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基金會業務管理章程

基金會業務管理章程

發布時間:2021-03-26 20:12:41

基金會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總則
第一章 基金來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四章 理事會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 會員的權利、待遇與責任、義務
第六章 會員資格注銷及懲罰事項
第七章 會議召開
第八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Ⅱ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全稱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境內外(境外募捐活動須事先經中國紅十字會同意)。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和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乾麵胡同5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開展紅十字人道主義救助活動,促進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
(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
(四)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資助和支持教育事業;
(五)扶危濟困,敬老助殘,資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業;
(六)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公益合作;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和紅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動;
(八)廣泛募集公益資金,增加基金來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本基金會各理事之間無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基金會運作有建議權;
(四)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機構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助理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3、擬定基金會的重要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4、提名聘任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人選,提議解聘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提交理事會決定;
5、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紅十字人道救助活動;
(二)資助和支持醫療、教育、老年、扶貧等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興辦的公益事業;
(二)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8年8月5日二屆五次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Ⅲ 基金會章程

GOOD!

Ⅳ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al Welfare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SW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扶危濟困、助學育人。幫助困境中群體接受職業教育,重樹生活信心。幫助老年人和孤殘兒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狀況,回歸主流社會。支持相關教育機構培養社會管理專業人才,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注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發起單位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殘障兒童、孤兒和貧困家庭兒童,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社會老年福利機構和困境中的老年群體,改善教育和生活質量;
(三)支持貧困地區、災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解決在社會福利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開展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國際合作與業務交流;
(六)支持社會管理與社會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社會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全面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家族基金會章程

任氏家族基金會章程是任氏家族基金會的章程。

本基金會宗旨主要為加強家族向心力,加強家族聯系交流,增強同輩晚輩凝聚力,共建和諧、美好家族。籌措家族各成員零散資金,聚少成多,統一進行投資和風險管理,以期更高的資金投資回報率。

有財富管理需求的可以聯系優脈。優脈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已總結出一套在中國支持家族辦公室發展的成功模式,並形成了高端圈層網路:優脈·家族辦公室聯盟。至今優脈服務超過50個家族辦公室,提供投資建議和解決方案逾100億元,優脈已成為中國家族辦公室服務領域的行業領先者!

Ⅵ 華民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根據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華民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道德行為和社會事業,是人類自身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慈善事業既是國家倡導的一種光榮的公益事業,也是社會道德建設的一種高尚行為。慈善體現的是一種超越性的大愛,本質上是人人參與、人人享受的權利及義務。
本基金會致力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秉承誠信、專業、規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則,探索發展中國特色現代慈善事業,建立一個體現企業及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平台,以慈善事業推動社會和諧和進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億元(¥20000萬元),來源於特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盧德之先生、李光榮先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西總布胡同13號。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項目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老年機構建設及老年福利服務項目;
(二)貧困大學生就業扶助;
(三)救助孤寡病殘等民政對象群體;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慈善項目;
(五)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治理結構
第一節 理事及理事會
第八條本基金會實行理事會治理結構制,理事會乃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由不少於 7 名不多於 25 名理事組成。
理事會每屆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屆滿的,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的,應召開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條 理事會選舉、增補新理事的任職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四)認同本基金會的理念及章程;
(五)出資理事對基金會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伍仟萬元(¥5000萬元),獨立理事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六)無法律規定不得擔任理事職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提出議案;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就章程規定的事項和程序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提交理事會會議表決的文件、材料或數據等提出質詢,並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做出說明;
(四)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第十二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二)完成理事會、理事長交辦的重大事務;
(三)保守基金會秘密;
(四)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或基金會發言。
第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條件:
1、理事長必須為中國內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3、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於擔任基金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的情形。
基金會理事長享有如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4、提名獨立理事,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5、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6、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
7、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審議並決定基金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審議並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議並決定基金會的重大項目計劃;
(七)審議並確定基金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基金會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八)審議並決定基金會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項目管理政策;
(九)決定設立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十)審議理事會日常工作機構組織編寫的基金會年度報告及秘書長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年度會議。遇有特別重大事務,經理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有1/3理事提議的,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通知中須列明會議議題及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如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需說明理由。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及終止;
(五)罷免或增補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書面決議。紀要、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表明異議並明確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節 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
基金會設2名監事,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指派。
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節 秘書長
第十九條 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若本基金會秘書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外國人,則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本基金會工作且具備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於擔任基金會秘書長的情形。
第二十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報理事長批准,由理事會備案;
(五)製作理事會會議記錄;
(六)根據基金會章程要求,為基金會利益,管理基金會的檔案、資料,並進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的主要來源是:
(一)發起人出資;
(二)基金投資收益;
(三)其他資金捐贈(單筆捐贈不低於人民幣伍仟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項目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滿足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捐贈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該捐贈目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范圍內的慈善公益活動;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單筆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以及清算事務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七條 除依法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的年度工作報告外,需在本基金會網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會組織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
(二)經理事會年度會議審議通過的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基金會半年度工作報告;
(四)臨時理事會會議內容涉及基金會項目調整及資金使用情況變動等的,最終確定的相關調整情況;
(五)基金會計劃開展或已經開展的項目的基本內容、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評審流程及評審結果;
(六)基金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保密責任:
基金會對因資助活動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隱私,承擔保密責任。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以下順序使用:
(一)完成本基金會已開展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二)捐贈由超過基金會捐贈資金、財產總數50%的捐贈人指定的同類慈善公益組織。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Ⅷ 私人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內容(公開文件)

1.提供基金會名稱,以檢查其可用性,基金會名稱必須以」基金會「為結尾;
2.成立基金會需有不少於一萬美元作為預定的資產以實現其目標。該資產金額可以由創立者或第三方補充投入增加:

閱讀全文

與基金會業務管理章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