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6年農業保險條例修改了哪些內容
農業保險條例
(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 並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條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保險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㈡ 我國地方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由政府或政府部門政策性經營農業保險有三種主要的外在組織形式:其一是民政部門的農村救災保險,就是在每個試點縣有政府調撥資金建立農業保險的初始資本金,財政上再給適當的補助和補貼,對農業農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險,目的是保障災民的基
㈢ 農業保險防災減損規劃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險業務發展,一些保險公司紛紛進入農業保險市場,已由2008年的7家升至2013底23家,每個省市均有2-3家保險公司獲得農業保險經辦資格,適度競爭的市場環境正在逐步形成。整體來看,綜合性保險公司和專業性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方面已各具優勢。其中,綜合性公司經營網點遍布全國,覆蓋面廣,極大地節省成本和提高效率。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具有專業優勢和核心競爭力,可以集中公司的資源,降低單位產品成本,實現規模效應。
2015年將開始進入『第二步』,重點是推進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機制,在總結深圳、寧波等試點情況後,下一步爭取在雲南、廣東、四川、陝西等地啟動巨災保險試點。這兩年巨災保險試點和制度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重大進展,積累了經驗:要推動巨災保險立法,爭取將《地震巨災保險條例》草案上報國務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推動實施住房地震保險制度;指導巨災保險共保體運行,完善風險分擔機制。
㈣ 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希望能幫助到你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各種損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
㈤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條例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以下保險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
(一) 企業財產保險
(二) 家庭財產保險
(三) 工程保險
(四) 責任保險
(五) 信用保險
(六) 保證保險
(七) 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
(八) 機動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九) 機動車輛車體損失保險
(十) 機動車輛其他保險
(十一) 船舶保險
(十二) 貨物運輸保險
(十三) 特殊風險保險
(十四) 農業保險
(十五) 短期健康保險
(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
(十七) 投資型非壽險
(十八) 其它類保險
第三條 凡是經營《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進行充分的估計,謹慎評估各項准備金。
第四條 除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之外的中國保監會規定應當提取的其它責任准備金,如巨災風險責任准備金等,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評估非壽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其中,對於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採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時,要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不低於以下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時,應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提取的保費不足准備金應能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上述兩者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時,不得扣減為相應賠案所預付的賠款。
第八條 保險公司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時,應採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對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所包含的內容、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攤方法、分攤比率等在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見附件)的附註中詳細披露。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謹慎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對於在中國(不含港、澳、台)開業時間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費收入增長率超過50%的保險公司,按照評估的未決賠款准備金計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賠付率不得低於全行業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賠付率。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報送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時,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准備金評估報告。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是准備金評估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應當認真編制,並在報送准備金評估報告時,將有關報表一同呈報保險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主要分為兩類,即反映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和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
第十三條 有關報表的編制說明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取和轉回的情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區分分保前的保險業務和分出業務進行填列。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直接業務+分入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對承保的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該准備金根據保險公司分出保費前的保費收入進行提取和轉回;「分出業務准備金」是指為直接業務的再保分出和分入業務的轉分分出所提取和轉回的准備金。「本期提取」是指報告期當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上期轉回」是指報告期轉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未到期期限分類 」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結構分布狀況,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負債與資產在時間上的匹配狀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第5列的「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三、「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保險期間分類」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保險期間上的結構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險業務的承保情況,及其承保標的的風險變化和退保風險的暴露總量。
該表按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保險期間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的第5列「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四、「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准備金評估日提取的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已賺保費,以及在准備金評估日評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等。
該表分為匯總分析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各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分析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示例報表為2004年度賠款與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需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財務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發生的年度。為了從歷史角度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的水平和業務的承保質量,事故年至少應反映10個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險公司,應說明具體原因,並逐步進行相關數據的積累,但保險公司應至少對報告期事故年度的相關數據予以披露。
預付賠款是指對於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預先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在填列該表時,不得將預付賠款從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中扣減。
