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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款管理填空

發布時間:2021-03-28 01:09:39

⑴ 企業金融會計 第三章 存款業務的核算 練習題 答案

二、判斷題
2.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錯
3.商業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賬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對
4.存摺掛失補發時,銀行應結清舊戶,另開新戶。 錯
5.單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計算採取定期結息的辦法。 錯
6.國家決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
三、單選題
1.銀行為吸收單位長期閑置資金而開辦的存款業務是: ( B )
A.活期儲蓄存款 B.定期存款
C.活期存款 D.定期儲蓄存款
2.適用於余額變動不多的單位活期存款戶的計息方法是: ( D )
A.月積數計息法 B.固定積數計息法
C.余額表計息法 D.賬頁計息法
3.關於單位定期存款利息計算的不正確敘述有:( D )
A.採取利隨本清的辦法
B.存期按對年,對月、對日計算
C.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跨月的一律按30天計算
D.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原定利率計算利息
4.單位活期存款的計息時間一般是:(B )
A.每月末 B.每季末月二十日
C.每季末月二十一El D.每季末
7.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是:(C )
A.一般存款賬戶 B.臨時存款賬戶
C.專用存款賬戶 D.輔助存款賬戶
四、多選題
1.存款按對象可分為:( A B )
A.單位存款 B.儲蓄存款
C.活期存款 D.定期存款
E.定活兩便
2.為滿足資金管理上的需要,開立了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單位還可以開立:( C D )
A.基礎存款戶 B.輔助存款戶
C.一般存款戶 D.專用存款戶
E.臨時存款戶
4.儲蓄賬務核對工作包括:( DE )
A.核對現金庫存 B.核對余額
C.核對受理業務筆數 D.核對開銷戶情況
E.核對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
5.單位活期存款按支取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CD)
A.單位存款 B.儲蓄存款
C.支票戶 D.存摺戶
E.活期存款
6.關於單位定期存款業務的正確敘述有:( CE )
A.地方財政結餘存款可在當地銀行辦理定期存款
B.不用的預算撥款可在當地銀行辦理定期存款
C.定期存款的存期有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個檔次
D.起存金額為1萬
E.到期支取本息,只能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7、.單位活期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有:(AC )
A.公式計息法 B.月積數計息法
C.固定積數計息法 D,余額表計息法
E.賬頁計息法
8.銀行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的原則有:( ABC )
A.存款自願 B.存款有息
C.為儲戶保密 D.取款方便
E.保護和鼓勵
9.現行的儲蓄存款種類有:(BCD )—要求搜集各類儲蓄存款的基本要點並進行文字比較
A.投資理財 B.活期儲蓄存款
C.定期儲蓄存款 D.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E.通知儲蓄存款
五、業務題
1.東方紡織廠自銷產品收入現金5000元,存入銀行,做出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貸東方紡織廠存款
2.華北商場開出現金支票,從銀行支取現金20000元備用,做出會計分錄。
借華北商場存款
貸庫存現金
3.東方紡織廠2001年4月12日存入定期存款80000元,期限六個月,利率1.8‰,於2001年11月18日支取全部本金,計算應付利息,並做出支取時的會計分錄(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為0.825‰)。
六個月:4月12日-10月12日 80000x6x1.8‰=864
超出天數按活期:80000x36天x0.825‰/30=79.2
借單位的取存款80000
貸東方紡織廠存款80000
借定期存款利息支出943.2
貸東方紡織廠存款943.2
4、9月20日,第三季度開戶單位滬光理發店活期存款科目余額表內容如下:
月利率1.5‰
日期 存款余額
6/21~9/15 87014987.68 積數86天x87014987.68
9/16 24807.30
9/17 29665.33
9/18 24665.23
9/19 31893.73
9/20 30995.25
調整積數 +1123.00
積數合計(不詳細計算了)+1123.00x萬分之0.5
請計算該開戶單位的活期存款利息並編制會計分錄
借單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貸滬光理發店活期存款

