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2. 什麼是銀行代銷理財產品
銀行「售賣」的理財產品一般分為「銀行自營理財」和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
一、銀行自營理財:
我們所說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由銀行資管部門(未來為銀行理財子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產品。
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的風險等級。一般情況下銀行理財不能提前贖回。
二、銀行代銷的產品
這里所說銀行代銷產品一般是銀行「代理銷售」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獲得中間手續費的一種營銷方式,例如銀行代銷公募基金、保險、信託產品等。銀行只是「代銷中介」,不承擔產品管理與兌付。
理論上銀行代銷的產品也會有「准入」,代銷的產品肯定都是由合規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飛單或欺詐除外),但是產品不一定符合你的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以及收益目標,所以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
可以關注一下中小型銀行的「智能銀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險保障(根據《存款保險條律》規定:個人在單個銀行的普通存款享受50萬以內100%賠付),「利率」在4%-5.5%左右,具有流動性高(可提前支取)、利率高於一般存款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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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有哪些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是提醒客戶:理財非存款,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並再次充分揭露理財產品的風險性。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4.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和銷售哪些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投資非標產品必須「一一對應」
《通知》的核心是要求理財產品均須與其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相對應,做到每個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只有堅持資金來源一一對應,才能真實反映每一項理財產品的真實情況。權威人士稱,這也是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的根本。
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債權資產類業務的對應要求更加嚴格。《通知》規定,對於本通知印發前已投資的達不到「一一對應」要求的非標債權資產,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於今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如果銀行不能實現「一一對應」要求,銀監會將不再允許其新增非標債權資產業務。對於通知印發前的存量資產,銀監會將給予寬限期。根據要求,銀行要對已經投資的產品進行整改、梳理,使理財產品與跟投資品一一對應起來,如果實在做不到的,則必須在2013年底前計提資本。據了解,有部分銀行已經按照上述原則實現了「一一對應」,但也有一些銀行未單獨建賬、單獨管理。
投資非標債權資產要堅持限額管理原則
去年以來,商業銀行理財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一些商業銀行在業務開展中,通過跨業交易、跨機構合作進行風險資產騰挪或轉移,規避了貸款管理和相關監管要求。商業銀行由此放大的信貸投放,可能對沖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及貨幣政策的力度。這也是銀監會下重拳治理這類理財產品的最直接目的。
為了防止業務規模過快擴張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余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
這一規定的實質是從「銀行對資產負債規模管控的匹配程度及對理財業務的把控程度兩者誰更審慎的角度」做出的。「我覺得這個限額的規定,關注點不應在數字上,而是應該將投資者保護與提升銀行金融服務水平兩者結合起來。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銀行能夠在完善風險評估的過程中,逐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該人士表示。
截至2012年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達到7.1萬億。如果簡單按照35%的限額計算,非標債權資產的規模將在2萬億元左右。而如果按照孰低原則,不同類型的銀行,選擇總資產佔比還是選擇理財產品余額佔比的情況將有所差異。該人士稱,對於資產規模大的銀行,通常應選擇35%的演算法,而資產規模小的銀行,通常應選擇4%的演算法。以農行為例,該行2012年末的總資產為13.2萬億元,理財產品余額為4700億元。按照孰低原則,該類理財產品需控制在1645億元左右。
由於通知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因此,將有一部分銀行的持有規模超限。對於這部分存量超限資產,銀監會也給予了比較靈活的政策。據了解,如果超出根據孰低原則計算的規模後,將不能新增非標債權資產,但可以進行結構調整。投資品種更審慎、風險值更低的客戶將成為銀行保留的首選。
監管機構力促銀行做真實理財產品
在此次《通知》規范的非標債權資產中,通過銀證、銀信通道操作的業務赫然在列。不過,權威人士稱,通道業務增長過快確實有隱患,但僅僅規范通道業務是不能夠解決問題的。銀行可以不通過通道進行投資,因而銀監會要規范的是銀行直接或間接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行為,而不是簡單的限制通道。該人士表示,銀監會希望解決的問題是銀行的理財產品必須投向清晰,標的明確。而這也有助於防範理財產品形成「資金池」,從而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
