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申請慈善救助基金會如何辦理需要多少費用
申報條件
1、經政府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注冊並有較高社會公信度的本市社會組織。
2、申報的項目要符合我會「安老、扶幼、助學、濟困」宗旨以及慈善公益項目的有關要求。
3、資助的公益項目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有利於增強慈善意識和動員慈善捐贈。
二、項目類型與資助形式
1、短期項目: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實施小,資金量少,短期內完成的。
2、長期項目: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已連續開展多年或項目必須連續開展三年以上的。
3、特殊項目:具有突發性,時效性或受有關政府部門委託實施。
對批准資助的社會慈善公益項目,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採取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勞務救助、智力救助等多種形式實施資助。
三、申報評審程序
1、需要本會資助的慈善公益項目,由負責實施的社會組織向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提出申請,並填寫《上海市慈善基金會資助社會慈善公益項目申請表》,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在接到申請表後,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本會年度的預決算立項,並報項目評審小組提出評審意見。
2、項目評審小組根據上報的材料召開評審小組工作會議,對項目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小組工作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
3、申報的社會慈善公益項目資金在1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評審小組審批,1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評審小組委託或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
4、本會定期向社會公示資助的社會慈善公益項目並接受社會監督。
四、評審小組
由慈善基金會理事、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士組成。
五、項目管理
1、本會資助的公益項目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獲資助的項目憑本會的資助通知書,由項目負責人與本會簽訂《資助項目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並按程序實施項目。
2、獲資助的公益項目須單獨立帳,指定專人負責款項的管理,嚴格按照《資助項目協議書》中的約定使用資助經費,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3、獲資助的公益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提交《項目實施情況反饋表》並歸檔,5萬元以上的項目提交《項目報告書》,並向本會提供項目的圖片、錄像等業務資料歸檔。
4、獲資助的公益項目在實施過程以及對外宣傳時,須說明該項目由本會資助,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維護慈善基金會的公信度。一旦發現違法違規情況要追究項目責任人責任,並撤消資助,追回資助款。
5、本會工作人員不得代為申請項目資助。
6、對所有資助的公益項目,由項目評審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及受益對象進行察看、訪談,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理事長辦公會議反饋。
7、本會委託或組織專家進行的項目評估,應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項目調整建議。
3、對本會資助的公益項目須進行專項審計。
六、本管理辦法自2008年5月起生效並向社會公告,開始接受本市有關社會組織的申請。
❷ 想在深圳辦理一個慈善基金會,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1.辦公場地,合同,產權證明提供方場地使用證明。
2.注冊資金200萬元
3.理事長,理事會,監事,秘書長人員,專職人員等身份證明文件資料
4.可行性報告,發起方文件等。
深圳慈善基金會注冊成立是由地區乃至國家的民政部門進行管轄審核。慈善基金會要具備一定的注冊條件才能通過申請辦理。首先,基本的就是基金會的名稱,如果是全國范圍的公募性質慈善機構,那就要帶有「中國」,「中華」等字眼,如果是省級市級的公募基金會,則需要帶有省市行政區劃名稱,比如「廣東省某某某慈善基金會」,「深圳市某某慈善基金會」等等。如果是非公募性質的慈善基金會,則沒有這方面的注冊要求。然後,接下來我們要說的是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是慈善基金會發展起步所需要的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從公募到非公募,原始基金數額要求逐級遞減,全國范圍公募是800萬,地方性公募是400萬,非公募性質的只需要200萬。這一筆原始基金,在深圳慈善基金會注冊申請通過之前,是不能動的。
慈善基金會雖然本質上也是屬於社會團體組織,但是對於理事和監事是有要求的,公募性質的,理事之間不能為親屬關系。由私人財產成立的深圳慈善基金會注冊時,提供的理事身份證明文件中,理事的近親關系不能超過三分之一。
❸ 現在我們想注冊一個慈善基金會,但是不知道具體流程,求解。詳細是重點
首先是前期准備: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要求,對照國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創始資金條件,選擇要登記的類型,並准備好相應資金。
其次是「雙重管理」還沒有解禁,成立慈善組織還必須找到一家主管單位,按照成立基金會的宗旨找相應主管部門做主管單位,或者直接申請民政部門在登記的同時擔任主管單位。
如果上述兩條件成立,民政部門會給予批復,後面的流程就好做了,需要按照要求設計相關的基金會管理章程等,審核合格就可以公布成立了。
❹ 注冊慈善組織需要走哪些手續
受理機構:當地民政局
辦理程序:
1、申請籌備。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社會團體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
(3)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4)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籌備的文件;
(5)辦公場所產權、使用權證明;
(6)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一般不得低於3萬元。
(7)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8)章程草案(參照《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體》);
(9)初步可以確定的會員名冊,一般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人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以上文件均一式兩份。
2、受理審查。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由工作人員提出受理意見,報科室領導審核,最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並以書面形式作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對不批准籌備的,要向發起人說明理由。超過60日受理時限,登記管理機關沒有作出決定,或對登記管理機關作出不予批准籌備的決定有疑義,發起人可以申請復議。
3、申請成立登記。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1)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文件;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3)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紀要;
(4)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7)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8)秘書長以上負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的個人簡歷表;
(9)組織或人事部門批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文件;
(10)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材料。
4、登記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由工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報科室領導審核,最後報主管領導批准。對符合登記條件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或因其他原因不予登記的,要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5、公告和備案事項。對已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開具公告證明,並將其印章樣式和銀行帳號備案。
6、將社會團體登記成立的有關文件整理、存檔。
❺ 怎樣辦理慈善基金會
不僅需要到民政部進行登記(實為審批),還需要掛靠一家慈善領域相關的「業務主管單位」(一般為政府機關和黨政部門,業界稱之為「婆婆」)。由於找不到可以掛靠的業務主管單位,一些民間慈善組織無奈採取公司的形式,以營利組織的形式從事慈善活動,但在財務和稅務上成本很高。
更新:民政部門近期在程序上做了一些改革或試點,對特定社會組織,由民政部「一手托兩家」,既承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也履行登記機關的職責。所以有一批全國性的非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門擔任主管機關直接登記。而對公募基金會,管理原則仍然是「嚴格審批」。
申請設立基金會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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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設立登記
1、設立基金會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可以面向公眾募捐)和非公募基金會(不得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可以開展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設立基金會應滿足如下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❻ 慈善基金會申請需要哪些條件代辦費用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❼ 注冊公益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其業務必須在公益范圍內;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申請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原始基金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❽ 如何注冊成立公益基金會
注冊公益基金會的方法: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個掛靠單位, 全國性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部級以上, 省(市)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廳級以上,
2) 全國性的基金會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會地方人民銀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