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拍賣土地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怎麼計算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十一條 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㈡ 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安排)了哪些專項資金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7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第一筆價款中一次性全額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准(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二、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一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4-8%計提。如:湖南省按5%收取。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財綜〔2011〕41號),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項目後,作為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其中30%繳入省級國庫,70%繳入地方國庫。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五、教育資金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下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六、土地出讓業務費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從招、拍、掛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中計提土地出讓業務費。一般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的2%比例執行。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主要法規: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
㈢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有什麼規定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㈣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讓的「四項基金」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
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的一種,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於1.5%)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種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財政撥款。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㈤ 土地出讓金的四項基金在國家的哪個條例或法規中具體規定
豈止四項基金!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㈥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印發後,各地區認真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大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地區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有的地區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滯留時間過長,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有的地區存在拖欠土地出讓收入問題,未能做到應收盡收;有的地區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土地出讓收入流失;還有的地區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等。針對上述問題,按照財政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結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不折不扣地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維護中央政策統一性以及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綜〔2006〕68號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對本地區各市縣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對於未按規定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市縣,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並落實到位,確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區得到貫徹執行。
二、加強徵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徵收和繳入地方國庫
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是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除國務院有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各負其責,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一)嚴格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對於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中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繳款人應及時按合同有關規定繳款。對於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二)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入庫。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採取就地直接繳庫方式,商業銀行應當把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劃轉地方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已將土地出讓收入收繳至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要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對於不按規定將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劃轉地方國庫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予以糾正,並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代收土地出讓收入業務的檢查監督與管理。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
(四)嚴格執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執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讓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嚴格按照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條款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外,要嚴格按規定加收違約金。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對於2009年審計調查發現的個別地方越權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現象,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讓(租賃)成交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填報。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或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方式及時了解土地出讓情況及土地出讓收入相關信息。省級財政部門要商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出讓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掌握收繳信息。
三、完善預算編制,嚴格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各項土地出讓支出
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級財政部門要向同級人大報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通知》(財綜〔2008〕74號)的規定,共同做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時,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用地規模和土地供應規模,並按規定程序納入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應當與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相銜接,實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應當與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相銜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時,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於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核撥所需資金;要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管理,對於未列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各類項目,包括土地徵收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指導,督促市縣做好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同時,要在市縣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連同預算編制說明一並報送財政部匯總。財政部門要將經人大批準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抄送同級地方國庫部門。
四、加強統計工作,提高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編報質量和編報水平
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是反映土地市場運行情況和土地出讓收支政策執行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查找問題、強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高度重視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工作,認真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的通知》(財綜〔2007〕29號)的有關規定。
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本部門內部指定具體負責統計報表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報表填報責任。同時,要加強內部協調與溝通,指定相關機構及時向本部門牽頭匯總機構提供土地出讓收支報表相關數據。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分別做好報表數據審核工作,保障數據准確性,共同做好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報表,按時報送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建立統計督查機制,督促市縣相關部門及時報送土地收支報表,並及時審核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按時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五、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強化對市縣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嚴肅性,對於違反規定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未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行為,要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以及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令第15號)的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認真貫徹本通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於2010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計署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㈦ 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區別
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市級政府性基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市級政府性基金包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育林基金收入等。
市級政府專項收入是指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為了社會有關事業的發展、保護、治理而依法收取的用於特定用途的費用。市級政府專項收入包括:教育費附加收入、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另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入、防汛費收入、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比照市級專項收入進行管理。
㈧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6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土地出讓收入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
未滿兩年的結余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將其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對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土地出讓收支資金(包括本級和上級轉移支付),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 68號)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
嚴禁坐支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禁止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嚴禁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為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和對外投資(含出借)。
㈨ 土地出讓金算入政府財政收入嗎解釋清楚
土地出讓金屬於政府財政收入,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在2016年財政部發布的《2015年財政收支情況》中,1-12月累計,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42330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2547億元。
我國財政收入的構成:
財政收入=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
一般預算收入=稅收收入+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金+其他
(9)土地基金收支管理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土地出讓金准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資源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正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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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
㈩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從招、拍、掛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中計提土地出讓業務費。
一般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的2%比例執行。
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