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財政部 農業部通知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9]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墾)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
根據國家支農惠農政策,中央財政設立了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支持農作物良種推廣,提高農作物產品品質和產量,鼓勵農民使用良種和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為了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適應全國農業生產中良種推廣的需要和國家良種補貼政策變化的要求,財政部、農業部總結近幾年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使用中的情況,在對原有相關辦法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現將《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反饋到財政部、農業部。
附件: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❷ 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良種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良種補貼政策實施范圍內的縣級農業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監察等部門組成良種補貼政策實施領導小組,並設立辦公室,具體負責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的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鄉鎮開展農作物補貼面積登記、公示和復查核實工作。建立農作物良種補貼信息管理檔案,內容包括縣、鄉、村分戶農作物補貼面積、補貼資金、補貼品種等信息。
各級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設立並公布良種補貼政策監督電話,受理政策咨詢、查證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及
時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主要用於補貼品種的推介展示宣傳、補貼面積核實、補貼資金發放和補貼信息檔案的建立和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良種補貼面積,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補貼資金。對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 2 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和處分。 .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通過多種媒體向廣大農民、基層幹部以及社會公布、宣傳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調動農民使用良種、發展糧棉油生產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推動良種補貼工作的順利井展。
❸ 求對財政部2007年4月13日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評價
2018年7月30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共同印發《關於將三大糧食作物制種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支持種業發展。財政部稱,下一步,將繼續積極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推動農業保險「擴面、提標、增品」,逐步構建市場化的農業生產風險分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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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2019中央財政保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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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的下調,《通知》明確,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各類車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准和上限,在現行標准基礎上退坡20%。同時,分別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
此外,「提高車型目錄門檻」「建立懲罰機制」「引入動力電池新國標」等亦成為公眾關注的熱詞。
❺ 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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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會保險補貼對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比例由20%調整為19%,失業保險補貼比例由1%調整為0.8%,醫療保險補貼比例不變,為10%。
❻ 誰有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啊
根據財金[2013]73號,財金[2009]25號仍有效,但仍然找不到,不僅財政部網站。
財 政 部
關於2013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金[2013]73號
農業部、林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支持農業保險和「三農」發展,現將2013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補貼區域
在2012年的基礎上,2013年自主開展、自願申請並按規定新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的地區包括:一是養殖業保險。中央財政奶牛保險保費補貼區域增加海南、大連,育肥豬保險保費補貼區域增加福建、河南、廣東、廣西、新疆、大連,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二是森林保險。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區域增加山西、內蒙古、吉林、甘肅、青海、大連、寧波、青島,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上述新增加的補貼區域應選擇有條件、有能力、有意願的地區先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推開。此外,已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的地區可自主開展相關險種,按規定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二、關於補貼比例
(一)種植業保險。在省(區、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40%,對東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35%,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中儲糧北方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補貼比例為65%。
(二)養殖業保險。對於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保險,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50%,對東部地區的補貼比例為40%,對中央單位的補貼比例為80%。
(三)森林保險。一是公益林保險。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4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比例為5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補貼比例為90%。二是商品林保險。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比例為30%,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補貼比例為55%。
(四)藏區品種保險。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比例為40%,對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補貼比例為65%。
三、關於具體工作事項
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具體事項和程序按照《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6號)、《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7號)、《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5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10]5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請你們根據相關規定,做好農業保險及保費補貼工作,督促保險機構提高服務水平與質量,更好地發揮農業保險強農惠農富農作用,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我部。
財 政 部
2013年7月31日
❼ 求文件:《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5號)
請問您找到了嗎 找到了能給我發一份嗎 [email protected]
❽ 跪求《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5號)
找到這個文件了么?。。。還有才進[2009]24號?
