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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職工房基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16 21:19:49

㈠ 住房公基金的具體使用規則是什麼

誰繳存,誰享受!

一般貸款額度是繳存的10-20倍之間!

㈡ 企業是否必須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什麼規定

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必須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1. 國家機關;

  2.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3. 事業單位;

  4. 民辦非企業單位;

  5. 社會團體;

  6.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㈢ 單位給職工辦理住房公基金是不是國家法定的嗎

一般機關事業單位都有公積金,但企業就很難說了,因為企業不同,效益也不同,給職工辦理公積金,不但職工個人要交費,最主要的是企業也要交納一部分費用,這其中有打入職工個人賬戶的,也有企業交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所以,企業職工多,交費也多,所以,企業就有可能不想給職工辦理公積金。國家也沒有強制性要求。公積金只對單位不對個人。

㈣ 國家如何規定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補貼額: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料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職工的住房補貼由雙職工家庭所在的雙方單位合理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原則上要低於《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齡折扣額。
三、住房公積金補貼的主要來源:
住房補貼的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拔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其中還須留足20%至30%的房屋維修基金等);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五、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原則: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職工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六‍、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對象: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七、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基本形式: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對申請禽一次性補貼的職工應當有工作所限的規定,原則上為25年。未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內抵扣。工作未滿25年調離本單位的職工,其借支的住房補貼余額由調入單位或本人在調離時一次歸還。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月發放基本補貼。

㈤ 住房基金的相關法規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京政發[1992]35號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條 住房基金是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管理以及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建立住房基金,應在理順國家、單位用於住房的各種資金渠道的基礎上,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逐步使住房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規范化。
第四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房)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三、原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和發給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五、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從企業留利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六、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單位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七、從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補助資金和借款,以及向個人籌集的建房款。八、單位資助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中按財政部門規定列入成本或預算的部分。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用於住房建設、維修資金或國家和上級部門撥給的住房資金。
第五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二、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及電梯、高壓水泵的更新、維護、運營費用。三、單位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四、購、建住房資金。五、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或危舊房改造的資金。六、按規定發給職工的房租補貼。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地方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
二、地方財政用於本地區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補貼資金(含高層住宅的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三、從住房建設項目徵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提取的住房房產稅。
四、政府房管部門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標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後,財政部門對單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統籌的部分。
七、政府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八、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政府房管部門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
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資金。
第七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區、縣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設投資。
二、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三、危舊房改造的啟動周轉資金。
四、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
五、政府房管部門管理的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條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劃轉。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單位住房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專戶存儲,所有要不變,專項使用。
第九條 住房基金在存儲期間,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建住房,仍應按照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應上繳的稅利、經費撥款等作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 單位劃轉作為住房基金的各項資金,應在劃轉前本著不重復計征的原則按原資金渠道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按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住房基金收支情況報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單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本金歸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承租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住房公積金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強制性的措施,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對於住房公積金,國家要求企業,根據自身具體情況,確定繳費比例。想要更詳細的解答,就到今日英才理財網校。

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也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保障職工個人權利的一項條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7)國家職工房基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㈧ 國家商品房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 住房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http://ke..com/view/310397.htm

㈨ 關於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是否強制繳納的問題

公積金並不是可繳可不繳的,而是法律規定必須為員工繳納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公積金賬戶、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上,都是「應當辦理」;因此,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9)國家職工房基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1丶記者從海南省政協六屆一次會議獲悉,民進海南省委提交《關於海南省強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實施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2丶截至2012年我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為65.2萬人,全省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為82%,與全國81.62%的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未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主要是中小企業及部分勞動工、合同工及派遣工。

3丶《建議》指出,部分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到位,企業效益最大化性質影響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的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進一步實施住房公積金列入工資,必定會增加企業產品中的工資成本,從而影響企業競爭力和利潤所得。並且部分中小型企業規模小,人員流動性,職工工資標准不穩定,這就從客觀上造成了公積金制度在中小企業職工中建立與推行難。法律支撐體系薄弱,強制力不足。

4丶《建議》認為,在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情況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只要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開戶繳存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需要以單位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前提。

5丶即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提出申請,如果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的,由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將強制執行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專戶。待職工以個人名義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後,方可向管理局提出申請,將強制執行而來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6丶建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助於推進住房公積金繳存。一是與社保、工商、稅務、工會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構建統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企業基本信息,多方位監控企業最新動態,提高公積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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