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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保險使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29 02:23:35

⑴ 電氣設備的安全操作規范是什麼

電氣設備作為用戶用電的保障,了解如何安全使用和維護電氣設備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來祥泰電氣簡單介紹幾點電氣設備使用常識:
1、 對於已經出現故障或有徵兆的設備、線路,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檢修之後才能再次使用,恢復使用初期應密切觀察一段時間。
2、 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操作使用電氣設備,接通電源必須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斷開電路時,必須先斷斷路器,再斷隔離開關。
3、 當切斷故障區域時,盡量減小停電面積,只斷開故障區域上一級開關。祥泰電氣-電氣設備
4、
電氣設備多為不能受潮、不能防雨雪、灰塵的設備,安裝使用過程應注意防潮、防雨水、防灰塵等措施。電氣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均會發熱,應注意室內通風和散熱。
5、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都要可靠接地,對於容易遭雷擊的設備,要求安裝避雷器。
6、 配電機房應防止非專業人員入內,以免發生安全事故。

⑵ 電氣設備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1、電線外面的絕緣如有破損,不得將就使用,必須將絕緣包好;

2、經常檢查各電氣設備的按地裝置是否脫開;

3、拉電氣開關的動作要迅速,臉部應閃不並應戴好必要的防護用久;

4、檢查馬達外殼溫度時,宜用於背接觸外殼,不可用手掌接觸,以免被電吸住脫離不開;

5、不熟悉電氣設備的人不可亂動或擅自修理沒備;

6、清理電器設備時不得用水腫或用濕布擦拭;

(2)電氣設備保險使用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使用電氣設備隊主要的危險是發生電擊和電傷。所謂電擊,就是在電流通過時能使全身受害,僅使人體局部受傷時稱為電傷。最危險的是電擊。電流對人的傷害是:燒傷人體,破壞機體組織,引起血液及其他有機物質的電解和刺激神經系統等。

發生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在已損壞的設備(如電動機、導線、電氣開關等)上工作;

2、接觸了帶電的棵線或破舊的導線;

3、沒有接地裝置或接地裝置不良;

4、缺乏必要的防護用具。

⑶ 用電管理條例及制度

安全用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證電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電力行業技術標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用電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止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方針的執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戶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三)對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加強電氣設備安全用電管理,督促用戶消除用電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電水平。
(四)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
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布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中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普及安全用電知識。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用戶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以及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驗收。
(三)做好預防事故工作,制定並落實反事故措施。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四)在用戶的受電裝置或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
(五)用戶應加強對用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按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進行設計、安裝、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以保證用電的安全。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

