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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稅務管理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1-03-27 13:26:51

A. 如何處理保險與稅法的關系,這些方法值得借鑒

美國富蘭克林曾經說過:「除了死亡和稅收以外,沒有可以肯定的事。」只要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生存一天,就沒有辦法避免稅收。對於富人來說,需要承擔的賦稅壓力更大,他們對稅法的關心也應更多於普通人。
根據福布斯發布的《2015中國高凈值人群壽險市場白皮書》,2015年底,中國私人可投資資產總額在114.5萬億元左右,而可投資資產1千萬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人群規模超過110萬人,這其中95%左右是可投資資產在1000萬到1億的群體。中國人越來越有錢,但根據調查統計,受訪人群中已對資產做出妥善安排的僅佔7%。
如果事前沒有很好的財務安排,沒有規劃出足額的保險來應對,則公司資產和家庭財富越多所納稅的比例就越高,按照第十一條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表》,資產達到1000萬時稅率可達到50%。最重要的是,在沒有合理的財務安排、資產配置不均衡的情況下傳承失誤的可能性極大,在現實社會中因遺產繼承而破產的事例大有人在。
台灣首富蔡萬霖因突發心肌梗塞辭世,留下了46億美元的遺產,若按台灣相關的法律需繳納高達23億美元的遺產稅。但其家族最終只交了5億新台幣(相當於不到2千萬美元)的遺產稅,還不到應繳稅額的1%。這是在台灣以壽險、信託為核心業務的蔡萬霖家族爆出的令世人稱奇的大手筆。
由此可見,藉助保險這一工具科學的妥善處理財產稅務問題,完全可以起到合理避稅、延稅的作用。具備稅法與保險法律知識,能妥善處理二者關系,幫助客戶科學的管理財富,是新一代合格壽險營銷人的基本要求。
目前,中國市場能為客戶做這樣專業理財規劃的保險人才比較稀缺,若你能先一步掌握多領域的相關法律知識,成為一名能通過科學的手段,合理為客戶規劃財富管理的新時代保險營銷員,那麼,你離成功還遠嗎?
專注於幫助保險人學習成長的天雁商學院本期邀請到游森然老師為大家開講保險與稅法之間的關系,為廣大保險人注入壽險相關的法律知識。

B. 如何進行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財稅處理,是企事業單位幾乎每月都要做的分錄,但筆者了解到實務中對此處理五花八門。對此,筆者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結合稅務處理作一探討。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

今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以下簡稱「新准則」)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新准則第七條規定: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這與原准則基本內容一致,養老保險費雖未單獨列示,但也應包括在內。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為便於理解,現只列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會計處理流程,住房公積金參照其處理。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社保(單位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2)計提工資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4)繳納社保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

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的「五險一金」,應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法上規定的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屬於福利費范圍,應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C. 公司車輛走保險,理賠方式影響財稅處理,如何進行

你好,
須要分兩種情況分析:
一是車輛維修發票開具給被保險人。
甲企業收到保險賠付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維修車輛後,收到維修企業開具給甲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借記「管理費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收到保險公司的賠款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後還有餘額的,應按《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不必繳納增值稅。
二是車輛維修發票開具給保險公司。
甲企業收到保險賠付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維修車輛後,維修企業將發票開具給保險公司,甲企業借記「 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如果實際支付的維修費小於保險賠付款,應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須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也不必繳納增值稅。
這里要給保險公司提個醒:保險公司可要求維修企業給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雖未明確規定,但不少省國稅局已明確規定:如山東省國稅局出台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八)》規定:1、關於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維修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被保險人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指定維修廠修理的,保險公司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在《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四》(金融服務部分)規定: 一、關於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維修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被保險人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指定維修廠修理的,保險公司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但對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試行)》直接向被保險人賠付現金的,要嚴格控管,原則上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希望可以幫到你。

