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國電影基金會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國電影基金會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國電影基金會項目工作特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電影基金會實施的項目是指為推動中國電影事業發展而開展的籌資募捐活動或根據捐贈人意願設立的專項項目。
第三條項目的開展要充分體現社會公益和社會效益的目標,充分發揮捐贈單位和合作單位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對大型合作項目或可持續性項目由中國電影基金會和合作單位或捐贈單位成立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總體規劃。領導小組之下設項目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制定項目總體規劃、實施方案和相關標准規范,組織信息發布及宣傳工作;項目辦公室根據總體規劃、實施方案及相關標准規范,制定工作規劃和方案,編制年度預算並具體組織項目實施。
第六條由中國電影基金會和合作單位或捐贈單位組成項目檢查驗收組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跟蹤和動態管理,並在項目結束後對項目效果進行評價。
第七條中小型項目或一次性項目,可根據工作需要只設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對有捐贈使用用途的項目,盡量按捐贈者意願辦理,其餘按基金會宗旨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為確保項目的實施,中國電影基金會必須與合作單位或捐贈單位正式簽訂協議,並明確權益和義務。
第十條項目實施由雙方單位共同承擔的,合作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及合作協議或捐贈協議文本要求,項目實行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由我會主辦、承辦的或者以我會名義開展的相關項目,其經費都必須進入中國電影基金會帳戶。
第十三條根據協議文本要求,對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項目經費撥付由項目辦公室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制定用款計劃,經中國電影基金會相關部門審核後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經費管理由中國電影基金會負責。
第十五條項目結束後,中國電影基金會負責向項目合作單位或捐贈單位報送專項資金財務決算。
第十六條專項經費接受民政部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審計檢查。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中國電影基金會具體項目參照本辦法制定項目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中國電影基金會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Ⅱ 社會組織專項基金和基金會的區別
區別
前者的基金用途單一
後者的基金用途廣泛
Ⅲ 跪求安全罰款沉澱為專項基金後的管理辦法及制度
其實這種制度的制定應該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制定,與其把它制定成罰款沉澱專項基金不如轉變一下模式,建立安全全員風險金管理制度,要求全員參與、全員考核、全員監控的模式,並且對安全事故的發生、界定、獎罰實施的是當月發生當月考核,這樣才能適時的教育和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並讓每個員工不僅關心自己工作范圍的安全同時也關心企業全局的安全。當然獎罰的額度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承受的能力來定。
Ⅳ 慈善基金會應怎樣成立專項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是什麼樣的步驟謝謝
首先是捐贈者要設計好基金的服務宗旨,必須在基金會宗旨范圍之內。
其次是與意趣一致的基金會商定創始基金的規模及使用辦法,設計管委會框架及章程。
如果實在公募基金會下設二級基金,可以設定為公募性質。
向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備案。
然後就可以在基金會的指導下開展活動。
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至少有兩個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2)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3)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發起人情況;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建工作的人員名單、簡歷;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籌建期限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他業務活動。
(5)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與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四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
(6)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7)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Ⅳ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Ⅵ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9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現將《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除外)。
第三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是指社會團體利用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定向捐贈、社會團體自有資金設立的,專門用於資助符合社會團體宗旨、業務范圍的某一項事業的基金。
第四條全國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等值外匯),地方性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總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或等值外匯)的,應當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第五條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立。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報告;
(二)政府部門資助的有關文件、社會組織或個人捐贈的意向書(內容應包括:資助或捐贈意願、資金數額、使用要求等);
(三)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國外捐贈的資金還應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四)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會議紀要;
(五)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內容應包括:明確的宗旨和任務、基金的來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七)機構負責人簡歷。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成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且具備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或材料不具備的,不予登記。
第七條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辦理刻制印章事宜。
第八條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是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應當在其所歸屬的社會團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接受該社會團體的監督和管理。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名稱前應冠以該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九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募集資金,其基金應納入社會團體的財務統一管理。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超出其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社會團體專項基金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國債,但不得用於購買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
第十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費用可以在專項基金中列支,但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專項基金增值部分,應當納入到社會團體專項基金財務帳上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專項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會計核算,並編制單獨的財務報表。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編制的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告,要報經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應當在年檢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基金財務報表。專項基金來源於捐贈、資助的,應當根據資助、捐贈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報專項基金使用情況和提供相應的會計資料。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對其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專門審計。社會團體專項基金來源於政府部門資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離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或者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在業務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做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撤銷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決定的,由社會審計機構對該專項基金進行財務審計,社會審計機構要將審計結果報告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專項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則上由本社會團體繼續使用,但社會團體應當將使用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社會團體應當將專項基金審計情況和專項基金繼續使用情況通報給可確定的捐贈人。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應向該社會團體發出撤銷通知書,並同時收繳被撤銷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在其專項基金的特定用途發生變化,或使用完結後的60日內,應持社會團體的申請報告、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該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登記證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實行。
Ⅶ 校園基金會 管理辦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運營得當。
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是由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特別設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學生或應屆畢業生進行創業活動的專項基金。武漢眾和創業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負責創業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創業基金支持的對象
1、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的科技項目
(2)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以研發階段項目為主。
項目處於研發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研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新裝置或對現有工藝、產品、生產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一系列技術工作;其成果應為一種具有新產品或新技術基本特點的原型(樣品、樣機)。
項目處於中試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利用研發階段得到的原型(樣品、樣機)、工藝、技術等成果進行產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產所需的技術參數等一系列技術開發工作;這一階段包括產品試制與設計、工業性試驗以及小批量試生產。
項目處於批量(規模化)階段:指項目利用中試階段的技術開發成果進行較大規模的生產活動。
