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工作職責包括:1.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以及繳納保險人員名單的提交;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咨詢、解答;2.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執行與辦理;3.財務部負責參保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管理。
第五條參保范圍(一)公司現有在冊在崗正式員工(不含借調、兼職人員及臨時工);(二)新招聘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三)調動人員及臨時工通過考核辦理入職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新入公司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由人力資源部填寫保險繳納申請名單,報總經理簽批。人力資源部按總經理簽批意見,通知需參保人員。
第七條新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1張,續交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單)後,財務部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造成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八條公司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服從公司的安排,自覺繳納保險。如因員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參保或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九條公司員工符合繳納保險條件,但因已經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合作醫療」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員工轉入的社會保險,在轉移前將應繳的費用金額繳清,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依據財務部計算金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在當月或次月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的停保手續。
第十二條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財務部核算金額,並交清後方才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如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及時通知、咨詢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按照相關流程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維持現場原貌並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醫療明細、身份證復印件、准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通警察事故調節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
第三章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各險種繳納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部分由財務部按月核算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並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暫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財務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財務部在下年度調整繳費基數時,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簽批後執行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統一標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並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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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平安保險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三章資本
第四章董事會
第五章監事會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七章財務審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平安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的社會主義股份制保險企業。
公司英文名稱:PINGANINSURANCECOMPANYOFCHINA
第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信譽第一,客戶至上,優質服務,公平競爭,積極開拓保險領域,繁榮保險市場,安定人民生活,發揮經濟補償作用,為發展我國金融保險事業作出貢獻。
第三條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最大責任以注冊資本為限。股東各方以所佔股份金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並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條公司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執行國家統一的保險方針、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
第六條公司為區域性保險公司。總公司設於深圳,根據業務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重點在沿海城市設立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為:
1.經營人民幣及境內、外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業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外分保、共保等保險業務及法定保險業務;
3.與國內外保險機構建立代理關系和業務往來關系,代理檢驗、理賠、追償等事宜;
4.參與國際保險學術活動;
5.有價證券投資及公司業務有關的投資、租賃及資金融通業務;
6.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億元。根據業務發展,公司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增加註冊資金。公司股份結構的變化和股權的轉讓需經人民銀行批准。
第四章董事會
第九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四年,期滿後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幹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第十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臨時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職權,董事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須向董事會出具委託書,代理人在董事會例會期間行使董事權利,但授權委託不能連續兩次,如屆時董事未出席董事會議而又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視作為棄權。董事會休會期間,重大問題公司直接請示正副董事長一致通過決定。
第十一條董事連續三次不參加董事會會議,原委派方應另行委派新董事。
第十二條董事會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方針,審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
二、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決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三、決定公司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
四、討論通過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補充;
五、討論提出公司內部機構及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設置、變更方案;
六、討論提出公司資本金的增加和轉讓議案;
七、決定聘任總經理。
第五章監事會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首席監事一人,監事若幹人。首席監事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其它監事成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後,如需要可連續受聘。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及國內外的形勢,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及發展規劃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公司的年度預算和決算;
三、對涉及公司的重大問題,參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為公司法人代表,對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及董事會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總經理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公司的章程,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制度、組織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送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准後負責執行和實施。
三、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和其它各項工作業務制度。
四、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合理設置公司內部的部門;決定聘用副總經理(報董事會審定)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和其他中層管理人員,報董事會備案。
五、負責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的質詢。
第十七條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並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受總經理委託,代行總經理職權。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審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總公司對分支機構及附屬機構的主要人事任免、業務政策、綜合計劃、資金運用、分保規劃、各類准備金管理及涉外事務方面實行統一領導。
第七章財務審理
第二十條公司以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年終編制資產負債表、營業報告、損益表、財產目錄以及盈餘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提交監事會審核並報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留責任准備金和總准備金。
第二十二條公司資產運用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董事會修改補充。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平安保險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修改亦同。
Ⅲ 商業保險管理制度流程
一:企業給員工上商業保險:
依財政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確有著嚴格的規定,但那也僅是嚴格規定了險種及范圍,並沒有完全禁止,企業如何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
根據有關規定介紹說: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於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企業如何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企業按照內部議事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改革內部分配製度,在實際發放工資和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涉及的稅收問題,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處理。
約束的行為主體是「職工」,企業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無論開具何種形式的發票,都應由職工本人承擔,不能由企業報銷。企業按照規范的內部控制流程,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是允許的。並指明了列賬渠道,獎金,列作應付工資,作為職工福利的,則作為應付福利費。
「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准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於職工薪酬。」
企業如何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財務及稅務管理體制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的分工是不同的,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行為是否合法主要由財政部規范,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涉稅問題則主要由國家稅務總局規范。
二:免稅,抵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抵稅
三:工傷和意外:
兩個不能同時申請,需有先後順序。因為保險都遵循補償原則,即會扣除您從其它地方已經賠付的金額,對剩下的一部分進行賠付,總的賠付金額不超過總的花費。有此也體現了保險保障的損失而不是盈利的性質。
為了做到這樣的限制和規范,對於申請第一家,需提供發票等就醫資料原件。申請第二家,有以下申請流程:
假設A為客戶上一家已獲得理賠的渠道,B為客戶准備申請理賠的保險渠道。
流程:
1、從A處取得分割單原件和發票復印件(分割單也叫結算單)
2、再和其它資料一並提交到B公司,申請理賠(B會扣除掉A已經賠付的金額,再減去免賠額和自費項目。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方式賠付)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Ⅳ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
比較復雜一點/
從流程開始:接報案--調度--查勘--定損--核損--收集單證--理算--核賠
然後針對每個環節再做一下具體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