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 是否有年齡要求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年齡要求。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並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1)基金會主要負責人年齡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醫療機構投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患關系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一承擔投訴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患者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接待投訴的部門、科室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對於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對於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者科室應當主動將患者引導到投訴管理部門,不得推諉、搪塞。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投訴,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確有差錯的,立即糾正,並當場向患者告知或出具處理意見。
《辦法》規定,醫患溝通中有關診療情況的重要內容應當及時、完整、准確記入病歷,並由患者簽字確認。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
②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③ 原單位負責人多年,但機構改革中單位升格為副科級,負責人歲數受年齡限制嗎
己在任上的,不太受年齡限制,可以干到六十歲退休,也可以在五十六七歲時退居二線等待退休。
若是提撥上去擔任副科級主要負責人,那麼,年齡就不能超過45周歲。
④ 中國電影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內設機構:辦公室、財務部、事業發展部、影視部、項目部、國防萬映辦公室
下屬企業:北京銀夢影視藝術有限公司
下設機構:吳天明青年電影專項基金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三)熱心電影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五)富有事業心、責任感和創新精神,對基金會工作認真負責,保證基金會財產的正確使用和保值增值;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有在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3、行使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熱心支持本會各項事業和工作;
4、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擬訂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及資金的籌集、使用計劃;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及資金的管理;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負責日常財務預算和開支的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⑤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有年齡限制嗎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有一定的年齡限制,至少應該年滿18周歲,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關於上限年齡,公立醫院因受政府管理所以退休年齡是60歲,專家級65歲。私立醫院沒有退休年齡限制。但是共同下線必須年滿18周歲,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規定,醫療機構負責人需具備或滿足下列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⑥ 基金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裡面的領導和員工什麼退休機制
多數是民間組織,屬於社會團體。如果參加養老保險,則可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領取待遇,但退休可以不退崗。
⑦ 設立基金會理事長年齡限制嗎
沒有年齡限制,但是不能是政府相關人員,或政府機關退休人員
⑧ 慈善基金會的湖北省慈善總會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湖北省慈善總會,英文譯名為Charity Federation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HB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本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39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救濟工作。
(三)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經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八)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指導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全省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省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事務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貢獻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會募集資金,引進慈善項目;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執行本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決定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長稱號;
(四)審定本會機構設置,制定本會工作制度;
(五)籌備召開理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領導成員人選方案,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彰先進會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督促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研究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審定批准本會的重大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三)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和自願贊助;
(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會資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5%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有關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3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全國性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期間到達年齡界限怎麼辦
那就退下來就行,申請打好,接下來其他的就跟本人無關了
⑩ 企業法人代表有年齡的限制嗎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經依法登記都可以成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滿18周歲的人,但是法律是沒有規定年齡的上限的。
法定代表人具備條件
1、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必須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法人組織內部成員
3、必須是從事法人業務活動的人
4、必須是執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5、必須經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並依法登記注冊
(10)基金會主要負責人年齡擴展閱讀:
一、法人分類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二、企業法人登記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必要的並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