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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醫保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28 23:56:18

㈠ 四川城鎮居民醫保管理辦法的費用支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區別一是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對具有城鎮戶籍的沒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准及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准總體上低於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三是待遇標准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於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准總體上略低於職工醫保。
四是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後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

㈡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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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保障更高些,但費用當然就高些.
各地略有不同,詳情請撥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工作時間有人工服務。
個體人員參保繳費辦理指南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以及省、市政府相關文件的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社保費協議,通過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保費。
一、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國務院[2005]38號文、成都市政府第133號令和成勞社發[2006]134號文件的規定,享受社保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未享受社保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從2007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從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
(2)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20%,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第126號令實施前,按照成辦發[2001]45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須按繳費基數的0.6%一並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合計為:2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6%。
(二)基本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成府發[2000]184號文件的規定,個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9.5%,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9.5%。
本市原國有破產企業分流自謀職業人員,可按繳費比例4%繳納統籌醫療基金,實行住院醫療保險,只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三)生育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26號令的規定,個體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從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並徵收,已按《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個體參保繳費人員(不含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從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險繳費標准繼續按月繳費。
(2)繳費比例
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0.6%;
(四)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自願參保):
根據成辦發[2005]121號、成辦發[2005]122號、成辦發[2005]123號、成辦發[2000]37號文件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凡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成都市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的,或參加了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可以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
二、辦理參保流程
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生育保險參保繳費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須提供戶口簿原件(證明本市戶籍)、身份證原件、社保卡(初次參保者不提供)以及參保者本人的銀行(工、農、建)活期結算存摺,在二樓業務大廳1區1-2、7-14號窗口申領填寫《個體參保人員銀行代扣繳納社保費申請單》,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簽訂個體參保人員以銀行代扣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原本市國有破產、改制企業分流人員接續者,辦理要求同上,另須提供企業破產、改制公證書、經市社保局(三樓業務大廳7區)審核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2、補充醫療保險辦理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在成都市社保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在成都市區(市)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在二樓1區5、6號窗口辦理。
3、社保卡製作、領取: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制卡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代扣社保費協議書,填寫《社會保險卡製作(掛失)申請單》;領卡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以及已經受理的《社會保險卡製作(掛失)申請單》,在二樓205室辦理。
三、代辦須知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生育保險參保繳費、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社保卡製作領取等業務時,需由本人辦理;若委託他人代辦時,須出具委託書以及代辦人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重要提示:
1、個體參保繳費人員請於每月15日(12月份為10日)前,按銀行代扣協議的約定,在您的銀行代扣繳費存摺上按月存足扣款資金(按銀行規定存摺需保留1元余額)。
2、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在補繳時,按照政策規定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和利息,滯納金計算到辦理補繳當日。滯納金和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按照政策規定須從再次參保繳費的當月起,連續繳費滿12個月以後住院或生育的,統籌基金開始支付住院醫療待遇或生育待遇。
4、如需更改或終止協議,請於每月15日(12月份為10日)前,憑銀行代扣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書和本人身份證辦理。
成都市社保局個體參保人員咨詢服務電話:
個體參保繳費:87706659、87706673、87706681、87706682、87706685
社會保險補貼:87706683補充參保繳費:87706658
制卡、取卡:87706651
網址: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稿件來源:成都日報2007-1-1605:24:58
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訊: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七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原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險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區(市)縣級統籌。
(二)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
(三)實行住院醫療社會統籌,保大病,保住院,不建個人賬戶。
(四)權利與義務對等。
(五)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多方籌資。
(六)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統籌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條(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城鎮戶籍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年滿18周歲以上從業年齡內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城鎮居民;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
老紅軍、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繳費標准)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以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
(二)其他區(市)縣以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分設三個檔次,即: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4%。區(市)縣政府可根據統籌地城鎮居民的經濟收入狀況確定具體的繳費檔次。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准。
第六條(參保補貼)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參保,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鎮居民參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50元。具體的補貼標准,由統籌地區(市)縣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所需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區(市)縣政府承擔。
第七條(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應當連續不間斷地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2個月以上續保視為重新參保。