2、申請創業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在校大學生(含碩士、博士)。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申請人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在校期間品學兼優,無不良在校記錄。
二、創業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據大學生創業的實際情況,申請創業基金的大學生基本為首次創業,為了便於管理及增強大學生的創業責任感,投資公司擬採取資本金(股本金)投入並對其財務進行監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學生的創業行動。
資本金投入:資本金投入以投資公司自有資金投入為主,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或申請人准備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過3萬元。
同時投資公司還會從公司注冊手續的辦理、企業稅務的代理、經營中的管理培訓及相關政策的把握等各個方面給予申請人新設的企業以支持。
三、創業基金的申請
創業基金對同一個大學生只支持一個項目。
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支持的項目所處的階段和個人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1.申請時間
創業基金不設開始及截止時間,有創業夢想的在校大學生隨時可以提出申報
2.申請程序
符合創業基金申請條件的項目,申請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1)到投資公司網站下載《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並認真閱讀有關文件。
(2)按統一要求准備申請材料(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附件等)。
(3)將准備好的申報材料郵寄或E-MAIL到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的通訊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創業街SBI7號樓一樓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題請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網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請材料
申請創業基金支持的大學生,應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在《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中提供。申請人按填寫說明規定錄入相關內容,並列印出完整的《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2)《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按通用項目報告的要求及格式進行編制。該報告可以由申請人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有關中介機構編制,報告中所涉及的有關數據須與《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一致。
(3)申請材料附件
申請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請人身份證及學生證或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已經經營一定時間的企業,需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復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審計單位印章。
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企業注冊時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
擬新設立企業的個人需提交在校期間學費已繳清的相關證明文件。
③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復印件)。
④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產權使用授權書,產權使用認可書、技術合同等的復印件)。
⑤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 (如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等的復印件及產品照片)。
⑥個人的品行證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薦意見書
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投資公司將不再受理該大學生的申請。
四、申請受理
1.受理單位
投資公司負責受理創業基金項目的申請。
2.受理處理
投資公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申請人電話告之。
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將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其進行立項審查。立項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對該項目進行受理審查之日起四個月內,電話通知。
申請材料一律不退還。申請人可根據需要備份申請材料。
五、立項及監理
通過立項審查並報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投資公司將於立項之日起20日內以申請人可以獲知的方式通知申請人,並與其簽訂〈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合同》。
投資公司對創業基金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內容和要求:
1、 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必須入駐SBI創業街孵化,否則將不於考慮對其給予支持。
2、 創業基金支持的額度不超過申請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請人入駐後自主經營,投資公司對其公司財務狀況定期核查。如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及轉移公司資產的情況則投資公司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處理。
Ⅷ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非營利公募組織,廣泛動員企業、國內外基金組織、民間團體以及個人等自願捐贈,匯集各類社會資源,資助公益文化事業。
第二條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本會遵從捐贈人的意願為其設立本會下屬的專項基金,並根據捐贈人的喜好興趣將捐贈款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向本會捐贈將享受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為規范專項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文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精神和本會章程,制定本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 在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本會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專項基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並按捐贈人意願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贈款。
第六條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專項基金實現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專項基金理事會
第七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是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由基金發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會特派理事共同組成。基金發起人可以作為基金長期不變的理事會組成成員,並為專項基金事務的核心決策人。
第八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需經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理事若幹人,或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理事由基金發起人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本會有至少一個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任。
第十條 凡同意專項基金章程,熱心文化藝術事業,並能夠積極參加基金組織的活動、承擔並完成專項基金理事會交付的有關任務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申請並經專項基金理事會同意,報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均可成為專項基金理事。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有參與和監督基金各項工作的權利;有參加基金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基金分配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決定基金資助項目及用途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
(五)增加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
(六)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理事會負責,本會有權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專項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為特定捐贈款,本會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後,設立專項基金專用賬戶。本會開據捐贈票據給捐贈人,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規定,憑本會開據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支出須有基金理事會決議和基金理事長簽字。專項基金使用范圍應在專項基金章程所涵蓋或規定的范圍內,不得用於超越章程范圍外的支出。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設獨立的銀行專用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建帳,財務工作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須遵守本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
第五章 專項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專項基金理事會負責運作,基金理事會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專項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採取購買債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於風險投資。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也可委託本會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會將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均受法律保護。
(二)免費提供服務:本會為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提供免費的專業財務服務,以確保專項基金使用的暢通和規范。
(三)實施財務監督:確保專項基金用於其章程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專項基金理事會和基金捐贈人對專項基金支出情況的查詢,給予及時如實答復。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向專項基金理事會遞交財務年度匯總表。
第二十四條 如因本會違反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導致專項基金遭受損失,本會將責成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對專項基金賬戶進行財務決算,以確保專項基金的延續性和捐贈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專項基金及基金理事會成員不得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或借本會的名譽開展不適當的活動。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的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包括固定資產)不足人民幣十萬元且不足時間持續一年以上時,本會將對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後,剩餘資產歸本會所有,專項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權歸本會。
Ⅸ 基金會如何成立專項基金設立專項基金的程序是怎樣的,盡量詳細,謝謝!
設立專項基金的程序,希望對你有幫助:
1. 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關組織及個人向基金會書面或口頭提出出資設立專項基金意向。
2. 基金會與出資單位或個人草擬設立專項基金協議。
3. 雙方商定專項基金使用對象、方式、方向,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 出資方將資金匯入基金會指定的帳戶。
5. 基金會為出資單位開具專用收據。
6. 雙方正式簽定設立專項基金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