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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能否對企業捐贈

發布時間:2021-03-16 21:58:07

Ⅰ 捐贈或公益支出是否可以抵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綜上所述,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其他的捐贈不能稅前扣除。

Ⅱ 接受基金會的捐贈是否有稅收優惠

納稅人向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稅前可按比例扣除。捐贈優惠分為企業捐贈和個人捐贈。其中,企業捐贈額在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為1.5%)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全額扣除,超過3%的部分需要作納稅調整。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Ⅲ 非公募基金會可以接受其他企業或個人的捐贈嗎

募集和捐贈是兩回事情,募集是收了錢要還的,捐贈可沒有還的義務的

Ⅳ 關於企業捐款問題

捐款在一定額度內,通過國家規定的相關機構進行捐款,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7條規定,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上述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准以內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890號)規定,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000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等幾個通知中,規定企業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農村寄宿學校建設工程等捐贈,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籌劃方案

1.捐贈現金與捐贈實物的納稅比較

例甲企業決定向乙企業捐贈價值為50000元的捐贈物,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捐贈方式,一是捐贈50000元人民幣;另一方式是捐贈公允價值相當於50000元人民幣的商品。該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率33%,增值稅率17%。捐贈現金方式的現金流出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實物的現金流出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可見企業捐贈現金可減少現金流出。

2.先售商品後贈現金方式與直接捐商品的納稅比較

例甲企業決定向乙企業捐贈成本為9000元的商品,市場的公允價值為10000元,企業若採用直接捐贈商品的方式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10700

貸:庫存商品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700

此業務應交所得稅為10700×33%=3531元,其現金流出量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後贈現金則會計分錄為:

賣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000

貸:庫存商品 9000 捐贈現金時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此項業務應交所得稅(10000+1000)×33%=3630元。該企業的現金流出量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見,捐贈企業在按等同於市場價值進行捐贈現金的條件下,仍然是捐贈實物現金流出量高。

3.捐贈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同捐贈方式的納稅比較

按增值稅的規定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售價未超過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稅。若有拆卸清理費,應先售後贈為好;若無拆卸清理費,雖對捐贈企業繳納所得稅無影響,但從受贈單位考慮,也應採用該方法。

例如:某甲企業將自己已使用過的機床一台捐贈給乙企業,原值60000元,已折舊10000元,按50000元捐贈,拆卸費2000元。採用先售後贈方式其會計分錄為

(1)將固定資產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累計折舊 1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

(2)支付清理費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3)出售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50000

營業外支出 2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52000

(4)將現金捐贈給乙企業

借:營業外支出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此項活動應納所得稅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發生的費用作為出售過程中的損失,可不記入納稅所得額;若直接捐贈機床,清理費用屬捐贈中的營業外支出應記入納稅所得額,則應納所得稅為52000×33%=17160元。可見,採用先售後贈對企業有利。

4.捐贈無形資產不同捐贈方式的納稅比較

無形資產捐贈視同銷售,需交營業稅,其應交的營業稅額記入營業外支出,在計算所得額前不能扣除,加大了應稅所得額:而先出售無形資產再捐贈其相應的現金則不得抵扣的營業外支出中則不包含應交的營業稅額,可減少應稅所得額。因此對捐贈方是有利的。

從上述分析可見,捐贈企業將各種實物捐贈轉化為先售實物後贈現金是有利的。

Ⅳ 基金會可以向關聯單位捐款嗎

不可以,這個視同銷售需要交增值稅

Ⅵ 基金會可以向民辦非企業捐贈資金么

可以
有本關於基金會的書
基金會管理辦法
地方基金會注冊起碼400萬人民幣左右吧。
企業捐贈的是企業的利潤,所以捐贈的錢企業要補交營業稅!!!
一般企業都不願意捐贈的!