為此,監管機構對於銀行在非標債權投資中的角色問題態度也十分堅決。《通知》要求,銀行不得為非標債權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而對於通知印發前,已進行擔保或承諾的,銀行應自行處理,也可以採取一些風險緩釋措施。
除了將在產品端實施嚴格的規范,銀監會還將在源頭進行把關。《通知》規定,商業銀行要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將合作機構名單於業務開辦前10日前報告監管部門。《通知》印發前已開展合作的機構名單應於2013年4月底前報告監管部門。此外,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產品投資非標債權或股權性資產的審批許可權,必須上收總行。
真實理財產品必須堅持「買者自負、賣者有責」原則。銀監會在《通知》中也對投資者保護做出了相應安排。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情況,如果存續期內,投資非標債權的資產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必須在5日內向投資人進行披露。
6. 公司想和銀行合作,讓銀行代售理財產品怎麼做
公司想和銀行合作,
讓銀行代售理財產品,
比較復雜。
可找你心儀的銀行大堂經理。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7. 商業銀行怎樣才能代理理財產品有什麼條件或要求
■黃金:自從中國銀行在上海推出專門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黃金寶」業務之後,炒金一直是個人理財市場的熱點,備受投資者們的關注和青睞。特別是近兩年,國際黃金價格持續上漲。可以預見,隨著國內黃金投資領域的逐步開放,未來黃金需求的增長潛力是巨大的。特別是在2004年以後,國內黃金飾品的標價方式將逐漸由價費合一改為價費分離,黃金飾品5%的消費稅也有望取消,這些都將大大地推動黃金投資量的提升,炒金業務也必將成為個人理財領域的一大亮點,真正步入投資理財的黃金時期。 ■基金:自1997年首批封閉式基金成功發行至今,基金一直備受國內個人投資者的推崇,去年基金已經明顯超過存款,成為投資理財眾多看點中的重中之重。據有關資料,今年國內基金凈值已近2000億元,佔到A股股票流通水平的10%以上。許多投資者們依然十分看好基金的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等優勢和特點,希望能夠通過基金的投資以獲得理想的收益。 ■股票:買股票就是買上市公司,買中國經濟的成長。目前國內股票市場資金供求形勢相對樂觀,這對於資金推動型的中國股市無疑是打了一劑強心針。再加上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業績計算、融資額等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加強了對股市的調控,這將給投資者帶來贏利的機會。但不管怎麼樣,股市的最大特點就是不確定性,機會與風險是並存的。因此,投資者應繼續保持謹慎態度,看準時機再進行投資。 ■國債:2005年是國債市場的創新之年,不僅增加了國債品種,使廣大投資者能有更多的選擇。對國債發行方式也進行了新的嘗試和改革,進一步提高了國債發行的市場化水平,以盡量減少非市場化因素的干擾。另外,國債的二級市場也將成為明年的發展重點。由此可見,國債的這一系列創新之舉,必將為投資者們帶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更大的獲利空間。 ■儲蓄:多年來,儲蓄作為一種傳統的理財方式,早已根深蒂固於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大多數居民目前仍然將儲蓄作為理財的首選。一方面因為外資流入中國勢頭仍較旺盛,我國基礎貨幣供應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適度控制物價指數和通貨膨脹率的上升,採取提升利率手段,再加上利率的浮動區間進一步擴大。利率的上升,必將刺激儲蓄額的增加。■債券:近年來,債券市場的火爆令人始料不及。種種跡象表明,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仍有提速的可能,企業可轉換債券、浮息債券、銀行次級債券等都將可能成為人們很好的投資品種。再加上銀監會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以增補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使銀行發債呼之欲出,將為債券市場的再度火爆,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外匯:近年來美元匯率的持續下降,使越來越多的人們通過個人外匯買賣,獲得了不菲的收益,也使匯市一度異常火爆。各種外匯理財品種也相繼推出,如商業銀行的匯市通、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的外匯寶、建設銀行的速匯通等,供投資者選擇。明年,我國政府將會繼續堅持人民幣穩定的原則,採取人民幣與外匯掛鉤以及加大企業的外匯自主權等措施,以促進匯市的健康發展。因此,有關專家分析,明年在匯市上投資獲利的空間將會更大,機會也會更多。 ■保險:與其他不溫不火的保險市場相比,收益類險種一經推出,便備受人們追捧。收益類險種一般品種較多,它不僅具備保險最基本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夠給投資者帶來不菲的收益,可謂保障與投資雙贏。因此,購買收益類險種有望成為個人的一個新的投資理財熱點。 ■銀行理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也是重要一項,由銀行財代理理財,銀行理財產品也是人們進行日常投資的一個主要投向。 與股票和基金相比,銀行理財產品具有門檻高和流動性略差的特點。在選取理財產品時,要兼顧到自己的投資偏好和理財需求,同時也要適當地考慮到市場這個外在因素對理財產品「潮流」所帶來的影響。主講專家:徐洪才 著名投資銀行專家和公司金融專家,1996年獲中國社科院經濟學博士學位,現為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教授、碩士導師,北京國際金融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創業投資協會理事。曾就職於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中央銀行和中國石化集團,多次到美國、歐洲和香港培訓金融業務。學術專著:《投資基金與金融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研究》;主編《投資銀行學》、《投資基金運作全書》及《中國資本運營經典案例》。其中《投資銀行學》、《投資基金運作全書》都是國內相關教材的首創,具有深遠的影響。走訪全國100多個城市和200多家上市公司,兼任多家地方政府經濟顧問和集團公司財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