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分為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以及賠付率分析表。
(一) 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1、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別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寫。各事故年填寫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應余額。
2、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賠人員根據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對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的作價或變賣收入和追償款收入的估計。
3、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其中,再保前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3)=(1)+(3)+(5)+(7)+(9)-(11);再保後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4)=(1)-(2)+(3)-(4)+(5)-(6)+(7)-(8)+(9)-(10)-(12)。
4、未決賠案件數。第15列填寫未決賠案件數,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未決賠案件數是指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案件數。
(二) 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
1、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寫已決賠款、已決直接理賠費用和已決間接理賠費用,各項應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攤回」分別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發生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
2、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並完全進行賠付後所收回的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作價或變賣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已決賠款是指已經結案的賠案賠款數據,其中不應扣減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經從已決賠款中直接扣減了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應當將其從已決賠款中區分出來並填列該項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
3、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其中,再保前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4)=(16)+(18)+(20)-(22),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5)=(16)-(17)+(18)-(19)+(20)-(21)-(23)。
4、結案件數。第26列填寫結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結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結案的案件數;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結案件數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結案的案件數。
(三)賠付率分析表
1、財務年度保費收入。第27~29列填寫財務年度保費收入,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財務年度,填寫的各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應與財務報表中的保費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第30~32列填寫各財務年度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應當區分直接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分別填列。
3、已賺保費。第33~35列填寫已賺保費,其中直接業務加分入業務已賺保費(33)=(27)-(30),分出業務已賺保費(34)=(28)-(31),自留業務已賺保費(35)=(29)-(32)。
4、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第36~37列填寫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再保前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6)=(13)+(24);再保後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7)=(14)+(25)。
5、賠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賠付率(38)=(36)/(33),再保後賠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關數據不需填寫,僅填寫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關數據。
五、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1、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本表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所有賠案的損失總額以及直接理賠費用總額,包括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及其直接理賠費用,但不包含間接理賠費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寫的相應數據存在差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發展年1995年列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發展年的「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自1996年1月1日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與截止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5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6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以後年度依此類推。
4、終極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年度發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填列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用於反映在最近一年和兩年的時間間隔中重新評估的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以揭示保險公司提取和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准確性、一致性和謹慎性。表的第12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年度發展合計」匯總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其中「一年發展」(11)=(10)-(9),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3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兩年發展」(12)=(10)-(8),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2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
六、累計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以下僅對不同之處進行說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發展年1995年的數據不予填寫,報表已自動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列填寫的數據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
2、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關案件數。
七、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填寫的各項數據為發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金額。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
八、賠案件數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保險事故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結案案件數、未決案件數以及報案案件數的發展變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險公司賠案的處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發展趨勢等,結合相應的賠款流量表,可以獲得各相關年度的案均賠款的變化趨勢。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示例報表為2004年賠案件數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賠案件數分析表分為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未決案件數分析表和報案案件數分析表。