(一)初次參保時年滿7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10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初次參保時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15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初次參保時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20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初次參保時不滿50周歲的人員,連續繳費滿25年以上,按綜合平均繳費指數,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折算年限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以上,且保險關系轉移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低於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身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作者:跨越式發展2007-1-1813:59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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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八條(繳費方式)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繳,所繳保險費不予返還。
第九條(保險關系銜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原繳費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五城區每2年折算1年,其他區(市)縣的具體折算辦法由統籌地區(市)縣政府確定。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為城鎮居民參保的,只能轉入原社保機構,同時生育保險費隨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
第十條(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其數額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個人先支付一部分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後,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標准支付:
(一)五城區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准支付。
(二)其他區(市)縣以繳費基數100%繳費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准支付;以繳費基數80%繳費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80%支付;以繳費基數60%繳費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60%支付。
第十一條(起付標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參照統籌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為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累計為參保人員入院前年繳費基數的4倍。
第十三條(待遇支付期限)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連續不間斷繳費的,保險待遇支付期限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參保次月入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2007年12月31日後參保繳費的,自參保之日起12個月後入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中斷2個月以上續保繳費的,自續保之日起12個月後入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待遇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不支付情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除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違規違法等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傷、自殘、酗酒、戒毒、性傳播疾病等進行治療的。
(六)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七)未經社保機構審批轉診轉院的。
(八)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能夠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關證明,並經社保機構查證屬實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可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但享受了相關補償的除外。
第十五條(結算辦法)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社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參保人員自付和自費的,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入院時個人應向定點醫療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預付金,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預付金的具體數額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收取費用時應向繳款人出具收款憑據。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作者:跨越式發展2007-1-1813:59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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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社保機構用於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條(基金收支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社保機構負責徵收、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及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並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八條(基金超支處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由同級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人員保障)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工作人員,由區(市)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解決。
第二十條(醫療服務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勞動保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弄虛作假、濫用葯品、違規收費等,社保機構有權按協議進行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暫停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或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二十二條(騙保責任)
參保人員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社保機構有權拒付。已經給付的,應依法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違規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機構追迴流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實施細則)
區(市)縣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其基本原則、覆蓋范圍、繳費標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應與本辦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條(補充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自願參加成都市城鎮住院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成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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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線(2007-10-0207:14:08)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試點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今年1月份實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而言,有何區別?」、「在成都讀書的農民工子女能否參保?」昨日,成都市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後,成都市民紛紛致電本報進行咨詢。昨日,就試點啟動的《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稱「新辦法」)和今年1月的《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稱「老辦法」)對參保人員帶來的影響,記者采訪了成都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
繳費更少個人繳費最少降低188元
據介紹,今年1月的老辦法規定的非學生兒童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的標準是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城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及高新)以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其他區(市)縣繳費基數則分三個檔次: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4%。實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繳。10月啟動的新辦法則規定統一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計算。實行按照年度征繳。
新老辦法繳費對比
以城區符合參保條件的某人繳1年的費用來對新老辦法繳費進行計算:
老辦法:19293元(2006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5%=964.65元
新辦法:12789元(2006年度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319.73元,經省勞動保障廳廳際聯席會議同意,2007年非學生兒童居民的繳費標準定為320元。
新老辦法補貼對比
兩個辦法都對參保城鎮居民給予補貼:
老辦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參保,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鎮居民參保,男年滿60周歲以上、女年滿50周歲以上政府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50元;
新辦法:凡參保者每人都補助45元,特殊情況還有補助。
「個人繳納的費用為扣除各級政府給予的補助後的差額部分,與原來繳費相比,個人繳費降低188~690元。」成都市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說,扣除政府的補助後,新辦法的繳費比老辦法繳費降低不少。經測算,繳費為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後,居民平均報銷費用也達53%左右。
在蓉讀書的農民工子女也可參保
「在成都讀書的農民工子女能否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呢?」昨日,不少農民工打進電話進行咨詢。據介紹,新辦法的特點之一就是將18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納入了參保范圍,並取消了中小學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參保的戶籍限制。這就是說,不管是城鎮居民的子女還是外來務工農民工的子女,只要在成都的中小學、幼兒園就讀就有資格參保。此外,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報銷比例比少兒互助金報銷比例提高了15%。