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戶自行投資建設並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系的電力設施工程。
第九條 新裝、增容和改建的用戶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按規定辦理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能組織施工,經中間檢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接入配電網。
第十條 接入供電企業電網的供電設計和安裝委託應報供電企業認可。受用戶委託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用戶委託的承裝(修、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託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
第十一條 用戶辦理新裝申請時,涉及有新建建築物的施工臨時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證明;正式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對於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並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的線路走向和供電設施位置不能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進 行公示。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戶使用。為防止爛尾樓轉供電現象的出現,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對臨時基建用電 進行嚴格管理,供電企業可視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轉供電。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准,適合電網和用戶用電發展的需要,選用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節能的設備和產品,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產品。
為確保安全生產,受電工程的技術標准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江門供電營業區的電網運行要求以及規劃、建設、消防和環保等部門要求。結合江門實際,受電工程的設計標准不宜低於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准。
用戶應健全受電設備管理制度,制定運行管理規定,包括現場操作規定,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規定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檢驗、維護和消缺,確保設備健康。
第十四條 在供電企業擁有產權或維護管理的電氣設施(設備)上進行作業的,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嚴禁無票作業。
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隨時對受電工程作業現場進行抽查。當檢查發現有事故隱患的、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檢查人員應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要求施工單位糾正。
凡隱蔽工程部分,必須提出中間查驗,且中間查驗合格後才能進行後續工程施工。否則,供電企業不予對竣工工程查驗。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後,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還應包括: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驗收證明、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承裝(修、試)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監理資料。如有不符合規定 的,改正後予以檢驗,直至合格。
查驗時,要根據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
第十七條 供電單位要統籌安排受電工程接入電網時間,以減少停電對廣大用戶的影響。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人身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保證電力線廊道暢通,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建築房屋、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傾倒酸、鹼、鹽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
第二十二條 輸(配)電線路附近的建築工地應嚴格做好安全監護工作,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懸掛警示牌,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大型車輛、吊車、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行駛在江河的船隻應嚴格按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輸電線,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船隻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應及早放下桅欄桿;機動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得碰撞電桿和拉線。
第二十四條 有關管理機構或經營單位,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發生倒塌而損壞電力線路。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扎牢固,防止脫落後被風卷至導線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條 廣播線路、電訊網路線、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桿架設或混線。為避免人身觸電、財產損壞等事故,已同桿架設者應拆除。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戶時要明顯分開。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和航空模型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飄放氫氣球或飄掛綵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
(三)在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的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四)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在電桿上栓牲畜。
(五)在電力線路上掛曬衣物。
(六)攀爬、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擅自攀爬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或安裝廣播喇叭。
(七)利用桿塔、拉線作重牽引地錨。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第二十八條 嚴禁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危及電力安全運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用電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用電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私接電網和私拉亂接用電設備。
(二)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禁止採用「一相一地」方式用電。
(三)嚴禁使用掛鉤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嚴禁使用花線作固定電源線。
(四)嚴禁金屬外殼無接地裝置的用電設備投入運行,低壓用電設備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
(五)嚴禁帶電修理設備,禁止單人帶電作業,必須進行帶電作業時,應在技術熟練的電氣人員監護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六)嚴禁帶電移動電氣設備。危險場所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危險的金屬容器,如鍋爐、蒸發加熱器和管道等(內)工作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車間、倉庫的用電應符合防爆要求。
(七)嚴禁約時停送電,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制度,不得擅自調整配電變壓器抽頭和操作、拆除、變更、遷移供電企業高低壓設備。
(八)家庭用電嚴禁拉臨時線和使用帶插座的燈頭。
第三十條 臨時用電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程規定,並加裝漏電保護裝置。所有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用電要求,要有安全措施,並有專人負責,用電完畢須斷電拆除。
第三十一條 發現電力線斷落時,不要靠近;如距離導線的落地點8M以內時,應及時將雙腳並立,按導線落地點反方向跳離,並看守現場或立即找電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現有人觸電,不要赤手拉觸電人,應盡快拉斷開關或用絕緣或乾燥材料斷開電源,就地及時對觸電者進行正確的人工呼吸法搶救,及時報打「120」搶救。
第三十三條 為防止電氣火災事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變配電場所內或配電櫃、開關箱、計量箱等用電設備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等雜物。嚴禁用可燃物覆蓋、遮蓋電力線路。
(二)不得用銅線、鉛線、鐵線代替保險絲,保險絲要與電氣設備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隨意換大或調細。
(三)用電負荷不得超過導線的允許載流量,發現導線有過熱的情況,必須立即停止用電,並報告電工檢查處理。
(四)各種過流保護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必須按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程的要求裝配,保持其動作可靠。
(五)使用電熱器具,應與易燃易爆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無自動控制的電熱器具,人離去時應斷開電源。
(六)發生電氣火災時,要先斷開電源再行滅火,嚴禁用水熄滅電氣火災。
(七)各種營業場所、廠房車間以及住宅的電氣設計和安裝必須委託有相應設計、承裝資質單位進行。
第六章 安全用電檢查
第三十四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用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用電安全檢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用戶應及時糾正。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對管轄的用戶的用電設備,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用電安全檢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用戶應予以積極配合。用戶接到供電企業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應及時按整改要求進行糾正。
用戶對其自行維護管理的電氣設備的安全負責,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因被檢查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損壞或損害的賠償責任。
現場檢查確認有危害供用電安全或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按國家《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現場予以制止。拒絕接受供電企業按規定處理的,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請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用戶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其試驗標准應符合《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596-1996)和《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14285-93)規定。如有新的國家標准,則按新標准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確保安全運行,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由於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事故,依法由肇事者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和用電安全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常用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規范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規范移動電器設備的安全操作、節約維護費用、延長使用壽命,特製訂本規
程。本規程適用於集團公司范圍內的所有移動電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2.管理職責
2.1適用屬地管理原則,移動電器設備的使用部門是其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部
門。負責設備的檢查和保養,定期檢查和保養並建立記錄,建立維修記錄。定期聯
系生產設備,電氣科,安保科等職能部門進行安全評價,並建立記錄。
2.2安保科負責移動電器設備操作使用的安全督察工作,並建立記錄。
3.管理內容
3.1本規程中移動電器設備包括范圍
高壓清洗機、行車及電動葫蘆、電焊機、手電筒鑽、沖擊鑽、磁力鑽、手提砂輪、
角向磨光機、砂輪切割機、舊書本封膠分切機、等離子切割機、風鼓子、排氣扇、
吸塵器、電烙鐵、電風扇、電熨斗、萬用表等。
3.2移動電器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
3.2.1使用移動電器設備之前,首先要檢查設備電源線有無破損;接線頭是否絕
緣良好;移動電動設備各種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移動設備要求使用的電壓是否相
匹配等。
3.2.2移動電器設備必須使用專用插座,即為公司電氣科安裝有漏電保護器的插
座;工作場所周圍若無專用插座,可使用公司電氣科配備的帶有漏電保護的專用移
動電盤,嚴禁部門內部人員亂接亂用;並由使用部門將漏電保護器每月試用一次,
檢查是否好用。
3.2.3在使用移動設備前應清理好工作現場;若在危險區域作業時須由部門負責
人現場監管。
3.2.4在使用移動設備前應根據移動設備性質要求穿戴好各種防護用品,做好個
人安全防護;同時須設有安全監護人,嚴禁獨自作業。
3.2.5接好電源後,在正式使用之前要先進行試運行,看是否運轉良好,確保無
誤後方可進行作業。
3.2.6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拉下主控開關,找電
工檢查電器、專業人員檢查移動設備,排除故障後方可重新操作。
3.2.7進行任何設備維護保養、更換工具、移動位置等工作之前,必須先斷掉電源。

