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基金會成立於哪一年
不知道您說的是不是農村合作基金會。
萌發階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龍江、遼寧、江蘇等地的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體積累資金,通過清理整頓集體財產,試行集體資金「隊有村管」或「隊有鄉管」等辦法,利用所統管的集體資金在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有償借用,進行內部融資。
改革試驗階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開展存貸業務的情況下,這種在內部相互融資的辦法應允許試行。後來又指出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上予以指導。中央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鼓勵、支持、試驗及推廣,使得全國農村合作基金會蓬勃發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農村內部資金融通總量增長最快的時期,兩年間增加了約40億元。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的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主要形式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鄉(鎮)一級1.74萬個,村一級11.25萬個,分別占鄉(鎮)總數的36.7%和村總數的15.4%,年末籌集資金164.9億元。其中,四川、江蘇兩省以上指標均已超過20億元,河北、山東兩省也接近20億元。
② 原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放貸給親戚搞建築末收回,判挪用公款罪合法嗎
合法
③ 原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自批自貸款違法嗎
違法
④ 農村基金會
農村基金會,是農民自願參加的組織,您的錢可以向基金會討要,不過您先看看基金會的章程是怎麼寫的,弄清上面的條文再去合法的要回。祝你好運!
⑤ 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一任主任是哪個
中國扶貧基金會首任會長為原福建省委書記項南。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3月,是以扶貧濟困為宗旨的公益機構。
⑥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什麼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1983年在黑龍江省的農村誕生了第一個後來被稱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農村合作基金組織,在政府先默許後
承認的政策下,此後這類農民自發組織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雨後春筍般地在全國農村建立、發展起來,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鄉(鎮)級「農村合作基金會」
17400個,村級合作基金會112500個,分別占鄉(鎮)總數和村總數的36.7%和15.4%;農民們慶幸地想:自己的「銀行」總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務於農業
生產了吧?事實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國農村合作基金會累計投放於種植、養殖業生產的資金達到1515億元;其中1996年投放於農業生產的資金占
其當年投放總額的比重高達43.3%,投放於農村生活服務方面的資金占其當年投放總額的19.9%,這兩項支農資金合計占其投放總額的63.2%,大大地高於農業銀
行和信用社支農資金所佔的比重。但好景不長,1999年1月,在「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的旗幟下,國務院一個3號文件否定了農民們在農村合作金融領域
的「二次創業」——「農村合作基金會」關閉了。
⑦ 1996年我任鎮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批了幾筆款,還了部分本金及利息,1999年案發,按1996年刑法
是的那時候已經有這個法律條款了,怎麼到現在才問這個問題,你坐了幾年牢
⑧ 原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放貸未收回,判挪用公款罪合法嗎
委託律師,搜集證據,積極辯護,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⑨ 農村基金會歸那個部門管轄
東風瓮堪雄偉事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