㈢ 四川省社保政策2015年 職工交醫療保險滿幾個月後可享受待遇

一、職工醫保的參保人繳費後何時開始享受醫保待遇?單位繳費的參保人,從繳費的次月 1 日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如新就業的大學生,9月份在就業單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10月份能享受醫保待遇。以個人身份繳費的參保人,從繳費的3個月後(即第4個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如李生從1月起以個人身份自願繳費參加職工醫保,則從4月1日起開始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參保單位和個人發生欠費的,還可以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嗎?參保單位和個人發生欠費的,參保人從欠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補繳欠費後,還可以享受欠費期間的醫保待遇嗎?連續欠費3個月內(含3個月),補繳欠費後,欠費期間發生的職工醫保待遇,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的標准予以支付。連續欠費超過3個月的,補繳欠費後,欠費期間發生的職工醫保待遇,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單位繳費的參保人,從重新繳費的次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個人身份參保的,視為中斷,並從重新繳費的 3 個月後才可重新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三、城鄉醫保參保人繳費後何時開始享受醫保待遇?城鄉醫保參保人於每年10月至12月,按繳費標准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醫保費後,在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可按規定享受城鄉醫保待遇。 除新生兒、就業轉失業人員、非本地戶籍新入學或轉學在校生以外的城鄉居民,當年沒有按規定期限繳費的,不能補繳,只能在下一年度參保繳費。就業轉失業人員、非本地戶籍新入學或轉學在校生當年中途參保的,按全年繳費標准繳納,並從繳費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醫保待遇。新生兒參保人,出生後3個月內參保的則可從出生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如小周的小孩是今年1月出生的,小周只要在4月底前為其參保並成功繳費,那麼她的小孩就可以從出生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

特別要說的,各地對以上政策有一定的差異,因此以上僅供參考!

㈣ 四川省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4全文)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並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並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依法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決策職責情況,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情況,監督受委託的商業銀行(下稱受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情況。
第七條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者,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並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集資款)後,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內不超過支付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後,申請每年度一次或分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或提前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憑有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按各自所佔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八條繳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第九條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當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會規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國(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職工退休,憑市州(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及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憑縣(區)以上醫院及勞動鑒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三)繳存人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憑護照、簽證、國(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既不可能再就業又不符合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申請提取其賬戶內全部余額或轉至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繳存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注銷個人賬戶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第十五條申請和辦理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職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及配偶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提取還須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身份證並由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向所在單位申請並經其核實後出具加蓋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准予提取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應出具相應憑證,不準予提取的應說明理由。
受託銀行依據管理中心開出的准予提取憑證及所附相關材料,以及繳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辦理支付。
第十六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轉賬或匯兌方式劃轉回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賬戶。
(二)劃入繳存人本人或繳存人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戶。
(三)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及受託銀行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八條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並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設區城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規定,以前各設區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規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據《條例》單獨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㈤ 四川省市級城鎮參保職工門診慢性病認定等相關事宣的通知

參保人員患有當地醫保所列慢性病種之一並符合診斷基本標准,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重症慢性病認定申請表》,由用人單位匯總上報醫療保險機構。失業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患重症慢性病,由個人或親屬直接向醫療保險機構申報。

辦理程序:

1、受理。

2、費用審核:

(1)十二種慢性病門診自負超過8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額2500元;70歲以上自負超過6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

(2)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以上部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

3、辦理所需攜帶資料到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辦理,具體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需要准備的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與申報病種相關的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住院病歷復印專用章)和相關的影像學資料(如X光片、CT片及檢查檢驗報告單等)。

4、等待報銷款發放。

㈥ 四川省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是多久

四川省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是:

1、社保要交滿15年才可以辦理退休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達到退休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1)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參保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2003年元月1日以後單位繳費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連續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0年;

(2)2003年元月1日以後單位繳費時間計算繳費年限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連續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3)2000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連續繳費年限,男性不少於30年,女性不得少於25年;

(4)繳費年限不足的,應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以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平均醫療費為基數,以自然年度計算,每年按10%的遞增率,一次性補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6)四川省醫保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繳費標准

1、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含退休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退休人員占所在單位職工比例超過市規定標準的則按市裡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標准(含退休職工)繳納,其中用人單位負擔70%,職工個人負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須按全年標准補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繳費方式

1、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於每月1至10日全額繳納。全縣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縣財政按月全額直接劃撥,其他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縣地稅部門根據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徵收計劃按月徵收。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用人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繳清。