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與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類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實際發生的已決賠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已決賠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未決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報案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報案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內實際報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報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㈥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我國政府將如何做好農業的可持續(現代農業方面)現代農業國家定位要求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堅持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
從農田到餐桌,農產品數量和質量都要保安全
文件確定,以解決好地怎麼種為導向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以解決好地少水缺資源環境約束為導向深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破除體制弊端
入推進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以滿足吃得好吃得安全為導向大力發展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2013年末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20字方針。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則提出抓緊構建新形勢下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體現了把糧食安全作為重中之重的地位,上升到了基本國策。
糧食安全新戰略是重大創新。新戰略鼓勵集中力量保重點、保口糧,適度進口則是新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開放的環境下,應該更好統籌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同時,立足國內解決吃飯問題,飯碗端在自己手裡的立場沒有變,要提高國內產能,通過科技支撐,使口糧得到更好保證。
文件一大亮點是突出強調了食品安全的責任,把食品安全納入考核評價。以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出現問題,更多的是追究個人和經營主體的責任,這次明確地方政府屬地責任,並列入考核評價,有利於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落到實處,把監管的網撒下去,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抓緊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建立可持續發展機制
文件提出,促進生態友好型農業發展,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加大生態保護建設力度。抓緊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為此,國家將完善森林、草原、濕地、水土保持等生態補償制度。
中國農業資源環境已到了承載極限。土地重金屬污染、地下水的過度開采、過度使用化肥農葯等問題,急需得到切實有效改善。耕地、林地、水等農業資源到了該休養生息的階段,必須實現制度創新才能從根本上轉變發展方式。農業資源要得到休養生息,政府必須要有配套措施,保證農民收入水平不降低。這一代人要承擔農業資源與糧食生產能力代際傳承的歷史責任,留一點良田給子孫後代。
既要謀劃地上的生產量,還要關注地下的生產力,要藏力於地、心有底氣,培肥地力,把農業的生產力藏在地下。應適當分區休養生息。如糧食主產區糧食減緩增產幅度,非主產區增加一點。另外,水生植物澱粉和山林植物澱粉的生產潛力還沒有充分發揮,山水林都能夠產生糧食油料,要有『立體糧食』的思路。
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機制,不讓鄉村成故園
文件提出,城鄉統籌聯動,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讓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對此,文件確定了開展村莊人居環境整治、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等重點工作。
如何建設美麗鄉村值得研究。未來中國即使實現70%的城鎮化率,還有四五億人在農村。農村環境改善,政府要積極承擔,不能成為記憶中的故園。
通過美麗鄉村建設,建設農民美好生活的家園,讓留在農村的農民能夠享受更好的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逐步提高農村公共服務質量,從而實現城鄉居民在社會保障制度並軌,縮小城鄉公共服務差異。對此,一要讓人出得來,保障各種權利,土地、住房等財產要保護;二要進得來留得下,使農民能穩定就業,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均等公共服務。
承包地「三權分離」,相關法律待修訂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點。
一號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問題歸根到底都涉及農村土地。如探索推進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與政府補貼脫鉤,逐步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涉及農業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補貼精準性問題,必須從農村承包地確地確權確股著手。
農業補貼要提高精準性,使補貼真正流向種糧大戶、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要容易認定、方便操作,就必須加快農村承包地產權明晰。這樣才能真正從農民中培育專業大戶,使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業支持政策惠及種地農民。
文件提出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正式提上農村土地制度和產權法治建設層面,再一次推動農村生產力的大釋放。依法推動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是生產力、生產關系調整之必需,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當務之急。
文件多次提出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當務之急,包括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承包經營權分離、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產權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應堅持頂層設計、長遠立法與試點結合,可以確保改革紅利最大釋放並用之於農。
完善農村物流體系
2014年一號文件提出要完善農村物流服務體系,加快郵政系統服務「三農」綜合平台建設,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以西部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為重點加快農村公路建設。要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加強村內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設施的運行管護。要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
4聚焦三農
一號文件全姓「農」
中央一號文件指的是中共中央每年發布的第一份文件。從2004年起,一號文件連續11年「鎖定」三農主題。
2004年
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2005年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
2006年
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2007年
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2008年
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
2009年
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
2010年
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8]
2011年
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
2012年
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
2013年
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
2014年
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
5相關解讀
「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不斷提高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就中國農業保險發展作出諸多詳細部署。
文件所涉及內容契合了當前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將對完善中國農業保險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加大糧食作物保險支持力度
一號文件強調確保糧食安全,將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不斷提高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覆蓋面和保障水平,這對於保障糧食生產的資金供給,保障糧食安全將起到重要作用。
減少或取消產量大縣縣級保費補貼的決策非常正確。由於糧食生產大縣往往是財政弱縣,缺少配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力,保得越多,補貼得越多。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推廣農業保險,甚至會助長個別地方弄虛作假。
以獎代補支持特色農產品保險
中國農業保險覆蓋品種主要集中在糧棉油等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產品,而對水果、蔬菜等一些地方特色甚至是一些地方的支柱性產業還沒有完全覆蓋。與在糧食類政策性保險中,中央承擔主要責任的財政配套方式不同,在特色農業的政策性保險中,一直是以地方財政配套為主。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保費補貼,中央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這釋放了中央支持農業保險產品創新、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的積極信號。
試點目標價格保險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