⑵ 金融企業會計儲蓄存款業務練習題 求解答 要有完整的解答過程,先謝謝各位了

1. 30000*1.28%*(2+65/360)*(1-5%)+30000=30795.47
2. 30000*3.62%*3*(1-5%)+30000=33095.1
3. 33095.1+33095.1*1.28%*196/360*(1-5%)=33314.2

⑶ 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3)儲蓄存款管理填空擴展閱讀:

《儲蓄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⑷ 填空題: 1、個人存款儲蓄通常有兩種基本形式:( )和( )

(活期 )和(定期 )

⑸ 我應該怎樣管理手中的存款呢

因為你們剛結婚,其實還可以慢慢長期規劃
可以很輕松游平常生活做起

有效的管理自己所擁有的資金收入和支出花費,建立良好的用錢觀,念量入為出。理財金三角共三層,第一層是風險、保障,第二層是投資,第三層是稅務。如果想多要有這方面的知識,可以看經濟日報,保險理財部分。但是重點是你能夠了解你存錢的目標是什麼!收入-存入=支出,才是基本的理財觀念。
首先你要把你家庭開銷列表記帳
每日計帳以月結方式統計
食:生活3餐及紅白喜喪宴會
衣:儀容與服裝
住:電話通訊.水電瓦斯.家用維修.房貸.租金.一些稅..大概列表
行:代步工具.保險.維修.車貸.汽油費.交通費等
育:孩子教育基金
樂:度假旅遊
其他:奉養及其他投資(如下文接續)
諸如此類列表每日計帳後可以統計開銷在哪
可以算出你每月可投資金額

對於日常生活開支要養成記帳習慣
數月下來可以知道到底自己開銷在哪一個項目較多
以方便控制理財

比較適合一個人及家庭我歸類如下 :
第一:是保險:因為世事難料,對家庭是一份保障
大致分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意外險)」、「儲蓄險」
如果2位老爸老媽早期有保險那麼他們的一些醫療費用現在你就不必擔心.相對你也要提早對自己和老婆做規劃以免以後成了家庭拖累.

第二:是定期定額基金存款,依一般國際性而言約有25%以上報酬率

第三:選擇一家有規模上市公司股票,打算可以存3年以上甚至更久的,因為它的股息是以復利計算

基金投資方面
如果你是打算大額單筆投資
可能你就需考慮目前的凈額及未來走勢
但是一般而言這一些如非理財專員無法研究的如此透測
是我比較建議的
定期定額投資
因為如此你是靠長期性分攤你目前高凈值的風險
而且你說目前你看到的是高點
但如果一年後再來看你可能會後悔
不一定你看到的高點就是起跳點
因此要相信專業長期投資而且定期收取分紅
目前世界的熱錢正往四大金磚(BRICs)大國巴西(Brazil)、俄羅斯(Russia)、印度(India)和中國(China)投入
以上投資建議
有問題歡迎發問

