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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發布時間:2021-03-28 11:47:09

A. 基金會的代理理事長跟秘書長哪個大

會長和理事長的頭銜是一樣的,有的叫會長有的叫理事長。會長、理事長與秘書長區別在於其職責。
會長、理事長職責:
1 、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員大會;
2 、監督有助於實現論壇宗旨、促進論壇利益的中、長期計劃和項目的制定;
3 、經理事會授權,可代表論壇簽署非協議性的、非約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來文書和函件
4 、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
5 、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秘書長職責:
1 、負責論壇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論壇;
2 、負責主持除論壇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外的論壇所有會議;
3 、執行理事會批準的規章制度;
4 、聘用、提拔及解聘秘書處職員;
5 、提出調整秘書處職能部門或論壇辦事處的議案,報理事會審議批准;
6 、負責執行理事會委託或授權的其它事務。

B. 中國華民慈善基金會會長是什麼級別

中國的基金會並無行政級別。所有兩千多家基金會中,只有宋慶齡基金會採用了公務員編制,其他基金會均屬於非營利組織。
不過由於事業單位轉制和退休高官入任問題在基金會尤其是公募基金會中比較普遍,這些基金會的負責人往往會具備一個參照級別。
另外一個常識是,基金會採用理事會架構,多數基金會並無會長這一職務,一般第一領導人是和法人是理事長,也有基金會法人為秘書長的。
國字型大小基金會的理事長多數還是在職公務員或主管單位領導兼任,多為司局級。

C. 基金會理事和理事長有什麼區別

理事長是執行基金會理事們討論、研究、決定的事情的頭。

D. 華民慈善基金會的理念

慈善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道德行為和社會事業,體現了人類共同的至善價值取向,是現代人類文明的主要道德成就之一。慈善體現的是一種超越性的大愛,本質上是人人參與、人人享受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只是寄希望於富人,更重要的是植根於最廣大的民眾之中。現代慈善事業,是在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重要途徑,是企業家、企業完整體現自身價值的具體方法。現代慈善事業的精神和實踐,是市場經濟體系中最深刻、最具有道德光彩的部分。
慈善事業的范圍伴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擴展,已從扶貧濟困、賑災援助、社會福利的領域擴展到關愛自然、關愛地球、關愛全人類等多個領域。在當代世界,慈善事業日益跨越國家和地區,成為具有和平、互助、進步的世界性的重大行動,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
華民慈善基金會根據盧德之先生所闡釋的資本精神理念來構想和進行制度設計,鼓勵更多的人通過努力奮斗創造財富成為富人,更鼓勵更多的富人通過慈善捐贈把財富返還社會,實現自身人性回歸至善之道。企業家階層在追求財富積累的過程中,也要注重自己的道德積累,使資本精神成為指引企業長期持續發展的靈魂,從精神和財富、思想和行動兩方面來建設和諧社會,為實現21世紀偉大民族復興目標扎扎實實作出貢獻。
在不影響企業成長的前提下,拚命地把錢投入到慈善事業,這就是盧德之先生所稱的資本精神在企業家身上的具體體現。現代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僅幫助了那些需要幫助的人,而且為企業家由成功走向崇高提供一條可行的途徑。

E. 華民慈善基金會什麼時候發第一筆錢呢

這個你得關注一下華民的官網,不過官網時不時的進不去,我去年是10月28的時候下了第一筆錢(2000塊),次年4月發了第二筆錢(2000),今年開始變成1500+1500了,最遲的話12月會下發,應該是開的交通銀行的卡,你可以在網上查詢到是否到賬的!

F. 華民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根據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華民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道德行為和社會事業,是人類自身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慈善事業既是國家倡導的一種光榮的公益事業,也是社會道德建設的一種高尚行為。慈善體現的是一種超越性的大愛,本質上是人人參與、人人享受的權利及義務。
本基金會致力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秉承誠信、專業、規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則,探索發展中國特色現代慈善事業,建立一個體現企業及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平台,以慈善事業推動社會和諧和進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億元(¥20000萬元),來源於特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盧德之先生、李光榮先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西總布胡同13號。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項目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老年機構建設及老年福利服務項目;
(二)貧困大學生就業扶助;
(三)救助孤寡病殘等民政對象群體;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慈善項目;
(五)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治理結構
第一節 理事及理事會
第八條本基金會實行理事會治理結構制,理事會乃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由不少於 7 名不多於 25 名理事組成。
理事會每屆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屆滿的,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的,應召開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條 理事會選舉、增補新理事的任職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四)認同本基金會的理念及章程;
(五)出資理事對基金會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伍仟萬元(¥5000萬元),獨立理事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六)無法律規定不得擔任理事職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提出議案;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就章程規定的事項和程序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提交理事會會議表決的文件、材料或數據等提出質詢,並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做出說明;
(四)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第十二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二)完成理事會、理事長交辦的重大事務;
(三)保守基金會秘密;
(四)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或基金會發言。
第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條件:
1、理事長必須為中國內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3、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於擔任基金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的情形。
基金會理事長享有如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4、提名獨立理事,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5、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6、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
7、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審議並決定基金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審議並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議並決定基金會的重大項目計劃;
(七)審議並確定基金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基金會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八)審議並決定基金會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項目管理政策;
(九)決定設立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十)審議理事會日常工作機構組織編寫的基金會年度報告及秘書長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年度會議。遇有特別重大事務,經理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有1/3理事提議的,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通知中須列明會議議題及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如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需說明理由。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及終止;
(五)罷免或增補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書面決議。紀要、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表明異議並明確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節 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
基金會設2名監事,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指派。
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節 秘書長
第十九條 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若本基金會秘書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外國人,則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本基金會工作且具備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於擔任基金會秘書長的情形。
第二十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報理事長批准,由理事會備案;
(五)製作理事會會議記錄;
(六)根據基金會章程要求,為基金會利益,管理基金會的檔案、資料,並進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的主要來源是:
(一)發起人出資;
(二)基金投資收益
(三)其他資金捐贈(單筆捐贈不低於人民幣伍仟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項目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滿足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捐贈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該捐贈目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范圍內的慈善公益活動;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單筆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以及清算事務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七條 除依法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的年度工作報告外,需在本基金會網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會組織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
(二)經理事會年度會議審議通過的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基金會半年度工作報告;
(四)臨時理事會會議內容涉及基金會項目調整及資金使用情況變動等的,最終確定的相關調整情況;
(五)基金會計劃開展或已經開展的項目的基本內容、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評審流程及評審結果;
(六)基金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保密責任:
基金會對因資助活動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隱私,承擔保密責任。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以下順序使用:
(一)完成本基金會已開展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二)捐贈由超過基金會捐贈資金、財產總數50%的捐贈人指定的同類慈善公益組織。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G.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理事長於立,有這個人嗎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設立的社團法人組織(基證字第0082號),是全國性公益事業單位。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的業務類型屬於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理事長安成信。理事中未見有於立。

H. 領導幹部可以做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嗎

首先領導幹部,按字面理解應當是公務員序列,根據《人民網》對中央紀委采訪有關領導幹部兼職問題解答: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
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
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因而,綜上所述,如果該公益基金屬於非營利性組織,領導幹部兼職理事長也應當由有關機關批准,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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