D. 給員工繳納的商業保險相關稅務事項如何處理

給員工繳納商業保險,不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應看成是給員工的福利待遇。這一待遇,實質上是員工的工薪待遇,因此企業在支付款項時,應記入應付職工薪酬並代扣代繳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一xxx職工(代繳商業保險、代繳個稅)
貸: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一代扣代繳職工個稅一×××

E. 企業為職工繳納保險費怎樣進行財稅處理

單位為職工購買保險的形式 目前,單位為職工購買的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養老保險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商業養老保險費。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補充養老保險費,也就是企業年金;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為商業養老保險費。單位向商業保險機構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等。 單位為職工購買保險的財務處理 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范了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的財務處理原則: 一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保險費 各類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二是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三是從應付工資中列支的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 四是由職工本人負擔的保險費 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於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新准則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應用指南,職工薪酬的范圍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既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准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計提。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受益對象,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全部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會計處理上,按規定的提取額,借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單位為職工購買保險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還指出: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3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以上文件規定了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納和補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可以扣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可以再扣除。除此之外,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保險費用,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規定,對單位用工效掛鉤結余工資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金的,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0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從上述三個文件可以看出,除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外,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其他保險費用,一律要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單位代扣代繳。

F. 僱主責任險如何作稅務處理

最近,有業內人士撰文認為,僱主責任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理由是,該保險雖然不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但是該險種屬於為被保險人僱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僱主責任險屬於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苟同,現在此提出自己的觀點,與各位同行討論。 實踐中,的確有很多財務人員、稅務人員或稅務中介服務人員不能准確判定僱主責任險的性質,誤認為僱主責任險款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要正確處理這一問題,首先應明確稅法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規定了不同的稅收待遇;其次應對僱主責任險作出准確的定位,正確劃分其所屬保險類別,明確該險種屬於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誰是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如此,僱主責任險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稅法對保險費用扣除的有關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企業為自己支付的財產保險費用准予扣除,而與企業經營收入無關的費用支出不得扣除。一般來說,企業如果為他人投保,即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支付的保險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但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以及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限額內)、補充養老保險(限額內)是和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可以稅前扣除。 一、企業參加的財產險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者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近似於增加了企業可能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應准予扣除。實踐中,保險只是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實際上,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由並不一定出現,即企業所投保的保險標的沒有產生任何損失,但是對企業來說,其保險費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屬於費用支出,應予以稅前扣除。 二、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國家要求勞動者個人在繳納一定基本保障費、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企業也須相應地為其員工繳納基本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的這部分費用支出的對象是本企業的員工,目的是保證員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是企業取得收入的正常與必要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予以扣除,以鼓勵企業更好地完成所承擔的社會義務。 三、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限額內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另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原則上不得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限於以下兩種,才准予稅前扣除:一是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如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二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正確界定僱主責任險的類別及被保險人 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葯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應當注意,此處的僱主是指用人單位(如企業),不要誤解為企業的投資者。 一、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包括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由此可見,僱主責任險是以用人單位(僱主)對勞動者(雇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是責任保險的一種,顯然應當屬於財產保險范疇,僱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不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因而不屬於人身保險,並且該險種不具有投資功能。實踐中,僱主責任險是財產保險公司開辦的保險業務,壽險公司一般不開展此業務。 二、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企業而不是職工或投資者。 企業購買的僱主責任險以本企業作為被保險人,是為自己投保,為本企業支付保險費用。當保單所載明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代用人單位負擔了應支付給受害職工的賠償金,但不能就此認為職工就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使企業沒有辦理該項保險,職工也可根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向企業索取賠償。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才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僱主責任險將負擔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支出轉嫁給了保險公司,減少了企業自身的開支,降低了公司的經營風險。經濟補償由保險公司統一理賠,統一向合法權益受損的員工支付。企業支付僱主責任險保險費,是為自己支付保險費,並不是為投資者或企業職工支付保險費,不屬於《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的情形。 企業為自己辦理的僱主責任險可以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險范疇,企業為自己辦理的僱主責任險,以本企業作為被保險人,其支付的僱主責任險保險費用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符合《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因此,企業為自己購買的僱主責任險,也應該准予稅前扣除。