Ⅶ 公司捐款給基金會,慈善協會。但不是國家民政部門,這樣能抵稅嗎

捐贈支出的扣除 1、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全額扣除。 2、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紅十字事業、福利性老年人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建築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損贈可全額扣除。 3、通過其他特定社會團體的公益救濟捐贈。按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列支捐贈支出前)的3%(金融保險業1。5%)扣除。 4、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社會文化宣傳事業捐贈。按全年應納所得額的10%扣除。 5、直接向受贈人捐贈,不可扣除。 公司捐款給基金會,慈善協會應該是屬於第一種情況。可以全額扣除。

Ⅷ 企業捐贈可以享受減稅政策嗎

2011年7月1日起,全新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我國的捐贈開始逐漸步入規范的操作流程。隨著我國高收入人群的增多,也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參與到慈善捐贈的事業中來,但是在實際捐贈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個人或企業對捐贈涉及的法律模糊不清,導致自身應得利益的受損或無意中觸犯了法律。
因此,本文將就個人或企業參與慈善捐贈事業中經常遇到或忽略的問題逐一進行分析,使讀者能夠在投入捐贈事業中也切實維護自身的權益。

一、捐贈者

(一)捐贈之後應索取相應票據

2011年7月1日新實施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四)其他公益性組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通過對上述條文的解讀,不難得出以下兩點結論:
1、個人或企業進行慈善捐贈,應當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他公益性組織捐贈。如果向這些部門以外的慈善機構捐款,則不能得到相對應的捐贈票據。
2、個人或企業向上述所列的這些部門或機構捐款的,有權利獲得對應的發票,上述組織或機構不得推脫。
捐贈憑據作為證明個人或企業有捐贈行為和確定捐贈數額的最重要依據,憑此依據,無論是捐贈的個人或是企業,都能在法定的范圍內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捐贈者應當予以充分重視。通過向指定的慈善機構捐款後及時索取捐贈票據,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二)捐贈部分可退、減、免所得稅

在生活中,由於公眾對法律不甚了解,人們往往捐了款,還為這部分捐款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了無謂的支出。其實,法律有明文規定,個人在進行捐款後,可以申請對於捐款金額部分免除或者退回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往往被廣大群眾所忽略。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款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綜上來看,個人在捐款並索取相應的捐款票據憑證之後,可以申請要求辦理退稅或免稅手續。

另一方面,企業與個人相同,在捐款後,也可以得到相應的退稅、減稅、免稅。但是由於企業一般有專人負責賬目的管理,因此相對於個人來說,企業較少存在捐贈後遺漏申請退稅、減稅的情形。

(三)捐贈款退、減、免所得稅限額

1、個人捐贈免所得稅部分限額——30%

在前面提到的捐款可退稅,並不是指捐款的全部數額都能夠退稅,而是有一定的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個人捐贈的數額小於應納稅所得額的30%,則這部分捐款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如果捐贈的錢款數額超過了應納稅所得額的30%,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若張先生個人月收入為6000元,新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3500=2500元,據此可以得出免稅部分的捐款數額為2500×30%=750元。如果張先生該月捐款少於750元,則他可以申請對捐款部分免稅;如果張先生的捐款超過750元,則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張先生只能夠申請減免750元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一般情況下的個人捐贈,適用前面所說到的30%的免稅限額。但是對於個人向特殊的機構捐贈的,可以不受30%的限制,而是對於全部的捐贈實行全額免稅。這些捐贈包括: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對於向上述機構進行捐贈的,無論捐贈的數額是否超過了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30%,都可以全額免收個人所得稅。就拿前面提到的例子來說,如果張先生的捐款是向上述特殊機構捐贈的,那麼即使張先生捐贈超過750元,超過部分的捐贈仍然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

2、企業捐贈免所得稅部分限額——12%

企業捐贈錢款,同樣也受到捐贈數額部分免稅的限制,只是在稅率與計算方式上與個人捐贈有所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的年度利潤,即企業在一年度中總的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及其他各項稅費、折舊後的資產余額。若企業捐贈的數額小於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捐贈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可免交這部分捐贈額25%的企業所得稅。若企業捐贈數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則超過部分仍然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20%繳納。
舉例來說,一企業年利潤為1000萬,則該企業若捐款少於120萬,則可以免交這120萬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若該企業捐款超過120萬,則超過的部分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則超過的部分按照20%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相較於個人向特殊機構捐贈可享受全額免徵所得稅的情況,企業在這方面並不享有如此待遇。即便企業向特殊的機構捐贈,仍然會受到年度總利潤12%的限制。對於企業來說,並不存在捐贈全額免所得稅的情形。

