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房交的維修基金由誰管理,開具發票嗎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 資產管理營業范圍 可以開什麼發票
開票需要看具體的經營范圍和真實業務
附:注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
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 資;財務顧問;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 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 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註:以上十二項需到銀監會審批;
3. 基金認購費和管理費用不用開發票
不用開發票
這些都在交易的時候顯示出來的
並且一直都有記錄的
也沒聽說過開發票這種情況
4. 私募基金不開具發票需要做收入嗎
管理費應該開具3%增值稅發票。
5. 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需要開發票嗎
你好,無需開具發票,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通過互聯網購買,
管理費也是直接從投資過程中自動扣除,不是實體經營模式,因此很少有開具發票的現象。
但是如果投資者有需求,可以要求基金公司開具。
6. 剛出的發票管理的4個規定,告訴你以後如何開具發票
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二、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三、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發票代碼編碼規則調整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7。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對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七條中的「各地地稅局印製的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業發票按上述時間同時啟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7. 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需要開發票嗎
需要開發票嗎
8.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要自行開發票給託管戶嗎
不用,一般交給託管的話,給人家管理費是保障賬戶正常運行
9. 如何理解發票管理辦法中應當開具發票
2011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發票管理辦法》,在提高法規位階、引用司法成果、實行源頭控管、還責於納稅人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時,由於管理理念的調整,體現在具體管理措施上也做了相應的改變,這些變化對基層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和稅收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本文擬從發票管理和稅收執法實際出發,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並對處罰條款的具體適用問題進行探討。
一、新《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處罰的變化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列舉了包括「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等問題在內的九種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情形,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取消了原發票管理辦法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處罰規定等。
二、法律責任分析
對「應當開具發票」的情形進行明確界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和第二十條從收、付款雙方的角度明確了開具發票的時間要求,同時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或者支付款項時應當開具發票,同時,對方也有權利索取發票(從消費者角度看,索取發票是一種權利,但從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的角度看,索取發票又是一種責任和義務)。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理論上的結論,即在任何情形下,只要收、付款業務已經完成,就都應當開具發票,如果沒有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應當開具發票的一方進行處罰。但是,這個結論僅是理論上的,實際工作中情況要復雜得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關於開票方的責任
對於任何一種已然存在或者已經發生的現象,要追本窮源,找出其成因,「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現象也是如此。這一現象既已發生或現實存在,一般而言主動方是開票方,被動方為受票方,即,先有開票方的「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爾後才有受票方的「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基於此,新《發票管理辦法》最重要的一個變化就是:加強對開票人的源頭管理,嚴格要求、從重處罰。這是新《發票管理辦法》的最大亮點。所以,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行為,開票方要負主要責任,相應地,處罰也要從嚴、從重。
(二)關於受票方的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新《發票管理辦法》在強調加強開票方的管理、強調開票方責任的同時,並沒有放鬆和削弱對受票方的要求和責任。相反,新《發票管理辦法》通過引入司法上的過錯推定原則,把納稅人(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作為處理發票事項的應知原則(應知義務),明確了受票方的連帶責任(當然,連帶責任同樣適用於開票方),達到了還責於納稅人的目的。如,「應當開具」的表述明示了開票方的應知義務;而「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則隱含了雙方的應知義務。盡管在發票事項中,受票方一般處於從屬的、被動的地位,但也並不排除例外情形的存在,所以,分析受票方的法律責任相對要復雜一些。
1、消費者的法律責任。由於現實生活中納稅人並不能做到每收取一筆款項都開具發票,比如零售、服務等行業,對這一普遍存在的現象,現行稅法規定,只要消費者提出要求,納稅人就應當開具發票,否則消費者可以舉報,經稅務機關檢查屬實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條(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並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對大多數並非惡意、但事實上未主動索取發票的消費者,稅務機關不可能一一檢查並追究其法律(或社會)責任,只是引導和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這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並不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所以,在以下行文中不作為重點討論)。