G. 公司稅務非正常怎麼處理

深圳公司什麼原因導致進入非正常戶:

1、稅務逾期申報導致

2、稅務逾期申報聯系不上法人,聯系不上地址的導致

3、地址進入異常名錄,聯系不上法人導致

解除非正常戶是非常麻煩,簡單的話補逾期申報跟管理員說明一下情況,當然你要遇上好說話的管理員。

麻煩的話法人到場說明情況,提供場所證明(租賃合同,場地使用證明,房產證等)近三個月的水電費。購銷合同等。提供以上資料了還得看管理員表態。

不明白@me

H. 公司如何做稅務處理

1、公司一般賬戶的進出賬,與基本賬戶的進出款項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一般賬戶除了不允許提現以外,與基本賬戶沒有區別。
2、公司賬戶的款項進出,要劃分收入性進賬和往來性出入賬。只有收入才納稅。往來款項不納稅。
3、只要依法核算收入和稅金,不偷稅漏稅,就不怕稅務局檢查。
4、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有不開票收入,也要依法申報納稅。‍

I. 中國稅務報:僱主責任險如何作稅務處理

最近,有業內人士撰文認為,僱主責任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理由是,該保險雖然不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但是該險種屬於為被保險人僱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僱主責任險屬於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苟同,現在此提出自己的觀點,與各位同行討論。
實踐中,的確有很多財務人員、稅務人員或稅務中介服務人員不能准確判定僱主責任險的性質,誤認為僱主責任險款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要正確處理這一問題,首先應明確稅法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規定了不同的稅收待遇;其次應對僱主責任險作出准確的定位,正確劃分其所屬保險類別,明確該險種屬於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誰是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如此,僱主責任險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稅法對保險費用扣除的有關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企業為自己支付的財產保險費用准予扣除,而與企業經營收入無關的費用支出不得扣除。一般來說,企業如果為他人投保,即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支付的保險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但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以及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限額內)、補充養老保險(限額內)是和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可以稅前扣除。
一、企業參加的財產險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者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近似於增加了企業可能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應准予扣除。實踐中,保險只是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實際上,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由並不一定出現,即企業所投保的保險標的沒有產生任何損失,但是對企業來說,其保險費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屬於費用支出,應予以稅前扣除。
二、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國家要求勞動者個人在繳納一定基本保障費、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企業也須相應地為其員工繳納基本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的這部分費用支出的對象是本企業的員工,目的是保證員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是企業取得收入的正常與必要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予以扣除,以鼓勵企業更好地完成所承擔的社會義務。
三、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限額內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另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原則上不得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限於以下兩種,才准予稅前扣除:一是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如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二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正確界定僱主責任險的類別及被保險人
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葯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應當注意,此處的僱主是指用人單位(如企業),不要誤解為企業的投資者。
一、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包括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由此可見,僱主責任險是以用人單位(僱主)對勞動者(雇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是責任保險的一種,顯然應當屬於財產保險范疇,僱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不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因而不屬於人身保險,並且該險種不具有投資功能。實踐中,僱主責任險是財產保險公司開辦的保險業務,壽險公司一般不開展此業務。
二、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企業而不是職工或投資者。
企業購買的僱主責任險以本企業作為被保險人,是為自己投保,為本企業支付保險費用。當保單所載明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代用人單位負擔了應支付給受害職工的賠償金,但不能就此認為職工就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使企業沒有辦理該項保險,職工也可根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向企業索取賠償。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才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僱主責任險將負擔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支出轉嫁給了保險公司,減少了企業自身的開支,降低了公司的經營風險。經濟補償由保險公司統一理賠,統一向合法權益受損的員工支付。企業支付僱主責任險保險費,是為自己支付保險費,並不是為投資者或企業職工支付保險費,不屬於《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的情形。
企業為自己辦理的僱主責任險可以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險范疇,企業為自己辦理的僱主責任險,以本企業作為被保險人,其支付的僱主責任險保險費用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符合《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因此,企業為自己購買的僱主責任險,也應該准予稅前扣除。

