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D類機構可能會被叫停新業務,是因為保險資管嗎
銀保監會官網正式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意味著,保險資管行業終於誕生了符合自身發展特色的「統一度量衡」,分類監管時代正式來臨,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須「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
此外,根據《辦法》,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在業務上做「減法」,必要時依法採取暫停業務資格、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既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金融機構監管措施,又已在我國金融市場積累了十餘年的監管實踐經驗。從2006年開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開始,監管部門相繼推出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制度。
B. 如何對保險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近期,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赴上海保險同業公會調研壽險營銷分級分類考試及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情況,醞釀已久的從業人員分級分類資格管理有望獲得突破。
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中保協負責牽頭建立行業從業人員分級分類考試制度,目前已開始著手開展行業教育培訓頂層設計工作,擬配合中國保監會的保險深化改革工作,逐步建立行業統一的資格認證體系,實施分級分類考試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特別是銷售人員的執業管理,以促進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的提升,逐步實現保險銷售職業化、專業化。
據了解,中保協與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經協商已達成一致,由中保協承接上海保險營銷員分級分類資格考試試點工作,在行業資格頂層設計中統籌兼顧,分段實施,強化教材建設,完善題庫和考務制度,穩步推進中國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體系,並率先推進營銷員分級分類考試在全國的落地。
事實上,保險業建立從業人員分級分類資格管理制度的呼聲由來已久,監管部門對此非常重視,保險公司也非常歡迎。2007年,上海保監局受中國保監會委託試點推行營銷員分級分類考試,推出「投資連結和萬能保險銷售資格」和「健康保險銷售資格」考試,銷售此類產品的保險營銷人員除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外,還需通過以上專項考試。制度推行後運行良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上海壽險市場中的銷售誤導行為。2013年初,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上明確提出,「建立從業人員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C. 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
目前第一次的結果還沒有出來,並且根據規定「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所以現在就別猜了。不過,真正的結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樣。
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化解風險,我會對現行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分類監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保監會將根據公司2008年末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保監會依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一)監測指標
1、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包括五大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3)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4)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一些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僅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監會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監管信息。
三、監管措施
保監會日常監管中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A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三)對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全面檢查;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性廣告;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7、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9、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范圍;
10、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一)保監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全面評價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一次,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二)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分類評價的結果披露
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
六、公司需要報送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詳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保監產險〔2008〕1567號)、《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壽險公司)》(保監壽險〔2008〕1566號)和《關於報送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信息的通知》(保監發〔2008〕113號)等文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內容
一、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保監會依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一)監測指標
1、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包括五大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3)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4)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一些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僅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監會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監管信息。
三、監管措施
保監會日常監管中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A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三)對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全面檢查;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性廣告;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7、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9、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范圍;
10、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一)保監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全面評價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一次,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二)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分類評價的結果披露
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
六、公司需要報送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詳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保監產險〔2008〕1567號)、《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壽險公司)》(保監壽險〔2008〕1566號)和《關於報送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信息的通知》(保監發〔2008〕113號)等文件。
七、保監局的職責
(一)根據保監會的工作部署,收集、報送分類監管基礎信息,包括:
1、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受行政處罰情況和保監局實施監管措施情況;
2、轄區內信訪投訴和舉報案件情況;
3、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發生的重大事項;
4、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控評價和非現場監管信息。
(二)貫徹執行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採取的分類監管措施。
附件: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監測指標一覽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監測指標一覽表 序號 指標類別 產險公司的具體指標 壽險公司的具體指標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E. 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的A,B,C,D類,各有哪幾家保險公司
國家沒有具體指出哪些保險公司是A,B,C,D,只制定了相應的分類標准,具體如下:
根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六條 保監局根據公司風險狀況,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為四類:
(一)A類機構,指經營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二)B類機構,指經營較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雖有問題,但不嚴重的公司;
(三)C類機構,指經營存在較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四)D類機構,指業務經營存在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5)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分類監管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八條 保監局按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三類監測指標的得分確定評價類別,將分支機構按風險由低到高評為A、B、C、D四類。
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得分高於80分(含80分)評為A類機構,得分為65至80分(含65分)評為B類機構,得分為50至65分(含50分)評為C類機構,得分在50分以下評為D類機構。
第九條 各保監局可以參考日常監管掌握的信息,對分類評價進行適當調整,確定最終評級類別。
F. 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我在深圳做平安保險,也在關注此項政策的出台,希望跟大家聊聊:
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化解風險,我會對現行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分類監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保監會將根據公司2008年末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保監會依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一)監測指標
1、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包括五大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3)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4)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一些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僅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監會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監管信息。
三、監管措施
保監會日常監管中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A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三)對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全面檢查;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性廣告;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7、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9、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范圍;
10、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一)保監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全面評價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一次,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二)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分類評價的結果披露
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
六、公司需要報送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詳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保監產險〔2008〕1567號)、《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壽險公司)》(保監壽險〔2008〕1566號)和《關於報送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信息的通知》(保監發〔2008〕113號)等文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保監發〔2008〕120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化解風險,我會對現行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分類監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保監會將根據公司2008年末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H. 中航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分類監管
中航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醞釀已久的分類監管制度,2008年起正式在保險業推行。保監會已正式對產、壽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中國保監會接連下發了《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兩個文件,分別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制定了分類監管標准。
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2008年末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價。此外,還將研究對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分類監管是以風險控制為著眼點的一項綜合監管措施,通過對保險機構綜合評價指標動態的監測、分析和處理,考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風險、財務風險、資金運用風險和業務經營風險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和分類,並採取監管措施。
上述負責人介紹,分類監管將根據區分的情況、區別對待的原則,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監測指標、評價風險等級和實施監管措施等四個環節,以一年為一個監管周期,每季度進行及時調整,每月監測公司指標,如發現異常,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根據《通知》,將主要根據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風險指標、財務風險指標、資金運用風險指標和業務經營風險指標等五大類指標,按照風險高低程度,把保險公司分為A、B、C、D四類,保監會在日常監管中,將就產品、機構和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此外,還規定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為償付能力充足率一項。
對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分類,則根據合規性和穩健性兩大類指標,將評估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合規風險、穩健風險和綜合風險,把機構分為一般非現場檢查類機構、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和現場檢查類機構三類,其中,對一般非現場檢查類機構採取非現場監管方式,對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在非現場檢查的同時,加強風險監測、重點關注,可進一步採取相關的監管措施,對現場檢查類機構除採取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的監管措施外,每年還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上述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分類監管的目標是防範風險,監管部門在對保險機構進行綜合評價、了解保險機構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監管資源,用於對風險較高公司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跟蹤分析,從而加大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力度。
在上月召開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指出,通過分類監管,可以對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機構區別對待,真正建立起市場化的優勝劣汰機制。
保監會加大了對保險機構的處罰力度,去年底,保監會接連對中美大都會、民生人壽和華泰人壽三家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處罰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