3.2.8

移動電器設備嚴禁雨中操作;若確需進行作業時,必須採取防水、絕緣措

施確保安全後,方可進行作業。
3.2.9工作完畢,使用插頭的可直接拔下插頭,無插頭插座的要找專業電工拆下
電源線,不許自行拆線;最後應徹底清理工作現場以消除隱患。
3.2.10各部門因各種原故在上一班次或上一工作日未修復完畢的移動電器設
備,應做好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應負責繼續修復設備直至完成,嚴禁出現推委扯
皮現象,使設備帶病作業。
3.2.11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各部門內部管理為准。
4.幾種常用的移動電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高壓清洗機安全操作規程》
1.通電要求
1.1生產車間使用高壓清洗機時電源電壓必須跟型號標牌上給出的電壓一致。
1.2生產車間使用高壓清洗機時須用專用插座即為公司電氣科配置的漏電保護器。
1.3生產車間使用時電源連接導線必須和製造商規定的一致;需要加長時應使用
大於或同規格的電源線並做好防水處理。
1.4車間操作工在使用前嚴禁用濕手觸摸電源插頭;不得碾壓、拖拽電源連接導
線,應保護線纜遠離熱氣、油以及銳利設備的邊緣。
2.水管連接要求
2.1高壓清洗機進水需要無雜質的清水,嚴禁使用白水、地溝污水等。
2.2高壓清洗機進水管應與設備進水口相符,並用專用夾具扎
連接高壓出水軟管的螺紋套管接頭須擰緊。
2.3使用高壓軟管時應確保完好無損嚴禁使用有損傷的軟管;若有損傷應及時
更換,需要更換時應使用與設備相配套的軟管。
3.使用高壓清洗機前的准備工作
3.1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安放在乾燥安全的地方並確保其穩定。
3.2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高壓泵曲軸箱內潤滑油液位,確保液位在一半偏
上。新機曲軸箱內潤滑油在磨合期內使用50小時後應更換;正常使用時應
3個月更換一次。
3.3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進水濾網並及時清理雜質。
3.4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進水水質,杜絕抽吸具有有機溶劑的液體。
3.5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工作場所:就近相關電器部件應做好防水;
工作場所內的被清洗設備應確保其穩定性;操作者應站好位,登高作業時應戴好安全帶確
保自身安全。
3.6操作該設備至少設有一名監護人同時確保工作場所無閑雜人員;操作者應穿
好工作服、水鞋、戴橡膠手套後方可操作。
3.7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設備電源保護是否可靠、連接導線是否開裂老化、
進出水管是否泄漏、噴槍噴頭是否松動、壓力開關是否靈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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