J. 我國稅務管理現狀及如何加強企業稅務管理

談到稅務總難免與企業產生各種各樣絲絲縷縷的聯系,所以企業的稅務管理在稅務管理中的地位也顯得尤為重要。企業稅務管理是企業在遵守國家稅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繳納稅款,從而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稅收成本最小化的經營管理活動。它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避稅行為,不是違法的偷稅,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允許的。在國外,納稅人為有效減輕稅收負擔,都對稅務管理加以研究,專門聘請稅務顧問研究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各項規定,利用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之間競爭日趨激烈。因此,加強企業稅務管理顯現出其重要意義。相比於歐美的發達國家,我國對於企業稅務管理的意識相對有點薄弱,所以在企業稅務管理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不足。首當其沖的就是對稅務管理整體意識的不足,尤其是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起步的我國許多企業,企業管理長期由國家控制,企業稅務管理的理論與實踐處於空白狀態。這也導致了企業長期忽視稅收問題,不注重稅務管理。一方面是大多數企業認為稅務事項簡單,僅由財務會計人員兼辦稅務事宜,更無專門的稅務組織;另一方面,有的企業認為納稅只是被動消極遵循稅法,自己無所作為;而另一部分企業則無視稅法尊嚴,肆意偷逃稅。也有少部分企業已初步形成稅務管理意識,但總體管理水平較低。這種現象無疑會影響稅收的正常徵收、加大稅務風險同時也使得企業與稅務部門的關系越來越緊張。其次,企業對稅務管理的認識也不夠全面,不能正確認識稅收對於國家對於企業都有著重要作用。一味追求稅收的減少,甚至出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而分不清這些違法行為與稅務籌劃的區別。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它一般是政府默許甚至鼓勵企業的行為,其不損害國家利益的特點是它與偷稅漏稅的最大區別。 而且許多企業忽視會計與稅務的差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過近十年的法制建設,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出現了差異,特別是在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以後,我國稅法與會計准則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財務會計不再融財務、稅法要求於一身,而是遵循會計准則。稅法也在力求獨立,如稅法第一次單獨制定了資產的稅務處理。很多企業財務人員,還沒有意識到這種差異有不斷擴大的趨勢。他們受傳統模式的影響,純粹根據財務報表數據不作相關調整申報納稅,這就有可能多申報或少申報應納稅額。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我國企業的稅務管理正在不斷的加強與完善。我們絕對不應該只看到它消極或者消極的一面,而應該客觀冷靜的作出評價。既然稅務管理如此重要,我們當然也不能忽視它的重要意義與作用。稅務管理能夠樹立正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稅法觀念,最大限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我國的法律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稅法征管的力度也在不斷的強化,企業加強企業管理的過程,其實就是稅法的學習和運用的過程。隨著稅法的不斷改進,法制觀念的強化,民眾及企業的納稅意識也會逐步走向提升。與此同時,由於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國家稅收政策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稅法的徵收也有所不同。因此,企業必須要不斷強化企業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要求管理人員不僅要熟悉各類稅收法規,還要熟悉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從而整體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加強企業稅務管理有效降低稅收成本由於要實現國家管理的更加智能化,政府部門的花銷正在逐年增加,稅收也必須逐年的增加才能滿足國家的支出。企業應當把稅收當作經營中的一項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但是企業也應當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利潤,因此企業必須加強稅務管理,採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有效地節稅來為自己的企業爭取到最大限度的稅後利潤。稅收的實體成本,就是企業依法應該繳納的各項稅金。比如像一些大的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營的范圍很廣,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建築施工、產品生產、鋼材加工、服務等等許多不同行業的生產活動,不僅僅有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范圍,還有營業稅的應稅范圍,無形當中,就增加了稅收管理的復雜性。因此,通過加強企業稅務管理可以降低或者節約企業的稅收實體成本,才可以避免稅收處罰成本,有效地為企業爭取更多的利潤。 