中國農業保險基本都是成本保險,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解決受災農民的生產問題,因此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有些地方的參保率較高,很大程度上靠行政推動。
價格保險,既能解決受災問題,也能平抑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的影響。配合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是很好的思路。
中央一號文件連續多年提及農業保險大災風險的問題,2014年在一號文件中明確要求「規范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管理,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不久前財政部發布農業保險大災准備金管理辦法,對保險企業大災風險准備金的計提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但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是一個系統的制度,僅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積極推進中央和省級建立健全相應制度是未來工作的重點。
對文件提出的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保險市場的供給和需求應是多元化的,互助合作保險的發展將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正當其時。
破除體制弊端
意見確定,進一步解放思想,穩中求進,改革創新,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堅持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
文件確定,2014年及今後一個時期,要完善國家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強化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善鄉村治理機制。
深化農村改革不搞「一刀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探索創新,在明確底線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試,尊重農民群眾實踐創造;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允許採取差異性、過渡性的制度及政策安排。
㈦ 如何理解和落實國務院的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這一決定
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制度有待完善。中央財政補貼的險種,很多都需要省級以下財政層層配套,有的險種基層有強烈需求,中央也有政策,但由於省級財政沒有配套,就無法開辦。
在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後,《意見》再次指出,「完善保費補貼政策。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的縣級保費補貼」。業內人士表示,這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進步。
「減少或取消縣級保費補貼將促進農業保險的規范化經營,不僅有利於促進縣級政府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積極性,擴大農險覆蓋面,也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經營。」一家大型財險公司農業保險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此外,《意見》要求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增強對重大自然災害風險的抵禦能力。中央一號文件已連續多年提及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問題。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准備金主要是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從保費或者盈餘中提取,遠遠不足以應對當前的風險。「行業多年的積累有可能一次大災全部搭進去。比如在去年的東北洪澇災害中,承保黑龍江省農業保險的陽光農業保險公司,在前9年一直風調雨順的情況下共積累了4.66億元的准備金,但此次災害如果不是進行了再保的話,可能就會賠不起。」保監會財產險監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財政部發布的農業保險大災准備金管理辦法,對保險企業大災風險准備金的計提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但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關鍵是中央和省級,大災基金如何籌資、由誰管理,希望政府盡快在這方面出台相應安排。」庹國柱表示。
在「創新農業保險產品」方面,《意見》指出,穩步開展主要糧食作物、生豬和蔬菜價格保險試點,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試點。創新研發天氣指數、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
「從美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價格保險是未來農業保險發展的趨勢。」庹國柱表示。目前,包括平安產險、安華農險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都在價格保險上有所嘗試。盡管目前國內對價格保險的嘗試還需進一步完善,但庹國柱對價格保險的發展寄予希望:「這代表未來農業保險發展的方向,一旦相關條款機制完善,可能會改變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大多隻能保成本的局面。」
在「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部分,《意見》還提出,要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范圍。近年來,農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庹國柱認為,在發展此類保證保險創新農村抵(質)押擔保方式的同時,也可探索保險公司直接為農民提供小額貸款的模式,「這樣會使農民貸款成本降低,同時保險公司風險可控性更高」。
㈧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相關解讀
「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不斷提高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就中國農業保險發展作出諸多詳細部署。
文件所涉及內容契合了當前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將對完善中國農業保險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加大糧食作物保險支持力度
一號文件強調確保糧食安全,將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不斷提高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覆蓋面和保障水平,這對於保障糧食生產的資金供給,保障糧食安全將起到重要作用。
減少或取消產量大縣縣級保費補貼的決策非常正確。由於糧食生產大縣往往是財政弱縣,缺少配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力,保得越多,補貼得越多。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推廣農業保險,甚至會助長個別地方弄虛作假。
以獎代補支持特色農產品保險
中國農業保險覆蓋品種主要集中在糧棉油等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產品,而對水果、蔬菜等一些地方特色甚至是一些地方的支柱性產業還沒有完全覆蓋。與在糧食類政策性保險中,中央承擔主要責任的財政配套方式不同,在特色農業的政策性保險中,一直是以地方財政配套為主。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保費補貼,中央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這釋放了中央支持農業保險產品創新、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的積極信號。
試點目標價格保險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
中國農業保險基本都是成本保險,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解決受災農民的生產問題,因此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有些地方的參保率較高,很大程度上靠行政推動。
價格保險,既能解決受災問題,也能平抑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的影響。配合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是很好的思路。
中央一號文件連續多年提及農業保險大災風險的問題,2014年在一號文件中明確要求「規范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管理,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不久前財政部發布農業保險大災准備金管理辦法,對保險企業大災風險准備金的計提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但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是一個系統的制度,僅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積極推進中央和省級建立健全相應制度是未來工作的重點。
對文件提出的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保險市場的供給和需求應是多元化的,互助合作保險的發展將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正當其時。
破除體制弊端
意見確定,進一步解放思想,穩中求進,改革創新,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堅持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
文件確定,2014年及今後一個時期,要完善國家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強化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善鄉村治理機制。
深化農村改革不搞「一刀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探索創新,在明確底線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試,尊重農民群眾實踐創造;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允許採取差異性、過渡性的制度及政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