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1.首先,各統籌地區要確定一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適當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

2.其次,由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規定的當地的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個人繳費基數,應該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資或標准工資為基數,而是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收入統計口徑為基數。

㈦ 醫療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征繳。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由徵收機關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徵收機關按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人數和金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規定數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由徵收機關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不得以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而降低其工資標准。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徵收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審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或改制減員達2/3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應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年數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的標准計算,從清算後變現的資產中一次性繳納,確無能力繳納的,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顧年長者原則制定;所余資金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應得利息分別計算和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定。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葯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四條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年滿50歲,且按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後,方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上款所稱視同繳費年限,指本條例施行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修訂施行後退休的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規定的待遇標准上相應降低5%。

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的,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0年,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因酗酒、自殺自殘、違法犯罪等支出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等支出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異地醫療機構治療,退休人員在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經貿、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使用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葯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其費用統籌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衛生行政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辦法,按中西醫並舉,社區、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四十四條病人使用個人帳戶時,可以在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

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病人應當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十五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可以實行總額預付制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數量、質量及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保障情況,對預付的統籌基金數量進行調控。

第四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醫葯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參保人員的合法醫療權益。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向病人告知有關醫療服務及收費明細情況。

第四十七條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由省勞動保障和價格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財政等部門制定和修訂,並報省政府批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葯品定價的規定。

違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各帳戶不支付超標準的醫療費。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一)編制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每年向社會公告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行政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市、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其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三)對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進行監督;

(四)負責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

(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進行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七)按國家規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

(九)負責辦理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事項。

第五十條徵收機關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登記;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依法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對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和監督,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損害參保人合法醫療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葯品監督管理力度,保證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為病人提供質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葯品;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發生的葯事事故進行處理。

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對基本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檢查監督,加強管理,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記錄清單。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公布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五十三條徵收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審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在診斷、檢查、治療、供葯及收費過程中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有權在支付醫療費用前審驗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必要時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和價格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五十六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應當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的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後,於次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繳費記錄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情況,徵收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徵收機關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對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給付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監察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的數額、期限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欠繳的款額及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但不同時計繳利息。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謊報、瞞報、隱匿、故意毀滅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資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徵收機關依照前條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定點醫療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檢舉、控告。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三)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第六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採用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或者如數追回已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利息;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醫療機構和葯店或者其他當事人處以發生金額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醫療保險證件、醫囑醫案、醫療費憑證的;

(二)謊報、虛列就醫人員名單、診療項目、治療時間、醫用材料、葯品的;

(三)違反政府價格規定,虛報診療項目、醫用材料和葯品價格的。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處罰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傷殘退役革命軍人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的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㈧ 綿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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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個人戶籍所在區社保服務中心開證明,然後去所在區、縣的受理大廳辦理。
2017年個人繳費標准:
養老保險:
暫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
繳費比例: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費率8%。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20年的參保人員醫療繳費年限躉繳比例6%。
醫保:
新農合:2017年度新農合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標准為150元/人。
城居保:
(1)普通對象(含大學生)60元;
(2)城市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員60元;
(3)普通對象260元;
(4)「三無人員」260元;
(5)城市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140元;
(6)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190元;
(7)城鎮困難群眾210元;
繳費材料:
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銀行卡,填報《綿陽市本級個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委託銀行代扣代繳申請表》。
繳費方式
將社保費用存入銀行自行綁定的代扣銀行卡或存摺中即可
繳費地址
個人戶籍所在區社保服務中心
綿陽市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地址:
涪城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綿陽市臨園路東段67號
遊仙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遊仙經濟開發區南區(五里梁)東山大道南段6號
經濟開發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地址:綿陽市三江大道39號經開區管委會一樓
綿陽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
地址:綿陽高新區虹苑路12號
安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安縣花荄鎮中醫街
平武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平武縣龍安鎮東皋辦公新區
江油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基金徵收(養老、工傷、生育):
待遇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保徵收和待遇支付:
地址:江油市人社局一樓(江油市詩仙路中段98號)
三台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三台縣老西街文化館二樓
梓潼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梓潼縣城北行政集中辦公區4號樓(社保樓)
鹽亭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鹽亭縣雲溪鎮指南新區
北川羌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縣永昌鎮巨達路3號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主席令第35號)。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4、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
5、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
6、《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發[2009]66號)、《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
7、《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關於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川人社發[2010]52號)。
8、《綿陽市人民政府》第1號、綿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綿人社發[2011]18號)。