2、納稅人的法律責任。作為納稅人,特別是企業納稅人,不論是開票方還是受票方,都適用「應知原則(應知義務)」。對於受票方,應從「主觀故意」和「造成後果」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並確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所謂「主觀故意」是指受票方與納稅人勾結、利用不取得發票進行交易的手段幫助納稅人偷稅,這種情況下受票方一般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違法所得,所以,第四十一條關於處罰的表述是:「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在前、罰款在後。所謂「造成後果」,是指受票方雖非惡意,但在事實上卻造成了納稅人偷稅、並且所偷稅款無法追征的後果。國家稅收神聖不容侵犯,既然對納稅人已無法追征,當然要由與偷稅密切相關、並且為偷稅提供了方便的受票方來承擔,這正是《發票管理辦法》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直接體現。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保證納稅人「應知義務」得到落實的一種威懾和保障手段。所以,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應當慎用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非惡意(以有無違法所得來判斷)並且未成稅款實際流失的受票方,要以落實改正責任為主,責令限期取得發票,限期內取得發票的,一般不予以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三、發票問題引發稅收問題的分析
以上圍繞新《發票管理辦法》的新理念和新變化,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行為當事雙方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處理這一問題的一般性原則。但實際工作中,發票問題往往直接引發稅收問題,所以,有必要將發票問題與稅收問題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為了簡化分析過程,本文以現行營業稅法規為依據,對其他稅種不再一一進行分析。
現行營業稅法規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建築業和租賃業勞務等,採取預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預收款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述規定有以下三層含意:第一,營業收入是由應稅行為而產生的,這是征稅的前提;第二,「收訖」一詞,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注釋,「收」是指「獲得」,「訖」是指「完結」,「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營業收入款項的收、付事項已經完成」,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顯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屬於應當開具發票的情形;第三,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殊規定,對銷售不動產等四種特殊情況的預收款項,由於款項已經收到,也屬於應當開具發票的情形。所以,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收到銷售不動產等四種特殊情況的預收款而沒有開具發票的,不但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時也形成了現實的納稅義務,如果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上述納稅義務,則屬於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制度規定,稅收的徵收管理統一適用《征管法》,實際工作中,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關注的是,《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與《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稍有不同:《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一倍以下的罰款」是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前提下的「並處」,從語義上看,如果沒有「沒收違法所得」的前提,則不能「並處」罰款。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則沒有這一限制。由於《發票管理辦法》和《征管法實施細則》同屬於根據《征管法》制定的行政法規,法律位階相同,實際工作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四、具體處罰適用條款的選擇
(一)對開票方的處罰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如果沒有同時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應適用《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責令改正(限期開具發票),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處罰金額。
2、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如果同時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則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分別處理,首先,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改正;其次,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未依法申報行為處以罰款;第三,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者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最後,如果有違法所得,則予以沒收。
(二)對受票方的處罰
1、受票方為自然人或者普通消費者的,應視為正常狀態,一般不予追究;但是,對有證據表明是惡意幫助納稅人偷稅並且有違法所得的,則適用《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從重並處罰款。
2、受票方為企業納稅人的,應以落實「應知義務」為原則,結合「造成後果」和受票方的具體表現區別對待:(1)對非惡意幫助納稅人偷稅(如:主動放棄索取發票權利),並且未造成納稅人不繳、少繳稅款的,一般不予處罰;(2)對雖非惡意但造成了納稅人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稅款事實的,應當從保障稅收收入的角度出發,如果稅款可以追征,應當向納稅人追征稅款,對受票方則根據其配合追征稅款的具體表現和作為,適用《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或者不予處罰;(3)對造成了納稅人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稅款,並且稅款無法追征的,適用《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4)對有證據表明是惡意幫助納稅人偷稅並且有違法所得的,適用《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從重並處罰款。
10. 私募基金管理費收入需要開發票嗎
當然要開,這個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契約型、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產品收取管理費,國內一般來說,收費在總規模的1%-2%,這部分是需要開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