⑹ 儲蓄管理條例的其他問題

1.活期儲蓄。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儲蓄機構開具存摺,儲戶憑存摺存取。活期儲蓄存款在《條例》實施後支取的,按統一規定計息,即:儲蓄機構以每年6月30日作結息日,結算利息一次,利息並入本金(元以下尾數不計利息);未到結息日清戶者,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算到清戶前一天止。
2.定活兩便儲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儲蓄機構開具存單,存單不記名、不掛失。定活兩便儲蓄存款在《條例》實施後存入的,按統一規定計息。即:存期不足三個月,按活期存款計付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個月利率打六折;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一年,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六折;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條例實施前存入的,按原規定執行。 1.整存整取定期儲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儲蓄機構開具存單後,儲戶憑存單到期一次辦理支取本息,也可與儲蓄機構約定到期自動轉存,到期自動轉存的具體規定由各經辦儲蓄業務的主管部門制定。
2.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每月固定存額,五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期內如出現漏存月份,應在次月補存,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款計付利息。現行的其它零存整取儲蓄形式仍可辦理,但計息要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原則執行。
3.存本取息定期儲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額五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儲蓄機構開具存單,儲戶憑存單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利息憑存單分期支取,支取利息的次數和日期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後可隨時取息,如果儲戶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則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存期內利息,並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4.整存零取定期儲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額一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期分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利息於期滿清戶時支取。
5.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該存款為定期整存整取性質,起存金額不少於五十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均按人民幣定期整存整取儲蓄的規定辦理,該種儲蓄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不能匯往港澳地區或國外。存款到期,如儲戶有轉期約定,可辦理轉期續存手續,利息亦加入本金一並存儲。
6.《條例》實施前存入的各種定期儲蓄條款,在原定存款內,其計息方法依照《條例》實施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即:存期內利率調高時分段計息;提前支取按實存期相應檔次的現行利率分段計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條例》實施日為界,之前的逾期按原規定計息,之後的逾期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7.《條例》實施後,新存入的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調低,均按存款開戶日所定利率計息,不分段計息;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1.計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計算。
2.因儲蓄機構節假日造成儲戶的定期存款不能按時支取,儲戶可在儲蓄機構節假日前一天支取,計息視為到期支取辦理。
各地各部門接此通知後,務必抓緊時間組織有關人員落實電腦程序調整和手工計息的操作工作。人民銀行總行將下發《條例》的實施細則和宣傳提綱,召開專業會議具體部署。在未收到上述文件之前,各家銀行和儲蓄機構應按《條例》的口徑向儲戶做宣傳解釋工作,並將各界對《條例》的反映和問題及時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儲蓄管理司。

⑺ 儲蓄存款條例實施細則

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第二章 儲蓄機構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第三章 儲蓄業務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三)其他金融業務。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⑻ 存款管理原則

