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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27 02:59:49

㈠ 醫保基金管理問題在哪兒

簡介:


今天,審計署網站發布了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結果稱,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單位能夠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醫保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總體規范,但也發現一些管理不規范問題,以及15.78億元違法違規問題(約占抽查資金金額的0.46%)。

㈡ 如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工作

一是進一步規范編制方法,提高基金預算編制的准確性。二是加強預算執行,增強基金預算管理的嚴肅性。三是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強化基金預算監督。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設,提高基金預算管理水平。

㈢ 醫院申報醫保預算基金怎麼寫

這個預算的話,要根據上一年的那個社保預算基金來進行一個評估的,要個還要根據這一年的你們的那個葯品的那個消耗量,還有報銷人員的那個指標來進行預估的

㈣ 如何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堅督管理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 如何加強各制度之間銜接?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政府的資金投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醫療服務供方(醫院)的投入,二是對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如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對醫院,政府應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資助的比例,從補償機制上徹底改變「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在醫療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承擔相應責任,兩級政府應該進行合理的分工,而不僅僅是靠中央財政撥款。當然,對於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應該有必要的監督,確保資金真正用於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服務上面。對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有責任投入資金。同時,醫療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種籌資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種社會力量,如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企業和個人等共同編制的社會保障安全網;對於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也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標准,即地方財政為每個農民每年補助10元,問題的關鍵是政府應切實覆行職責。同時對貧困地區,中央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農民得到醫療保障。 (二)醫保、醫療、醫葯「三改聯動」。創造醫療保障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 醫療、醫保和醫葯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只有三個方面協調運作,才能保障整個醫療系統正常地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醫保和醫葯在醫療系統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三項改革必須聯動,齊頭並進。首先,政府對公立醫院或其他非盈利醫療機構正確定位,通過適當的補償機制轉變醫院「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其次,政府要下決心徹底解決醫葯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問題,扭轉葯品虛高定價的局面。最後,調整好醫療保險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的醫療制度改革目標。 (三)發展社區衛生事業。理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社區衛生醫療服務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六位一體的功能。在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至關重要。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應該是雙層或三層機制,即小病、常見病在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社區醫院就診,大病、重病在較大的醫院就醫。社區醫院的醫療成本比較低,患者能夠得到比較及時和實惠的服務。為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首先應當大力培養全科醫生隊伍,使其成為社區醫療服務的主力軍;第二,鼓勵醫生或醫生團體在社區開辦診所,診所或醫院既可以是新設立的,也可以是由區級(一、二級)醫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社區醫療服務領域,並鼓勵社會對社區醫療服務的捐助;第四,將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社區醫院或診所視同定點醫院。 (四)加快社會醫療保障的立法步伐。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證 醫療保險實行三方付費制度,所以,規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責任和行為,特別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十分重要。因此,要盡快對醫療保障進行立法。對於醫療服務的供方,嚴格醫保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葯店的准入資格,醫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定點醫院、葯店簽訂合同來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對於需方,也要用法律來約束其就醫行為。通過分類給付,增加個人費用意識。對出借、冒用醫療保險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停用的處罰。對企業和單位,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基金的征繳力度。基金上繳要按時和足額到位,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有長期、穩定的來源。對於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也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並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有義務向社會公示其管理的業績,並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為了進一步推動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劃分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范圍,補充醫療保險應該交由商業醫療保險經營。為此,應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會保險的經營范圍,對於社會保險管轄范圍的,商業保險不應插手;而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領域,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也不應干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政策。目前的優惠政策力度還不夠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進一步完善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一定額度內(工資總額的4%)予以稅前列支;對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公司,保費收入減免營業稅;對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等。

㈤ 醫保基金專戶必須由財政管理嗎

是的:根據國發〔2016〕3號文件的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國 務 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六)統一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㈥ 如何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㈦ 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監管,要從制度入手,抓好五個環節:
一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要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
三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的事業經費不能從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財政預算解決;
四要抓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監督和審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統籌地區要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

㈧ 如何加強國家基金收支的管理 我國國家預算管理程序應如何改革為什麼

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

一、中央部門收入
中央部門收入是中央預算單位從不同來源取得的各類收入的總稱。具體包括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組織徵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央部門收入是部門行使職能的經濟保障,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必須合法、准確和完整。
二、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內容
1、中央部門一般收入預算
中央部門一般預算收入(由收入預算表集中反映)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收入是指由中央財政部門撥款形成的部門收入。中央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以及各方面收入來源情況,綜合核定對某一單位的年度財政撥款額。
(2)預算外資金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履行政府職能、彌補事業發展經費不足,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或提取,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財政性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其他預算外收入三種類型。
①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審批的行事業性收費。編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測算。具體數額可參考近幾年實際收入情況。在不調整收費標准和收費項目的前提下,各年之間收費收入數額一般應與業務規模成正比例關系。
② 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部門(含代行政府管理職能的總公司和行政性組織)按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預算應按照國家向下屬單位集中收入的有關規定編制。
③ 其他預算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預算外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財政專戶利息等。其他預算外收入一般不是經常性收入,因此在編制「其他預算外收入」預算時,可在上年收入數的基礎上,剔除一次性收入後編制。
(3)其他收入包括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指從事專業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等。
2、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
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確定的政府性基金管理原則,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並且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其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在部門預算報表中設計了《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單獨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本年度徵收計劃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目前,經國務院批准,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電加費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收入、煙草商業稅後利潤收入、郵政補貼專項資金收入、煤代油基金收入、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旅遊發展基金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外貿發展基金收入、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收入、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國家電影事業發展資金收入、庫區維護建設基金收入、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復費收入、育林基金收入、農網還貸基金收入等。
三、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要求
1、要保證合法性
中央各部門的收入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徵收上繳,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也沒得隨意提高徵收標准。
2、要注重完整性
首先要保證收入項目的完整性,即部門各類收入均應編入收入預算。其次要保證收入數額的完整性,中央各部門應如實測算各項收,不能隱瞞或少報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要足額編入單位的經營收入。
3、要保證准確性
財政撥款數要嚴格按照財政部下達的財政撥款控制數填列。預算外資金收入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參照上年和當年收數、依據下年的政府變化及其他收入增減因素測算。收入預算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沒有把握的收入項目和數額,不要列入部門預算。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項目逐項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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