(四)捐物只可免所得稅,不免增值稅、營業稅等經營類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本文之前提到的退、減、免稅,只是針對個人或者企業在捐贈之後可以免除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若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捐贈物品的,所捐贈的物品視作為一般銷售的物品,在計算增值稅或營業稅時,這部分物品仍然需要按照對應稅率計算增值稅或營業稅,並不能因為捐贈而像所得稅那般進行減免。

(五)申請退、減、免所得稅手續

1、個人捐贈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手續

個人在捐贈後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方法:
第一,個人在取得捐款票據後,直接將捐款票據交給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有義務在計算捐款人個人所得稅前按照法律規定扣除相應的捐款金額,並且將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在下一次工資、獎金中扣除,或者直接將捐款對應的免稅金額退給捐贈人。
第二,若個人不向單位申請退、減、免個人所得稅的,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減免稅申請表》,並遞交證明捐贈的捐贈憑據,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後,會在個人下一次工資、獎金的個人所得稅中扣除,或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將應退稅額退還給捐贈人。

2、企業捐贈申請退、減、免企業所得稅手續

由於企業需要進行審計,因此並不需要像個人對所在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退、減、免稅的申請。
企業在捐贈並取得相應的捐贈憑據後,在每期賬目製作中,在當期的「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全額列明相關的捐贈明細,做相關的賬務處理。稅務機關會在對企業的審核過程中將捐贈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扣除計算。

二、受捐贈者

(一)受捐贈者的主體資格

1、個人接受捐贈

個人作為接受捐贈的主體,或者以個人的名義成立慈善組織,需要經過當地的慈善管理部門或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審批,一般來說,上述管理部門隸屬於民政部門的下屬機構。經過審批後,個人接受捐贈,是最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不存在法律風險
若未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法律並沒有禁止個人接受捐贈,也沒有相應法律、法規對這一情況進行規制,因此個人未經審批接受捐贈的行為處於法律的空白地帶。在這樣的情形下,一般可以認為這是接受捐贈者接受不特定群體的贈與,從贈與合同的角度來看,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樣未經過審批的公開募集資金,若資金量較小,則存在的法律風險非常輕微;但若以虛構事實、許諾回報等方式吸納他人捐贈的,且涉及金額過大的話,則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導致經濟犯罪。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得出,一般來說,個人接受捐款可以通過贈與合同的方式進行。但接受捐贈的個人不得虛構接受捐款的理由,此外,也不得以許諾回報等方式引誘他人進行捐贈,否則,極有可能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企業接受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有資格接受捐贈的單位或者團體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除上述兩者之外,其他企業或者單位雖也有權接受捐贈,但是在接受捐贈之後,應當將接受到的錢款或者物品全額計入企業或者單位的收入。因此,從實質意義上來說,這並不能夠作為企業或單位接受到的捐贈,而是視作為企業或單位的收入部分。
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有明確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

(二)接受捐贈後再交易也需交稅

無論是個人或企業,在接受捐贈後,如果將接受的捐贈物進一步出售或轉讓的,個人或企業需要對出售或轉讓所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如果涉及到經營行為的,還需要繳納對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
另外,如果個人或企業需要將接受到的捐贈物再另行出售或轉讓,則需要繳納較高的所得稅以及增值稅或營業稅。這是因為,個人或企業在接受捐贈時,所收到的物品是不存在成本的,所以,在計算相應稅額的時候,沒有成本進行抵充。若個人或企業需要將收到的捐贈物再行出售或轉讓的,需要考量在後手轉讓時的高額稅收。

隨著公民慈善意識的提升和經濟收入的增加,參與到慈善事業中的群眾數量每年呈上升趨勢,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困難群體獲得了經濟幫助。這對於整個社會是具有積極促進作用的。
無論是捐贈者還是接受捐贈者,都需要了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將有利於我國捐贈事業健康發展,使得該項有意義的社會事業長久發展。

Ⅸ 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的認定條件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 第五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 則明確規定了該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Ⅹ 成立基金會可以用捐贈資金作為注冊資金嗎

可以 有本關於基金會的書 基金會管理辦法

地方基金會注冊起碼400萬人民幣左右吧。
企業捐贈的是企業的利潤,所以捐贈的錢企業要補交營業稅!!!
一般企業都不願意捐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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