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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長樂區工傷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29 11:03:30

Ⅰ 工傷待遇條例

工傷賠償標准計算表 一、一般傷情 1、醫療費:【29條3款】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9條4款】【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計算。】【單位支付】 3、交通費:【29條4款】【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准計算】【單位支付】 4、 食宿費:【29條4款】【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單位支付】 5、 康復性治療費【29條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30條】【國家規定標准】【基金支付】 7、 工資、福利:【31條1款】【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 護理費:【31條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2條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一至四級傷殘待遇【33條】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3條1款】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4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2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0*本人工資/月】【四級18*本人工資】【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 【按月支付】【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 【B】五級、六級【34條】【保留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 【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標准 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6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標准 《四川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32條】【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單位支付】

Ⅱ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如何進行收支管理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Ⅲ 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

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自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的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國的勞動者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在現行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內容有以下幾點:一、總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二、附則;三、決定;四、修訂解答。

Ⅳ 福州市2019年工傷職工一至四級工傷保險待遇通知何時出台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75——90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直至退休。
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不繳納醫療保險之外的其它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各地規定差異較大,建議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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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福州市2017年工傷職工一至四級工傷保險待遇通知何時出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Ⅵ 關於2017 年福州市調整工傷職工三項定期待遇通知

可以參考:福建省三明市工傷賠償項目和標准,比較詳細,你的屬於7-10級范圍的。

一、治療費用;醫保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醫保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每天按20元/天×70%=14元/天計算;三、交通費,僅限於就醫;四、住宿費,僅限於經批准離開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花的住宿費;依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省辦法》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五、輔助器具費用。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資。具體按《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省辦法》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除外。七、護理費,包括治療期間的護理費以及定殘之後的護理費。依據《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八、一次性殘傷補助金;依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註:2011年三明市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為1500元/月。九、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傷殘可發放傷殘津貼: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沒有發放傷殘津貼。依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省辦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省辦法》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註: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男性72歲,女性74.14歲;三明市201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50.8元。 十一、後續治療費或復發後的治療費用。依《條例》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十一、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十二、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問題。《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十三、其他事項《條例》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Ⅶ 《工傷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Ⅷ 福建省2011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哪位有啊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1]80號

2011-09-26 10:54:49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精神,對2 0104年印發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蘇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工傷保險費。
衛生、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八條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手統籌地區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並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工作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入主張發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已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具備用工主體的發包方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統籌地區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時,應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戶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八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第二十九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_次,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屬於財政核撥(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經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 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
月30日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
12號)同時廢止。201 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主題詞:勞動 工傷△ 保險 辦法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門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 1年9月6日印發

Ⅸ 請問,福州市九級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該賠償多少(自動辭職)我的工資2400元一個月。

福州市工傷九級賠償有下列項目: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給你上的繳費基數);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勞動局支付。

第(六)(八)項由單位支付。

第(七)(八)項按下列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備註: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一般按74周歲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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