二、受理范圍
1、市本級所有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1)因企業改制、破產、解散、兼並、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2)因除名、開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3)勞動合同終止後,未重新就業的人員;(4)依法辭職、辭退和解除勞動關系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及職工。
2、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
3、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三、提供資料
1、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提供原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3、補繳養老保險費:提供身份證原件、解除合同公證處等填寫《綿陽市個體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
4、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明細單》或者《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5、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
6、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退款:填報《綿陽市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退款申請表》,提供重復繳費的憑據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銀行卡號、開戶網點。
7、出國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退款:填報《綿陽市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退款申請表》,提供出國定居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銀行卡號、開戶網點。
8、死亡退款:填報《綿陽市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退款申請表》,提供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同死者關系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銀行卡號、開戶網。
9、擬領取待遇人員繳費記錄的確認:提供已審批的《綿陽市本級個體參保(個體)人員退休報批表》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10、銀行代扣: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銀行卡,填報《綿陽市本級個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委託銀行代扣代繳申請表》。
11、個人基本信息修改:填報《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辦理程序
參保人員提供相關資料-→經辦人員受理、初審並填報資料-→個征科科長(副)審核填報資料-→1一般業務:經辦人員進行系統業務處理;2特殊業務:分管領導審批(財政大樓4—1室)-→經辦人員進行系統業務處理-→告參保人員辦理時限和相關注意事項。
五、辦理時限
新參保、續保登記繳費:即時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45個工作日
退款:20個工作日
個人基本信息修改:5個工作日
出具參保證明:即時
在職擬辦退休:即時
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即時
銀行代扣代繳:即時
六、繳費基數和繳費率的告知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四川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00%內確定;繳費率為20%;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上上年綿陽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費率為9%
七、繳費時間的告知
養老保險費在當年12月25日前繳清,醫療保險費在當年6月30日前繳清。逾期繳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承辦科室:個體征繳科
參考資料來源:綿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官網:

㈨ 四川哪些情況可以報銷醫保

問:四川哪些情況可以報銷醫保
答:大學生醫保報銷流程:1、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再憑《市城鎮居民大學生醫療保卡》、身份證、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總清單(費用明細清單)、疾病診斷證明書、有效票據(發票原件)、醫囑、病案首頁復印件,學校開具的證明,轉院還需提供轉院證明、外傷治療的還需學院開具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服務大廳醫務科窗口辦理審核報銷。在不同醫院就醫,要提供不同醫院的(同上)材料;在同一醫院按住院的不同時間(在未核銷費用前,如出院後又進同一醫院治療的),也要提供同不同時期住院的(同上)材料;2、(轉外就醫)開通刷卡結算功能方式:學生本人或學生的監護人、委託人住院三天內,持學生本人身份證、《省社會保障卡》、住院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學院開具的證明到市醫保中心服務大廳醫務科窗口辦理;3、因緊急搶救入住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處理:在發生急診3—5個工作日內,先通過電話聯系或委託他人持書面報告通過我院學生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報銷時按上述的報銷材料向市醫療保險中心辦理報銷。(到非醫保定點醫院或診所治療,一律不能報銷)大學生醫保住院及門診大病的費用結算:1.定點醫療機構結算(1)大學生憑結算憑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其餘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向大學生本人收取。(2)定點醫療機構應按月匯總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並根據大學生結算憑證、醫療項目、出院賬單等資料,填寫費用結算申報表,於每月1日至10日向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結算。(3)區縣醫保中心應在收到定點醫療機構提交的結算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大學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初審及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結算申報表匯總後報市醫保中心。(4)市醫保中心應在收到區縣醫保中心初審意見和匯總資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再將審核情況匯總報市醫保辦審定後,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2.醫療費用零星報銷(1)大學生在外省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急診住院、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由各院校按規定匯總後到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區縣醫保中心審核後,將報銷費用撥付給院校,再由院校支付給大學生。(2)區縣醫保中心應按月匯總大學生零星報銷費用,根據有關資料填寫零星報銷匯總表及結算申報表,報送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按規定審核後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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