❾ 湖北省"三農"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按目前的管理辦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級財政。
你問的地方財政應該是指省級財政。可以在各省財政部門網站的信息公開資料中可以查詢的到。通常在「農林水事務」支出項下「普惠金融發展支出「中有一項」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可以查詢到相關數據。
有時候,區分數據內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額。如果查全國各省的總和,可以到財政部的網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區分是否扣除中央財政補助金額。如果無法區分,細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辦法,看中央和省財政的出資比例是什麼,因為省級財政是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補助經費進行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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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醫療保險中的國家補貼是中央財政補貼還是地方財政補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流程,加快資金支出進度,現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修訂如下:
一、財政補助標准和資金到位要求
經報國務院批准,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各級財政補助標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基數120元部分中央財政按原有補助標准給予補助,增加的260元部分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補助80%,對中部地區補助60%,對東部地區按一定比例補助。對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屬地城鎮居民醫保,中央財政繼續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學生參保財政補助標准給予補助。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1號),比照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中部六省243個縣(區、市)、江西省贛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央財政按照西部地區的標准給予補助(具體名單見附件7)。
根據以上財政補助標准和中央財政負擔比例,省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辦法,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轄區內困難地區傾斜。省級財政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後,要按規定及時分配撥付至各統籌地區,確保資金在30個工作日內撥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未按規定時間撥付到位的,將予以通報。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包括省級、市級、縣級財政補助資金,要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中央財政將在次年結算時相應扣減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足,以保證補助資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和程序
中央財政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統一採取「當年全額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除上年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提前下達預算指標以外,中央財政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30日內全額預撥本年度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並於6月底前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
以2016年為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撥,以後年度類推:
預撥某省(區、市)2016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4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2015年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提前下達的預算指標
結算某省(區、市)2015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2015年已預撥補助資金-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應扣減違規資金
其中:
某省(區、市)2015年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1-當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1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地方各級財政當年9月底前實際到位資金數(省、市、縣級財政實際到位資金合計數)÷當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10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國家統一規定的2015年各級財政補助標准-中央財政補助標准)
三、地方申請補助資金流程
(一)材料上報。
每年11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以下簡稱三部委)聯合上報《XX省(區、市)關於申請20XX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包括文字和附表兩部分內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建設情況、參保(合)情況、籌資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基金運行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建議等。需向三部委上報的附表包括附表1、附表2和附表6(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不需向三部委報送)。同時,將《請示》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抄送財政部駐所在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
地方各級財政撥付當年資金後,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參保(合)人數、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進行匯總初審後,將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同時報送專員辦。
(二)材料審核。
各專員辦在11月底前收到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和資金到位情況材料後,對參保(合)人數、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等進行審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上報三部委。為了確保工作進度,專員辦可在省級部門審核匯總各地上報材料時,提前介入審核工作。
(三)網路申報。
按照《關於啟動使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的通知》(財辦社〔2014〕31號)的要求,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同時實行網路和紙質申報。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登錄全國財政社保信息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錄入6張附表相關數據後報送專員辦,各專員辦審核完成後錄入審核結果並上報中央財政。同時,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列印出紙質表格,形成正式文件後按規定上報三部委。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專員辦務必確保正式紙質文件與網上申報系統數據的一致性,中央財政將根據網上申報系統數據計算撥付補助資金。
四、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高度重視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的上報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高質量地上報申請材料。要層層明確工作職責,強化信息比對,提升審核技術手段,切實落實對參保(合)人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水平等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堅決杜絕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統計錯誤等問題的發生。對未能按規定時間上報材料的,以及對經專員辦審核發現有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等問題的,三部委將予以通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專門向三部委提交書面報告,分析原因,作出說明。中央財政除據實扣減補助資金外,還將按重復申報、虛報人數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追加扣減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加扣減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誰重復申報、虛報,誰補足」的原則,由虛報的地方財政負責補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0〕4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285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考核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2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區、市)2015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請表
2.省(區、市)2015年度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3.省(區、市)2015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情況分縣表
4.省(區、市)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情況分縣表
5.省(區、市)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情況分縣表
6.省(區、市)2015年參保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分縣表
7.中部地區享受西部政策的縣(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