一.維護存款者權益的原則
1.誰的錢入誰的帳、歸誰支配。它既是結算管理三原則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條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存次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動用」。這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確認的維護存款人權宜的原則。
為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銀行在資金結算中只作為中介人和結算監督人,要求收付雙方必須按經濟合同辦事,履行事先約定劃烷條件,並按原定償還日期、償還方式,監督付次人按期付款,保證收款人按期收款,不可以通過非法手段,將應收款人入帳的錢款,挪作它用。同時,為落實維護存款人權益的政策,專業銀行在票據清算中規定,各行對交換票輯的處理要認真掌握,不得隨意退票拒付,並規定退票只限於無此戶,依法凍結,控購商品無仳件,以及納入國家基建計劃管理的基建戶中,發生無計劃或超計劃,掛失支票等。並規定嚴格結算紀律,既維護收付雙方正當權益,又維護銀行信譽。銀行只能代扣收稅務部門正式通知要求銀行代扣欠繳的稅款,縣以上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經濟仲裁機關)通知規定的罰沒款和凍結款。為保證誰的錢進誰的帳,銀行在會計核算中,要及時准確地組織結算憑證傳遞,匯劃佃清算過程中不出現人為的差錯。為此,要求付款人或受款人必須填寫內容齊全,書寫清楚的,收付款憑證。由於銀行的經辦員失職,在結算過程中發生誤寄,串戶,積壓憑證,影響存款人資金周轉時,按規運負擔經濟賠償。
2.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國家對城鄉居民,個體戶、農村專業戶、承包戶的個人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這是為鼓勵人民群眾參加儲蓄的一貫政策,也是為維護廣大城鄉居1圮的利益而制定。存款自願指城鄉居民持有的閑置貨幣存與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長短,參加儲蓄的種類;存到哪一個儲蓄所都由個人選擇,不受任何干預。取款自由指存款人的取款時間,取款金額,取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決定,銀行必須按;照《存款章程》規定付款不得留難。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銀行的款項都要按照國家利率政策,付給存款人一定利息。
二、一業為主,適當交叉的原則
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各專業銀行,綜合性銀行的業務,允許適度地開展交叉經營。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各地銀行制定了地方性的開展業務交叉的暫十規定:各銀行應貫徹一業為主,適當交叉的輳本原則:交叉貸款必須執行控制總量,調整結溝等有關政策,資金要自求平衡,不能用拆借資金搞業務交叉,或超出規定擅自提高或啤低利率,亂拉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不準搞先貸後存,變相擴大銀行信用,不準在利息之外索取回扣和其它任何費用。為控制企業多頭開戶,在總行整頓帳與之後規定:允許企業選擇銀行,但是,—個獨立的財務核算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營業機構開設一個基本帳戶,用於辦理各種轉帳結算、工資支付和現金收支業務。它是反映銀行實行結算服務,現金管理和信貸監督的主體。已在一個銀行營業機構開設基本帳戶,並經核准登記,又在其他銀行重新開設基本帳戶的,視為非法帳戶,一旦發現開戶行應立即撤銷。對劃小核算單位的「二級核算單位」,除有正常開戶手綏外,並由其主管單位財務縱了簽署同意建戶的意見,准予開立一個「二級基本帳戶」。
三、業務經營安全性原則
專業銀行在企業化管理中,經營的資金必須具有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企業化管理要求自擔風險,加強責任感,防止資金損失。因此,經營的安全性是銀行資金運行的重要保證條件,只有加強存款管理才能避免存款風險的發生。銀行為了避免存款的風險,穩定經營的安全性,制定了結算辦法、帳戶竹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制約存款戶的資金收付活動。帳戶管理具體規定:凡經銀行批准開立的帳戶,只供開戶單位正當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其它資金收付使用,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在資金收付中要認真貫徹國家政策法令,遵守信貸、結算、現金管理規定,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套取現金,嚴禁利用存款戶主搞非法活動。同時,還嚴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請領、簽發、使用、保管、核銷手續。要求:支票必須由財會人員按規定填寫,存款戶必須保留足夠的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不準發出、攜帶、抵押空白支票,不準出租、出借支票,不準委託他人代簽支票。這些制約性的規定,都是維護銀行存款安全,避免風險的措施。
四、分業、分口管理的原則
1.分業管理。按照國民經濟各郎門的經濟屬性和行業的不同,實行分業管理,即按全畏、集體、個人和農、工、商的歸胸分立科目,分別管理。
2.分口管理。主要分兩部分,即流動資金存款管瘤和專用基金存款管理。
(1)流動資金存款管理。企業流動資金存款,是企業在生產、流通營運中將暫時間歇待用的貨幣資金存入銀行,以備采購原材料和勞務銷售費支付時使用。銀行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和專業銀行業務分工的規定,給予開立存款帳戶,並進行結算服務。在存款戶的資金收付上,除依據國家現金管理、工資基金管理規定監督現金、工資支付外,對於生產、勞務,銷售的各項費用支出,必須給予保證。銀行在辦理流動資金存款的收付中,還必須不斷疏通結算渠道,按交易不同特點,採取相適應·的結算方式,搞活資金,縮短結算在途時間,加速資金周轉,以增加流動資金存款的資金效益。為了保證企業流動資金存款的支付,中央銀行還實行存款准備金制度和備付金存款制度,制約專業銀行對流動資金存款的正確營運。
(2)專用基金存款管理。專用基金存款是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存的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以及科技三項費用存入銀行的專戶存款。並由銀行監督支付,專款專用,堅持「先存後用,以收定支」的原則。基金提存,須經信貸部門審批,按規定轉存「專用基金戶」。但在不影響專用基金使用的情況下,對一定時期暫時閑置的專用基金,開戶銀行可以同意轉入結算:戶參加周轉,並納入信貸計劃進行管理。專用基爭存款限定支付范圍。提存的折舊基金只能用於更新改造項目的租賃費和修理費支出;生產發展基金和科技三項費刖,只能用於科學研究和新產品試制費的支出。198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基本折舊基金應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基本建設I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必須按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堅持先提後用,專戶存儲。
銀行對流動資金、專用基金存款的監督,按下列幾點要求執行。即不準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和其他財政性開支;不準擅自用流動資金向外單位搞固定資產投資和參加集資,不準用流動資金購買國庫券,不準用流動資金上繳未實現的稅利,不準違反結算紀律,任意拖欠,以維護分口管理的原則。

⑼ 我國《儲蓄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本儲蓄業務有幾種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⑽ 儲蓄管理條例是什麼

儲蓄管理條例 國務院 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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