兼業代理機構則以車商為主。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行業的快速發展,個人、單位的汽車擁有量迅速增加,從而促進汽車保險的需求增加。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強制保險,也促使汽車保險成為保險兼業代理市場的主導險種。另外,經營汽車保險的兼業代理機構的數量比較多,業務辦理程序相對簡便,方便了顧客投保。目前,汽車保險兼業代理的保費收入已佔財產保險兼業代理保費收入的50%以上。

(2)人身險兼業代理機構主要集中在銀行、郵政機構,其業務以專門針對這些機構的特點所設計的分紅型壽險產品為主。目前,銀行、郵政代理業務已成為當前壽險公司保費的重要來源。由於各保險公司和銀行、郵政部門對代理業務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強,壽險公司之間對該渠道的競爭以及各兼業代理機構之間的競爭也日漸加劇。

200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管理、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管理、保險兼業代理執業管理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需經過中國保監會核准後,才能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中國保監會對經核准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關系,委託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此外,《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還對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營業場所、展業禁止行為、兼業代理合同、代收保費的專戶管理、手續費結算、業務台賬和業務檔案、定期接受培訓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F.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G. 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需要具備哪些從業條件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11、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12、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13、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14、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9、擬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
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作弊;
(2)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場紀律的;
(3)其他作弊行為。
3、持有人遺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
前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5、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辦事條件
(一)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審批。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監會相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9.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四)外資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審批。
允許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平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允許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未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1年以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的流程

(一)具備保險兼業代理的基本條件。

(二)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級行政轄區內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不少於5個。

(四)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一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其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均應持有《資格證書》且每一網點不少於3人。

(五)一級機構對所屬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管控能力,內部具有對保險代理業務明確的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且無嚴重的市場違法違規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六)具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培訓制度,具有相應的培訓能力。

(七)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每個分支機構(包括營業網點)均具備辦理保險代理業務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代理業務檔案實現電子化管理。

(一)《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單位可以提交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四)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的清單及持證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台賬管理制度。

(六)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計算機設施及電子化管理情況說明。

(七)擬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分支機構(包括營業網點)的清單和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八)非法人機構需提交法人機構的授權書,事業單位須提交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九)承諾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保證書。

I.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所稱的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什麼

D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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