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是抵押給公司或者是企業,個人接收抵押的比較少,至於產品其實意思是 你的抵押物適用於該公司的哪一類產品,實質上還是抵押給企業的應該
B. 什麼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抵押當事人的分類
1、抵押人
抵押人即抵押的設定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作擔保的人。抵押設定人一般為債務人自己,但也可以由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稱為物上保證人。
因為設定抵押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設定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設定抵押的,當然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獨立實施與其認識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但因設定抵押涉及對財產的處分,且並不是為其生活所必須的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的,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由於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財產作擔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須是對抵押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第113條中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海商法第十二條中也規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因此,對抵押物無處分權的人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應為無效。
2、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在抵押合同中,為被擔保的債權人,即受抵押權設定的債權人。
抵押權人須為債權人。在德國法系因承認原始的所有權人抵押,土地所有人得為自己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不須為債權人。而在不承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立法上,抵押權人只能是債權人。不能成為債權人的,不能為抵押合同設抵人的相對人。
抵押合同的債權人,是依約定取得抵押權的一方,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因為債權人僅因抵押合同的訂立而受利益,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實施純受利益的行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為設定抵押合同的相對人。
(2)基金管理人作為抵押權人擴展閱讀:
抵押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C.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關系有什麼區別呢
一般來說兩者的區別是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D. 抵押權人 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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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險中,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凡因財產及其有關利益遭受損失的投保人對其財產及有關利益具有保險利益。
1,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的保險利益。
2,抵押權人與質權人的保險利益。
3,富有經濟責任的財產保管人或承租人的保險利益。
4,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具有保險利益。
壽險中,具有利害關系的人有保險利益。
1,本人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有保險利益。
2,投保人對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險利益。
3,對上述兩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具有保險利益。
4,被保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具有保險利益。
E. 什麼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當事人。
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託管人獨立於基金管理人之外,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來擔任。
F. 抵押權人可否為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國務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從事債務追償...基礎依法公開拍賣或轉讓,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將抵押財產抵償給抵押權人。
G. 請問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放貸嗎貸款抵押物可否為股權
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資金並不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持有,而是存放於作為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只能使用資金投資於股票,債券和其他的金融工具,不能開辦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