加強企業稅務管理有助於企業內部產品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國家通過制定或修改稅法及稅收政策來干預市場經濟運行,調節產業結構和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所以,稅法必然會蘊涵一定的國家宏觀調控意圖,並通過稅法中的有關具體規定體現出來。結果許多因素,如地區、行業、產品、財務核算方法、企業組織形式、投資方案和融資方法等都會影響到企業的稅收負擔。這就意味著,企業稅負雖然是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但稅負的輕重卻是在企業做出有關經營決策時就已經決定的。因此,為了降低稅收成本,企業僅僅注意在經營過程中避免額外稅負是遠遠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在做出經營決策之前就必須綜合考慮不同決策可能導致的稅負上的不同。這就企業內部產品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經濟的發展,稅收制度改革的加快,要求企業必須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加強企業稅務管理有助於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稅法觀念,提高財務管理水平隨著稅法的不斷完善和征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偷、逃稅現象越來越少。企業應著眼於加強稅務管理,減輕稅收負擔。加強企業稅務管理的過程,實際就是稅法的學習和運用過程,有助於提高納稅意識。同時,國家稅收政策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有一定的差異,稅法所允許的會計處理方法也不盡相同。因此,企業加強稅務管理,要求管理人員不僅要熟知各項稅收法規,還要熟知《會計法》、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從而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最後,要加強企業的稅務管理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面: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隨著我國稅收法制的健全、稅收體系的完善,企業涉稅事務越來越復雜,單憑企業會計人員兼任稅務管理人員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稅務管理的需要。企業內部應設置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建立起合理的崗位體系,並配備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高的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的企業應設置稅務總監。企業的稅務管理部門不但要做好涉稅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還要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認真研究國家宏觀經濟動向,動態掌握各項稅收政策及變化,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一籌劃、統一管理,用國家政策更好地指導企業。這既符合國家的整體經濟利益,同時也使企業自身的稅務管理工作走向規范化、專業化,更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對企業的要求,也有利於加快企業的發展。 加強培訓學習,提高人員業務素質我國的稅收法規種類多、變化快,企業應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種渠道,幫助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各項稅收業務政策的學習,了解、更新和掌握稅務新知識,使他們既知曉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又精通企業所在行業的稅收政策法規,成為管理和控制稅收風險的中堅。企業稅務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很多環節都會涉及到稅務問題,因此在加強對稅務管理人員培訓的同時,對高層和員工的培訓也不容忽視。對企業專業辦稅人員的培訓主要針對具體的業務和技巧,而對企業高層的培訓應該著重灌輸正確的納稅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稅收事宜看作只是財務部門工作的陳舊觀念,樹立全員參與、全員控制的新思維,積極理解支持稅收成本管理工作。 夯實稅務管理基礎工作稅務日常管理工作看似簡單,卻是整個稅務管理工作的基礎,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是企業獲取納稅管理基礎信息的來源。做好日常稅務管理,可以使企業的各項涉稅行為規范合法,避免罰款和滯納金,以及大額補稅給企業現金流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損失。 進行合理有效的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企業稅務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企業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企業應充分發揮納稅籌劃作用,力爭使公司的各項涉稅業務能做到未雨綢繆,確保公司的經營效益不受損失。 強化企業涉稅風險管理,積極規避和防範稅務風險企業涉稅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任何企業都無法完全迴避和消除。但是,風險並不可怕,風險是可以防範和控制的,企業應該積極地應對和防範涉稅風險,力求把涉稅風險降到最低,或是從根本上預防涉稅風險的發生。一方面規范企業涉稅行為,防範稅務風險。規范企業涉稅行為是防範稅務風險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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